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法治思想論要
作者:張 清
作者單位:揚州大學法學院、廣陵學院,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內容摘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系統論、重點論、基礎論和共治論充分展示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論力量和實踐邏輯。“一體建設”系統論強調以系統觀念謀劃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一體建設”重點論強調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重點,用法治給行政權力定規矩、劃界限,強化行政執法協調監督體系建設,大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完善產權保護法律制度機制。“一體建設”基礎論強調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要不斷提升全體公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深入推進和諧社會建設,加快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走鄉村善治之路。“一體建設”共治論強調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綜合機制,在共建共治中共享治理成果。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一體建設 法治國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會
法律義務亦行為理由論
作者:吳玉章
作者單位: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摘要:法律義務究竟是什么,恐怕是一個與法律共生共存的話題。英國分析法學對于確定包括義務在內的法律基本概念有很重要的貢獻。由于法律本身就是強制性的,因此僅僅說法律義務具有強制性并不能充分揭示法律義務的特性。法律義務除了強制性,還具有規范性。法律義務的規范性就是指被規定為義務的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的標準。而規范性本身就具有引導人們行為,成為人們行為理由的含義。規范性一方面意味著行為人可以借此評價他人的行為,另一方面意味著行為人可以用它來指導和約束自己的行為。從這個角度說,法律義務本身具有的規范性是法律義務成為人們行為理由的基本前提。
關鍵詞:法律義務 強制性 規范性 行為理由
論我國地方立法監督的困境與出路——基于備案審查制度為中心的考察
作者:韓業斌
作者單位:鹽城師范學院法政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目前的地方立法監督存在缺乏專門的立法監督機構與必要的監督程序、監督標準及外部制約不足等現實困境,致使地方立法違反上位法、立法放水等情況時有出現。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地方立法監督力度不足,法規備案審查多以溝通協調為主,制度剛性不夠,不利于樹立憲法、法律的權威地位和保障民眾的合法權益。需要提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備案審查機構的法律地位,將其設置為專門的地方立法監督委員會,并完善相關地方立法監督程序和監督標準,同時健全地方立法權的外部制約機制,探索構建立法失職行為懲戒制度,以提升監督實效,切實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推動憲法、法律的有效實施。
關鍵詞:地方立法 立法監督 備案審查 法律實施
對行政機關在行政協議中優益權的重新解讀
作者:胡建淼
作者單位: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專家工作室
內容摘要:行政協議作為現代政府實施行政管理的一種新型方式,以其平等、自愿、有償、柔性的優勢,已被推行到更多的管理領域。但是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機關在行政協議中優益權的過度提拔和不完整、不準確的表達使行政機關產生誤解,以為自己天然具有在“合同框架”以外“單方處置合同”或“處置相對人”的權力,為本已存在的政府機關簽約后的“違約毀約”行為提供了“依據”和“理由”。全面、準確、合理解讀行政機關在行政協議中的優益權已刻不容緩。行政機關在行政協議中不具有抽象的、普遍的、無條件的優益權。行政機關只有在有法律直接而具體授權的前提下,或者有合同具體約定的條件下才享有優益權。行政協議中的優益權只存在于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框架之內。現代法治不允許行政機關在行政協議中以優益權對抗行政協議作為合同的本性。
關鍵詞:行政優益權 行政協議 法律規制
總體國家安全觀視域下金融安全法律規范體系的構建
作者:李建偉
