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治與改革的關系及改革頂層設計 陳金釗
【摘要】 法治與改革是當今中國社會發展的兩大主題,在法治與改革關系中籌劃改革發展的頂層設計,是對“任何改革都必須于法有據”的歷史及現實意義的解讀。在全面開啟法治中國建設、推進深化改革之際,法治與改革在思維傾向上的矛盾依然沒有得到解決,人們對改革與法治關系的重要性認識也不到位,既不能在改革與法治統一中敘說法治,也不能僅在兩者的對立中談論改革。無論社會轉型、社會改革,還是社會發展的頂層設計,都要準確定位法治與改革的關系。同時,中國的現實情況又決定了無論是改革還是法治,都難以單獨地進行下去。我們需要分清兩者的對立,更主要的是找到兩者的聯結點,共同促進法治中國目標的實現。也只有堅持法治中國的目標并不斷改革才能有社會轉型的成功。
【關鍵詞】 改革; 法治; 修法; 立法; 頂層設計;
2. 全面有效實施憲法須加快基本權利立法 魏治勛
【摘要】 中國公民基本權利保障采用“抽象的基本權利”模式,意味著憲法基本權利規范對行政和司法機關沒有直接適用性,其具體化依賴于立法。中國權利立法存在著選擇性作為和消極作為以及對國際人權公約態度不夠積極等問題,導致諸多公民基本權利被懸置和虛化。在建設“法治中國”的背景下,公民權利的落實和增長成為其必然內涵,立法機關對基本權利立法負有不可推卸的積極義務,沒有任何理由推諉和延宕。基本權利立法應實現從偏重秩序追求向權利保障,從選擇性作為和消極作為向全面積極作為的轉向,通過多方面的立法舉措,盡快為法治國家建設奠立良善的法規范體系基礎。
【關鍵詞】 憲法實施; 基本權利立法; 抽象權利; 積極義務; 立法轉向;
3. 認真對待“稀土案”評審團報告的不同意見 胡加祥
【摘要】 從“原材料案”到“稀土案”,中國在WTO有關出口限制措施的爭端解決中都以失敗告終。GATT的一般例外條款能否適用于《加入議定書》第11.3段,爭議各方對此莫衷一是,WTO規則亦無明確規定。“原材料案”評審團和上訴機構報告對此持否定態度,“稀土案”評審團所作的結論雖與之相似,但“稀土案”評審團報告又以罕見的方式詳細記錄了其中一位評審團成員就《加入議定書》第11.3段與GATT第20條之間的關系所持的不同意見。由于《加入議定書》文本的諸多紕漏以及其附件6的限制,中國在出口限制措施方面爭辯的空間已經越來越小。“稀土案”這位評審團成員的意見對于正在苦苦找尋維權之路的中國是一個重要的啟示,值得研究。
【關鍵詞】 稀土案; 評審團報告; 不同意見; 加入議定書; GATT一般例外條款;
4. 法學視角下的浦東綜改:經驗、困局及其破解 孟強
【摘要】 在當前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進入深水區之后,改革中的核心問題往往體現為法律上的某種限制和障礙,改革的困局逐漸形成,亟需破解。在法治中國的背景下,改革的先行先試必須有法可依、依法進行,尋求用法治鞏固改革成果之道;轉變政府職能、形成有效監管必須打破部門條塊分割、壟斷執法權限的局面,構建“大市場、大監管”的新型綜合監管執法體系;強化市場監管、培育市場誠信必須由國務院推動構建全國性征信系統。
【關鍵詞】 綜合配套改革; 先行先試; 立法權; 綜合監管執法; 征信系統;
5. 規范性文件在《行政訴訟法》修改中的定位 周漢華
【摘要】 規范性文件在訴訟程序中有兩個不同面向:一是裁判者必須在眾多的規范性文件中選擇適用與本案最為關聯的法律規范;它是司法過程的本質要求,無涉政體形態。二是規范性文件如果違反上位法,法律如果違反憲法,會產生對規范性文件合憲性、合法性的審查要求;由于政體差異,各國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均不相同。如果不嚴格界定兩個不同面向,不論是理論研究還是法律修改,都必然混淆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
【關鍵詞】 《行政訴訟法》; 規范選擇適用; 規范性文件; 規范合法性審查;
6. 國際稅收自動信息交換法律制度的新發展 崔曉靜;熊昕
【摘要】 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作為打擊國際逃避稅重要手段之一的國際稅收自動信息交換引起了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的高度關注。以美國、歐盟、瑞士為代表的發達經濟體相繼開展了自動信息交換的實踐,先后確定了多種不同的合規標準。然而,這種“碎片化”的合規標準加重了跨國金融機構的負擔,限制了發展中國家的參與,造成了合規局面的混亂,根本無法在全球范圍內推廣適用,因此,建立統一的多邊自動信息交換制度成為大勢所趨。2013年8月27日,我國正式簽署加入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20國集團圣彼得堡峰會也將自動信息交換確定為國際稅收透明度的新標準。在此國際環境和國內背景下,我國亟需完善自動信息交換的國內立法,為日后進一步參與國際稅收自動信息交換掃除障礙。
