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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2019年第3期
發布日期:2019-03-25  來源:《法學》

目錄

法務時評

    新時代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發展與完善……陳衛東等
    “溝通”與“協商”是符合國情的備案審查方式……李松鋒

專論

    紀檢監察措施分類適用的法規范解讀……梁坤
    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謙抑性……張占江
    人力資源出資的利益衡量與制度設計……梁上上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成果專欄

    環境稅量益課稅原則的詮釋、證立與運行……葉金育
    “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的法律適用……胡東海

論文

    意思能力、行為能力與意思自治……常鵬翱
    明清司法經濟對民眾訴訟策略的影響——高昂訟費與健訟風氣之悖論的一個分析……尤陳俊
    “一帶一路”國際經濟法律制度的“契約性”特征……徐崇利
    內幕交易罪犯罪主體識別理論之檢討——以美國法為視角的分析……宋頤陽
    警察使用武器行為之正當性判斷……鄧君韜

法律實務

    前訴與后訴視角下的連帶保證人追償之訴……陳杭平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定性困惑及教義厘定……陳偉


新時代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內容摘要: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重大制度設計。經過多年的改革探索,人民監督員制度不斷發展完善,其科學性和公信力不斷提升,重大意義和實施成效多次得到中央認可。但是,隨著監察體制改革和“捕訴合一”內設機構調整的推行,時代背景發生改變,人民監督員制度在檢察工作中的運行面臨新的重大挑戰,需要我們明確改革方向,厘清改革思路,并針對當前功能定位模糊、監督范圍狹窄、制度機制不完備與監督過程虛化的問題,從理論和實務層面作出積極回應。

關鍵詞:人民監督員制度;監察體制改革;捕訴合一;外部監督;公民參與司法

作者:陳衛東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溝通”與“協商”是符合國情的備案審查方式

內容摘要:備案審查是中國特色的憲法法律監督制度,肩負著維護法制統一、保障政令暢通的制度使命。在制度發展過程中,我國的備案審查形成了以“溝通”“協商”為主的糾錯機制,通過審查機關、制定機關以及相關利益主體的反復“磨合”,尋求對規范性文件合法合理性的共識型判斷,進而予以糾正,而不是直接通過改變或撤銷的方式將被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予以否決。這種“共識型”糾錯模式體現了一黨領導下各部門分工合作的政治理念,有效緩解了制度設計中多元審查可能出現的分歧,在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同時,還有利于確保審查判斷的政治正確,符合當前中國的政治實踐,有效解決了違憲違法規范性文件的糾錯問題,是中國憲法性制度的特色與貢獻。

關鍵詞:備案審查;“溝通”;“協商”;憲法監督;地方經驗

作者:李松鋒[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紀檢監察措施分類適用的法規范解讀

內容摘要:對《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和《監察法》的規范分析表明,紀檢監察程序中授權的措施已經根據辦案階段、案件類型及特定程序要件而表現出明顯的分類適用的現象。從這些措施分類適用的基本邏輯來看,主要受到措施本身的強制屬性、公民基本權利可能遭受的侵犯及紀檢監察案件查辦的特殊性這3個方面因素的影響。訴諸深層次的法理,可以看出比例原則已經在紀檢監察程序規范建構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過,部分措施的分類適用特別是在必要性、均衡性方面仍然與比例原則的要求存在明顯的距離。完善紀檢監察措施的分類適用,基本的思路在于更為清晰地區分任意性措施和強制性措施,并且重點在于根據比例原則的法理而規范強制性措施的分類適用。

關鍵詞:紀檢;監察;強制性措施;分類適用;比例原則

作者:梁;坤[西南政法大學國家監察法治研究中心、刑事偵查學院]

 

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謙抑性

內容摘要:目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主要采用的是一種權利侵害式的侵權法思維或抽象的道德判斷,體現出公權力“家長式”的干預傾向,極大地損害了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自身的制度邏輯決定了作為一種對自由的限制其必須保持足夠的謙抑性,回歸其相對于市場調節的補充性和輔助性的應有地位。在理念上,將市場能夠解決的競爭沖突交給市場來解決,為技術創新和市場主體行為自由預留足夠的空間。在技術上,徹底摒棄權利侵害式的侵權法思維和抽象的道德判斷,在比例原則的分析框架下以競爭秩序為限,權衡各方基于競爭享有的利益,依此劃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限。

