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新道路的內在邏輯
●公丕祥[1]
【內容摘要】 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新道路,是中國式現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領域中的集中體現,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在偉大社會革命進程中創造出來的植根中華大地、推進法治變革的自主型法治發展道路,蘊涵著深厚的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和實踐邏輯。中國共產黨人深刻反思近代中國法律發展的歷史進程,深入總結和運用我們黨實行法治的重要經驗,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成功地開創、堅持和拓展了一條具有鮮明中國特質的法治現代化新道路。中國共產黨人科學把握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新道路的根本保證、理論基礎、價值取向、推進方式、戰略目標和全球視野,展示了這條法治變革新路的巨大理論邏輯力量。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新道路是偉大社會革命的實踐產物,展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與法律制度創新發展的實踐成果,彰顯了中國共產黨施行治國理政的實踐偉力。在世界法治現代化進程中,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新道路以其深厚的內在邏輯、理性的法治制度和堅實的法治實踐,為世界法治文明發展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一條既與人類法治文明的普遍準則相溝通,又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法治現代化新道路,必將越走越寬廣。
【關鍵詞】 習近平法治思想 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新道路 世界法治現代化進程中國法治現代化 中國方案
論權力的義務性
●胡 杰[2]
【內容摘要】 權力的義務性是指在權力的內在屬性中包含著義務性質和意蘊的規范指向與功能。權力從證成、起源、運行、發展以及監督等全周期都要受到義務性意蘊的規范評價與價值衡量。權力的義務性是一個概括的、籠統的且具有整體性的命題,其實現的路徑主要表現為觀念意義上的依賴。權力的義務性對標的是個體對公民權利的合理預期與權力運行的規范審視,法治思維的融入和公民權利期待的應允則構成了權力的義務性之價值依系。權力的義務性指向了權力理性的基本事項維度,借助于權力理性的中介,權力的義務性同時作為證成和維系國家理性的重要概念。權力的義務性意味著權力的規范行使、理性行使、合法行使、有序行使。強調權力的義務性是為了強化權力概念的正當性與可接受性,進而達至權力理性、國家理性之實現,最終推動公民與政府、私權與公權的同頻共振。在一個崇尚民主與法治、尊重自由與人權的國度,提倡權力的義務性概念,其根本價值在于重申對公民權利與人權的有效保障,彰顯國家理性和權力理性之價值,再造公民理性、權力理性與國家理性關系之多元整合。
【關鍵詞】 權力的義務性 權力理性 國家理性
行政撤銷權的理論證成及其法律規制
●王青斌[3]
【內容摘要】 我國當前絕大部分行政法規范尚未對行政撤銷加以具體規定,因此,行政撤銷權在實務中存在法律識別的困難,在理論上則遭遇合法性質疑的難題。從理論構造上來說,行政撤銷權的形式構造為行政職權,為實現違法行政的合法性恢復與合目的性恢復而具有廣闊的撤銷裁量空間;行政撤銷權的實質構造為行政職責,因此具有無須實在法明確授權即可推定存在的特性。為了防止行政撤銷權的濫用,必須為其設置適當的法治限度,以規范職權的運用。具體而言,撤銷權行使的基礎條件和利益衡量結果構成權力啟動的法治限度,以正當程序原則為核心的程序制度則構成撤銷權行使的程序限度。
【關鍵詞】 行政撤銷權 行政職權 法治限度 程序限度
過罰相當原則的司法適用
●陳太清[4]
