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法規對責任制度的構造
作者:楊建軍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本文為2017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懲戒性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沖突與化解研究”(2017BFX014)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 多部黨內法規共同構造的責任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內容主要包括責任原則、主體責任、領導責任、對黨員干部的紀律處分等。黨內法規構造的責任可能與政務處分、刑事責任競合,但因為責任后果可彼此相容,故可同時適用。黨內法規責任的從輕、減輕、免除、從重或加重,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設定的責任制度,是全球各主要政黨中責任制度最為全面、最為嚴厲的制度,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系統化、規范化、專業化特征;是一個由輕到重的梯級責任體系,且高度注重對違法違紀行為的預防,以及與法律責任的有機銜接。黨內法規責任在制度設定中對法律責任制度和理念予以借鑒,同時也有很大的創新,如創立了主體責任、管理責任、終身追責制度,建立了黨內監督執紀機構等。
【關鍵詞】 黨內法規 主體責任 領導責任 紀律處分 制度創新
從清代訴訟費用實況看“訟費高昂”話語的主客觀意涵
作者:尤陳俊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清代的官員和士大夫們常常聲稱打官司的費用非常高昂乃至會令人傾家蕩產,并強調這主要是由于衙門吏役向當事人肆意需索各種司法陋規所致。但從清代的許多實際案例來看,當時人們的訴訟費用固然不會低,但也并不總是那么高不可攀。大致從道光朝開始,不少地方衙門各自陸續出臺了吏役規費章程,試圖對吏役們在承辦訟案過程中可收取的規費名目及其數額進行某種程度的規范化和標準化。上述做法的成效不能被高估,但也不能被輕視。清代那些關于“訟費高昂”的描述具有一種典型的話語性特征,所呈現的乃是一種表達性現實。它既反映出打官司的費用明顯給許多涉訟的普通民眾造成經濟壓力的客觀現實性,又潛藏著官員與士大夫們的某些微妙用意,不僅被他們用于建構吏役皆是腐敗之輩的整體負面形象,以維護特定的意識形態、利益格局和權力結構,而且還被用來勸阻乃至恐嚇民眾不可輕易興訟,進而期望能有助于遏制當時總體上不斷擴大的詞訟規模。
【關鍵詞】清代訴訟 訴訟費用 司法陋規 話語 主觀目的
中國近代租界歧視華人法制述評
作者:王立民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中國租界法制文獻整理與研究”(19ZDA153)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依據中外不平等條約,鴉片戰爭以后在中國領土上誕生了租界及法制。中國租界法制雖是一種近代法制,但其中存在大量歧視華人的內容,既存在于立法中,也存在于行政執法與司法中。這種歧視華人法制的產生主要基于三大原因:近代中國變得國弱民貧,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許多中國租界洋人法律人的素質很低,洋人普遍具有美化自己和抹黑華人的思維定式等。這種歧視華人的法制違背了西方社會的公平正義觀念,踐踏了產生于西方近代的人權,給華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不能不引起華人的強烈反對,他們通過各種途徑表達自己強烈反對的心聲與意志。1945年隨著中國租界的真正收回,中國租界這一歧視華人的惡法也被廢止。
【關鍵詞】中國租界 租界法制 歧視華人
實質法治觀視域下的法治政府績效考核制度構建
作者:劉 凱
作者單位: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本文系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課題“法治評估的方法研究”(編號:18SFB3005)的階段性成果,同時受到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經濟法統合性立法研究”(項目編號:20CFX056)的經費支持。
【內容摘要】法治績效考核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環節。當前的考核在法治理念和制度定位上存在重形式而輕實質的傾向,呈現出指標失靈和數據失真的雙重困境。在依憲治國的背景下,應秉持實質法治論,在體現形式合法性的基礎上,將法治的內在價值運用到指標設計和考核機制中,改造“錦標賽”體制的弊病,實現考核結果的客觀性和科學性。應強化法律監督主體的考核主體地位,探索內部考核與外部評價良性互動的考評體系,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重視考核與監督整改的有機銜接,將考核的客觀結果轉化為可以推動法治建設的組織力量,推動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
【關鍵詞】法治績效考核 形式法治 實質法治 法治評估
洗錢罪的保護法益