關鍵詞:不正當競爭;私法自治;謙抑性;比例原則;利益均衡

作者:張占江[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人力資源出資的利益衡量與制度設計

內容摘要:我國《公司法》禁止人力資源出資,但社會上要求允許人力資源出資的呼聲很高。人力資源出資不但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也符合人力資源出資人與其他股東的利益,而且不會損害公司和債權人。人力資源評估難題本質上是一個偽命題,股東之間約定的人力資源價格就是妥當的市場價格。人力資源履行中的移轉難題也是偽命題,其本質相當于分期繳納股款。雖然存在一定評估風險與履行風險,但可以通過股東補繳責任、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股份寄存與競業限制等加以控制,實現公司資本充實的目的。我國應該修改《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允許人力資源出資,甚至允許商譽等其他無形資產出資。

關鍵詞:人力資本;利益衡量;人力資源評估;人力資源履行

作者:梁上上[清華大學法學院]

 

環境稅量益課稅原則的詮釋、證立與運行

內容摘要:環境稅不以收入為主導目的,而以環境保護為根本使命,這一稅之本性造就了“歸責→應益”的環境稅二元機理,也導致了量能課稅原則在環境稅法場域的全面失靈。量益課稅原則考量、權衡由特定主體就受益承擔相當稅款的運作思路,不僅與環境稅立法目的高度契合,而且與環境稅制機理深度互通,既可涵蓋環境稅歸責面向,又可輻射應益層級,還能營造歸責和應益兩造機理的交互機制。得益于量益課稅原則,環境稅定性規范與定量規范已超越稅收要素理論,漸成體系化理論。與此同時,環境稅征管規范使得量益課稅原則不斷豐實和延展,更具開放性、包容性和普適性。故此,由量益課稅原則擔當環境稅法結構性原則,呼應財政性稅法中的量能課稅原則,既具有稅法理論上的必要性,又具有稅制機理上的可行性,還具有規則改進與實施上的操作性。秉持量益課稅原則,以客體、稅率和特別措施為內核的環境稅實體規范可期進階,以環保部門定位與權責配置為中心的環境稅征管規范有望改進。

關鍵詞:環境稅;量能課稅;量益課稅;歸責;應益

作者:葉金育[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的法律適用

內容摘要:在我國實在法的證明責任規范體系中,“誰主張誰舉證”屬于證明責任基本規則。為實現“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的法律適用,須闡明其規范內容,探求其具體適用形式。從法律關系視角,“誰主張誰舉證”規則借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1條得以澄清;從法律規范視角,該規則可獲得“規范說”的理論詮釋。“誰主張誰舉證”系框架性規則,在適用于特定民法制度時,應探求其具體適用形式,即從與該民法制度相關的民法規范中尋找權利產生規范和權利變動規范。“誰主張誰舉證”規則與請求權基礎理論具有諸多理論關聯,亦各有側重點。“誰主張誰舉證”規則具體化的關鍵在于,通過對民法規范的解釋識別其證明責任屬性,將其歸入權利產生規范或權利變動規范。在絕大部分情形,基于民法規范的證明責任屬性和實體屬性的關聯性,依文義解釋、歷史解釋和體系解釋等解釋方法,可有效識別民法規范的證明責任屬性。在例外情形,由于權利阻礙規范不存在民法教義學的理論基礎,可借助目的解釋消除民事證明責任分配的疑義。

關鍵詞:“誰主張誰舉證”規則;法律適用;規范類型;證明責任屬性

作者:胡東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意思能力、行為能力與意思自治

內容摘要:在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上,意思能力和行為能力各有分工,形成不同的意思自治模式。在通常情況下,意思能力為行為能力提供基礎,并被行為能力替代,需借助行為能力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此即“借殼型”意思自治。在特殊情形下,意思能力會與行為能力發生偏離,完全行為能力人會缺失意思能力,對此應根據意思能力的缺失狀態認定法律行為無效,此即“繞道型”意思自治。在特定情形下,行為能力欠缺人也會有意思能力,為了促進其心智健全和融入社會,應根據意思能力推定法律行為有效,此即“促進型”意思自治。這三種模式分別涉及不同的規范,它們共同構成從自然人適格角度判斷法律行為效力的規范體系。

關鍵詞:意思能力;行為能力;意思自治;法律行為效力;規范體系

作者:常鵬翱[北京大學法學院]

 

明清司法經濟對民眾訴訟策略的影響

——高昂訟費與健訟風氣之悖論的一個分析

內容摘要:明清史料中的一些記載聲稱,打官司所需的訴訟費用居高不下,但同時又有很多文獻則顯示,不少人到官府頻頻興訟,乃至于官員們認為當地存在健訟之風。明清時期的官員們將一些地方的詞訟繁多歸咎于訟師、衙蠹之挑唆的說法,并非全無道理,但這種套路化的話語模式并不足以解釋普遍的真實情形。由于明清時期并不存在法定的訴訟收費制度,百姓們打官司時面臨著由種種司法陋規乃至完全非法的勒索盤剝所構成的“高昂”訟費之現實威脅,但他們在整體上作為絕非缺乏經濟理性的行動者,也發展出并分享著一些能將這種沉重的經濟負擔降低至自己勉可承受的水平的應對策略,例如,由多人分攤訟費,又或者將官司只打到一半而非走完全部的司法程序。當時的人們并不都是將到官府告狀視為絕對不敢踏足的畏途,結果造成一些地方衙門的訟案數量頗為可觀。