【內容摘要】 過罰相當原則與民法上的全額賠償原則、刑法上的罪刑相適應原則一脈相承,而在行政法學上的地位卻遠不及后兩者顯赫,但這并未影響其在司法實踐中常被援引為行政量罰審查之說理依據。過罰相當原則的司法適用目前存在諸多隱憂,突出體現在:與行政法一般原則中的比例原則、合理性原則、平等原則的邊際不清;僅以未予相關考慮的量罰行為作為適用對象,而將裁罰因素上的不相關考慮排除在外;匹配的司法審查標準明顯不當,濫用職權標準被忽略;個案選擇的酌定裁罰因素變動不羈,適用結果的可預期性不足。過罰相當原則由手段與目的兩個層面的要素組成,目的在于實現處罰與違法相當,依憑的手段是綜合權衡裁罰因素。該原則與行政法一般原則并不當然構成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其在正當性基礎、參酌對象、價值取向等方面呈現出明顯的獨立性。未考慮相關裁罰因素與考慮不相關因素均屬于典型的裁罰目的瑕疵,二者一體構成對過罰相當原則的背反,因而該原則對濫用職權標準具有適用余地。過罰相當原則適用之關鍵在于酌定裁罰因素的定型化,可借鑒刑事量刑經驗,在裁罰因素類型化基礎上不斷嘗試提煉常態的酌定裁罰因素。
【關鍵詞】 過罰相當 行政量罰 裁罰因素 濫用職權 司法審查
結果歸責與危險替代:介入型因果關系的教義重塑
——以醫療介入類傷害案因果判斷為例
●李 川[5]
【內容摘要】 醫療介入類傷害案中因果認定的標準模糊與結論隨機問題,呈現了介入型因果關系判斷的困境。盡管司法實踐形成了應對介入型因果判斷的三重性標準,但其存在著過分定量與層次不明等適用難題;其根源在于以歸因邏輯解決歸責問題,造成歸責基準欠缺。強調適度歸責的實踐新發展尚未解決這一問題,亟須結合歸責理論形成有效判斷基準。在歸因與歸責相結合的廣義因果關系語境下,由于歸因層面條件說的穩定適用,介入型因果判斷應重在發展歸責原理。以結果歸責檢視因果關系諸理論,應以危險替代作為介入型因果判斷的核心原理,將客觀歸責的危險實現規則轉換為介入型因果判斷語境下的危險替代規則。危險替代應包括在先行為的危險發展、介入因素創設新的致果危險、行為危險被介入因素的危險替代三個逐次展開的教義規則。危險替代原理的具體適用可以有效厘清因果爭議,實踐三重性標準也可有機轉換為更清晰的危險替代指標。特殊認知及其引發的客觀歸責主觀化爭議顯示,介入型因果判斷標準的完善是理論與實踐互相推動發展的動態過程。
【關鍵詞】 結果歸責 危險替代 介入型因果關系 客觀歸責
罪名司法確定的實踐邏輯與理論探究
●喻海松[6]
【內容摘要】 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兩高”通過專門司法解釋實現了罪名司法確定的逐步統一和不斷完善,其具體歷程可以大致劃分為四個時期。罪名是對罪狀的標識,不能也不應替代罪狀的功能。基于此,新近罪名確定在精煉和明確之間呈現出對前者優先排序的傾向,并通過罪名設置的適當包容性實現相對穩定性。罪名法定原則要求罪名反映罪狀的核心特征,盡量使用法條原詞,對習慣性罪名有所取舍,并兼顧罪名的達意與文雅。獨立的罪狀是單設罪名的實質標準。當前,已呈現對同條(款)多罪名有所整合,甚至將同條多款統一確定為選擇性罪名的趨勢。
【關鍵詞】 罪名的司法確定 功能定位 罪名法定 核心罪狀
洗錢罪的司法適用困境及出路
●吳 波[7]
【內容摘要】 盡管刑法修正案在不斷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范圍,但近年來洗錢罪的適用率極低、量刑差異過大、總體打擊效果不明顯。這一方面與洗錢罪的主觀明知標準較嚴相關,另一方面也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洗錢罪趨同化密切相關。應當回歸洗錢罪和傳統贓物罪的本源,從行為方式而非上游犯罪明確兩者之間的界限,并繼續擴大洗錢罪上游犯罪范圍,以凸顯刑法洗錢罪條款的獨立價值。洗錢罪因其特殊的法益保護價值,自洗錢行為也不受事后不可罰行為理論的約束,應當納入洗錢罪的規制范圍。
【關鍵詞】 洗錢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上游犯罪
以賠償損失代替履行的條件和后果
●李承亮[8]
【內容摘要】 破解合同僵局的關鍵在于違約賠償責任的承擔,而不在于合同的解除。如果債務人能夠以賠償損失終止債務關系,合同僵局就不會產生。在《民法典》確立的履行優先模式下,代替型賠償責任只有在強制履行被排除后才能適用。債權人享有解除權的,可以通過解除合同排除債務人的履行,并要求違約的債務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違約的債務人不享有解除權,但可以直接根據《民法典》第580條第1款但書排除對自己給付義務的強制履行。《民法典》第580條第1款但書并非免責條款,債務人在排除了強制履行后,仍需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在符合《民法典》第580條第2款規定的條件時,債務人也可以申請解除合同,以賠償損失代替履行。一方當事人根據《民法典》第580條第1款以賠償損失代替履行后,雙務合同的牽連性繼續存在于代替型賠償與對待給付之間,對待給付義務并不會因為給付義務的履行被排除而受影響。在對待給付為非金錢給付時,債權人仍然可以履行對待給付,并要求債務人全額賠償給付的客觀價值。