作者單位: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摘要: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經濟社會發展中重要的基礎性制度。目前的金融安全法律規范存在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滯后,政治性、總體性、專門性和體系性不足等問題。在新時代,我國金融安全由政策驅動向依法治理、由行業穩定向總體安全、由分散立法向體系構建轉型中,應堅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科學把握金融安全的主權性、總體性和發展性等特點,做好黨中央關于新時代金融安全工作政策主張的法律轉化,構建包括“基本法律條款、專門普通法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涉外公約條約”等七位一體的金融安全法律規范體系,不斷發展完善新時代金融安全立法的理論與制度體系。
關鍵詞:總體國家安全觀 國家安全 金融安全 法律規范體系
國家賠償法中追償模式的選擇
作者:張新宇
作者單位: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的追償條款是其抑制違法功能的具體實現方式之一。實踐中,國家追償制度并未有效運轉,反而陷入“休眠”。造成這一局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目前《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由侵權機關負責的分散追償模式并不合理,導致賠償義務機關在追償動力和能力方面都存在不足。考慮到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程序的不同,在不影響國家賠償損害救濟功能的基礎上,應當選擇由獨立賠償義務機關統一處理刑事賠償和追償事宜,并同時負責行政追償的模式。為保證賠償義務機關的獨立性,應當在各級人大設立國家賠償委員會負責具體工作。與此同時,也應明確追償對象。行政追償中的“重大過失”主要以一般人的注意義務作為評判標準;刑事賠償則不應泛化追償范圍,只能針對存在法定追償情形的人展開,對集體決策中提出正確意見的,必須免責。
關鍵詞:國家賠償法 國家追償模式 賠償義務機關 追償對象
論阻卻罪責的特殊心理狀態
作者:彭文華
作者單位: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摘要:基于遭受特殊侵害的行為人立場審視其特殊心理及行為反應,能為客觀評價行為性質提供新的視角和理論支撐。在英美法系國家,受特殊心理狀態支配的反擊行為屬于可寬恕理由,阻卻違法;在大陸法系國家刑法中,受特殊心理狀態支配的反擊行為屬于不處罰或免除處罰行為,阻卻責任。特殊心理狀態有別于激情等常態心理狀態及精神錯亂。公認的阻卻違法的受虐婦女綜合癥需具備如下條件:適用主體與對象是受虐妻子與施暴丈夫;受虐者遭受施暴者持續性暴力虐待;受虐者難以脫離施暴者控制;存在緊迫性暴力威脅。大陸法系國家刑法規定的阻卻責任的緊急防衛之特殊心理狀態,其成立條件相對籠統、概括,范疇也較為寬泛,在司法適用時引發較大爭議。對阻卻違法的受虐婦女綜合癥之主體可以合理拓展,但需受到規范制約。對阻卻責任的緊急防衛特殊心理狀態,需要適當限縮其范疇。作為責任減輕事由的特殊心理狀態與被害人過錯有所不同。
關鍵詞:特殊心理狀態 違法阻卻事由 責任阻卻事由 責任減輕事由 受虐婦女
個人信息處理同意的性質與有效條件
作者:于海防
作者單位:煙臺大學法學院、煙臺大學數字法治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個人信息保護法》采取意圖導向,將充分知情、自愿及明確規定為個人信息處理同意的有效條件,有助于解決實踐中同意的虛化以及真實性與有效性大規模背離的問題。但《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存在不足,需要在法教義學意義上對個人信息處理同意的性質、規則適用及有效條件進行分析、解釋,以妥當認定個人信息處理同意的效力,并將其融入民法同意理論。個人信息處理同意應界定為非典型的意思表示,充分知情、自愿屬于意思范疇,明確屬于表示范疇,三者系《民法典》上“意思表示真實”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具化,應當結合意思表示理論與個人信息保護實踐進行解釋與認定。充分知情、自愿均基于有效告知而推定產生,明確雖非推定產生,卻也與告知密切相關。對格式化告知同意的規制重點不在同意,而在告知,只有強化處理者告知才能提升用戶自由,矯正意思自治的形骸化,從形式同意向實質同意回歸。
關鍵詞:個人信息處理同意 充分知情 自愿 明確 規范解釋
借款法上“利息透明”原則之釋義與運用
作者:王吉中
作者單位:德國奧格斯堡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利息透明”原則是指貸款人應當向借款人準確披露借款合同的實際利率。該原則并不隸屬于合意制度,而是借款法的專有原則。“利息透明”原則具有借款人保護之意旨,僅適用于消費借貸、利息計算格式條款等情形。在利息計算格式條款違反該原則時,應在內容審查框架內審視該條款之效力。在消費借貸的貸款人違反該原則時,可透過公序良俗條款續造裁判規則。在消費借貸以及借貸雙方存在明顯力量落差的其他場合,未準確披露實際利率還可能觸發締約過失責任。
