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四十年與中國法治發展
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四十年:制度、理念與方向……劉曉紅/3
中國國際公法研究四十年:歷程、經驗與展望……黃瑤 林兆然/22
專論
“三權分置”中土地經營權債權定性的證成……單平基/37
公法責任視角下的土壤修復
——基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分析……鞏固/52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成果專欄
現代法律德性轉向及其中國啟示……杜宴林 胡烯/65
網絡市場規制的三種模式及其適用原理……宋亞輝/81
民法典編纂背景下勞動法與民法的立法關系
——以“類似勞動者型勞務提供人”的保護為切入點……戰東升/95
刑事從業禁止制度的合憲性調控……李蘭英 熊亞文/107
法務時評
科研管理政策改革釋放的法治信號解讀
——以《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為例……蔣悟真/120
論文
論援引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體……楊巍/130
“死因”在死亡結果歸責分配中的功能……蔣太珂/143
我國社會救助資金供給法制的完善
——基于財政政策的視角……詹國旗/153
論唐朝法律的開放性特征……王立民/165
法律實務
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特征與模型構建
——基于2 067例裁判的實證考察……章樺/178
注釋體例……/192
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四十年:制度、理念與方向
●劉曉紅[1]
【內容摘要】 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經歷了漫長而又曲折的歷程;仡欉^去,漸趨統一與走向獨立的立法模式轉變既反映了我國深入推進改革開放的時代要求,也順應了國際私法發展的歷史趨勢。而兼容并蓄、平衡協調的立法理念也在實現我國國際私法對域外經驗和域內實踐有機結合的同時,推動了我國國際私法理論與實踐的雙軌共進。面向未來,在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思想的指導下,中國國際私法更應乘勢而為、穩中求進,在立足我國國情的基礎上謀求新的發展。因此,制定一部立足中國、面向世界、獨立成典的國際私法典是我國國際私法立法的應然方向和崇高目標。
【關鍵詞】 改革開放四十年 國際私法立法 立法模式 立法理念 國際私法典
中國國際公法研究四十年:歷程、經驗與展望
●黃 瑤 林兆然[2]
【內容摘要】 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國際公法學從蹣跚起步到茁壯成長,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在幾代國際法學者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國國際公法學呈現出專業化、多元化和國際化的良好態勢,研究的廣度和深度前所未有,學術的國際影響力日趨明顯。與此同時,國際公法研究現存的主體性、實踐性、體系性、原創性、批判性的不足,應引起學界和學者們的重視。進入新時代,中國國際法學者應對新問題、新挑戰做出新回應和新貢獻。
【關鍵詞】 改革開放 國際公法 國際公法學 國際法基本理論
“三權分置”中土地經營權債權定性的證成
●單平基[3]
【內容摘要】 農地“三權分置”新型權利體系的構建亟需對土地經營權作出準確定性。將土地經營權定性為用益物權不符合私權生成邏輯,過多相互齟齬的他物權設置將導致土地所有權的虛置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虛化,且與保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系長久穩定不變的方針不符。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由出租、轉包、入股等流轉形式分離出的土地經營權具有債權屬性;互換、轉讓等流轉形式只引發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的變更,無法分離出新的土地經營權。在“三權分置”之下,應將土地經營權納入債權范疇,采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自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用益物權)—土地經營權(債權)”的權利結構,既符合土地經營權的生成邏輯,防止土地集體所有權的虛置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虛化,具有節約制度變更成本的優勢,也可穩定土地經營權人的經營預期,達致中央提出的實現現代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目的。
【關鍵詞】 “三權分置” 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經營權 債權