【關鍵詞】 合同僵局 履行優先 強制履行 代替型賠償責任 全額賠償
身份行為能力論
●田韶華[9]
【內容摘要】 身份行為能力是行為人有效實施身份行為所應具備的精神能力,法定婚齡、收養法定要件等不屬于身份行為能力的制度范疇。基于身份行為有別于財產行為的特性以及保障精神障礙者基本權利和個人福祉的需要,對身份行為能力的認定應摒棄以抽象化、定型化為特點的民事行為能力標準,而采取以個案審查方式為原則的意思能力標準。這意味著對于精神障礙者而言,即使其沒有實施財產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也仍然可能具有身份行為能力。在以自由為主導并兼顧安全的價值取向之下,對于身份行為意思能力的認定應主要考察行為人能否理解身份行為的性質以及社會一般觀念上該身份行為的后果,而不應要求行為人對身份行為的全部法律后果特別是財產后果均具有理解能力。行為人若欠缺身份行為能力即不能實施有效身份行為,不適用法定代理以及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實施規則,但基于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需要可有例外。欠缺身份行為能力者所實施的身份行為無效,但可經由補正轉為有效。
【關鍵詞】 身份行為 身份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能力 結婚行為能力
民法典“動態系統論”對傳統民事裁判方法的沖擊
●胡學軍[10]
【內容摘要】 作為我國《民法典》最大的創新和亮點,人格權編中的多個條款正式明確采納了動態系統論的立法指導思想。動態系統論的法律適用對傳統裁判方法可能帶來多方面的沖擊,具體包括從法律規范的要件分解到法律價值的綜合考量,從爭點事實的證明標準到案件整體的自由裁量,從當事人負擔證明責任到強化法官論證義務,從權利分配的全有全無到裁判結果的或多或少。動態系統裁判方法從精神性人格權向其他領域的滲透與擴展將引起對傳統裁判方法普適性的反思。后《民法典》時代的司法宜保持開放的姿態,積極探索動態系統論帶來的裁判方法的多方面轉變,在此基礎上培育適合于新興權利成長與保護的裁判新方法。
【關鍵詞】 動態系統論 民法典 人格權 構成要件 證明責任 裁判方法
勞動法上休假的法學構造與譜系
●沈建峰[11]
【內容摘要】 休假在勞動法中是指在用人單位能夠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勞動者于工作時間不工作的狀態。根據其發生原理,可分為兩種類型并形成兩種休假的法學構造:勞動者不能工作的休假與勞動義務免除的休假。前者在繼續性合同履行障礙的教義學體系下結合社會政策展開,后者則主要是社會政策選擇的結果。勞動者不能工作的休假按照不能工作的原因可分為三種類型,其休假提出是事實通知,休假的實現、休假工資支付及休假期限均受合理性控制,勞動基準法可為此設定底線,但不是創設休假。勞動義務免除的休假是一種多元社會政策考量基礎上的休假創設,其設立應遵循休假法定原則,當事人權利義務配置應堅持分配正義,其休假實施采取當然發生或形成權模式,休假期間原則上應繼續支付正常工資。我國《勞動基準法》制定中,兩種休假類型作為論證休假的兩種不同范式應予以堅持,并以勞動者不能工作的休假為基礎休假類型。
【關鍵詞】 休假 不能工作 勞動義務免除 休假待遇
職場個人信息處理的規制重點
——基于勞動關系的不同階段
●謝增毅[12]
【內容摘要】 勞動者個人信息保護是勞動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重要內容。勞動者個人信息處理主要存在于求職招聘、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及勞動關系終止后三個階段。在求職招聘階段,雇主收集的求職者信息應與工作相關,不得過度處理,尤其是對醫療信息和前科信息處理應受到嚴格限制。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雇主享有對雇員的監督和管理權,但雇主處理勞動者個人信息應具有合法性基礎,信息處理的范圍和方式也應適當。職場監控應限于雇主具有重大、明顯利益之場合,不應作為監督雇員工作表現的一般手段。對雇員信息的自動化處理也應受到個人信息處理一般原則的限制。在勞動關系終止后,雇主仍應遵守個人信息處理的一般原則,在合理期間內保管好前雇員信息,不得隨意向第三方披露。勞動關系不同階段雇員個人信息保護應尊重勞動關系的特點,在維護雇主利益和雇員權利之間尋求平衡,這需要勞動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互配合。