作者:張明楷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洗錢罪并存的立法例之下,如何解釋洗錢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如何處理洗錢罪與相關犯罪的關系,取決于如何確定洗錢罪的保護法益。主張洗錢罪的保護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的觀點,以及主張洗錢罪的保護法益僅為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或者僅為金融管理秩序的觀點,都存在難以克服的缺陷。應當認為,洗錢罪的保護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與上游犯罪的保護法益(雙重法益而非選擇性法益);作為洗錢罪保護法益的金融管理秩序包括兩個層面:阻擋層的保護法益是金融系統不能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管理秩序,背后層的保護法益是國民對金融系統的信賴及國家金融安全;將上游犯罪的保護法益作為洗錢罪的次要保護法益,既表明設立洗錢罪同時為了預防特定上游犯罪,也能說明自洗錢構成犯罪。
【關鍵詞】洗錢罪 保護法益 金融管理秩序 預備犯
比例與結構:刑事法制的基本要素與模式選擇
作者:時延安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本文是2020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健全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刑事法治研究”(項目號為20&ZD198)的研究成果。
【內容摘要】推進國家和社會治理現代化,要求刑事法制不斷因時因勢進行調整、完善,以適應社會發展變化需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刑事法制的調整和完善,首先要解決基本觀念問題,即從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和理念出發,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文化特質,形成符合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的觀念體系,使得刑事法制的理念要素定位準確、方向清晰,能夠在沖突的價值中形成合理的衡平原則和具體規則,尤其要厘清和界定社會主義國家的刑罰目的、社會力量參與形式,以及合理劃分治安權和刑事司法權的界限,同時要充分認識到刑事法制資源的有限性,在制度和機制的調整與完善中充分考慮各種約束條件,進而確保犯罪治理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治理現代化 刑事法制 刑事法制理念 社會力量參與 刑事司法資源
不作為犯新形態與公民積極義務的限制
作者:史令珊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犯罪化的理論體系與實踐機制研究”(批準號:21AFX010)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當今世界不少國家包括我國刑法中的義務都呈現擴張趨勢。任何基于他人安全考量而通過不作為犯所強加的責任都不應是無限制的。傳統作為義務學說難以說明現代社會刑法中公民積極義務的法理。現有不作為犯新形態各有其正當化根據,無法類推適用到其他犯罪類型。公民反恐合作義務以公民的憲法地位為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作義務則是信息網絡權力結構的產物。限制刑法中公民積極義務的過度擴張,應從憲法與刑法兩方面進行。對于刑事立法而言,關鍵在于明確義務的分層與犯罪的類型及嚴重程度,控制刑法的調整范圍。
【關鍵詞】公民積極義務 犯罪化 義務類型 義務強度 比例原則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特殊規則釋論——以法釋〔2020〕28號第9條為中心
作者:高圣平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本文系北京市社會科學基金重大規劃項目“《民法典》擔保制度體系研究”(項目編號:20ZDA01)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問題已經窒礙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我國實定法就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規定了更為嚴格的程序控制要件,除了公司擔保決策機構事先應作出同意擔保的決議之外,上市公司尚須就此進行信息披露。基于對行政監管的尊重,金融司法要求相對人在接受上市公司提供擔保之時,應審查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公告。相對人經審查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權限的,在主觀上系善意,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發生效力,如果擔保合同有效,上市公司須承擔擔保責任;相對人未審查或者經審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權限的,在主觀上非為善意,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不發生效力,不論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均不由上市公司承受。對上市公司的單項對外擔保公告,相對人應審查其中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對上市公司的擔保額度預計公告,相對人除審查前述信息之外,還須審查上市公司的持續信息披露公告。審查的目的均在于判斷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擔保代表權限。
