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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2023年第6期
發布日期:2023-12-07  來源:華政法學  作者:《法學》編輯部

目   錄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創新(夏錦文) 

對“知道”“應當知道”“明知”及其關聯概念的法邏輯詮釋(張繼成)

刑法中的注意義務規范保護目的:運用范圍與認定方法(魏超)

先行行為型保證人義務的法理基礎及射程厘定(張梓弦)

個人信息積極利用的類型區分與合同構造(武騰)

個人信息處理中履行合同必需規則的限制適用(楊旭) 

論商業秘密法上的頭腦知識規則(梁志文)

批準逮捕決定的公開說理問題研究(孫長永)

我國起訴制度的完善及指標化問題(王戩)

法典化背景下稅法附表的應然定位與構造基準(葉金育)

工時制度與待命時間適用關系之證成(閆冬)

再論消費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高志宏)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創新

作者:夏錦文

作者單位:江蘇省社會科學院,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內容摘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總攬全局,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予以謀劃和推進,領導全面依法治國實現一系列突破進展和重大創新。“法治思維”的概念創新反映了中國共產黨人對法治本質屬性的深刻認識,以及思維方式上的重大轉變。“法治中國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思想升華,體現了法治發展的中國主體意識、中國問題意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理論原創,系統闡釋了新時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作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核心內容,是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深化拓展。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的組建是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體制機制創新,有利于高效統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各項工作。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彰顯了國家治理法治化的全面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創立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時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重大原創性貢獻。“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創新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精華和拓展升華。這一系列重大理論與實踐創新成果為深入推進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提供了根本遵循。新時代新征程,要更加樹牢習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國根本指導思想的理論自覺,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良法善治。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依法治國 黨的領導 重大創新


對“知道”“應當知道”“明知”及其關聯概念的法邏輯詮釋

作者:張繼成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對“知道”“應當知道”“明知”等概念完整內涵的詮釋具有重要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從語義角度看,“知道”是主體對事實或真理的承認、識別、分辨、熟悉、了解或理解;其中能否說出事實p“就是如此這般的情形”是檢驗是否真正知道的形式標準,知道命題能否被證實是檢驗主體是否理性知道的實質標準。從語用角度看,“應當知道”有三種含義:“必須知道”“能夠知道”和“推定知道”。“明知”中的“明”,既是對“知”的事實判斷,又是對“知”的價值判斷,既是“確切的知道”,又是存在主觀過錯的惡意知道;對危害行為和結果進行因果價值評價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的邏輯方法。

關鍵詞:知道 應當知道 明知 法邏輯詮釋


刑法中的注意義務規范保護目的:運用范圍與認定方法

作者:魏 超

作者單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內容摘要:刑法中的注意義務規范保護目的是指立法者欲規制的注意義務與法益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歷程。在適用范圍上,只有當行為創設出刑法不容許的風險、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且具有結果回避可能性時,才需要去檢驗該損害結果是否符合規范保護目的。在認定方法上,建立在歸納法基礎上的“典型風險說”與“一般預防說”人為地縮限了規范保護目的之范圍,不僅不利于保護法益,而且有將實然與應然相混淆之虞。從規范的角度出發,應當將所有創設并實現刑法不容許的風險之因果歷程均納入規范保護目的之內;唯有在行為人違反了注意義務,創設出多種風險,卻只實現了容許風險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此因果歷程超出了規范保護目的,不得對其進行歸責。

關鍵詞:注意義務 規范保護目的 客觀歸責 結果避免可能性 容許的風險


先行行為型保證人義務的法理基礎及射程厘定

作者:張梓弦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不作為犯領域,我國學界已近乎完成了由形式法義務論向實質法義務論的立場轉向;但在此過程中,先行行為型保證人義務的法理基礎尚待澄清。先行行為人系在肆意擴張了法秩序原本賦予他的行動余地,繼而由此不當縮減他人行動余地時的“中和義務”負擔者;而此義務的射程則與“應被中和的被害人行動余地之侵蝕范圍”緊密契合,且亦可及于“行為人先前實施了犯罪行為”及“行為人通過自律第三人之介入而間接性創設法所不允許的危險”等情形。但于前者的場合,保證人義務的肯定與刑法中既有的中止犯等制度邏輯或期待可能性等理論模型并非無法調和;于后者的場合,行為人僅將自身的行動余地肆意擴張至了正犯行為終了前的“他人的犯意惹起”這一維度,而非擴張至了正犯行為終了后的后續危險現實化之歷程,故僅于“正犯犯行的阻止”這一層面具有相應的義務負擔。

