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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2020年第12期
發布日期:2020-12-24  來源:《法學》編輯部

目錄

夫妻債務規范的訴訟實施

——兼論民法典與民事訴訟的銜接(任 重)

金融整治的法律治理

——以“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為例(馮 輝)

論刑法與生物安全法的規范銜接(吳小帥)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司法承諾之考察(劉泊寧)

終身監禁制度的司法限縮及其路徑

——以2015—2020年已決案例為樣本的分析(劉 霜)

論司法的可錯性(陳 科)

裁判文書“不公開”的制度反思

——以離婚訴訟為視角(侯學賓)

對當事人鑒定申請的司法審查

——兼論書證真偽鑒定的特殊性(曹志勛)

香港特區對《基本法》中“涉及政府政策”的認定及其適用(朱應平)

《政務處分法》雙軌懲戒制度之間的銜接協調(郭文濤)

行政協議合法性審查機制的構建(陳天昊)

平臺三角用工的勞動關系認定及責任承擔(王 茜)

注釋體例

夫妻債務規范的訴訟實施

——兼論民法典與民事訴訟的銜接

 


任 重

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 民事訴訟是實施民法典的重要機制。《民法典》第1064條在我國既有實體法規范和司法實踐的基礎上總結出三類比較重要的夫妻共同債務。從訴訟法角度觀察,上述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將生成兩類訴訟標的,即家庭法視域下的“夫妻共同生活”和財產法視域下的“夫妻共同行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存在實體法上家事代理權和訴訟法之法律事實推定兩種詮釋方案。從一次性解決糾紛角度出發,考慮到日常家事代理的適用風險,宜將其定位為法律上事實推定。“夫妻共同行為”并非新標準,而是對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債法規則中相應請求權基礎的重述,意在提示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兼顧財產法和家庭法規則。證明責任倒置不僅無法解決“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明難”,反而加劇債權人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的道德風險。隨著“證明難”的緩和甚至根本解決,對夫妻個人債務的強制執行不應擴及夫妻共有財產中債務人之潛在份額甚至夫妻共有財產的全部,這同樣是《民法典》第1066條的題中之義。作為析產之訴的替代,可考慮引入強制執行中的占有推定并用足債權人撤銷權。只有民事訴訟法與民法典協調配合,才能在婚姻保護的基礎上兼顧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并最終落實《民法典》第1041條第1款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的莊嚴承諾。

【關鍵詞】 民法典 夫妻債務 日常家事代理 析產訴訟 占有推定 債權人撤銷權

金融整治的法律治理

——以“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為例

 

馮 輝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 作為我國金融監管中一種重要的機制和行為,金融整治涵蓋立法、執法和司法等多個環節,具有問題與危機處置、行政處罰和規則重構等多重功能。在金融產業利益考量構成監管的客觀約束、監管規則整體滯后于金融市場創新的現實場景下,金融整治具有止損、威懾和發現規則等重要功能,但其同時存在的投資者保護缺失、安全與效率失衡、監管意志替代市場判斷等弊端亦不容忽視。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已引發廣泛關注,是近期金融整治的典型樣本。P2P金融整治應定位于綜合性金融治理機制并強化公共產品供給和利益的平衡,以調整央地關系為核心完善整治主體及其職權設置,以類型化、分步驟、維持合法借貸和投資關系的穩定為核心,提升整治標準和規則的合理性,促進P2P網貸平臺向小額貸款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等組織的轉型,并以類型化治理和利益平衡為核心推進投資者保護。

【關鍵詞】 P2P網貸風險整治 規則重構 類型化治理 利益平衡 投資者保護

論刑法與生物安全法的規范銜接

 

吳小帥

山東建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 《生物安全法》的通過是重大的立法進步,而將生物安全法與刑法進行科學銜接則是法律有效實施的重要前提。對于生物安全犯罪的規制,生物安全法是刑法規范的基礎,刑法是生物安全法的實施保障,二者的銜接既必要又重要。但是,在刑法與生物安全法銜接的規范供給中存在立法闕如、內容錯位、銜接不暢等現實問題。宣示性的刑事責任條款形同虛設,現有的刑法罪名難以涵蓋兜底,刑法與生物安全行政規范內容沖突。為此應當重構生物安全犯罪立法思路,采用多元化的生物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啟動靈活的單行刑法立法,重塑獨立型的附屬刑法立法,以順利實現兩法銜接并達致生物安全犯罪立法的規范化。

【關鍵詞】 生物安全法 生物安全犯罪 多元立法 附屬刑法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司法承諾之考察

 