【關鍵詞】上市公司對外擔保 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公告 上市公司擔保額度預計公告 合理審查
重復仲裁的司法審查方式與適用事由
作者:汪 蓓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通過分析我國各級法院作出的重復仲裁司法審查裁定可以發現,在對重復仲裁應否進行司法審查、采取何種方式進行審查和適用何種事由否定裁決效力等方面,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內部均存在嚴重分歧,亟待形成理論共識與一體規則。首先,對重復仲裁進行司法審查存在法本質、法價值、法監督、法救濟層面的必要性。若排除對重復仲裁的司法審查而一味追求與國際接軌,勢必會導致我國重復仲裁亂象叢生、難以遏制。為此,應當結合事項、主體、例外三大標準對重復仲裁進行實體性司法審查。其次,為避免審查事由的適用產生歧義,可以在“違反程序”法定事由中明確納入重復仲裁,或單獨規定重復仲裁司法審查事由,由此否定重復仲裁裁決的效力。而由于缺乏關聯,應排除適用缺少仲裁協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等其他事由。
【關鍵詞】重復仲裁 司法審查 審查方式 審查事由
論FRAND承諾下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確定方法
作者:鄭倫幸
作者單位: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江蘇省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跨國標準必要專利FRAND許可法律問題研究》(21BFX200)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基于私人協商定價過高的談判成本,法院實際上承擔了確定FRAND承諾下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很多工作,“自上而下法”“自下而上法”“可比交易法”是目前各國法院適用的主要確定方法。現有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確定路徑及方法的適用,在確定依據、決策預期、考量對象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透明性、統一性及全面性問題。通過建構司法外仲裁方式,以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作為確認主體,將標準制定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作為規定仲裁條款的規則框架,并對現有商事仲裁程序規則中的受案范圍、仲裁員選任、方法適用、結果保密等方面作出相應適配性調整和設計,是突破現有FRAND承諾下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確定方法適用困境的可行路徑。
【關鍵詞】FRAND承諾 標準必要專利 整體許可費 許可費堆疊
大數據時代企業數據權益保護論
作者:周樨平
作者單位:南京農業大學人文與社會發展學院。本文系筆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一般課題“大數據利用的競爭法規制研究”(19YJA820062)及南京農業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社科優助項目“大數據利用的法律制度構建研究”(SKYZ2021014)的部分研究成果。
【內容摘要】企業對基于其私人投資而形成的大數據擁有怎樣的權利是數字經濟時代的核心問題。在大數據時代,企業數據更多以副產品面目出現,其價值有賴于后續的挖掘。權益保護模式能夠提供更多的公共空間,實現激勵與利用的平衡。企業數據權益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在數據生成由多人貢獻的情況下,數據控制者要與其他利益相關者共享數據上的權益;其二,企業數據僅能獲得有限的保護,以此向社會開放更多的利用空間;其三,企業數據保護需要在具體的場景中基于數據集和數據利用行為的具體狀況作出衡量與判斷,其是一系列介于完全控制與完全共享之間的權益。在數據控制者能夠依靠技術手段實現數據事實控制的情況下,建立數據訪問和獲取制度是促進數據流通、建立數據利用秩序的關鍵。
【關鍵詞】數字經濟 大數據 數據權屬 數據共享
經濟法責任轉向經濟法后果的規范依據與理論基礎
作者:鄧 偉
作者單位:中山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經濟法規范中存在目標與工具二元結構,工具性規范中強制性規范與鼓勵性規范分別對應著否定性后果與肯定性后果,這些構成了經濟法責任范式向經濟法后果范式轉向的規范依據。法律規范構成要素從法律責任轉變為法律后果,現代回應型法與促進型法要求法律后果與其行為模式匹配,這些構成了經濟法責任范式轉向的法理學背景。基于主體間性的哲學基礎,經濟法規范在主體假定與行為模式等方面發生了重要變化,其中鼓勵性規范本質上是基于論證性商談的運用性商談,肯定性后果的性質乃是立法者與實施者主體間商談的砝碼。立足于經濟法規范,依循法理學背景,以主體間性理論為哲學支撐,經濟法后果應當成為經濟法研究的主流范式。
【關鍵詞】經濟法規范 經濟法責任 經濟法后果 主體間性 商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