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制度的技藝實踐考
作者:吳元元
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人民調解制度是我國社會治理創新的重要政法戰略之一。從國家治理技術現代性變革的視角看,其得以成功運轉所依托的調解技藝實踐是決定人民調解能否順利實現預期治理目標和價值追求的實踐理性之維。調解技藝實踐附著于年齡、閱歷、符號資本等特定要素構筑相應的社會信任機制,進而借助“地方性知識”、法律能動主義、修辭策略等解紛技藝的展開,有機整合情、理、法,充分落實實質理性,有效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在新時代,與城市化、工商化、陌生化的社會轉型進程相適應,人民調解制度的技藝實踐出現了法治化、專業化、品牌化的變遷與創新。調解技藝實踐考所揭示的人民調解制度的運行邏輯,是對這一作為“東方經驗”典型代表的解紛之道的實踐理性意涵之解讀,有助于進一步推動基層治理機制的創新和國家治理技術的優化。
關鍵詞:人民調解制度 調解技藝實踐 社會信任機制
“科學”在司法中的運用——基于學者與法官互動的知識社會學考察
作者:侯 猛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法學界關于司法的理論爭論目前還聚焦于社會科學是否破壞形式法治,是否構成對法律(規范)科學的挑戰,社會科學在司法中的運用限度等議題。但司法實踐的情況完全不一樣:一方面,新興技術主要是信息技術對中國司法構成真正的挑戰,另一方面,法官實際上按照自己的經驗運用不同類型的科學。國內法學界對以上兩方面都缺少理論反思。面對“科學”認識的差異,特別是不同科學帶來的挑戰,法學學者需要與法官加強聯系,凝聚“科學”共識,有機整合規范科學、社會科學和信息技術等,才能更新并形成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
關鍵詞:規范科學 社會科學 信息技術 法學知識體系
釋法說理:《名公書判清明集》中的裁判法理
作者:潘 萍
作者單位:河海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傳統中國判牘案例蘊含著豐富的裁判法理,《名公書判清明集》即是典范之作。以蔡久軒、真德秀為代表的南宋司法官員們在裁判文書中,極為強調釋法說理的重要性,既堅持以國法為依據,準法而判,又注重釋明審理結果背后之裁判法理,追求國法、天理、人情俱得其平。國法、天理、人情共同構成宋代的裁判法源體系,要求司法官員必須堅持“國家法禁,一視同仁”,遵循法律程序,綜合衡量倫常等人情。宋代司法官員處理案件時,堅持“以明刑弼教為先”,以仁為本,推崇改過自新,但強調累犯不恤。基于個案的實際情況,宋代司法官員基本能夠做到準法援情據理裁判,并撰寫出兼具釋法與說理功能的裁判文書,從而實現個案正義、法律正義與社會正義的衡平。
關鍵詞:裁判法理 判牘案例 名公書判清明集 明刑弼教
法學基本研究對象與核心范疇再思考——基于憲法視角的研究
作者:童之偉
作者單位:廣東財經大學法治與經濟發展研究所、人權研究院
內容摘要:現代漢語法學的核心話語形成于20世紀前期,一百多年來并無明顯變化。基本研究對象、核心概念設定與當代中國法律實踐錯位,是當今法學基礎性研究要解決的首要課題。漢語法學應以權為基本研究對象,采用絕對方法形成以法權為核心的基本范疇體系。漢語法學基礎理論應通過重置核心話語來獲取現代性、本土性和對當代法律實踐的適應性。
關鍵詞:憲法 權利 權力 法權 權
戰時隱喻式應急動員下的問責機制變革
作者:林鴻潮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
內容摘要:中國的國家動員擅長運用戰時話語,其內涵經歷了從真實的戰時到擬制的戰時,再到隱喻的戰時的演變。應急動員中隱喻式的戰時敘事將治理目標轉換為政治目標,為超常規突發事件應對中國家能力的進一步擴展提供了正當化理由,并向體制內外釋放了用于催化政治意識和道德意識的信號,極大提升了應急效率。戰時話語的有效性源于其背后的權責設定構成對官員的強大壓力機制,但體制內外的“壓力差”隱藏著法治風險。為了緩釋這種壓力機制和法治價值之間的緊張關系,應當改變針對官員的問責制,將目前即時、剛性、單獨的問責方式進行延時化、彈性化、綜合化改革,引入其他一些能夠影響官員行為的因素,以之與戰時話語所塑造的壓力機制對沖。
關鍵詞:應急動員 戰時隱喻 壓力機制 問責制
毒品代購與代購牟利的行為定性
