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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2024年第2期
發布日期:2024-02-23  來源:《法學》編輯部


目    錄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民守法理論(陳柏峰)

構造事實為證據首要功能之證成(周赟)

論區域協同立法制度實施的法律規范供給(王敬文)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區域協同立法指導析論(孟磊)

授權立法范圍的合理界定(俞祺)

輕微暴力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刑法學分析(何榮功)

制度轉型、組織行為與犯罪的多元治理—— 一種新的犯罪解釋論及治理框架(戴潔)

保險法解除權與民法撤銷權制度競合的體系規整(馬寧)

債務人遲延催告要件的制度功能與體系定位(張弘毅)

以審判為中心:一場未完成的改革(周長軍)

我國反壟斷法中壟斷協議違法性的分析模式(焦海濤)

論育兒津貼的法律屬性及規則構建(王健)

平臺用工工傷保障的制度困境及其財稅法回應(吳東蔚)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民守法理論

  作者:陳柏峰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國家治理學院

內容摘要:習近平總書記有關“全民守法”的重要論述,深刻闡明了全民守法的學理內涵、基本任務、關鍵舉措和社會基礎等,構成了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民守法理論。全民守法是法治社會的基礎工程,要求培育全社會法治信仰,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全民守法的基本任務是,培養社會主義法治思維,提升全民法治素養,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推進全民守法,要在關鍵領域采用關鍵舉措,狠抓“關鍵少數”帶頭守法,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推動企業加強合規管理。道德是法律的基石,必須夯實全民守法的社會基礎,加強公民道德建設,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民守法理論,是新時代推進全民守法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必然引領更高水平的法治社會建設。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全民守法 法治社會 法治思維 法治素養


  構造事實為證據首要功能之證成

  作者:周 赟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一般認為證據的功能是證明案件事實,但這種觀點無法解釋如下邏輯問題:當只面對證據時,我們并不知道事實是什么,又如何用證據去證明這個我們不知道的事實?若我們考察作為案件結論小前提的事實之生成過程就會發現,作為案件結論小前提的事實,恰恰是辦案人員依據證據及其他一些相關因素構造而成的。這意味著,證據的首要且本質的作用其實在于:它是用以構造案件事實的一種重要原材料,證明只是證據的第二性、輔助性的作用——證據可用來證明一個已經得出的案件事實結論,或用來證明其他證據。證成這一發現不僅可以解決當前通說面對的邏輯難題,還可以帶來一系列理論和實踐上的啟示。

  關鍵詞:證據 證明 構造事實


  論區域協同立法制度實施的法律規范供給

  作者:王敬文

  作者單位: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區域協同立法對解決地方立法間的沖突、構建一體化的區域法治環境、促進區域內的深度合作具有重要意義。雖然我國立法規定了區域協同立法制度,但在實施中仍存在法律規范供給不足的問題,包括協同主體存在爭議、協同權限不明確、協同形式未確定、協同立法效力未明確,以及協同的底線未劃定等。應基于區域合作及協同立法的現實要求,加強區域協同立法制度實施的法律規范供給,尤其要根據區域協同立法內容“一致性”或“互補性”及協同立法形式的“緊密型”特點,明確具有立法權的地方政府的協同立法主體地位和立法權限,鼓勵創新協同立法形式,賦予協同立法文本更高的法律效力。此外,還要劃定協同立法不能形成新的區域保護主義的底線。

  關鍵詞:區域協同立法 法律規范供給 立法制度實施 地方立法權限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區域協同立法指導析論

  作者:孟 磊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湖南理工學院法學院

  內容摘要: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區域協同立法的指導,有助于在區域協同立法過程中堅持中央統籌原則、維護法制統一原則和貫徹科學立法原則,對于優化區域利益的協調保障、確保地方立法的“不抵觸”和提高區域協同立法的質量都有重要作用,因而具備正當性基礎。推進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導區域協同立法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應充分借鑒設區的市法規的事先審查與區域行政指導制度的實踐經驗,并將“中央的統一領導”和“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作為制度建構的原則指引,在此基礎上,從指導的對象、內容、程序和效力等方面,具體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導區域協同立法的制度構造。

  關鍵詞:區域協調發展 區域協同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立法指導


  授權立法范圍的合理界定

  作者:俞 祺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授權立法是指擁有立法職權的主體將其職權范圍內的某一特定事項的創制性規定權轉移給本身不具有此項權力的主體來實施的行為,其不同于立法職權的分配、執行性立法權的確認、立法修改權的賦予以及上位法的暫時調整或暫時停止適用。各下位法制定機關應獲授權方能立法的范圍是法律保留范圍,在橫向維度,包括侵益性事項和其他重要性事項;在縱向維度,包括政治統一事項和市場統一事項。在法律保留范圍之外,擁有立法職權的主體可以自行立法,而無須依賴授權。法律保留內部又可區分為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它們的范圍在橫向與縱向維度上各不相同。基于我國和域外的立法規定與相關理論,在相對保留下,上位法制定機關可以進行概括授權,而在絕對保留下,只能進行具體授權。

