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案法理研判
龍宗智 四川大學法學院
摘要:聶樹斌案原審判決建立在“以口供為中心的兩面印證式”證據構造基礎上,雖缺乏供同一認定的關鍵物證,但仍屬裁判有據。王書金自認真兇這一新證據出現,動搖了原證據構造。雖然其供述存在矛盾,導致“事實真偽不明”,但對王為真兇、聶案錯判仍存合理懷疑。裁判單位應當與時俱進,從“有錯才糾”走向“有疑即糾”,以彰顯新的政法理念,回應社會質疑。可采用專家咨詢方式幫助判斷并分擔社會壓力。
關鍵詞:聶樹斌; 刑事再審;證據構造;有錯必糾;司法公正;
從“法官集體嫖娼事件”看司法倫理規范建設的重要性
王申 華東政法大學
摘要:司法道德是責任行為的哲學。司法道德的核心任務是論述,是什么支配著法官的責任。司法職業倫理并非是指一種純粹的規范性倫理,而是指一種責任倫理,它關注的不僅僅是倫理規范,還關注由這些規范而產生的實際效果。法律和道德都是規范法官思想和行為,調節司法關系的重要手段。法官對法律規范的依賴是以職業共同體的強制力為后盾的;法官對司法倫理規范的依賴主要是通過法官內心的榮譽感、義務感、責任感來實現的。法官道德價值不在于簡單地聽命于感官經驗要求,而在于聽從于理性、良知。司法之治離不開法官之美德,法官美德包含對自身權利的某種體認與要求的人為美德。
關鍵詞: 法官集體嫖娼;司法道德規范; 司法之治; 法官美德; 責任倫理;
論黨委與人大關系之理順
蔣勁松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按照中共的政治體制改革經典,理順黨委與人大關系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任務;在憲法上,理順黨委與人大關系屬于完善政體的具體內容。依據經典,黨委與人大關系的所謂“理順”,指使人大及其常委會成為有權威的國家權力機關,人大之有權威最終體現為能夠防止和制止黨委的錯誤決策;處理該關鍵任務的時機和條件早已成熟,且必須采用法治方式。現在,離經典確定的政治體制改革目標還很遙遠,理順工程亟待破土。
關鍵詞:領導黨;經典;理順;黨委與人大關系;
人民陪審員助理角色之實證考察
蔡琳 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人民陪審員并非“陪而不審”,而是“助而不審”。法官在法庭上占有知識上的比較優勢,因此無法與陪審員就法律問題形成商談。法官選拔陪審員是為了補充審判人力、司法監督、彌補法官知識和經驗的缺乏,其陪審員選任程序使法官可以選擇滿足其需要的陪審員。在既有人民陪審員制度設計的前提下,制度改良應著重于對公民獲得公平裁判權利的保障。
關鍵詞: 陪審員;助而不審;陪審制度;
探索審判制度改革應遵循的基本邊界——以小額速裁試點推動修法為例
郭海清 華東政法大學
摘要:司法根據現實需要,對相關的民事審判制度作出一定的調整,但此種調整需遵循一定的邊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通過發布《關于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安排部署在全國90個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做法,超出了之前我國兩審終審基本審判制度的范圍,構成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權的僭越。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審判制度,構成了我國訴訟法的基本內容,對這些內容的調整屬于立法權的范圍,應遵循法律保留的基本要求;如需在修法之前通過試點總結經驗,可以通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形式進行,從而使得試點工作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從我國的憲法架構和法律傳統(成文法傳統)而言,我國屬于立法權優位的法律解釋模式,這決定了在我國法律制度的解釋過程中,立法機關是居于主導地位,審判權處于輔助或者補充地位,審判機關的解釋受到嚴格限制。
關鍵詞: 小額速裁;立法權;法律解釋權;基本審判制度;
數字化和傳統背景中的裁判文書公開機制
劉麗君;于麗英 紐約大學法學院圖書館;清華大學法學院圖書館
摘要:將司法文件借助最新信息技術昭然于民眾,是中國法制建設進程中司法公開的一項矚目的成就。本文基于對我國網絡裁判文書庫的觀察,并將之與德國司法判決及臺灣地區司法判決網絡公布的實踐進行比較和研究,試圖描述我國已建裁判文書庫中有效獲取性的缺失,以及與其所承擔的巨大期望之間的距離,進而探討裁判文書庫建設的重要方向,即以其有效獲取性為驅動。同時,本文還檢討裁判文書傳統發布機制中的重要缺陷,以及解決該根本性問題的緊迫性。筆者主張,裁判文書的網絡和傳統公布并行改進和發展乃是實現司法公開理想的長期工程。
關鍵詞: 裁判文書公開; 裁判文書上網; 德國法院判決書;臺灣地區法院判決書;
清末民國時期法典翻譯序說
陳頤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院;
摘要:近代西洋國家本質上為法律國,近代中國法制轉型因之以法典翻譯為先導,藉由法典翻譯繼受西洋近代法典,進而通過施行所編纂的法典建構、塑造近代法律國的基本規模。近代中國的法典翻譯始自甲午前后,至清末民初10余年間,因清末修律、立憲運動以及留日法政風潮達至巔峰。以法典翻譯為先導展開的清末修律、立憲運動為中國奠定了近代國家的基本規模。隨著南京國民政府確立“六法全書”的完整版型,近代中國的法典翻譯事業落下帷幕。因近代中國法典翻譯以留日法政人“由東譯華”為主體, “東語”法律術語的全面勝利勢屬自然,難以苛責。“東語”法律術語在20世紀20年代經由“語文涵化”的過程得以全盤整理,中國本土的法律術語體系初步形成。
關鍵詞: 法制轉型;法典翻譯;留日法政人;“東語”法律術語;
激勵型監管信賴保護的立法思考
李沫 中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為實現我國激勵型監管的目的,激勵型監管中相對人的信賴保護亟需立法強化。明確激勵型監管相對人信賴保護的條件和方式是行政相對人獲得信賴保護的基礎和核心;明確行政主體撤銷、廢止或變更激勵型監管的限制事由,可以防止行政主體的恣意;此外,激勵型監管立法必須重視激勵型監管撤銷、廢止與變更程序的構建。
關鍵詞:激勵型; 監管;信賴保護;給付;立法;
消費者運動與數字著作權法的完善
梅術文 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