【關鍵詞】 勞動者 勞動關系 個人信息 職場監控 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WTO法律解釋權的錯配與重置
●胡加祥[13]
【內容摘要】 WTO爭端解決機構在審理貿易糾紛時,解釋規則既是定分止爭的方法,也是強化WTO成員規則意識的過程。因此,專家組和上訴機構解釋WTO規則是他們的日常工作和應盡職責。然而,WTO爭端解決機構因其“非司法機構”屬性,對受理的每一起糾紛都必須作出裁決,使《WTO協議》第9.2條規定的部長級會議對多邊貿易協議的“排他解釋權”流于形式,爭端解決機構“司法造法”的趨勢愈演愈烈,最終導致WTO成員之間的意見不合而使上訴機構停擺。部分WTO規則的意思不清是當年多邊貿易談判受阻出現的“選擇性模糊”。在爭端解決實踐中,究竟是鼓勵專家組和上訴機構能動地發揮個人想象,對規則盡量作出符合社會主流民意的解釋,還是恪守條文的狹義理解,關系到WTO爭端解決機構的定位和多邊貿易體制的未來走向。
【關鍵詞】 WTO 專家組 上訴機構 法律解釋 司法能動 司法克制
[1] 作者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招標項目《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批準號:20&ZD004)的階段性成果。
[2] 作者單位:河海大學法學院。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司法供給與司法訴求視角下的司法公眾認同問題研究”(17CFX055)的階段性成果。
[3]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本文系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重點課題“行政復議法修改研究”(項目編號:17SFB1003)的階段性成果。
[4] 作者單位:南京理工大學法學系,江蘇省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本文系教育部規劃基金項目“行政罰款的司法控制實證研究”(項目編號:16YJA820002)階段性成果,同時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No. 3091801413)資助。
[5] 作者單位:東南大學法學院。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網絡智能時代個人信息泛在泄露與刑法有效保護研究”(19BFX076)的階段性成果;受中央基本科研業務費東南大學基地項目(2242021S30018)的資助,東南大學人權研究院資助。
[6]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7] 作者單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8]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9] 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本文系2018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年度項目“民法典編纂背景下身份行為的體系化研究”(項目編號:18BFX115)的階段性成果。
[10]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本文系2020年度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比較法視野下民事證據制度本土化研究”(編號:20BFX094)的階段性成果。
[11]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勞動合同履行障礙規則體系研究”(項目編號:19BFX177)的成果。
[12]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13] 作者單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本文系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我國轉基因食品規制法律體系構建研究”(18ZDA147)和澳大利亞悉尼大學與上海交通大學合作項目(Usyd-SJTU Fund 2019-2021)的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