作者:何榮功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實踐中一種有影響力的觀點認為,毒品代購應嚴格限于托購者聯系或者指定賣家的情形,這種認識不當地縮小了毒品代購的范圍,相應地不當擴大了販賣毒品罪的范圍。辦案機關對毒品代購的認定應契合其構造,科學處理毒品代購與毒品販賣之間的關系。將毒品代購牟利認定為毒品販賣具有合理性,但應注意節制。毒品代購中的蹭吸、克扣被評價為變相牟利,代購牟利被認為屬于變相販賣,從而成立販賣毒品罪,這種“二次變相認定”的方法導致了行為性質的過度演繹、拔高,不值得提倡。毒品代購中的蹭吸和克扣在性質上屬于毒品吸食和盜竊行為,依法不應評價為代購者變相販賣毒品。實踐中將代購牟利認定為毒品販賣,應契合販賣行為的本質與構造,注意罪責刑相適應,避免販賣毒品罪的不當擴大。
關鍵詞:販賣毒品罪 毒品代購 代購牟利 二次變相認定 限制解釋
半自動駕駛車輛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
作者:焦孟頔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摘要:進入自動駕駛車輛的時代,刑法規范勢必會受到重大挑戰。但在此之前,已經投入市場的半自動駕駛車輛所衍生的刑事歸責就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找出半自動駕駛車輛與全自動駕駛車輛的差異,界定出半自動駕駛汽車運行中人機合作的注意義務分配界限,以論證其中各主體應承擔的風險比例。通過分析,發現半自動駕駛技術在犯罪主體地位、刑事責任分配模式等方面對傳統刑法帶來了明顯沖擊。同時,從全球化視角厘清作為半自動駕駛責任主體的駕駛人、制造商的行為承擔的刑事責任為何。結合注意義務、結果預見可能性、因果關系及被容許的風險等要素討論過失犯罪的成立標準。因自動駕駛汽車的研發制造涉及的企業與人員眾多,無法將產品研發制造的瑕疵歸責于特定人的過失,因此在面對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涉及的因果關系證明難題時,除了賦予自動駕駛汽車研發制造者特定行為義務外,亦一并提出追究法人刑事責任的論點,以及討論承認過失共同責任的可行性。
關鍵詞:半自動駕駛車輛 交通肇事 刑事歸責 共同過失犯罪
論先行行為與安全保障義務的關系
作者:汪倪杰
作者單位:復旦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民法學界未厘清先行行為與安全保障義務的關系,往往以前者論證后者來源,從而引發爭議。先行行為肇始于刑法理論,為判斷不作為侵權的可歸責性提供了權宜之計,但因無法精確評價行為人的可預見性或可期待性,終為交往安全義務所取代。學界所謂社會交往中的安全保障義務,本質即為交往安全義務。其以債因型、物件型為基本類別,形成危險與交往互為牽制的保護范圍,對作為義務進行獨立判斷,無需借由先行行為加以論證。在我國《民法典》體系下,先行行為與社會交往中的安全保障義務均為一般注意義務的子類型,但因侵權法保護寬泛的民事權益,囊括各類違法性評價,已無適用先行行為理論的實際需要。由此,我國法院不妨舍棄先行行為,直接適用安全保障義務進行裁判,在充分考量侵權人行為可能的基礎上,達成行為自由與權益保護之間的司法平衡。
關鍵詞:先行行為 安全保障義務 交往安全義務 保證人理論 不作為侵權
代理制度中自我交易規則的適用范圍
作者:朱廣新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摘要:代理法領域內的自我交易甚為復雜,可在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或法定代表情形下單獨或交錯發生。在解釋與適用《民法典》第168條關于代理人自我交易的規定時,不應拘泥于法條的外在體系約束,將它嚴格限制在委托代理之下。鑒于《民法典》第35條第1款有關被監護人財產保護的規定在規范法定代理人的自我交易上弊端更大,依據同法第168條裁斷涉及法定代理人的自我交易更為可取。在《民法典》未對法定代表人的自我交易予以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根據代理與代表在功能、構造及效果上的相似性,對于純粹由法定代表人實施的自我交易,可參照適用第168條的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與自己同時意定代理或法定代理的其他人實施的自我交易,可適用《民法典》第168條的規定。行為人無代理權或無代表權時實施的自我交易,可依據《民法典》第171條或第61條第3款確定法律后果的歸屬。
