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環球首發
卜元石:德國學者眼中的中國《民法典》:洞見、困惑、誤讀及其展望 (5-28)
主題研討:涉案企業合規制度改革與實務完善
李本森: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潛在風險及對策分析 (29-46)
唐益亮:反思法院審前參與涉案企業合規的困境與出路——以規范公訴裁量權的運行為視角 (47-62)
理論前沿
焦海濤:壟斷協議“安全港”制度的性質定位與規范修復 (63-79)
魏遠山: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數據專條的制度構建——兼評《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 18 條 (80-96)
李安:機器學習的版權規則:歷史啟示與當代方案 (97-113)
黃雪英:行政治理中的情感計算技術應用及其風險預防 (114-128)
焦旭鵬:犯罪論體系的評價標準 (129-146)
王迎龍:認罪認罰自愿性困境實證研究 (147-163)
環球評論
徐庭祥:英美法中輔助證明政策規則正當性理論的演進——兼評對我國行政訴訟的啟示 (164-180)
林信銘:裁判員受賄操縱體育競賽的刑法規制——一個中德刑法的比較考察 (181-198)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欄
劉忠:我國特別類型法院設置制度史考察 (199-216)
《環球法律評論》2023年總目錄 (217-223)
環球首發
德國學者眼中的中國《民法典》:洞見、困惑、誤讀及其展望
卜元石,德國弗萊堡大學教授。
內容提要:中國《民法典》的出臺是中國法治發展的一座里程碑,也引起了國外民法學界關注。在德國學者眼中,《民法典》完全可與世界已有民法典比肩,不過其創新部分仍有待時間檢驗。同時,條文表述的儉省、規范之間體系關聯的模糊、中德相同概念的不同內涵、德國學者對中國法實踐了解的缺乏、路徑依賴的局限等因素,導致德國學者關于《民法典》的論述中出現困惑甚至可能產生誤解與誤讀。對德國學者關于中國《民法典》評價的“再評價”,既應考慮德國學者對《民法典》立法背景和條文內容的理解是否準確,也需對照中國學者對相關問題的學術見解,通過比較分析才能做出更為客觀的評價。德國學者的討論與評述為中國全面客觀認識《民法典》的進步及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域外視角,也凸顯了中德學術交流的積極意義并提供了重要素材。
關鍵詞:民法典 德國民法 法典體例 請求權 物權行為 違約救濟
主題研討:涉案企業合規制度改革與實務完善
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潛在風險及對策分析
李本森,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
內容提要: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是當下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創新性探索,觸及刑事實體法、程序法以及行政法、商法等多方面的問題和機制創新,對此,理論界還存在較大的分歧。從法律經濟分析的視角,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涉及的刑事法律制度的變革,在企業犯罪預防方面可能出現“威懾不足”,同時還可能衍生“搭便車”和“尋租”等潛在風險。在涉案企業合規改革中,應當嚴格限制涉案企業合規整改適用的案件范圍,加強對涉案企業的經濟制裁力度,避免刑罰“威懾不足”;建立可操作性的有效企業合規整改標準和監督機制來嚴防“裝點門面”的合規整改,避免涉案企業和涉案人員“搭便車”。立法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強頂層設計,統籌配置公安、檢察、審判和司法行政等機關的相關權力,同時構建多元化的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防止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產生權力過度集中而容易發生“尋租”等問題。總體上,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相關機制創新和立法應本著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推進,特別要注意防止局部性立法“冒進”而損害不同法律之間的協同和法律適用的統一性,以最大限度減少涉案企業改革的潛存風險。
關鍵詞:企業合規 司法改革 威懾效應 犯罪預防
反思法院審前參與涉案企業合規的困境與出路——以規范公訴裁量權的運行為視角
唐益亮,中山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法院審前參與制度在各國的司法程序中并不少見,根據外在形式的不同,法院審前參與的類型主要分為政策型、行政型以及機動型三種,且均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在域外國家和地區,無一例外地將法院審查暫緩起訴協議視為限制公訴裁量權的解決措施,只是在法院參與后是否進行實質審查方面有所區別。在我國,鑒于公訴裁量權不斷擴充、檢察機關自我監督效果不佳、控辯實力失衡等問題較為嚴重,因而法院審前參與涉案企業合規更有其必要性。不過,法院審查合規不起訴所面臨的阻力應當引起警惕,并應通過合理設置審前參與的類型予以消解。權利救濟型審前參與是一種因救濟受損權利而發起,并能達到限制公訴裁量權、保障涉罪企業合法權益等效果的新類型。通過對權利救濟型審前參與的相關內容及保障措施加以構建,可以為涉案企業合規的健康、持久運行提供有力保障。
