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論著作權保護刑民銜接的正當性(王 遷)
連帶責任視角下個人與企業合并破產的準入規范(趙 吟)
現代國家治理中家國關系的重構——以殺害尊親屬為例的說明(王 靜)
論中國道路的法律人性基礎:個人法到社會法(劉清生)
共同犯罪案件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問題研究(汪海燕)
從共犯論到法益論:幫助行為正犯化再審視(熊亞文)
《民法典》時代行政訴訟制度的新發展(章志遠)
行政規劃正當性模式的轉型(石肖雪)
刑事訴訟如何對待辯護意見?(蔡元培)
民事訴訟中被告適格的審查與裁判(袁 琳)
論投資條約非排除措施條款的性質歸屬(梁開銀)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權利構造(王天玉)
涉密型雇員流動的法律規制(謝德成)
論著作權保護刑民銜接的正當性
作者:王 遷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摘要:對著作權的刑事保護和民事保護出現了嚴重的刑民脫節現象,具體表現為刑事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與《著作權法》對“復制發行”與“通過信息網絡傳播”關系界定的脫節、對“發行”與“銷售”和“出租”關系界定的脫節以及對出售軟件序列號和破解程序行為定性的脫節等。在著作權保護方面,刑民銜接的正當性源于著作權法并非僅為權利保護之法,而首先是賦權之法。沒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各項專有權利,就不存在具有絕對權性質的專有權利,因此對著作權專有權利的刑法保護也必須以《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為前提,具體體現為對侵犯著作權犯罪的認定應遵從《著作權法》對相關術語的界定,侵犯著作權犯罪的諸行為應在《著作權法》規定的可構成犯罪的侵權行為范圍之內,且須符合《著作權法》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規定的構成要件。《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和規避技術措施等行為納入侵犯著作權罪的罪狀,部分解決了嚴重的刑民脫節問題,但對此仍需要繼續修改《刑法》并在司法實踐中貫徹刑民銜接的理念,才能真正解決著作權保護的刑民脫節問題。
關鍵詞:刑民銜接 侵犯著作權罪 復制發行 銷售 技術措施
連帶責任視角下個人與企業合并破產的準入規范
作者:趙 吟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金融科技法律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個人與企業合并破產能有效兼顧各方主體利益,實現破產效率價值。司法實踐中已有針對企業破產時個人連帶責任承擔的簡化處理嘗試,但并非真正的實質合并破產。個人與企業合并破產的規范化有賴于準確把握門檻條件,應以個人與企業共同承擔責任的分類定性為前提,篩選可以適用合并破產的具體情形。同時,還應明確個人破產原因對啟動合并破產程序的影響,參考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理論標準與實踐運用,對個人與企業合并破產進行人格混同及清償利益考量。
關鍵詞:合并破產 連帶責任 人格混同 債權人利益
現代國家治理中家國關系的重構——以殺害尊親屬為例的說明
作者:王 靜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研究院
內容摘要:由清末開端的現代國家主義治理體系,引發了立法與司法、情感與理智、傳統與現代的矛盾。三對矛盾共同指向的問題是現代中國國家治理究竟需要構建何種家國關系。殺害尊親屬加重刑這一倫常條款既鮮明地體現了傳統法律文化家本位的特點,又歷經了近代國家主義改造,充分反映了家國關系的嬗變。國家主義進程使該倫常條款呈現出所加重刑罰梯度減小、尊親屬范圍縮小的規律,但并不必然瓦解家庭倫理,其存廢取決于執政者治理意識中對家國關系的態度。近代國家主義在清末救亡圖存的語境中展開,雖倡民權,但偏重國家利益,最終形成了國家與個人的二元結構。在緩和國家主義治理危機,構建和諧社會的新歷史語境下,宜通過家庭構建國家與個人間的第三元。對最觸及人倫底線的殺害父母的犯罪行為加重刑罰,重塑家庭倫理,構建現代國家治理所需要的基本溫情,從而凝聚社會團結,塑造兼具平等與溫情的家國關系,緩解國家主義治理危機。
關鍵詞:殺害尊親屬 倫常條款 國家主義 國家治理 家國關系
論中國道路的法律人性基礎:個人法到社會法
作者:劉清生
