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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2018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18-04-23  來源:《法學》

論著作權法對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護

——作為鄰接權的數據處理者權之證立

●陶 乾[1]

【內容摘要】 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是人工智能程序在人類參與度極低的情況下基于數據和算法通過自主學習和建模所自動生成的內容,并非人類以人工智能為工具進行的個性化表達。如果認定其為作品會違背傳統的著作權法理論。然而,為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提供一定程度的著作權法保護具有必要性。鑒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護價值與鄰接權制度的價值相契合,可將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為廣義上的鄰接權之客體。在我國《著作權法》上設立一項由產生數據的程序或設備的使用權人享有的對數據成果的“數據處理者權”,不僅能夠破解目前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法律保護困境,而且可以為解決大數據時代有關數據權屬及利用的法律問題提供思路。

【關鍵詞】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 鄰接權 數據成果 數據處理者權

 

自動駕駛汽車的交通事故侵權責任

●鄭志峰[2]

【內容摘要】 伴隨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自動駕駛時代正在到來。一方面,自動駕駛技術能夠大幅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緩解交通擁堵、增強人們的移動性、提升時間利用效率,具有極大的社會價值;另一方面,自動駕駛汽車并非絕對安全,由此引發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承擔的難題。在自動駕駛取代人工駕駛后,以人類駕駛者駕駛行為為中心構建的現行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制度難以繼續適用,亟待更新責任規則。在兼顧鼓勵技術革新與救濟受害人的原則下,應積極利用“黑匣子”等技術判別事故發生時汽車究竟是處于人工駕駛模式還是處于自動駕駛模式,以便合理地界定各方責任。對于自動駕駛模式下發生的交通事故侵權,無論是從自動駕駛汽車運行原理考察,還是從侵權法的救濟與預防目標來看,抑或從自動駕駛產業的自身發展狀況出發,均應由制造商一方承擔產品責任。同時,為及時高效地救濟受害人,助力自動駕駛產業的發展與繁榮,還應充分發揮責任保險制度的作用。

【關鍵詞】 自動駕駛汽車 交通事故侵權責任 產品責任 責任保險 

 

國際法的存在與遵守義務的根據

——作為探究刑法制定根據的一點成果

●[日]西原春夫 文 王昭武 譯[3]

【內容摘要】 與刑法相同,國際法也面臨著“為什么需要國際法”這一根本性問題。刑法與刑罰的最深層次的存在根據是人“對所有的欲求”,由于國內法與國際法的本質區別在于適用對象的不同,因而這一理念可以同樣適用于以“主權國家”為適用對象的國際法。亦即,國際法的存在根據是“各個主權國家對利益保護的欲求”。在即將到來的人工智能時代,我們可以以該理論為基礎在東亞確立新的國際法秩序,并嘗試以中國的思想為中心,創建能夠替代“西洋近代”價值觀的新的世界觀。

【關鍵詞】 法治 依法治國 人的欲求 刑法的存在根據 國際法秩序 人工智能

 

刑法教義學視野下法益原則的畛域

●高 巍[4]

【內容摘要】 法益原則有批判立法的功能,也有指導構成要件解釋的功能。在刑法教義學領域,法益原則不能推導出抽象危險為抽象危險犯的構成要件要素,因為法益原則缺乏構成要件要素的體系性定位,也不能依據不成文構成要素理論提供支撐,更不能基于個案正義破壞法的安定性。在違法判斷階段,法益原則缺乏成為違法阻卻事由的體系定位,且不能借助法益原則擴張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的范圍。因此,刑法教義學領域中的法益原則應當以方法論上的法益概念為基礎,通過對具體案件的構成要件要素進行合目的性的解釋,以實現指導構成要件解釋的功能。具體到抽象危險犯中,法益原則可以通過對不同侵害法益類型的厘定和識別,實現對抽象危險犯的既有構成要件要素進行合目的性的解釋的機能。

【關鍵詞】 法益原則 刑法教義學 抽象危險犯 構成要件要素

 

行政處罰應當設置“從重情節”

●張淑芳[5]

【內容提要】 我國行政處罰法設立了行政處罰的“從輕情節”而未設立“從重情節”。無論從輕還是從重情節,都是行政主體對行政處罰的合理運用,不能將行政處罰的從重情節與行政權行使的不當性等同起來。未設置從重情節往往導致執法和審判難以把握處罰尺度。在立法已設置“從輕情節”的情形下,再設置“從重情節”能使立法更加規范,使處罰適用周延,使處罰制度均衡,使處罰操作科學。

