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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2023年第1期
發布日期:2023-02-20  來源:法學月刊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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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觀程序正義理論中國化的邏輯及其展開

  作者:馮健鵬(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當代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需要在社會中培育程序正義理念的內生性動力,主觀程序正義理論因其社會實證的研究方法而可能成為推動程序正義理念內生化的切入點。傳統上的主觀程序正義理論研究主要基于跨文化研究模式,這種模式存在過于強調文化因素、忽視社會動態發展、濫用“集體主義”觀念等問題。主觀程序正義理論的中國化需要超越此種模式,直面中國法治實踐,將“文化”概念具體化、回到事實本身發掘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著力點、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理論體系中恰當定位。在具體研究中,前述邏輯的展開表現為在政策導向中尋找突破口、在典型場景中尋找事實、在主觀感受中尋找制度銜接等特點。通過主觀程序正義理論的中國化,推動程序正義理論的中國化和程序正義理念的內生化。

  關鍵詞:程序正義理論;主觀程序正義;全面依法治國

  “關系”影響法律運作的原理、機制與后果

  作者:伍德志(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關系”具有情境中心主義的特征,其運作以情感為鋪墊謀求工具性目的,并且容易形成超制度的義務性壓力。“關系”本質上是私人性的,在制度運作過程中容易導致公私不分。“關系”以人情與臉面為影響法律運作的核心機制,人情能夠產生超法律的義務壓力,實現對違法行為的正當化;臉面不僅可能對法律權力進行正向與逆向再生產,還有可能將法律權威異化為臉面的維護。“關系”不僅導致了合法與非法區分的情境化,也導致了法律與私德之間界限的模糊化,并最終使法律運作在結構形象上呈現為表里不一的雙層交往系統。為克服“關系”對法律運作的不當影響,需要對法律領域的“關系”實踐進行全面規范與限制,確立“關系”實踐與法律實踐之間的制度屏障,以及樹立對于法律運作“表里如一”的制度信任。

  關鍵詞:“關系”;人情;臉面;法律運作

  個人數據權利的憲法體系化展開

  作者:周維棟(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法學博士后流動站)

  內容提要:個人數據權利的憲法教義學證成建立在對憲法規范的體系化詮釋基礎上,既要通過“人格尊嚴”“人權保障”與“社會保障制度”條款的體系勾連解釋出新興數據自決權,也要結合具體的權利條款導引出傳統基本權利向數字世界的移植內容,最終統合在個人數據權利的框架秩序中。為了實現個人數據法益與社會數據法益的均衡發展,需要合理配置個人數據權利的體系結構。在配置模式上,“權利束”理論符合“一數多權”的功能優勢,能夠綜合協調各方數據法益。數據自決權是數據權利束的“束點”,構成個人數據權利的價值內核。在體系構造上,將個人數據權利分為數據本體性權利與數據衍生性權利,可以凸顯數字時代人的主體性地位與實現數據社會價值的整體性保護。保障個人數據權利是民主社會的基礎與數字化健康發展的前提,在促進數據自由流動的同時,國家需要承擔對個人數據權利的公法保護義務。

  關鍵詞:個人數據權利;權利配置;權利束;數據自決權

  授權改革試點立法條件成熟的學理詮釋

  作者:周宇駿(湖南大學)

  內容提要:授權改革試點是新時代我國推進改革創新的法治化路徑,明晰其立法條件成熟標準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從當前的法律規范和理論共識中無法找到涵蓋相應標準的可行方案,過往試點經驗也只是零打碎敲、未成體系,由此導致制度實踐中改革效率受限、新法權威性不足等問題。從授權改革試點的規范設計、本質屬性和過往實踐來看,其立法條件成熟的標準應體現為一種合目的性判斷邏輯。該判斷在價值目的上,考察試點對改革發展方向和授權預設目標的落實;在規范性目的上,分析試點設計是否明確、具體、可執行,與法律體系是否融貫;在事實目的上,判斷試點手段對客觀規律和比例原則的遵循;并按照“價值目的—規范性目的—事實目的”之順序在實踐中具體展開。