關鍵詞:審前參與 合規不起訴 公訴裁量權 司法審查
理論前沿
壟斷協議“安全港”制度的性質定位與規范修復
焦海濤,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反壟斷法》2022年修改時引入了壟斷協議的“安全港”制度,但與之前相關指南中已有的“安全港”規定存在沖突。造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國對歐盟“安全港”制度的錯位引入和片面理解。歐盟“安全港”制度與其壟斷協議分析模式一脈相承,在壟斷協議的“消極效果評估”和“積極效果評估”兩個階段,各存在一個“安全港”,這兩個“安全港”的性質分別屬于損害排除機制和集體豁免機制。我國現行相關領域反壟斷指南與《反壟斷法》中的“安全港”,分別借鑒了歐盟的第一個或第二個“安全港”制度,這是導致制度沖突的重要原因。從實踐看,這兩種“安全港”制度在我國當前均有引入的必要,但著眼于現行法,反壟斷執法機構可借助《反壟斷法》授權其確定“安全港”適用條件的便利,要么直接將轉售價格維持排除在“安全港”的適用范圍之外,要么為轉售價格維持增設額外的適用條件,以更好適用“安全港”規則。
關鍵詞:壟斷協議 “安全港”制度 競爭損害 集體豁免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數據專條的制度構建
——兼評《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18條
魏遠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從我國近年來的商業數據行業狀態和司法實踐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18條(商業數據專條)在概念界定、行為類型化、例外規則上均存不足。為更好協調商業數據保護與利用,參考日、韓等國的數據保護競爭立法經驗,應從以下方面構建商業數據專條:一是從“質”“量”及與商業秘密的關系維度,科學合理界定商業數據范圍;二是依據行為人及其主觀過錯來類型化不正當競爭行為,著重規制以不正當方式獲取他人商業數據及后續使用或披露行為,并將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式獲取商業數據的行為納入規制范圍;三是優化例外規則以平衡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四是無需在商業數據專條中設置兜底條款。
關鍵詞:商業數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商業數據專條 數據保護
機器學習的版權規則:歷史啟示與當代方案
李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講師。
內容提要:在人工智能時代,作品是機器學習的高質量數據資源。如何對機器學習的版權規則作出抉擇以促進文化、技術兩個領域的創新,是當前的一個重要問題。臨時復制和自動鋼琴的版權史提示我們:合理使用不是解決機器學習版權糾紛的唯一制度選擇,非作品性使用和侵權責任對其有補充作用,應在分類討論的基礎上對機器學習版權規則進行梯度設置。具體來說,機器學習分為“非表達型”和“表達型”。前者屬于非作品性使用,無侵權責任;后者進入專有權范圍,推定為侵權:若學習大眾表達則應設定合理使用免除侵權責任但允許權利保留,若模仿個別作者則未獲許可應負侵權責任,若為科研活動則應認定合理使用免除侵權責任。我國應將作品性使用作為版權侵權成立要件之一,將大眾表達型機器學習規定為附但書的合理使用情形,同時對算法訓練數據版權信息披露義務作出規定。
關鍵詞:人工智能 ChatGPT 文本數據挖掘 合理使用 非作品性使用
行政治理中的情感計算技術應用及其風險預防
黃雪英,廣西財經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情感計算系基于目前的人工智能等技術,對人類此前未用科學描述過的情緒、感情等“主觀”內容作出相對理性、精確分析乃至預測的技術。該技術的應用毫無疑問讓行政治理迭代、高效,突出表現在催生跨物理空間的新治理場景、實現高精度的治理對象側寫、轉型智慧型的行政治理模式等。但是,行政治理的無序利用將會產生至少三個層面的風險:因技術限度造成了無法產生對于治理來說所需要的精確性、因技術本身的要求產生對信息權等基本人權侵犯的高度風險以及因技術的不當應用造成的公權力擴張之風險。有鑒于此,應當基于法治精神實現情感計算技術之于行政治理應用中的內部和外部規制。內部規制上,將個人信息權益等作為保障核心并融入倫理原則形成情感計算的行動方案;外部規制上,搭建風險預防框架并確立規范、價值上的引導路徑。
關鍵詞:行政治理 情感計算 信息權益 法治精神
犯罪論體系的評價標準
焦旭鵬,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內容提要:犯罪論體系之爭盡管表面上趨于緩和,但實際上并未取得學理共識。犯罪論體系的評價標準對于學術論爭的有效進行具有關鍵意義。論爭雙方均承認犯罪論體系的評價標準應從邏輯性、實用性兩個方面展開,但對邏輯性、實用性的理解則各有側重。本文主張犯罪論體系的邏輯性對于實用性應當具有排他的支配關系。通過典型案例和典型學術爭論的辨析,可以清晰地展現三階層體系的位階關系在實踐中能夠被遵守,而四要件理論的要件順序在實踐中未必被遵守。這一標準并非區分犯罪論體系正確與錯誤的標準,但卻能夠鑒別何者更優。并非不符合該標準的四要件理論無法在具體案件處理上得出與三階層體系同樣的結論,而是其邏輯性的不同解釋無法確保實踐中按照同樣邏輯對之加以運用,因而無法像三階層體系那樣在正確地運用時總能按照同樣的思維路徑展開分析而得出同樣結論。正確地適用階層體系進行案件分析更有利于實現法的安定性,更方便做到相似案件相似處理。只有充分認識二者的差異,才能在科學的基礎上探尋兩種犯罪論體系的融合之道。