  關鍵詞:授權立法 授權范圍 法律保留 概括授權 具體授權


  輕微暴力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刑法學分析

  作者:何榮功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目前輕微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的概念表達不夠科學,應改稱輕微暴力引起被害人死亡。此類案件的特點是行為的危險性及其強度與法益侵害結果之間的比例嚴重失衡。輕微暴力引起死亡的刑法定性首先要解決是否存在犯罪實行行為問題,進而才有必要探討輕微暴力和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刑法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罪過。一般情況下,輕微暴力在客觀上并不具有造成被害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定型危險,欠缺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實行行為。司法實踐之所以廣泛地認定此類行為成立故意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主要考慮的是被害人死亡這一嚴重法益侵害結果、被害方的處罰訴求以及案件辦理的社會效果。將此類行為認定為意外事件,更符合行為的構造和性質。此類案件的辦理應重視行為人與被害方的溝通協商,行為人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方諒解的,應盡量避免將行為積極入罪。

  關鍵詞:輕微暴力 實行行為 故意傷害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 意外事件


  制度轉型、組織行為與犯罪的多元治理—— 一種新的犯罪解釋論及治理框架

  作者:戴 潔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社會發展學院

  內容摘要:制度是社會秩序的基石。正式的法律制度框架、非正式的社會行為準則及主流的文化價值理念共同構成整體性的制度環境,其通過外在控制機制與內在影響機制調節與約制組織的觀念與行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方式的重大轉變引致制度層面的持續轉型,經濟組織、行政組織、司法組織、社會組織等皆須適應外在與內在的制度環境變遷而實施相應調整。在制度轉型背景下,經濟組織更易發生犯罪行為,當組織的客觀行為墮距于正式法律制度保護的法益變遷,組織秉持的責任倫理墮距于社會行為準則與社會容忍度變化,組織的主觀認知墮距于主流文化價值理念轉變時,則會導致組織行為失范甚至犯罪行為發生。在復雜的制度轉型過程中,犯罪治理需要多元組織機制共同作用,經濟組織、行政組織、司法組織與社會組織應當順應制度轉型變化,克服原有制度框架形塑的路徑依賴,通過再制度化方式實現犯罪治理多元機制的組織優化。

  關鍵詞:制度轉型 組織行為 組織墮距 犯罪治理


  保險法解除權與民法撤銷權制度競合的體系規整

  作者:馬 寧

  作者單位: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時可能發生保險法上解除權與民法上撤銷權的適用選擇問題。兩者之間并非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其構成要件部分交叉,屬于兩類法律制度的競合,此時應通過體系解釋與價值權衡劃定各自的適用空間。其一,當投保人一方故意違反如實吿知義務時,保險人除了可以依據保險法解除合同之外,還可以根據民法上的欺詐規定撤銷合同,這是遏制投保人一方道德風險的必要舉措,以及維持風險共同體存續與內含了私法全部價值的誠信原則的當然要求。況且,禁止保險人于此時行使撤銷權亦無法阻止其通過締約過失責任、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等路徑尋求救濟。其二,當投保人一方因重大過失違反如實吿知義務時,保險人僅可解除合同,而不得依民法上的重大誤解規定撤銷合同。這是因為彼時投保人的行為能否同時構成重大誤解并不確定,且此種解釋能適配投保人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時的撤銷權適用規則,有利于保險法和民法的體系規整,亦不會導致部門法之間的沖突。

  關鍵詞:保險法解除權 民法撤銷權 制度競合 規制路徑 體系化


  債務人遲延催告要件的制度功能與體系定位

  作者:張弘毅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若債務人遲延以催告為要件,則仍有必要區分不同的違約形態,催告要件因而具有違約責任體系建構的意義。《民法典》第511條第4項在文義上存在“自動到期+無需催告”“催告到期”“自動到期+催告遲延”等多種解釋可能。認為不采催告要件可以督促債務人主動履行、遏制“支付道德惡化”現象的新近有力觀點有違《民法典》第511條第4項的立法原意;此外,舍棄催告要件意義微弱,“支付道德惡化”現象的成因在于公共機構和大型企業的市場壟斷地位,需要通過轉變損害填平思維、加大制裁力度、降低程序成本等手段解決。堅持催告要件具有兩重實質正當性:其一,如無特別情事,當事人未約定履行期時,大多期待由債權人根據自己的需求情況嗣后指定履行期,催告到期規則構成當事人的應有合意;其二,當個案情事表明當事人期待從速履行時,催告要件能夠緩和債務人遲延法的制裁性后果,更加符合比例原則。對催告與債務到期的關系也應針對上述兩種情形分別討論。