關鍵詞:先行行為 保證人義務 中和義務 不作為犯


個人信息積極利用的類型區分與合同構造

作者:武 騰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個人與企業之間實現個人信息積極利用的主要手段是合同。只有將個人信息處理方式與處理目的結合起來作整體性評價,才能準確界定個人在合同關系中付出的代價以及合同的性質、類型。為直接幫助企業實現制作用戶畫像、提高機器學習能力等目的,個人同意企業處理大規模個人信息的,個人系向企業提供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勞務;個人提供勞務雖然是合同具備有償性的根據,但不構成個人的給付義務。在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勞務交換服務”合同中,個人享有任意解除權,其對大規模個人信息處理同意的撤回不應受到合同的限制。對特定個人信息的積極利用,一般屬于人格權客體商業化利用的范疇,可通過特定個人信息許可使用合同予以實現,與其最相類似的合同是肖像許可使用合同;個人基于正當理由可以解除合同,其對特定個人信息處理同意的撤回應當受到合同的限制。

關鍵詞:個人信息 數據交易 勞務交換服務 任意解除權 撤回同意


個人信息處理中履行合同必需規則的限制適用

作者:楊 旭

作者單位: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第1款第2項前段確立的履行合同必需規則為個人信息保護與合同法的規范互動提供了重要接口。以履行合同必需作為個人信息處理的合法性基礎源于私人自治,但僅限于處理行為無涉或者較少干預人之尊嚴的例外情形,以避免架空信息主體同意制度。考察比較法上的限制路徑可知,不論是歐盟數據保護委員會倡導的客觀必要性標準,還是學者提出的主觀必要性標準及其修正方案,均不能妥當協調合同自由與人之尊嚴的緊張關系。如欲徹底消除這種顧此失彼的困境,就必須嚴格區分個人信息保護與合同法兩個不同層次,由此確立履行合同必需規則的雙層構造。在合同成立且有效的前提下,只有為履行合同義務的處理行為純粹服務于信息主體的合同利益,并符合目的關聯性和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等標準,才能適用履行合同必需規則。依此對《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第1款第2項前段作目的論限縮,便將個人信息商業化利用的各種場景排除在外,但其依然能滿足數字經濟中商業模式發展與創新的基本要求,所謂“必要個人信息”的概念也因此被重新構造。

關鍵詞:個人信息處理 履行合同必需規則 合法性基礎 合同自由 信息自決


論商業秘密法上的頭腦知識規則

作者:梁志文

作者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內容摘要:未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離職員工有權使用其在工作中獲得的知識、技能與經驗(即頭腦知識),它是協調商業秘密與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法律規則。商業秘密法促進了權利人與職工、合作伙伴之間秘密信息的共享,提升了經濟效率和職工工作能力,但產生了信息共享困境。非此即彼的頭腦知識與商業秘密二分法加劇了這一困境,降低了勞動自由的法律保障。頭腦知識既包括職工從事某一行業所應該具有的一般知識、技能與經驗,更包括富有創造力的高級專業人才的特殊知識、技能與經驗。前者不具有秘密性,后者具有秘密性且與商業秘密產生了合并的效果。此時,頭腦知識的范圍須依據要素判斷法作出綜合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的頭腦知識抗辯應以職工行為合法、正當為核心,且應限于自主創業或在新單位正常履職所需這兩種情形。

關鍵詞:職工知識、技能與經驗 商業秘密 勞動自由 隱性知識 合并規則


批準逮捕決定的公開說理問題研究

作者:孫長永

作者單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摘要:檢察機關長期以來對批準逮捕的決定不公開說理,其主要原因在于逮捕措施的功能定位異化、審查逮捕程序過于封閉,加之公開說理存在一定的風險,以致于檢察機關不愿意說理、難以說理、不敢說理和不屑于說理。構建批準逮捕決定的公開說理機制,既是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也是淡化逮捕的追訴色彩、促使逮捕回歸作為訴訟保障措施的功能定位的需要;還是從制度上持續穩定地減少羈押性強制措施適用以及打破審查逮捕程序的封閉性、實現審查逮捕程序正當化的需要。在現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構建批準逮捕決定公開說理機制的條件已經具備。為了確保改革的有序推進,需認真研究解決說理職責、說理模式、律師幫助和救濟途徑四個重點問題。