關鍵詞:借款合同 “利息透明”原則 實際利率 格式條款 締約過失
論主觀證明責任的動態配置規則
作者:鄭金玉
作者單位: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
內容摘要:當事人的舉證行為受辯論主義支配,同一證明對象的主觀證明責任不但可以與客觀證明責任分離,而且還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動態配置。主觀證明責任的動態配置是均衡當事人負擔、解決證明難題、減少事實真偽不明的必然要求。與實體規范性質的客觀證明責任不同,主觀證明責任是純粹的程序規則,當事人距離證據遠近、舉證能力以及訴訟程序的實際運行都是決定其具體負擔情況的重要依據。但主觀證明責任的動態配置不是任意和無序的,更不能以此否認客觀證明責任的恒定性及其對主觀證明責任配置的引導作用。當事人承擔對其有利的法律規范要求的要件事實的客觀證明責任,并首當其沖承擔立證證明任務。立證證明達到證明標準要求,對方當事人才負擔反駁證明的任務。法官臨時心證是決定主觀證明責任轉移的關鍵,心證的動態變化也決定了主觀證明責任動態配置的特點。
關鍵詞:客觀證明責任 主觀證明責任 臨時心證 證明標準
刑事司法責任制改革再認識——以員額制改革為視角
作者:陳 晨
作者單位:黑龍江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司法責任制推行至今,改革成效卓著,但同時“案多人少”、司法人員能力與責任無法匹配等一系列問題也阻礙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要解決這些問題,首要的任務是找準審視問題的視角。司法責任制作為一種“風險內嵌式”的責任體系,追究責任主體的刑事責任是其“內嵌”的基礎,這種“追責方式”不但對責任主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還為深化改革提供了方向。因此篩選責任主體的司法員額制無疑是最佳視角,司法責任制中刑事責任相關制度必然是深化改革的主要對象。只有發揮司法員額制對外銜接、對內促進、改革指引的作用,解決司法責任制中刑事責任的相關實踐問題,對司法責任主體進行科學構建,提高其邏輯思維等司法專業能力、完善司法免責等職業保障制度、加強專業法官會議等補充機制建設,司法責任制改革才能做到“真正”的深入,最終完成本輪司法改革。
關鍵詞:司法員額制 司法責任制 刑事責任 司法能力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社會保障補償論
作者:王天玉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摘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適用無過錯補償制度。2019年出臺的《疫苗管理法》調整了國務院《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確立的補償制度,但多項新規未能完成對行政法規和地方規章的重塑,學理亦未充分闡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本質、無過錯補償的性質及其制度走向。參酌德國、日本、美國等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的法理及制度,我國無過錯補償的法理應為國家承擔的結果責任,并以基金制作為財務基礎,實現國家責任的形式與實質分離,由生產者共同體承擔疫苗風險的擔保責任。據此,應將現行基于免疫規劃疫苗和非免疫規劃疫苗分類的“雙入口”補償結構合并為單一補償機制,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采取補償項目三級分類制,以年金為基本給付方式,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涵蓋疫苗損害本身和受種者持續性保障。
關鍵詞:預防接種 異常反應 結果責任 社會補償
環境權知識產權法保護的理論證成與規范構造
作者:侯志強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現有的法律路徑對環境權保護尚不能完全實現其話語表達初衷,亟須拓展新的規范空間。作為公法化的私法,以知識產權法來保護環境權具有正當性,是實現環境權保護的可選路徑。知識產權法生態化轉向的迫切性、權義結構的平衡性、所保護利益的特殊性構成了環境權知識產權法保護的現實需求;知識產權與環境權基本屬性的契合、價值功能的耦合和邏輯結構的吻合構成了環境權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法理基礎;民法權利體系的開放性和知識產權法規范基礎的完備性構成了環境權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法律基礎。知識產權法引入環境權應當采取以國家職權的映射入法為主、一般條款涵攝入法為輔的模式,在體例設計上可采用“解釋+新設”的方式。實現環境權的知識產權法保護須以環境民生論作為價值指引、以行為規制權利化作為定位規則、以知識產權基本法及其相關法為構造載體。
關鍵詞:環境權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