【關鍵詞】 自動信息交換; 合規法案; 利息稅指令; 多邊機制;
7. 識別制度的獨立及識別方法理論的探索 任際;曹薺
【摘要】 傳統國際私法理論將識別僅作為沖突規范或準據法中的一個附帶制度,內容過于狹窄。在現代與當代,識別對于法律適用或法律選擇已具有直接意義,可成為判斷國際私法案件的一種基本的和通用的制度存在形式。因此,有必要將識別從國際私法沖突規范與準據法等制度內容中獨立出來,成為與其他國際私法制度并行的一項基本制度。如此,國際私法上的識別意義、尤其是識別方法就具有了研究的專門性。從法學方法論出發的識別方法論可建立其基本的分析理論,它既是識別的理論基礎部分,又是識別的司法實施內容。
【關鍵詞】 識別制度獨立; 識別方法論; 兩元分析方法;
8. 長三角區域法治文化的基本特質與協同理路 夏錦文;陸俊杰
【摘要】 法治與文化在長三角這個特定場域中交融而成具有區域特點的法治文化。在外力沖擊與內生因素影響下,長三角區域內同質性法治文化與異質性法治文化并存,私法文化動力較足;現代型法治文化與傳統型法治文化同在,社會治理注重城鄉平等;建構性法治文化與進化性法治文化共生,法治生長以自然變遷為主。受行政區劃、利益保護的影響,長三角的制度文化滯后于法治觀念,平等與自由競爭受制于區間行政權力,法治建設進程中基層政府與社會良性互動不足,法治文化內部尚存差異需要協同以形成合力。因此,在社會變革時代,長三角區域法治需要堅持以理性法治文化生長為主要目標,強化政府、非政府組織、私權主體的多元參與,以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的過程法治化,促進區域內法治文化的協同發展。
【關鍵詞】 區域法治文化; 長三角; 文化特質; 協同發展;
9. “去中心化”數字支付時代經濟刑法的選擇——基于比特幣的法律與經濟分析 謝杰;張建
【摘要】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去中心化”數字支付工具興起,經濟、金融等行政法律體系對比特幣虛擬商品、非貨幣的屬性定位及形式上比特幣與實體經濟、金融體系的風險切割,導致貨幣、外匯、證券、期貨、稅務、財產、融資等領域的經濟刑法規范面臨結構性失靈與適用性紊亂風險。比特幣法律與經濟分析從發行與交易機制“去中心化”與治理結構、資源分配、利益實現中心化等實質特征出發,深度解構比特幣經濟機理,能夠揭示比特幣貨幣與金融投資、投機功能,確立比特幣的貨幣、金融商品法律屬性實質解釋原理,從而引入經濟刑法規范調整、司法規則與執法機制優化、貨幣體系反思等解決經濟刑法困局、控制互聯網金融市場風險的制度。
【關鍵詞】 比特幣; 經濟刑法; “去中心化”; 數字支付;
10. 標準的規范性與規范效力——基于標準著作權保護問題的視角 柳經緯
【摘要】 標準屬于作品,具有規范性和規范效力。但是標準的規范性與法律的規范性之間存在著本質的區別,標準的規范效力并非來自標準本身而是來自法律,因此標準作為一種規范,本質上屬于技術規范,而不屬于法律規范。標準本身不具有法規性質,不宜將標準歸入我國《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的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法規類作品范疇,從而將標準排除在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之外。
【關鍵詞】 標準; 規范性; 規范效力; 著作權;
11. 勞教違法行為的歸宿——基于對“保安處分說”和“二元分流說”的批判分析 儲陳城
【摘要】 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后,人們最為關心的是在后勞教時代,如何處理《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所確立的十類違法行為。目前學術界主流觀點有兩種,即“保安處分說”和“二元分流說”。前者對再犯危險性的預測缺乏準確性,容易異化為新的勞動教養,因此不宜采用。而后者將部分違法行為做犯罪化處理,容易導致犯罪圈的擴大。有七類違法行為與《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其他行政法所規制的違法行為具有高度契合性,因此可以對這類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化處理;有三類違法行為發生的概率幾乎為零,因此可以予以免于處罰化。