  關鍵詞:債務人遲延 催告 按需供應 責任加重 到期


  以審判為中心:一場未完成的改革

  作者:周長軍

  作者單位:山東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相對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刑事訴訟中適用的火熱場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推進狀況頗不令人樂觀,呈現出文本“熱”與實踐“冷”的反差。實體真實優先性的刑事訴訟觀念、非正式性的糾紛解決傳統、可控性的程序運作思維、行政性的審判管理方式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遭遇困境的癥結所在,法官對庭審實質化的心理排斥則是改革最直接的障礙。期望在維持案卷移送制度的前提下,通過審判機制、程序技術或證據制度的調整走出改革困境,實踐證明很難成功。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應當進行宏觀的制度性變革,構建中國式訴因制度,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阻斷偵訴卷宗信息對裁判結論的實質性影響,激發法官的內生動力,同時完善司法管理方式和問責機制,破解制約審判權獨立行使的體制機制障礙,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關鍵詞: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庭審實質化 案卷移送制度 訴因制度 人民陪審員制度 


  我國反壟斷法中壟斷協議違法性的分析模式

  作者:焦海濤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反壟斷法》將壟斷協議定義為“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但未對“排除、限制競爭”作出解釋。構成要件的模糊性使得反壟斷執法機構與法院在處理壟斷協議案件時選擇了不同的分析模式,進而產生了同種行為不同認定的情況。2022年新修訂的《反壟斷法》關于壟斷協議定義及縱向壟斷協議的修改,試圖統一壟斷協議違法性的分析模式,但相關規定仍然存在理解分歧。鑒于我國《反壟斷法》“壟斷協議”一章的規定與《歐盟運行條約》第101條在語言表述和邏輯關系上高度相似,建議我國法下的壟斷協議認定可采取歐盟的“兩步走”分析模式:第一步適用禁止條款,僅評估消極效果(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以確定相關行為是否屬于反壟斷法的調整范圍;第二步適用豁免條款,再評估積極效果(促進競爭效果),并對積極效果與消極效果進行比較,作出終局性的法律性質判定。

關鍵詞:壟斷協議 違法性標準 禁止條款 豁免條款 競爭效果


  論育兒津貼的法律屬性及規則構建

  作者:王 健

  作者單位:中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少子老齡化現象帶來的人口減少及人口結構老化是當前我國社會所面臨的重大而迫切的問題。為了有效應對這一現實問題,旨在解決勞動力再生產危機、保障育兒父母經濟安全、促進性別平等以及減輕雇主用工成本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的育兒津貼制度設計應盡快進入法律視野。在法理上,如果育兒津貼被視為育兒期間所得中斷之補償,那么意味著育兒父母領取的是育兒休業津貼;反之,如果育兒津貼被視為對育兒行為本身的經濟價值肯定而給予對價性勞務報酬,那么意味著國家提供的是普惠性育兒津貼。不同法律屬性的育兒津貼會連帶導出不同的細部規則和功能效果,故有必要在兼顧育兒津貼兩種不同法律屬性的基礎上,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育兒津貼法律制度。具言之,在給付目的上,以保障育兒父母育兒期間的基本生活水準為核心目的;在給付對象上,以職工為主,同時兼顧非職工群體的生育福利;在給付水準上,以一定的薪資比例為主,同時綜合考慮定額給付、設置最高和最低基線、雇主附加給付以及休假時長、兒童數量等因素來具體確定;在財源籌措上,育兒休業津貼應由職工個人、雇主和國家三方共同繳費,對非職工群體的津貼給付則由國家財政予以承擔。

  關鍵詞:育兒津貼法律制度 育兒休業津貼 普惠性育兒津貼 社會保障


  平臺用工工傷保障的制度困境及其財稅法回應

  作者:吳東蔚

  作者單位: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根據我國現有制度,靈活從業者無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此,勞動法學者試圖將其納入勞動者或類勞動者范疇,然而,受到靈活從業者數量龐大、從屬性標準的模糊性和勞動關系認定的個體性等因素的制約,該方式并不完全可行。于是,與勞動關系脫綁的職業傷害保險應運而生,但由于其保險基金的收入源僅為參保人員繳費和財政補貼,很容易受限于資金壓力而使制度預設目的落空。而在新一輪的職業傷害保險試點中,要求平臺企業承擔工傷保障責任又使其正當性需要學理研判。平臺企業承擔工傷保障責任的功能正當性依據在于可為職業傷害保險提供資金支持、促進競爭中性、強化平臺反壟斷、促進區域協調發展;而立基于領域法,財稅法的外部性理論、量能課稅理論和財稅法一體化理論可證成其形式正當性。故此,實現平臺企業工傷保障責任可采取三階路徑——繳費、調適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稅制、引入數字稅。

  關鍵詞:平臺企業用工 靈活從業者 工傷保障責任 數據稅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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