摘要:著作權保護中的消費者運動發端于數字網絡時代的著作權權利擴張,既有相應的社會實踐基礎,也存在著深刻的制度原因。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著作權法上的消費者日趨多元化。消費者運動的參與者,不僅包括普通的文化消費者,還包括文化技術產品制造商、網絡服務提供者、公共文化服務提供者等群體。如何在數字時代完善著作權法,成為此類消費者運動關注的焦點。因此,有必要以消費者為視角,以消費者運動為背景,積極回應合理的文化消費需求,通過數字著作權制度規則的完善,維護良好的作品生產、傳播和消費生態。
關鍵詞:消費者運動; 消費者; 數字著作權法;著作權保護;
《殘疾人權利公約》與殘疾人權利保障
曲相霏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
摘要:2012年9月28日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通過了對中國實施《殘疾人權利公約》首次報告的結論性意見。與公約的要求相比,《精神衛生法》在保障精神障礙人的人身安全與自由方面仍然不夠完善。盡管強制住院治療的標準已經由醫學標準轉變為法律標準,但是強制住院治療的決定仍然是醫學決定而非司法決定,強制住院治療沒能進入司法程序。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解決不了殘疾人就業歧視的深層問題,制度本身不完善,在現實中遭到普遍抵制,長遠考慮甚至對殘疾人帶來不良影響。殘疾人保障金制度也存在大量問題。中國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的政策與公約發展主流學校的包容性教育的理念不符。對殘疾人的歧視也是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一個障礙。
關鍵詞:殘疾人權利公約; 結論性意見; 精神障礙人強制治療;反歧視;
擔保權屬性與各種擔保方式的重新界定
胡呂銀 揚州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的主流擔保理論繼受于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不具有合理性。擔保究其實質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其財產權上承受的負擔。擔保權不是以客體為區分標準的債權或物權,而是以作用形式或功能為區分標準的形成權。擔保權與債權有著天然聯系,將其置于債法之中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據此,大陸法系肯認的各種擔保方式必須予以重新界定,所謂的新型擔保是融入了擔保功能的新型物權制度。
關鍵詞:擔保; 擔保權; 形成權;優先受償權;財產權上的負擔;
析二元結構模式下的侵權過失評價機制
李中原 蘇州大學法學院
摘要:整個過失的評價機制中包含了一系列不同層面的二元結構模式。作為過失的本體或評價基礎的“可預見性”包含了主觀能力與主觀義務的二元結構,過失的客體則包含了行為上的過失與結果上的過失的二元結構,行為上的過失判斷體現為特定過失與一般過失相區分的二元結構,結果上的過失判斷則體現為具體預見能力與概括預見能力相區分的二元結構。在過失評價機制中,政策判斷因素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 二元結構;過失;可預見性;政策判斷;
犯罪原因分析的技術路徑
陳和華 華東政法大學
摘要:從犯罪行為發生的過程看,犯罪原因的分析應從以下三個層次進行:犯罪行為發生的誘因性因素分析;犯罪行為發生的調節性因素分析;犯罪行為發生的根源性因素分析。誘因激發需要和動機的產生構成犯罪行為發生的直接原因;表現為自私心態和自毀情結的人格缺陷是導致犯罪行為發生的前提,也構成犯罪行為發生的間接原因;遺傳和成長過程是這種人格缺陷得以形成的基礎,構成犯罪行為發生的終極原因。
關鍵詞:犯罪原因; 誘因性因素; 調節性因素;根源性因素;
“攜帶兇器盜竊”的司法認定
陳志軍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
摘要:攜帶兇器盜竊作為立法新增的盜竊罪行為方式,在司法適用中存在不少值得探討的新問題。兇器是指打人或者殺人用的器具,以具有人身侵害危險性為其特征。應當對兇器作限制解釋,將純粹打算用于破除財物防護設施或者其他便利盜竊實行用途的器械排除在“兇器”之外。攜帶兇器的情節應當限定于盜竊實行階段。攜帶兇器必須產生人身侵害的具體危險。應當注意區分攜帶兇器盜竊與攜帶兇器搶奪的界限。
關鍵詞:攜帶; 兇器; 盜竊; 限制解釋;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的認定
舒洪水 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只有通過正確認定生產者、銷售者的主觀心態,判斷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是否為故意,才能正確理解立法精神,既不放縱某些罪犯,也不殃及那些確實不“明知”的行為人。刑法分則關于“明知”的規定都屬于注意規定。將違法性認識作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中明知的內容,是合理的,也是可靠的。解決證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內容困難的最終的方法是,因行為人證明自己生產、銷售的食品是無毒、無害的,而不是讓司法機關取證“有毒、有害”。
關鍵詞:生產、銷售; 有毒、有害食品; 明知;
枉法仲裁罪適用中的疑難問題
張利兆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摘要:枉法仲裁罪的犯罪主體應作狹義理解,仲裁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等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成為枉法仲裁罪的主體;調解與裁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枉法調解行為應當納入枉法仲裁罪的規制范圍;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不能成為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枉法仲裁又受賄的應數罪并罰。
關鍵詞: 枉法仲裁罪; 調解; 受賄罪; 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