關鍵詞:訴訟費用;陋規;健訟風氣;訟師;訴訟策略

作者:尤陳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一帶一路”國際經濟法律制度的“契約性”特征

內容摘要:“一帶一路”倡議是對國際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積極探索,其在法律層面的一大體現是,“一帶一路”國際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制度構成包容了更多的契約要素。申言之,確認沿線國家政策溝通成果的是一種具有高度契約性的國際經濟法律制度,而與沿線國家在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等具體領域開展合作相配適的則是具有契約傾向性的國際經濟法律制度。選取制度構成中的契約要素,可從制度創建的主體、內容和效力等多元視角全面揭示“一帶一路”國際經濟法律體系的特色。

關鍵詞:“一帶一路”;法律體系;法律制度;規則;契約

作者:徐崇利[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幕交易罪犯罪主體識別理論之檢討

——以美國法為視角的分析

內容摘要:我國現行法律肯定法人組織可以構成內幕交易罪,但在具體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如何就法人組織與法人組織中自然人所進行的內幕交易予以區分仍是難題。基于對成熟資本市場法域主要是美國證券立法、執法與判例的借鑒,有必要對內幕交易罪不同情形中受侵害客體予以細分,排除追究處于被害者地位法人組織刑事責任的理論可能性;在反欺詐理論基礎之上,綜合案件具體情況,將雇員內幕交易犯罪視為法人組織犯罪僅在法人作為證券市場獨立第三方時具有合理性。在證券發行方以及信息經手方內部雇員構成個人內幕交易罪的情境中,應從監督、管理機制失效的角度追究法人組織行政法律責任。

關鍵詞:法人犯罪;內幕交易罪;美國刑法;被害人視角;刑事責任

作者:宋頤陽[清華大學法學院]

 

警察使用武器行為之正當性判斷

內容摘要:暴力抗法襲警事件頻發導致警察傷亡形勢嚴峻,而實踐中警察用槍行為也常面臨合法性質疑。警察使用武器相關法規范亟待檢討,警察用槍行為面臨著比例原則、最大保護原則之間的兩難抉擇與雙重制約,其定位徘徊于正當防衛或依法履職的阻卻違法事由之間。警察法修訂背景下,應以依法履職時緊迫威脅生命原則為前提,確立警察使用武器時的情境化“判明”標準暨審查規則,同時完善強制力等級報告等相關配套警務機制。

關鍵詞:警察;使用武器;判明標準;規范執法;警務機制

作者:鄧君韜[西南交通大學公共管理與政法學院]

 

前訴與后訴視角下的連帶保證人追償之訴

內容摘要:債權人通過訴訟及取得勝訴判決的方式令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后者又不得不通過訴訟行使追償權,由此就面臨后訴(追償之訴)與前訴的關系問題。在實踐中,根據債權人的處分并附之以法院必要的職權調整,前訴可能形成三種訴訟主體結構,即保證人與債務人作為共同被告、保證人單獨作為被告、保證人作為被告且債務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這三種訴訟類型的客體(訴訟標的)構成有所區別,所形成的債權人勝訴判決對追償之訴也產生不同的效力。概言之,類型一中前訴判決對追償之訴不會產生消極既判力,但可能發生積極既判力客觀范圍的擴張;類型二中產生特有的“預決效”;類型三中產生理論上的“參加效”。由此,可通過訴訟與實體結合的方法論促進判決效力研究的深入化與體系化。

關鍵詞:連帶責任保證;追償權;既判力;預決效;參加效

作者:陳杭平[清華大學法學院]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定性困惑及教義厘定

內容摘要:現有刑法對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轉化規定較為簡單,加之聚眾斗毆轉化犯的理論認識仍然分歧眾多,因而具體適用中的定性爭議一直未曾中斷。聚眾斗毆轉化中的“致人重傷、死亡”對象并不以本方成員為限,致使無辜第三者傷亡時的責任主體及罪名選擇等問題仍需結合歸責原則予以澄清。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司法認定應當立足于轉化犯的內涵與條件限制,不能單純以擬制條款予以簡單對待,對“致人重傷、死亡”不同情形的責任歸屬及具體罪數需要細致剖析,合理化解司法適用中隨意擴張或者濫用轉化條款的現實弊端,真正回歸到類似條款定罪量刑教義適用的理性路徑上來。

關鍵詞:聚眾斗毆罪;轉化情形;致人重傷;致人死亡

作者:陳偉[西南政法大學]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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