【關鍵詞】 行政處罰 從輕情節 從重情節

 

我國“網約工”的勞動關系認定及權益保護

●王全興 王 茜[6]

【內容摘要】 面對“互聯網+”和平臺經濟給勞動法理論帶來的挑戰,仍有必要并且能夠從勞動力與生產資料(勞動條件)相結合的本質來認識和判斷“網約工”的勞動用工形式。較之于西方國家在福特制轉向后福特制背景下所形成的勞動法保護手段分層分類配置而保護范圍不斷擴寬的模式,我國現階段“網約工”勞動關系認定問題陷入困境的關鍵性原因在于勞動法現行保護模式的不足,即保護手段缺少分層分類且保護范圍偏窄。基于人格從屬性到組織從屬性再到經濟從屬性的內涵演變和外延擴寬思路,反思我國勞動關系認定的實踐,并受境外勞動者保護的三元框架和采用多元且可選擇的指標系列認定勞動關系的啟示,我們需要從應然立法設計與當前現實應對兩個維度來解決“網約工”權益保護問題。應然立法設計的任務在于,按照非典型勞動關系、準從屬性獨立勞動、獨立勞動的分類,針對“網約工”的特殊需求,構建由勞動法、民法和社會保險法所組合的法律保護體系。當前的現實應對重點是,適度從寬認定勞動關系且謹慎選擇保護手段,強化平臺企業的責任,并創新工會組織形式和工作機制。

【關鍵詞】 網約工 勞動用工形式 勞動關系 權益保護 勞動法

 

《周禮》所確立的訴訟程序考論

●程政舉[7]

【內容摘要】 《周禮》將獄訟案件分為刑罪案件和非刑罪案件兩種。刑罪案件在聽審程序上原則上實行兩審制。刑罪案件一般由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初審,在查清事實、厘情罪名后在法定期間內將案卷材料、囚證等送交司寇,司寇在朝士的主持下在群士、群吏等官吏的參與下集體討論議決;重大的刑罪案件在判決作出前,還需征詢群臣、群吏和萬民的意見。小的刑罪案件由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專決,當事人不服鄉士、遂士、縣士、訝士專決的案件可在一定期間內向司寇乞鞫。非刑罪案件的訴訟程序具有聽審主體多元、訴訟程序的非程式性和一審制等特點。

【關鍵詞】 《周禮》 訴訟程序 刑罪程序 非刑罪程序

 

論公共管制權

——構成社會法核心范疇的新型國家權力

●錢葉芳[8]

【內容摘要】 現代國家干預從立法權干預開始,隨后發展為管制權干預,并從微觀規制演化至宏觀調節。公共管制權具有歷史的動態的正當性,并獲得了多學科的理論支撐。公共管制權的演變打破了傳統公法與私法的二元法律結構,構成了第三法域社會法的核心范疇,并使得私法社會化、公法社會化與社會法之間的界分成為可能。國家經濟社會職能不能以政治職能的方式去執行,這是中外歷史給出的經驗和教訓。我國將管制經濟社會的法律一并交與政治行政系統執行,行政管理權與公共管制權不分,或許是迄今體制改革效果不彰的根本原因。法學界應當拋棄地盤意識,深入三元法律結構理論的研究,推動國家的職能分離從而真正實現國家活動的法治化。

【關鍵詞】 公共管制權 新型國家權力 第三法域 獨立管制機構 國家職能分離

 

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的類型化方案

●方 樂[9]

【內容摘要】 “差異化”既是各級各地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基本特征,也是審判委員會制度在實踐運行中所整體呈現出的現實狀態。這雖然反映出不同的法院對于審判委員會制度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但這并非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所需解決的關鍵問題。因各個法院內部利益訴求的矛盾沖突所導致的審判委員會制度運行的不確定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法院審判權內部運行秩序混亂,才是審判委員會制度實踐所展示的最大風險。審判委員會制度運行的問題并不是每個法院之間存在差異,而在于一個法院內存有明顯的差異。要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的制度功能,就必須要忽視這種整體上的差異性,轉而通過建構類型性的、差異化制度和機制來消除審判權運行的不確定性,通過“差異差異化”的方式來使得制度運行得以規范化。