公法責任視角下的土壤修復
——基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分析
●鞏 固[4]
【內容摘要】 創設土壤修復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突出亮點,但立法者對責任屬性認識上的偏差導致了相關規定的混亂。基于土壤修復的“公共責任”“法定責任”和“執法責任”等特性,其理應屬于公法責任,而非私法責任。雖然《土壤污染防治法》大體上是從公法責任角度進行制度構建的,最終版本較草案有了明顯突破與進步,但不足仍存,需要通過法律解釋和相關立法予以補充和完善。
【關鍵詞】 土壤修復 法律性質 公法責任 私法責任
現代法律德性轉向及其中國啟示
●杜宴林 胡 烯[5]
【內容摘要】 20世紀整個美國法學各流派發展的基本歷程,持續至今,根本無從達成妥協與共識,并給司法實踐帶來不少亂象和誤解。索倫等人為此作了法理學研究范式的新嘗試,以德性概念為支點,整合各自的理論優勢,形成了一系列的富有時代意義的理論主張,開拓和豐富了人們的法治視野,也正式宣告了現代法律理論的德性轉向。作為超越性的法律理論,這種轉向必須在三個不同層面上令人信服:德性是怎樣為法律提供了合適的道德規范性基礎?也就是需要考察法律與生俱來的增進人類繁榮的德性目的和功用;法官的品行在法律推理和決策中的角色;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律師以及其他服從法律的人們,該如何從事法律工作才可以被認為是一個德性生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官的德性的確對司法裁判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F代法律正在進行著的德性轉向,無疑既是學術思潮發展的必然,也是因應現代法律規范倫理反思和自覺的該當反應。走揚棄、超越之現代規范性法律理論的德性轉向的道路。這極有可能“事關人民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最終也必然事關“良法善治”理想愿景的真正實現。
【關鍵詞】 法律規范倫理 德性轉向 德性裁判 邏輯
網絡市場規制的三種模式及其適用原理
●宋亞輝[6]
【內容摘要】 若以線下市場規制體制作為參照系,中國現行法上的網絡市場規制體制總體上呈現出準用模式、改良模式和重建模式三種模式。這三種模式的功過得失不可一概而論,任何評價皆須立足具體規制對象,并結合規制法的基本原理展開。以問題為導向的市場規制法終究是以解決市場失靈問題作為規制目標。為確保對策與問題的適應性,網絡市場的規制體制必須與規制對象相匹配。囿于路徑依賴,準用模式和改良模式在實踐中的運用極為普遍,前者直接照搬線下市場規制體制應對線上問題,后者通過線下市場規制體制的微觀改造應對網絡市場的特殊需要。在功能上,改良模式雖有助于緩解機械照搬的教條主義之弊,但在線上與線下市場發生結構性變化的領域,受制于既定格局的縫補之作,也許只會導致規則本身的復雜化,而整體上的規制效果可能因遭遇瓶頸而停滯不前,此時有必要超越既定格局進行制度重建,重建方案的設計應遵循對策與問題相匹配的規制原理。
【關鍵詞】 線上市場 線下市場 規制體制 匹配性
民法典編纂背景下勞動法與民法的立法關系
——以“類似勞動者型勞務提供人”的保護為切入點
●戰東升[7]
【內容摘要】 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如何正確處理民法與勞動法的關系,已成為現階段亟待明晰的重大疑難問題。“類似勞動者型勞務提供人”保護法律調整模式的選擇,一方面揭示了在勞動法適用范圍較窄的情況下雇傭合同在“類似勞動者型勞務提供人”保護中的價值,明確了將雇傭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民法與勞動法立法關系的實質,即在將雇傭合同有名化的前提下,如何理解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并結合現實國情選擇恰當的立法模式。對此,可從法律調整對象具有一致性的角度來確立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在“同質說”的基礎上分析存在的立法模式,并基于現實國情作出“兩步走”的選擇。也就是說,在現階段采取分別調整模式,將雇傭合同有名化,同時逐步擴大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在未來條件成熟時采取勞動法統一調整模式,由勞動法統一調整。
【關鍵詞】 民法典 雇傭合同 勞動合同 類似勞動者型勞務提供人
刑事從業禁止制度的合憲性調控
●李蘭英 熊亞文[8]
【內容摘要】 刑法上的從業禁止制度實際上存在兩個基本面向:一是就其在刑事制裁體系中的定位而言,屬于保安處分措施;二是就其所涉公民基本權利的領域而言,屬于限制職業自由權措施。因此,從業禁止之適用不僅應受保安處分的比例原則限制,而且還需同時接受職業自由權限制的“三階理論”審查。其中,比例原則為從業禁止的合憲性調控提供了一個嚴密的分析框架,而“三階理論”則在此基礎上提供了一個類型化的審查基準。將前者的分析框架與后者的審查基準相結合,便可對從業禁止之適用條件分別予以合憲性限縮。只有依次通過“偏嚴格審查基準”下的適當性、必要性與相當性原則檢驗,從業禁止之適用方為合法且正當。
【關鍵詞】 從業禁止 保安處分 職業自由權 比例原則 “三階理論”