關鍵詞:代理 自我交易 代表 無權代理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未成年人監護人違反法定限制之法定代理的效力——《民法典》第35條第1款解釋論
作者:遲 穎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
內容摘要:未成年人監護人之法定代理的制度目的在于彌補未成年人行為能力之欠缺,使其可以經由法定代理人參與法律交往。我國《民法典》第35條第1款關于法定代理的規定過于概括,應予限制。為實現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法定代理應以共同代理為原則,父母作為監護人之法定代理權和其他監護人之法定代理權所受到法定限制的程度應有所不同。法定代理人違反代理權法定限制所實施法律行為的效力因其所違反法定限制的類型不同而分別為無效或效力待定。鑒于法定代理限制的公開性,法定無權代理的相對人不可能不知道法定代理人違反法定限制,因此不得向法定代理人主張無權代理責任。
關鍵詞: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 共同代理 《民法典》第35條第1款
論刑事缺席審判程序中的證明標準——以被告人在境外類案件為視角
作者:高 通
作者單位:南開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04條第2款在重申刑事缺席審判程序中定罪應堅持確實、充分證明標準的基礎上,也根據證明對象不同建構了多元化的證明標準體系。缺席審判程序中堅持一元化的定罪證明標準具有理論正當性。但當前刑事缺席審判的證據規則和程序,難以完全支撐“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標準的實現。為確保這一標準的實現,應當提高特定程序法事實的證明標準,并放寬證據相關性的認定規則、細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及在建立嚴格證據調查程序前提下適度放寬部分案件中印證證明的要求。
關鍵詞:缺席審判 境外被告人 證明標準 證據規則
社會保險債權破產清償順序的重構
作者:范 圍
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
內容摘要:在企業破產程序中,如何保障職工權益實質影響著整個破產案件的進程,社會保險債權在職工債權中具有特殊性,其破產清償的理論依據和制度設置未能引起學界和立法的重視。理論上,國家因對公民的保護照顧義務,負有社保費征繳和待遇給付的義務或職責;制度上,受“單位保障”歷史的影響,我國社會保險并未完全實現社會化,《企業破產法》第113條將部分社保之債作為單位債務納入破產清償,并將其主要部分置于與工資債權相同的清償順序。基于此,應該綜合考量影響破產清償順序安排的多重因素,《企業破產法》關于社會保險債權破產清償順序的完善可選擇長久和權宜兩種路徑進行設計:前者通過完善配套制度,減少甚至取消社會保險債權參與破產清償;后者在維持現行破產清償的基本制度框架下,根據債權涉及權利的位階及緊迫性差異,區別勞動者和社保基金債權類清償。
關鍵詞:社會保險債權 破產清償順序 生存權保障 社會化 破產清償路徑
論《中歐全面投資協定》勞工條款的可執行性
作者:肖 軍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
內容摘要:在我國已締結的國際投資條約中,《中歐全面投資協定》在“可持續發展”專章首次規定了有約束力的勞工條款,其正當性通過可持續發展理念予以增強,并借助分歧處理機制的強制性和高透明度提供程序支持,因此具有可執行性。這些條款下的實體義務可分為與現有國內法相關和基于國際勞工公約的義務兩大類。后者包含三項環環相扣的義務:締約方應有效實施已批準的勞工公約、應努力批準其尚未批準的勞工公約,以及在尚未批準核心勞工公約時,應尊重和實現其所體現的基本原則。在未來執行這些條款時,對于我國未承諾批準的核心勞工公約,其所體現的國際勞工標準是否以及該如何通過“尊重基本原則”義務約束締約方,是最可能引發分歧的法律爭點,可考慮從勞工條款本身的解釋和相關核心勞工公約所體現的基本原則內涵兩個層面予以解決。
關鍵詞:CAI 勞工條款的可執行性 ILO 核心勞工公約 尊重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