【關鍵詞】 審判委員會 制度角色 差異化 類型化 司法改革

 

三重場域下中國基層法官離職類型探討

●徐 清[10]

【內容摘要】 通過對基層法官為何離職這一組織現象的層層剖析,勾勒出當下中國基層法官日常生活中身處的三重場域及其生存狀況。受到權力場域和社會場域的交互影響,司法場域中的基層法官只能擁有“有限”的司法判斷權,既需要面對來自權力場域中的日常政治,又需要考慮并解決深嵌于社會場域中的各種人情世故,陷于法律人、公務員和社會人三種身份的定位混亂。相關調研分析表明,權力場域主導下的基層法官在行動中分別表現出了三種不同的角色和離職類型,分別是權力持有型法官的高原型離職、權力依附型法官的瓶頸型離職以及通常不會選擇離職的權力邊緣型法官。

【關鍵詞】 法官 法官離職 法官角色 場域 基層法院

 

我國商事登記豁免制度的構建

●肖海軍[11]

【內容摘要】 我國的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應當從總體制度模式入手,改現行嚴格強制登記主義為強制登記主義與任意登記主義相結合,即在整體上將具規模、持續、穩定的營業(包括新型業態的營業)納入法定商事登記范圍的同時,將小規模、不持續、不穩定的民間營業之商事登記選擇權交由營業當事人自主決定,由其根據自己的營業意愿與預期目標在進行利益權衡后作出自由選擇。因此,我國未來統一商事登記制度的構建應在總體延續并堅持強制登記主義及制度的前提下,適度引入任意登記主義及制度,創設商事登記豁免制度。

【關鍵詞】 商事登記 營業自由 強制登記主義 豁免登記 小規模商人

 

資管產品增值稅的納稅人之辨

——兼論增值稅的形式主義

●湯潔茵[12]

【內容摘要】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全面完成后,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了資管產品業務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管理人為納稅人。作為稅負轉嫁的間接稅,增值稅在確定納稅人資格時并不必如所得稅那般須以實際受益人作為納稅人。盡管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資管資產的管理和處分,但將管理人作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會導致抵扣鏈條的斷裂,增加各當事人的增值稅負擔,在根本上有違增值稅的中性要求。其實,對資管產品項目而言,其下財產具有集合性與獨立性,項目投資活動具有存續性和盈利性,已具備增值稅納稅人之主體資格,應當以資管產品項目本身作為獨立的納稅人,管理人應僅為其代表機構,以項目的名義履行納稅義務。

【關鍵詞】 資管產品 信托 增值稅 間接稅 納稅人

 

論比特幣的法律屬性

——從HashFast管理人訴Marc Lowe案談起

●趙 磊[13]

【內容摘要】 貨幣起源于物物交換,經濟發展、相關科學技術創新對貨幣形式的變化起著決定性作用。貨幣形式不是誰的主觀選擇,而是在科學技術、經濟發展水平影響下適應其所處時代交易方式的客觀結果。貨幣形式的總體發展趨勢是“脫實向虛”,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出現是大數據時代交易形式變革的必然結果。私人貨幣只在具有“貨幣認同”的群體內或者當事人之間,可以等同于法定貨幣,進而依照貨幣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當事人之間對私人貨幣不存在“貨幣認同”,則可視其為一種無形資產,按照財產法規則處理。在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信息以及當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的前提下,比特幣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屬于私法上的自我責任范疇。

【關鍵詞】 比特幣 屬性 財產 貨幣認同

 

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的類型化思考

●楊彩霞[14]

【內容摘要】 在當前網絡犯罪的高壓態勢之下,基于利益平衡觀念部分強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刑事法義務逐漸成為各國發展的趨勢。然而即便我國刑法作了共犯正犯化的突破規定,司法實踐仍陷入爭議不絕和乏例可陳的困局。其根源在于立法、理論和實踐缺少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類型關注,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這一基礎又缺乏普通認同定義的概念,應當由試圖確切定義轉向現象描述,在對其做廣義理解的基礎上,借鑒國外有關做法,宜以服務類型標準為主,輔之以服務對象與服務方式標準,將其區分為“為自己信息提供服務者”和“為他人信息提供服務者”,其中后者又包括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網絡信息定位服務提供者、網絡存儲服務提供者和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由于不同類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信息的管控能力以及與違法網絡用戶的緊密程度不同,在維護網絡秩序中所可能發揮的作用亦不同,因此應構建一套類型齊全、結構合理、輕重有序的義務體系,進而在明確各自義務范圍的基礎上明晰其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模式與邊界。