  關鍵詞:授權試點立法;立法條件成熟;合目的性改革

  基本權利沖突視角下網絡虛假、誹謗性有害信息的范圍判定

  作者:尹建國(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判定網絡虛假、誹謗性有害信息的法律范圍,涉及表達自由權、名譽權、監督權、隱私權等多種權利間的沖突問題。判定網絡虛假、誹謗性有害信息不能根據權利位階次序理論得出一勞永逸的判定標準,個案中的利益衡量是具備正當性和可操作性的方案。在進行利益衡量和具體判定時,一是要根據網絡信息屬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區別適用“真實如否”“合理查證”“合理評論”與“真實惡意”判定標準;二是要根據信息指涉對象,對公共人物和非公共人物、法人與自然人分別課以程度不同的容忍義務;三是要根據信息侵犯的利益屬于特定私益還是不特定社會秩序,準確界定信息危害后果。長遠來看,設計更為明確細化的法律規則和司法解釋條款,輔之以制定行政解釋基準、發布指導案例等方式,是統一勘定網絡虛假、誹謗性有害信息法律范圍的必然選擇。

  關鍵詞:網絡虛假信息;網絡誹謗信息;基本權利沖突;法律范圍;利益衡量

  刑事實體法的合規激勵立法研究

  作者:劉艷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企業合規檢察研究基地)

  內容提要: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在企業規模、犯罪主體、罪刑輕重、犯罪類型等適用對象方面的持續擴張,進一步加劇了刑法教義學困境,由此產生了單位刑事歸責原則的重構、合規從寬處罰的法定化、涉企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責任的單獨規定等刑法修改方面的剛性需求。企業合規刑事實體法修改完善應確立實質激勵立法觀,堅持合規正反雙向實體法激勵、事前合規與事后合規并重、單位和自然人責任相分離的立法原則,采取兼顧制度創新與體系穩定、刑事一體化雙法聯動協同立法、超越回應型修法的統籌激勵等立法技術,并在刑法中建立合規激勵機制。有鑒于此,企業合規刑事實體法修改可從單位犯罪責任、單位量刑情節、單位制裁方式、刑法分則有關罪名四個方面著手。

  關鍵詞:企業合規改革;刑事實體法;實質刑法觀;實質激勵立法觀;立法技術

  依法平等保護原則指導下對民營經濟的刑法保障

  作者:劉雅玲(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推動實現民營經濟與公有制經濟的平等保護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廣泛共識。但在刑事領域,受國家經濟制度、立法技術、刑事政策局限性、現行刑罰體系模式和傳統司法理念等多重影響,對民營經濟的刑事保障還存在諸多問題。為更好地推動民營經濟發展,立足現實,可構建與公有制經濟有限差異下的依法平等保護原則,并以此原則為指導,著力完善涉民營經濟、民營企業的刑事立法,強化對刑法不當介入民營經濟的制約,推動涉民營經濟刑事政策的優化與落實,創新對涉民營經濟犯罪的訴源治理,并不斷提升對刑事正當程序的理念認同和制度保障。

  關鍵詞:依法保護;平等保護;民營經濟;刑法保障

  探析抵押動產的正常經營買受人規則

  作者:莊加園(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正常經營買受人規則適用于擔保權人沒有授權債務人銷售抵押動產的情形,由此使得買受人取得無負擔的動產所有權,切斷抵押權追及力。正常經營買受人規則雖是保護善意買受人的法定規則,卻是根據動產擔保當事人的合理預期而建立的。買受人有權假定出賣人的擔保物權人期望銷售抵押動產,其善意更多地著眼于出賣人“銷售同類商品”的權利外觀。正常經營買受人的消極限制著重于受讓人是否遵守公平合理的商業標準,而非司法解釋的某項具體描述。買受人的信賴側重于擔保權人將會放棄擔保物權,而不依賴于買受人取得財產或支付合理價款。標的物特定化之日作為切斷動產抵押權的關鍵時點,符合交易的合理預期,更有利于抵押動產的迅速流通。

  關鍵詞:正常經營范圍;善意取得;授權轉讓;權利外觀;特定化

  論查封債權人的優先受償地位及其效力限制

  作者:馬強偉(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實現金錢債權的執行程序中,長期存在“優先主義”和“平等主義”的論爭。我國法上的查封優先與平等參與分配之混合模式根源于有限破產主義的立法模式。從“優先主義”與“平等主義”的立法基礎分析,在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二分、個人破產制度即將建立的背景下,優先主義是我國未來民事強制執行立法的最優選擇。《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雖采納了優先主義的表述,但未明確查封債權人的實體優先受償地位。為貫徹優先主義,查封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應同樣享有優先受償地位,但受到破產法對個別清償行為的限制。此外,在個人破產法出臺前,民事執行程序中應當保留參與分配制度,以實現對債務人財產的公平分配。