作者單位:福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人性對法律內容、法律體系具有基礎性意義。近代西方以人的私利性建構權利、權利能力和權利主體等,以人的理性建構行為能力、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等,以理性追逐私利性的自然屬性奠定了西方個人法的人性基礎。但自然人追逐私利的本性與社會利益天然地存在矛盾,這在私有制社會中無法調和。西法東漸中,法律的自然人性基礎移入中國,體現了個人發展的現代要求但也導致了新的社會問題。社會主義中國在人的全面發展中弘揚了人的社會屬性,需要發揮人的社會屬性對自然屬性的制衡作用,確立公益維護零成本、公眾協商等制度以保障自然人的私利性、理性分別形成社會人的公利性、公共理性,并以此為基礎建構社會主義新型社會法。以自然屬性為基礎的傳統個人法是個體正當追求私利之法,以社會屬性為基礎的社會法是社會公益維護之法,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既注重私利保障又注重公益維護的制度特色。
關鍵詞:中國道路 人性 個人法 社會法
共同犯罪案件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問題研究
作者:汪海燕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平衡認罪認罰與不認罪被追訴人之間的權利是認罪認罰從寬程序適用的核心問題。認罪認罰從寬是被追訴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即使同案其他被追訴人不認罪,公安、司法機關也不能拒絕其行使該項權利。在關注認罪認罰被追訴人權利的同時,也應當保障不認罪被追訴人的權利。為了防止庭審流于形式、保障被告人的質證權,同時遵循訴訟經濟原理,應當將合并審理作為部分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的一項基本原則。唯有共同被告人涉嫌其他嚴重罪名、同案犯在逃及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等特殊情形下,才可以將共同犯罪案件分離審理。另外,基于共同犯罪案件證據問題的復雜性與特殊性,應厘清認罪認罰被告人具結書的證據效力、分案審理時同案犯的身份等問題,同時修改相關規定,落實被告人的質證權。
關鍵詞:共同犯罪 認罪認罰 權利 合并審理 證據
從共犯論到法益論:幫助行為正犯化再審視
作者:熊亞文
作者單位:湖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共犯論框架內討論幫助行為正犯化立法的研究思路目前存在根本性偏差,有必要擺脫共犯教義學的束縛,轉而從法益論這一更為基礎性的理論層面對其進行審視。基于幫助行為自身的法益侵害危險性差異,大體可將幫助行為正犯化立法劃分為“幫助行為的絕對正犯化”“幫助行為的相對正犯化”和“中立幫助行為的相對正犯化”三種類型,并不存在單純的“幫助犯的量刑規則”。站在法益論立場,對于幫助行為相對正犯化立法有必要確立“以處罰犯罪實行行為的幫助為原則,以處罰犯罪預備行為的幫助為例外”的教義學限制規則。前者與共犯論構成競合,后者實際上屬于犯罪參與的前階段問題,應當適用預備犯的刑法教義加以解決。
關鍵詞:幫助行為正犯化 法益理論 共犯教義學 犯罪參與的前階段
《民法典》時代行政訴訟制度的新發展
作者:章志遠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實施開啟了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新征程,行政訴訟制度面臨依法監督公權、平等保護私權、實質解決爭議審判理念的強化,人民法院應當從盤活制度存量和拓展制度增量上積極應對。《民法典》中涉及行政性規范條款的實施,將引發新型行政不作為、行政登記和民事關系行政介入類爭議,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存在一定上升空間。《民法典》可以補強司法審查的依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活動應在間接評述型和直接引用型模式的基礎上,發展為行政處理之訴補充適用和行政協議之訴參照適用的二元結構模式。
關鍵詞:民法典 行政訴訟 審判理念 審查依據
行政規劃正當性模式的轉型
作者:石肖雪
作者單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內容摘要:現有行政正當性主要通過法律規范授權、專業知識供給和法律程序約束來獲得。這種正當性模式在解釋規劃這一類重大行政決策時存在較大欠缺,沒有關注規劃所具有的“目標—手段”這一特殊結構,難以為規劃體系的統籌性提供支持,也無法就規劃的調控效果進行評價和監督。政府進行重大行政決策時,以決策目標的設定和實現為根本,需要超越傳統控權模式,進一步考慮決策目的的層級性和手段選擇的合理性。決策正當性模式強調整體政府層面上的有效和負責,關注行政機關在活力和能力方面的支持,并通過促進透明度來增強政府對公民需求的回應。將決策正當與傳統的行政權控制手段相結合,就能形成一個雙層次的行政正當性控制框架,從而能在原有模式的基礎上,更好地解決規劃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的動力、協調和責任問題,并在根本上實現行政正當性模式的轉型與重塑。
關鍵詞:行政正當性 行政規劃 行政決策
刑事訴訟如何對待辯護意見?