【關鍵詞】 類型化思維 網絡服務提供者 監管能力 義務設定 技術中立 責任模式

 

監督過失型瀆職犯罪的因果關系判斷

●易益典[15]

【內容摘要】 監督過失型瀆職犯罪最重要的特點是有他人的行為介入和主要以不作為為表現形式,其因果關系體現為間接形態,認識上常常出現一些誤區。這些誤區集中表現為把犯罪因果關系和行為人的認識能力聯系在一起,夸大因果關系在犯罪體系中的地位,停留在簡單決定論的因果關系認識上。置于監督過失理論框架下,強調間接因果關系是監督過失型瀆職犯罪的因果關系基礎,采用形式符合性、充分關聯性和中斷性認定方法,是判斷監督過失型瀆職犯罪因果關系成立與否的基本路徑。

【關鍵詞】 監督過失型瀆職 因果關系 認識誤區 判斷路徑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破產處置

●劉 冰[16]

【內容摘要】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是一種復合型權利,兼具社會性和財產性雙重價值,在破產中處置土地經營權的財產價值,常常受到社會性價值的掣肘,致使土地經營權的社會性價值與破產法的立法宗旨之間形成沖突。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趨勢不可阻擋,以農業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為經營主體,引導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出資的過程中,應當尊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市場經營充滿風險,當其經營陷入危機引入破產制度解決債務問題時,需要妥善處置土地經營權社會性價值與破產法立法宗旨的矛盾。建議給予以土地經營權出資的農民附條件的優先權和選擇權,優先權和選擇權的設置是有償且自愿的,在農民遭遇投資失敗導致失去土地時,可以行使優先權或選擇權重新購回土地。

【關鍵詞】 農村承包土地 經營權 破產處置 雙重價值



[1]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本文獲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下知識產權公共領域問題研究”(項目批準號:17ZDA139)資助。

[2]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本文為2017年司法部青年項目“自動駕駛汽車的私法挑戰與應對研究”(17SFB3031)、2017年中國法學會青年調研項目“人工智能的民法挑戰與應對研究”(CLS(2017)Y02)、2017年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青年學者研究項目“新型數人侵權責任形態研究”(2017MFXH009)以及2017年西南政法大學校級青年教師科研創新團隊項目“民法典編纂背景下《侵權責任法》的修訂研究”(2017XZCXTD-04)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3] 作者單位:日本早稻田大學;譯者單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本文系日本早稻田大學名譽教授、原校長西原春夫先生2018年3月4日在華東政法大學的演講全文。本譯文系“江蘇高校優勢學科建設工程資助項目(PAPD)”的成果之一。

[4] 作者單位:云南大學法學院。

[5] 作者單位:上海財經大學。

[6] 作者單位: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本文系2015年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創新中國特色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研究”(批準號:ZDA049)的階段性成果。

[7] 作者單位:河南財經政政法大學。本論文是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先秦訴訟制度》(項目編號:13BFX022)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8] 作者單位: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公共勞動管制法律問題的系統化研究”(15YJA820023)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創新中國特色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研究”(15ZDA049)的成果之一。

[9] 作者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江蘇省教育廳校外研究基地司法現代化研究中心研究人員。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7BFX048)的階段性成果;本文的寫作也得到江蘇高校優勢學科建設工程資助項目(PAPD)的經費支持。

[10] 作者單位: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本文系“2011計劃”國家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成果。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邊疆司法治理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11] 作者單位:湖南大學法學院。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統一化改革研究”(項目編號:11BFX036)的研究成果。

[12]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社會變遷中財稅法規范生成機制研究”(項目編號:16BFX132)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13]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互聯網+’條件下城鄉流通一體化模式創新研究”(16BJY123)的階段性成果。

[14] 作者單位:華中師范大學。本文為中國法學會2016年部級課題“網絡空間的共同犯罪研究”〔 CLS(2016)C1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項目“網絡共犯行為刑法規制的邊界與路徑研究”(CCNU16A06011)的階段性成果。

[15]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監督過失理論在瀆職犯罪中的適用研究”(15BFX087)階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16] 作者單位: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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