關鍵詞:犯罪論體系 三階層體系 四要件理論 邏輯性 實用性
認罪認罰自愿性困境實證研究
王迎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自愿性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至關重要。然而,在認罪認罰從寬司法實踐中,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存在非自愿認罪認罰問題,缺乏有效的實證研究予以證實。通過情景實驗、案例分析與深度訪談等可以初步得出結論,我國確實存在認罪認罰自愿性困境,并進而導致認罪認罰冤假錯案的產生。當認罪與不認罪的量刑差異關涉被追訴人的核心利益如緩刑或死刑立即執行是否適用時,被追訴人(包括無辜者)往往持風險規避的心理策略,從而陷入非自愿認罪認罰的困境。認罪認罰自愿性困境多見于輕罪案件,被追訴人通過認罪認罰不僅能夠盡快擺脫訴累,還能在實體上獲得從寬處理,這對于無辜者也具有巨大誘惑。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逐年上升的背景下,非自愿認罪認罰導致的冤假錯案問題應當受到重視與防范,“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關鍵詞:認罪認罰 自愿性困境 冤假錯案 風險規避 輕罪治理
環球評論
英美法中輔助證明政策規則正當性理論的演進
——兼評對我國行政訴訟的啟示
徐庭祥,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輔助證明政策規則集中體現了英美證據法的特殊性,其選擇將有一定證明價值的不可靠證據予以排除,而不是允許不可靠證據進入庭審后由裁判者確定其證明力。英美證據法學自邊沁以降,一直存在自由證明原則與輔助證明政策規則的角力——鑒于自由證明原則的巨大影響,必須為作為例外的輔助證明政策規則提供充分的正當性理由,才能證立其對自由證明原則的違背。由于傳統通說的陪審團控制理論存在缺陷,英美證據法學不斷嘗試提出新的正當性理論。最佳證據理論、最差證據理論等新理論揭示了輔助證明政策規則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能發揮促進更充分獲取信息、協調多元主體行動、保障更準確認定事實的多元功能。我國行政訴訟不能將不可靠證據排除規則正當性的多維研究坍縮為個別不可靠證據證明價值大小的研究,而是要從整體訴訟過程的視野中去考量行政訴訟不可靠證據排除規則的正當性。
關鍵詞:輔助證明政策規則 不可靠證據排除規則 陪審團控制理論 最佳證據理論 新證據學
裁判員受賄操縱體育競賽的刑法規制
——一個中德刑法的比較考察
林信銘,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裁判員受賄操縱體育競賽的行為嚴重破壞了體育競技賽事的正常運行,因而有必要在刑法上加以規制。然而,分析此類行為在現行刑法上可能涉及的罪名可知,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在此并無適用空間,至于詐騙罪則僅當涉及體育賭博時方可有限地被適用,因此有必要增設新罪名。關于規制操縱體育競賽的刑事立法模式,德國刑法于2017年所增訂的體育賭博詐騙罪與操縱職業體育競賽罪采取了“不法約定模式”,其將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置于通過賄賂所達成的事前不法約定,存在過度提前處罰的疑慮。我國關于增設操縱體育競賽罪名的立法建議則多采取“操縱行為模式”,其系以操縱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但因難以明確界定操縱行為的概念而導致構成要件范圍過于寬泛。由于上述兩者皆存在缺陷,本文在對操縱體育競賽采取分類規制思維的基礎上,提出了規制裁判員操縱體育競賽的“枉法裁決模式”,建議在我國刑法上增訂“裁判員枉法裁決罪”。
關鍵詞:操縱體育競賽 詐騙罪 不法約定模 式操縱行為模式 裁判員枉法裁決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欄
我國特別類型法院設置制度史考察
劉忠,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在《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的行政區劃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兩種類型之外,當代中國設立有一批特別類型法院。“特別”,只是意味著在《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這一形式合法性之外的類型,并不意味著沒有實質合法性。特別類型法院包括以下三種:工礦法院、農墾法院等歷史遺留的行業法院;1983年《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后產生的林區法院、鐵路運輸法院;開發區法院、互聯網法院等“因特殊需要設置的法院”。對特別類型法院何以在沒有立法規定的條件下設立進行深描,有利于深度認識當代中國法院設置的制度構成,并為認識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跨行政區劃法院的設立等問題提供制度史基礎。在相關人員已經轉為政法專項編制,對法院機構合法性問題的關注基本消失后,法院機構的形式合法性與實質合法性之間的張力逐漸浮現。
關鍵詞:特別類型法院 制度史 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