關鍵詞:批準逮捕決定 公開說理 司法慣例 逮捕程序正當化 偵查秘密原則


我國起訴制度的完善及指標化問題

作者:王 戩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華東檢察研究院

內容摘要: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環節的訴與不訴,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體現,要在起訴法定原則下,遵循裁量權特點進行相應的制度跟進。不捕率、羈押率與不訴率并不具有同等的數據評判價值。對不起訴案件要進行類型化分析,對不起訴率要進行數據清洗。要通過完善不起訴案件的個案把關制度使相關工作的評判具有一定的指標性,并從檢察未來發展的高度做好相應的制度銜接。

關鍵詞:起訴制度 檢察裁量 不訴率 數據清洗 數據指標


法典化背景下稅法附表的應然定位與構造基準

作者:葉金育

作者單位:西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稅法附表位居稅種法正文之后,以呼應正文規范的附件形式頻見于稅種法場域。整體觀測既有稅法附表,不但稅法附表使用的選擇性、形式的隨意性與要素的雜亂性鏡像及隱藏問題隨之呈現,而且內具的復合性稅法規則秉性亦清晰可見。作為一種獨特的稅法規則,稅法附表天然具有簡約稅法文本,提高稅收立法質量;規范稅法解釋,兼容法定與授權;助推稅法實施,提升稅收法治意識等功能。在立法由單行法時代進入法典化時代的當下,我國要想最大限度地釋放稅法附表的應然功能,助推中國的稅收法治建設,當需以法典化思維對待之。一方面,遵循稅收客體(稅目)復雜性、計稅依據技術性與稅率結構多樣性交織的選擇基準,使確有必要設置稅法附表的稅種法,予以科學設計;無需設置的,切忌畫蛇添足。另一方面,針對決定設置稅法附表的稅種法,應恪守融法定性、具體化和簡約性于一體的設計基準,統一稅法附表形式的立法表達,優化稅法附表所涉稅目稅率等課稅要素的內容設計。

關鍵詞:法典化思維 稅法附表 法定性原則 具體化原則 簡約性原則


工時制度與待命時間適用關系之證成

作者:閆 冬

作者單位: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待命時間在平臺用工中已是常態且甄待規范,但傳統的工時制度如何對其適用一直頗具爭議。工時制度本身存在多義性,既有為保障休息權而對工時施加的限制機制,也有為保障財產權而對工時厘定的對價機制,還有為保障安全權而將工時設為工傷認定的法定條件。通過對外賣騎手的調研發現,平臺用工的待命狀態也存在空閑性、業遂性、受控性三重面相。倘若拋開工時制度與待命時間各自特點來討論二者之間的概括性適用關系,在解決待命時間的具體保護問題時無異于削足適履。因此,在評價待命時間與工時制度的適用關系時不應繼續沿用三階遞進式的證成方式,而應將待命狀態三重面相與工時制度的三重法益逐一對應,讓規范能夠切實躡足于實踐之中。外賣平臺用工的工時制度與待命時間的適用關系需將具體問題置于具體場景:限制工時時應結合待命狀態的空閑性、設定待命對價時應結合待命狀態的業遂性和認定工傷時應結合待命狀態的受控性。

關鍵詞:工作時間 工時制度 待命時間 勞動保護 平臺用工


再論消費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

作者:高志宏

作者單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內容摘要:消費欺詐行為的認定是追究當事人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前提。對于消費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我國立法規定不甚明晰,導致司法實踐中裁判不一。消費欺詐具有特殊的經濟法意蘊,不宜簡單套用民法理論或行政法理論,行政執法中對經營者欺詐行為的認定并不能當然適用于司法審判,民事欺詐也不必然構成消費欺詐。在內涵上,消費欺詐的構成要件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主觀要件,即經營者有欺詐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二是客觀要件,即經營者實施了欺詐行為。在類型上,消費欺詐包括質量欺詐、標識欺詐、虛假宣傳和價格欺詐。判斷消費欺詐行為的論證過程復雜,尤其對非確定信息、部分虛假宣傳、廣告藝術夸大、網絡交易信用欺詐等特殊經營問題,不宜采取“一刀切”的處理方式,而應根據消費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綜合判斷。

關鍵詞:消費欺詐 知假買假 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責任編輯:劉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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