  關鍵詞:優先主義;平等主義;查封優先權;破產撤銷;參與分配

  無權代理人過錯責任及其減免

  ——《民法典》第171條第4款解釋論

  作者:紀海龍(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民法典》第171條第3款規定的風險責任外,無權代理人還可能承擔過錯侵權責任。此時的賠償范圍為消極利益,且不應以履行利益為限。《民法典》第171條第4款關于惡意相對人和無權代理人之間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的規定,屬于與有過錯規則的明文規定,在立法論上大體妥當。行為人或相對人對代理權欠缺的善意意味著其無過錯,但惡意并不意味著一定存在過錯。對于無權代理人或相對人是否存在過錯,需要結合對代理權欠缺的惡意和對被代理人追認可能性的判斷作出綜合認定。在判斷無權代理人的過錯時,還須考慮其是否違反向相對人披露代理權欠缺的說明義務。關于無權代理人過錯侵權情形下代理人和相對人的責任分擔,應綜合侵權法中與有過錯和受害人故意的規定以及無權代理人和相對人在各種情形下的過錯情況逐一進行判斷。

  關鍵詞: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人責任;與有過錯;受害人故意

  刑事數據調取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定位及關聯義務

  作者:李延舜(河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偵查機關向網絡服務提供者調取數據已成為刑事偵查新常態,但也因此帶來一系列實踐操作和規范層面的問題,危及公民的隱私及數據權利等。解決這些難題,除刑事訴訟法上重新定位數據調取偵查措施屬性外,還可從規范數據披露行為入手。通過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數據偵查中扮演的角色,厘清其關聯義務,進而規制刑事數據調取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身兼經營者、公共服務提供者及網絡規則重要締造者三種角色,相應地承擔“隱私及數據保護”“協助執法”“參與塑造自由、開放的數字生態”三種義務。這其中,不同義務的并存與博弈、義務之間的優先性以及彼此義務的有限性等,都是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只有厘清了刑事數據調取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體系及義務履行事宜,才能有效平衡“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用戶“隱私及數據權益”及網絡服務提供者自身的“經營權益”。

  關鍵詞: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數據調取;數據披露;隱私權

  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擴張適用的理論批判及規則改進

  作者:陳耿華(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長期以來,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存在擴張適用的現象。其直接原因是大量新型市場競爭行為不斷涌現,類型化條款難以直接適用下的實用主義選擇,根本原因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功能定位及法律屬性的誤解。一般條款的擴張適用容易導致過度干預市場行為,由此引發的“假陽性錯誤”很大程度上背離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初衷。基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競爭觀的重構、自由競爭價值的倡導、確保適度干預原則的貫徹及其作為行為規制法的功能回歸,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色定位應回到市場機制的輔助工具上,在審慎論證的基礎上啟動一般條款。一般條款適用的優化需進一步明確其適用條件,借助法律論證分析框架弱化商業道德標準的不確定性,關切經濟分析標準并援引實質性替代等方法分析之,對超出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的作品原則上不再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保護。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規制界限;自由競爭價值;適度干預

  論新就業形態群體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的制度構建

  作者:湯閎淼(遼寧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設立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制度旨在透過保險方式,分散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老年經濟生活風險。其學理基礎的演進遵循了特殊風險共同體的形成、國家介入專屬保險的正當性及其限度的證成邏輯。各國對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老年風險的防護大體通過社會保險擴大化、社會保險商業化、商業保險社會化三種路徑,其中的第三種為我國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所采取。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而非替代,其特殊性表現在政策目的在私法自治的保險契約中的特別安排,具體包括政府引導取代商業自主、共保聯營取代國家兜底、匹配繳費取代替代繳費、自動注冊取代自愿儲蓄、退保限制取代無法退保等規則,以此增強保險制度的強制性,減少保險制度的替代性,從而與個人養老金制度相區別。

  關鍵詞: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新就業形態;商業保險社會化;政策性保險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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