科研管理政策改革釋放的法治信號解讀
——以《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為例
●蔣悟真[9]
【內容摘要】 尊重科研人員的科研自主權和提升科研績效一直是近年來我國科研管理政策改革的重要內容。2018年7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是科研治理變革的重要舉措。細研該政策文件可以發現,政策改革走向與規則設計背后蘊含并釋放出相關法治理念和精神信號,即以信任為前提的科研協作關系的建構,以契約為基礎的科研權利運行機制的拓補,以及以理性為品質的科研績效評價體系的打造等。解讀這些法治信號并挖掘和提煉其中的法治元素,可以讓我們預見未來科研管理政策的法治化轉向趨勢。
【關鍵詞】 科研管理政策 法治信號 科研信任 科研契約 績效評價
論援引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體
●楊 巍[10]
【內容摘要】 域外立法對援引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體持不同程度的開放態度,均未將其限定為義務人本人。在我國現行法框架下,對其他普通債權人、保證人、連帶債務人、物上保證人、代位權關系中的債權人、以存在預告登記的不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人等利害關系人應依據其與時效利益的關聯程度、相關規則的兼容性等因素確定能否成為援引主體。職權禁用規則對援引主體的確定無實際意義,但對于法院受理案件和釋明規則的適用仍具有獨立的規范意義。
【關鍵詞】 訴訟時效 抗辯權 援引主體 利害關系人 職權禁用規則
“死因”在死亡結果歸責分配中的功能
● 蔣太珂[11]
【內容摘要】 在涉及對惹起死亡結果行為的犯罪既遂評價時,傳統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和司法實踐隱含著“死因”同一性的歸責標準。從危險確證的角度證成“死因”作為歸責標準的觀點,不但忽視了歸責評價是由復數原理所主導的事實而且也忽視了“死因”對歸因認定的意義。“死因”概念在死亡結果歸責分配中應具有雙重功能。在“歸因”層面,“死因”是認定因果流程中斷和疑罪從無的重要標準;在歸責層面,僅由單一行為造成“死因”時,應結合是否存在結果回避可能性,確定由誰對死亡結果負責;在復數行為惹起“死因”的情形,應結合法益狀態是否惡化的標準,決定由誰對結果負責。
【關鍵詞】 死因 風險確證 結果回避可能性 法益狀態惡化
我國社會救助資金供給法制的完善
——基于財政政策的視角
●詹國旗[12]
【內容摘要】 財政是社會救助資金給付的根本保障,財政政策與社會救助資金供給法制間存在耦合性,其直接影響著我國社會救助資金給付制度的建構和完善。受層級制政府結構與分稅制的影響,當前我國社會救助資金供給結構出現了事權與支出責任配置的錯位,導致了社會救助資金供給存在結構性信息不對稱、地方政府不當競爭以及地方社會救助財政收益權不足等問題。完善我國社會救助資金供給法制應該基于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對等原則,合理配置各級政府社會救助資金供給責任,規范轉移支付機制,強化地方財政自主性以擴大救助資金供給來源,在保證社會救助資金合理供給的同時實現對公民社會救助權的保障。
【關鍵詞】 財政政策 社會救助立法 耦合性 社會救助資金供給
論唐朝法律的開放性特征
●王立民[13]
【內容摘要】 唐朝法律的開放性相對于法律的封閉性而言,是指在唐朝開放的背景下,唐朝法律處在一種非封閉狀態,且具有開放的屬性。唐朝的唐律、令、格、式和詔令中都具有開放性內容,都著力于解決因開放而出現的種種社會問題。唐朝還移植了外國的法律,外國特別是一些東亞國家也移植過唐朝的法律。唐朝的法律具有開放性由唐朝的社會開放性所決定。唐朝的經濟、文化等都具有開放性,而且都需要法律來規制、支持。唐朝的開放性法律在中國古代法制史上還起著承前啟后的作用。它傳承了唐朝以前法律中的一些開放性成分,也對唐朝以后封建朝代的開放性立法產生了影響。中國古代在較長時期內,法律中都有開放性因素,不能簡單地認為中國傳統法律是一種封閉、不具開放性的法律。
【關鍵詞】 唐律令格式 唐詔令 開放性法律 中國傳統法文化 社會開放
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特征與模型構建
——基于2 067例裁判的實證考察
●章 樺[14]
【內容摘要】 通過對全國25個省市自治區2 067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裁判進行實證研究發現,在我國對食品犯罪從嚴的刑事政策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基本犯罪量刑,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從輕的傾向。結合刑法學與統計學理論,觀察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刑期、罰金數額、緩刑適用等刑罰的基本特征;考察了基于所屬地區、性別、年齡、犯罪持續時間、犯罪人數、行為方式、銷售金額等不同因素在量刑上的差異及對量刑的影響,發現了當前我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上存在的諸多問題;通過理性分析,探索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罰金數額、緩刑適用的基礎模型及適應從嚴刑事政策的修正模型,以期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理論繁榮提供經驗基礎,為司法人員提供量刑參考。