劉泊寧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 司法承諾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亦是影響控辯合意自愿性、真實性、穩定性的關鍵要素。然而,我國對司法承諾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尚不盡完善。規范層面的模糊不清導致司法實踐中司法承諾的適用混亂和爭議不斷。因此,亟待對司法承諾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明晰司法承諾的內涵及基本特征是研究的前提和基礎,限定司法承諾的主體資格、明確承諾權限是保護被追訴人權益的必然要求;而全面考察司法實踐中承諾權誤用、濫用的現象,提煉總結出司法承諾的三種實踐樣態,有助于完善相關制度層面的建構,增強控辯協商過程的規范性與透明度。司法承諾的規范化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良性發展的重要基礎。

【關鍵詞】 司法承諾 認罪認罰 兌現 司法公信力

終身監禁制度的司法限縮及其路徑

——以2015—2020年已決案例為樣本的分析

 

劉 霜

天津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 我國刑法增設終身監禁,不僅與我國高效反腐的刑事政策相契合,而且與限制、廢除死刑的發展趨勢相協調。系統考察五年來的已決案例,引發深入思考:終身監禁司法適用效率為何低下;條款的威懾宣誓價值是否高于法律適用價值;終身監禁的立法初衷與司法適用現實之間是否存在不協調;終身監禁未來命運何去何從。司法機關在適用終身監禁時秉承嚴格審慎理念,限縮適用,謹慎判定。學界對此問題存在贊同論與質疑論等不同觀點。提倡終身監禁應當限縮適用,這既是刑法教義學的基本要求,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由終身監禁的司法限縮適用引發新的路徑倡導:在我國刑事立法擴張已成定勢的情況下,與其一味否定批判立法,不如在刑法立法擴張與司法限縮適用之間尋求平衡。從鉗制刑事立法轉向司法層面的嚴格適用,以消解立法功能擴張帶來過度侵犯法益的危險。 

【關鍵詞】 終身監禁 司法適用 立法擴張 限縮適用

論司法的可錯性

 

陳 科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 司法可錯性是指在司法人員謹慎、盡職、善意審理的前提下,具體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方面依然面臨出現錯誤的可能性,這是司法的內在屬性之一。司法可錯性規律淵源于哲學“可錯論”命題,與法律的確定性和不確定性之爭一脈相承,是剖析以冤錯案件為代表的司法錯誤不可或缺的理論工具,也是司法錯誤之防范、救濟和追責的重要基礎。其發生機理不僅在于人的有限理性和非理性因素,法律發現的復雜性、法律推理的或然性、證明過程的法定性、司法程序的價值性等因素亦是錯誤產生的重要原因。基于司法的可錯性,有必要對以往奉為圭臬的“不枉不縱”“有錯必糾”“錯案追責”等原則進行反思,正確認識“寧縱勿枉”“當糾盡糾”“行為懲戒”的積極意義,推動我國訴訟制度和司法實踐不斷改革創新,實現理性而辯證地追求公平正義。

【關鍵詞】 司法錯誤 可錯性 致錯因素 糾錯 錯案責任制

裁判文書“不公開”的制度反思

——以離婚訴訟為視角

 

侯學賓

吉林大學法學院,

吉林大學司法數據應用中心研究員

 

【內容摘要】 裁判文書公開是司法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離婚訴訟裁判文書公開由“可以公開”發展為“不公開”。離婚訴訟裁判文書“不公開”規定的“橫空出世”,具有強烈的政策性傾向,這導致該“不公開”制度的實踐有效性和理論正當性面臨著不可避免的挑戰。離婚訴訟裁判文書“不公開”制度在實踐中遭遇民事案由制度的不同理解,導致旨在保護當事人個人隱私的目標并未獲得預期的效果。離婚訴訟裁判文書在內容上與個人隱私之間并不具有必然聯系,一刀切地將離婚訴訟裁判文書作為公開的例外,顯然并不具有充分的正當性基礎。在裁判文書公開制度中,保護個人隱私有三種由強到弱的路徑。全面公開模式應當是我國離婚訴訟裁判文書公開制度改革的適當模式。

【關鍵詞】 裁判文書  公開離婚訴訟  個人隱私  全面公開

對當事人鑒定申請的司法審查

——兼論書證真偽鑒定的特殊性

 

曹志勛

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 法院調查證據原則上以準許當事人證據申請為前提,以結合2019年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多個重點領域的鑒定證據及其中的書證真偽鑒定為例,其申請的審查要件值得整合梳理。法院在審查鑒定申請時,需考慮證據對待證事實的關聯性有無和實質證明力大小。書證真偽鑒定具有特殊性,其中需判斷的待證事實包括案件主要事實和書證真偽的輔助事實。鑒定申請對應大陸法系證明法理中的證據申請,證據申請不同于我國法上當事人請求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申請,但由意思表示解釋與合目的性擴張解釋的推論,現行法的審查要件也應約束各類證據申請。現行法上的審查要件有大陸法系制度淵源,證據申請在證明力要件上應避免證據預斷,并且應滿足證據法上的證據排除規則和待證事實具體化要求。在程序法上,鑒定申請還應考慮舉證時限與糾紛解決必要性。實體法規則也可能影響鑒定申請是否被準許的司法判斷,比如表見代表與表見代理規則就能影響書證真偽鑒定的結果,這也可以間接歸入上述程序法要件。