【關鍵詞】 勞教違法行為; 保安處分; 犯罪化; 行政處罰; 免于處罰
12. 律師獨立辯護的有限適用 宋遠升
【摘要】對于律師獨立辯護而言,其具有內在法理支撐及外在依據,在德國等法治進步國家的實際司法運作中也運行良好,在我國也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然而,絕對獨立辯護則存在缺失。在律師制度設計的目的方面,在與我國訴訟模式契合度方面,在法律職業主義角度方面,以及在被告人利益保護方面,絕對獨立辯護都有不盡人意之處。這也是合理利用律師獨立辯護制度的優秀成分,同時對其進行有限制適用的基本理據。因此,在特殊情形下采取律師獨立辯護方式,一般情況下采取以被告人為主導的辯護方式是由我國法律制度、法律傳統、律師職業素質、職業慣例、職業心理以及法律服務市場的競爭機制等多種因素所決定的,這是基于我國律師執業環境而采取的現實主義的做法。
【關鍵詞】獨立辯護; 沖突; 有限適用; 以被告人為主導的辯護;
13. 我國《物權法》上權利質權公示方法之檢討 陳本寒
【摘要】 我國《物權法》關于權利質權公示方法的規定,不符合權利質權公示方法之法理,應作如下修改:一是《物權法》中應刪除關于有價證券、基金份額、知識產權等特別法上財產權利質押公示方法的規定,只需原則規定,上述權利質押的公示方法應與該權利的流轉方式相一致即可。二是細化合同債權質押公示方法的規定,依質押債權是否為指名債權或指示債權,分別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同時廢除有關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規定,將應收賬款債權和存單債權歸入合同債權范疇,確定其質押的公示方法。三是特別法規定有價證券質押時,應當區分記名證券、指示證券和不記名證券,依其流轉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由于我國不承認不記名票據,因此,票據質押只能采用設質背書的公示方法。
【關鍵詞】 權利質權; 公示方法; 立法缺陷; 修改建議;
14. 污染環境罪因果關系的證明路徑——以“2013年第15號司法解釋”的適用為切入點 焦艷鵬
【摘要】 嚴格適用刑法與有效回應環境保護迫切需要是當前我國環境刑事司法工作應堅持的價值取向。本文以此雙重價值為指引,以2013年第15號司法解釋的實踐為切入,分析了當前我國污染環境犯罪刑事司法實踐中的因果關系判定問題,構建了當前我國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的證明路徑。污染環境犯罪作為現代社會的技術型復雜犯罪,其因果關系判定若依照傳統犯罪路徑進行,將有可能導致既定刑事政策的落空。。對污染環境犯罪的證明理論、證明標準、證明內容、證明形式等進行適度調校,不僅不是對犯罪構成與刑事程序的違背,而是刑法與刑事司法在生態社會中的逐步適應與主動發展。
【關鍵詞】 雙重價值; 污染環境; 因果關系; 證明;
15. 從強制締約看“打車軟件”的法律規制 單平基
【摘要】 對新技術的規制不能脫離法治軌道。“打車軟件”的規制實踐無法回應公眾質疑的現實暴露出缺乏私法理論支撐之單純行政強制管制的不足。“打車軟件”加價功能違背了出租車承運服務強制締約之價格強制義務,而弱勢群體對移動互聯網技術的不熟悉使其喪失了平等締約機會,違背了強制締約實現契約實質正義的制度初衷。占用公共資源之新技術的推行應使全體公眾受益,更不應成為違反既有制度的手段。面對挑戰,對“打車軟件”因噎廢食地絕對禁止或毫不干涉地放任均不足取。應取消“打車軟件”的加價功能,以規制司機的任意加價行為,發揮價格在合理配置公共資源中的作用;同時將“打車軟件”與聲訊電召平臺對接,提供多元供車途徑以保障弱勢群體的平等締約機會,進而真正實現契約實質正義。
【關鍵詞】 “打車軟件”; 強制締約; 價格強制; 締約機會;
16. 檢察環節非法證據排除的癥結與應對 阮祝軍
【摘要】 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制度設計中,檢察機關成為非法證據排除的重要主體,但是檢察機關多重角色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帶來了一定影響,審查起訴階段的排除程序規定顯得較為單薄,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等的使用不夠明確。。應從從完善非法證據發現和審查機制等方面對檢察工作中非法證據排除的有效適用進行規制。
【關鍵詞】 非法證據排除; 檢察; 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