【關鍵詞】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有期徒刑 緩刑 罰金數額 量刑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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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單位:上海政法學院。
[2] 作者單位:中山大學法學院。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南海斷續線的法理與歷史依據研究”(14ZDB165)的階段性成果。
[3] 作者單位:東南大學法學院、吉林大學財產法研究中心。本文系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的研究成果,并受江蘇高!扒嗨{工程”優秀青年骨干教師培養計劃、東南大學“優秀青年教師教學科研資助計劃”資助。
[4] 作者單位: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本文系中國法學會2017年度部級法學研究課題“綠色原則在民法分則中的制度化研究”(編號:CLS(2017)C57)、國家社科基金重大專項課題“新時代生態環境監管體制的法治創新研究(編號:18VSJ039)的階段性成果,同時受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專項資助。
[5] 作者單位: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專項項目(17VHJ007)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現實問題研究”(2015MZD042)、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鄉土社會的變遷與基層司法創新機制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6] 作者單位:南京大學法學院、南京大學中德法學研究所。本文受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民生視野下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化”(14ZDC028)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公共風險管控的公私法合作機制研究”(15CFX020)資助。
[7]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勞動法與民法典關系研究”(16CFX063)的階段性成果。
[8]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法學院。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網絡金融犯罪的綜合治理研究”(項目批準號:17ZDA148)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9] 作者單位: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部門法理學視閾中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18BFX142)的階段性成果,并受到華南理工大學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項目的支持。
[10]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本文系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教技函〔2013〕26號)和中國法學會2017年度部級課題“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銜接及體系化研究”(CLS 〔2017〕D73)的階段性成果。
[11]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
[12] 作者單位:廣東金融學院法學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項目“社會救助供給績效的法治保障”(17YJC820065)的階段性成果。
[13]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本文系作者主持的上海市哲學社科規劃課題“中國法制史研究70年”(編號:2017BHB013)的階段性成果。
[14]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