作者:蔡元培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摘要:“辯護難”的核心問題在于辯護意見采納難。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如何對待辯護意見這一問題上確立了一項“意見聽取規則”,但較為粗疏,缺少對“前因”和“后果”的規定,導致對司法者缺少實質性制約。意見是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前提,訴訟程序本質上是一個表達意見、聽取意見、處理意見的過程。司法者通過審閱案卷所了解到的并不是事實,僅僅是關于事實和法律的單方意見,只有充分聽取和吸收辯護意見,才能抵御控訴意見對司法者造成的先入為主的影響。訴訟是一場信息戰,沒有信息,意見就很難有說服力,意見表達以獲知信息為必要前提。聽取意見不能僅局限于“聆聽”或“記錄”,還應當包括司法者對辯護意見正面、充分、及時的回應。司法者未依法聽取意見需要承擔不利程序性后果,包括訴訟行為瑕疵及糾正、訴訟行為無效及撤銷兩種類型。
關鍵詞:辯護意見 聽取意見 信息獲知 意見回應 程序性后果
民事訴訟中被告適格的審查與裁判
作者:袁 琳
作者單位: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當事人適格是一項訴訟要件。當事人適格與否的判斷需要結合特定案件的訴訟標的進行,這導致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常以“被告是否滿足本案勝訴要件”作為被告是否適格的判斷標準,在認定被告不適格時,又轉而適用裁定予以駁回。對這一錯誤做法應予澄清和糾正。對被告身份的審查判斷應與特定訴訟階段的結構和功能相結合。在立案階段,被告只需滿足“明確”標準,即原告提供的信息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在管轄權異議審查階段,一般地域管轄規則是指以“適格的被告”住所地作為管轄連接點。原告提出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與案件事實有形式上的關聯即可。若后續作出相反認定,由于被告能夠獲得勝訴判決,因而無損于實體利益。在實體審理階段,如果被告提出不適格抗辯,法院應將被告是否適格作為爭議焦點,先于各項本案勝訴要件進行審查。如果法院在被告不是本案義務承受者這一本案勝訴要件層面認定被告不適格,則應適用判決駁回而非裁定駁回的處理方式。
關鍵詞:被告適格 當事人適格 訴訟實施權 訴訟要件 本案勝訴要件
論投資條約非排除措施條款的性質歸屬
作者:梁開銀
作者單位:寧波大學法學院、寧波大學東海研究院
內容摘要:廣泛存在于投資條約中的非排除措施條款起源于例外條款,但最終并不歸屬于例外條款,一定意義上這是例外條款類型分化與功能擴張的結果。從形式上看,非排除措施條款與例外條款似乎都反映或符合“原則+例外”的立法思維或方法,但兩者具有本質上的差異。例外條款具有例外事項的具體指向性,主要是排除投資條約中相關規則的語義所涵蓋的某些特殊情形或事件之于條約或條款的適用;非排除措施條款則具有適用事項的開放性和采用措施的不確定性,重點在于限定條約的解釋或適用,協調不同相關投資條約之間的關系,平衡投資東道國發展利益與外國投資者的權利。質言之,非排除措施條款是投資條約應對國際法不成體系和國際投資高風險性而產生的新型法方法規則。這一性質定位,不僅厘清了非排除措施條款與例外條款之間的關系,界定了非排除措施條款的功能,而且有利于更加重視非排除措施條款的具體訂立和合理適用。
關鍵詞:國際投資條約 非排除措施條款 例外條款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權利構造
作者:王天玉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摘要:“統賬結合”模式下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具有所有權屬性,“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30%”的資金來源性質均為工資。新一輪職工醫保改革將“單位繳費30%劃入統籌基金”是職工的二次繳費,實現了個人賬戶中單位繳費部分的“權益置換”,即將職工對此項繳費的所有權轉變為門診費給付請求權,但是仍留存了個人繳費部分的所有權,未能解決職工報銷住院費的請求權基礎問題。作為社會保險的組成部分,職工醫療保險的制度法理為“公法上債之關系”,職工作為被保險人應當與作為保險人的社保經辦機構建立保險關系,職工通過繳納保險費而享有保險給付請求權。基于此,個人賬戶的所有權完全轉變為請求權的實施路徑是將個人賬戶作為職工繳費記賬賬戶,將職工實際繳費金額抽象為社會貢獻值,表示為薪點,并逐步將已有個人賬戶沉淀資金轉變為薪點數,被保險人基于個人賬戶薪點向社保經辦機構請求門診和住院保險給付,使基本醫療保險回歸互助的共濟本質。
關鍵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個人賬戶 所有權 請求權 保險關系
涉密型雇員流動的法律規制
作者:謝德成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摘要:涉密型雇員流動帶來的相關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保護隱患,在當前勞動法規范領域的主要表現是脫密期與競業限制協議的法律屬性界分與制度銜接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脫密期屬于公法義務,競業限制屬于私法義務,兩項義務的產生均以雇員放棄部分擇業自由為代價。勞動權是憲法規定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對其作出法律限制理應慎重。但是,現有的企業既做球員又做裁判員的立法立場,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企業轉嫁保密義務的可能性,于勞動者利益之保護十分不利,而脫密期缺乏相應的補償機制對涉密雇員而言亦有失公允。建議采取如下規制措施:在企業之外成立能夠行使政府職能的國家秘密評估小組,用以解決在行業脫密期設定、禁止就業崗位劃分等方面的糾紛;引入國家秘密保護的經濟補償制度,允許采用經濟手段制約國家秘密載體設備的交接;競業限制協議應以存在商業秘密為前提;對流動中的特殊雇員實行競業限制除外制度。
關鍵詞:涉密雇員 脫密期 競業限制 行業評估 國家秘密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