【關鍵詞】 鑒定 證據調查 依申請調查取證 證據申請 書證真偽 表見代理

香港特區對《基本法》中

“涉及政府政策”的認定及其適用

 

朱應平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摘要】 《香港基本法》第74條規定,對于“涉及政府政策”的法律草案,立法會議員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香港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1(4)條規定,確立由立法會主席判斷議員所提法案是否“涉及政府政策”的工作機制,即議員提交立法會主席,主席交由政府當局表達看法,之后請提案議員進行回應,主席再結合立法會法律顧問的看法,作出裁決。主席采用歷史主義解釋等方法確立第74條的含義,迄今作出37份裁決。主席“裁決”認定,“涉及”是指所提法案的執行對該項條文所訂其中一個或多個范圍帶來實質影響。“政府政策”包括:由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四)項及第56條決定的政策,執行《基本法》以前、由前總督或前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而且仍生效的政策,法例中反映的政策,由行政長官授權的政府官員所決定的政策,由行政長官指定的政府官員在立法會或立法會的委員會所公布的政策。

【關鍵詞】 香港特區 基本法 涉及政府政策 認定

《政務處分法》雙軌懲戒制度之間的銜接協調

 

郭文

西南政法大學監察法學院

 

【內容摘要】 按照《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對于違法的公職人員,該法建立了雙軌懲戒制度:監察委員會可以作出“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可以作出“處分”。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公職人員的處分權來源于行政管理權或人事任免權,屬于任免機關、單位內部控制行為;監察機關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權來源于監察權,尤其是處置權,屬于一種外部懲戒措施。雙軌懲戒制度在適用對象上實現了公職人員全覆蓋,在違法情形、處分種類和適用規則上實現了統一;在名稱上實行政務處分和處分的兩分法,在數量上實行“一事不再罰”原則,在程序和救濟制度上也有所不同。雙軌懲戒制度有合有分,并行不悖,但可能存在不銜接、不協調之處: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可能爭奪懲戒管轄權,特殊公職人員的懲戒管轄權未作出特別規定,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懲戒信息缺乏共享機制,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可能相互推諉或者不作為。針對這些不銜接協調之處,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完善: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界分懲戒管轄權;監察機關應當尊重任免機關、單位對特殊公職人員的懲戒權;在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之間建立懲戒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的監督制約。

【關鍵詞】 政務處分 處分 公職人員 懲戒

行政協議合法性審查機制的構建

 

陳天昊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內容摘要】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履約爭議需要以行政協議合法有效為前提,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并未構建專門的行政協議合法性審查機制。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以來關于行政協議的審判實踐,在既有規范體系的支撐下提煉主體職權、程序/形式、協議內容三方面合法性審查要件,并分析了人民法院適用上述要件時的規范邊界及實施合法性審查的對象范圍。為了避免針對行政協議的合法性審查對合同關系安定性造成過度沖擊,還應當引入更為豐富的效力判決類型,并在實施合法性審查時嵌入利益衡量,以在作出效力判決時把握規范維度與結果維度之間的平衡。

【關鍵詞】 行政協議 合同效力 合法性審查 撤銷判決 利益衡量

平臺三角用工的勞動關系認定及責任承擔

 

王 茜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

 

【內容摘要】 互聯網平臺企業通過簽訂服務合作協議,在用工鏈條中引入承包組織的方式,再次改變了互聯網世界的用工模式,“平臺+組織+個人”形式的平臺三角用工的產生,已在司法實踐中引發勞動關系認定和責任承擔的認識分歧。當前我國傳統三角用工的法律規則難以直接適用于平臺三角用工,兩個以上主體實施勞動管理這一顯著特征使其勞動關系認定要突破勞動交換合同表征的局限,從僅有單一主體的勞動給付一側,參考平臺個體用工對勞動關系認定標準的解釋和解構,綜合評估作為核心內容的勞動管理程度。平臺企業和承包組織線上線下的綜合管理,使平臺三角用工中勞動關系呈現出從屬性程度和勞動形態的“雙重”非典型性特征,故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確認和責任承擔,還需以事實優先為原則,根據平臺企業和承包組織線上線下管理權限比重加以確定。

【關鍵詞】  平臺三角用工 勞動關系認定 勞動管理 用人單位責任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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