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法學專題
陳斌:數字平臺義務創設的憲法基礎 (5-23)
朱曉峰:數字時代離線權民法保護的解釋路徑 (24-42)
夏慶鋒:在線訂立格式條款的效力分析 (43-58)
理論前沿
陳甦:股權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規則建構分析 (59-77)
曹建軍:論民事執行審查模式的轉型與證明機制的強化 (78-95)
張馨予:應稅事實認定的邏輯檢視與路徑構建——以應稅事實爭訟文本為分析基礎 (96-113)
王瑞雪:論行政處罰決定有限公開規則 (114-128)
王明喆:行政訴訟履行判決的類型與適用——基于“不履行法定職責”類型化的分析 (129-144)
蔡桂生:詐騙罪中“被害人釋義學”和信息支配之本質 (145-162)
劉浩: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構造及其規范解釋 (163-179)
聶友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限制的制度邏輯 (180-197)
環球評論
蔡曦蕾:量刑信息系統建構的域外經驗與中國方案 (198-210)
國際法研究
劉桂強:我國反制裁追償訴訟制度面臨的挑戰與應對 (211-224)
數字法學專題
數字平臺義務創設的憲法基礎
陳斌,華東政法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現代憲法如何應對新型社會權力,是數字法治領域的關鍵議題。憲法的根本法和總章程性質意味著,憲法機制無法缺位于數字時代。在平臺社會,數字平臺需要承擔公共義務,但義務的基礎,不能被簡化為優勢地位,而是源于復合的權力束結構。數字平臺權力的興起,使得憲法觀念需因時調整,融入具有社會向度的社會憲法觀。在既有理論譜系中,憲法私人間效力理論、社會憲治理論、數字立憲主義理論,均呈現了憲法介入社會關系的理論圖景,但在面向實踐時也有內在限度。回到“八二憲法”之中,可以借助憲法義務機制,對數字平臺權力予以合理約束。憲法上數字平臺的公共義務包括法秩序維護義務、共同體秩序守護義務、基本權利促成義務。置于數字化場景之中,上述義務能夠在平臺規范備案、數字平臺立法細化、行政裁量與司法裁判說理中產生積極效用,從而提供一種憲法視角,塑造穩固的數字法治秩序。
關鍵詞:平臺權力 平臺義務 根本法 數字立憲主義
數字時代離線權民法保護的解釋路徑
朱曉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離線權是數字時代中因數字技術在工作領域的廣泛運用而在比較法上發展出來的一項新型數字權利,具有人權、人格權的屬性。在我國現行法上并未承認離線權的背景下,可以因離線權的性質及所欲實現之目的,通過生活安寧權保護和個人信息保護涵攝離線權所要解決的問題。在侵權責任認定上,考慮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特殊法律關系,因此既要處理勞動者同意對用人單位相應行為之侵權責任認定的影響,也要在構成要件論不能發揮作用的領域通過引入利益衡量方法來解決用人單位侵害行為的法律效果評價問題,同時還要通過過錯證明責任的適當分配協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事實上的力量不對等問題,以此在數字時代為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充分保護提供規范支持。
關鍵詞:離線權 人格權 生活安寧 個人信息 利益衡量
在線訂立格式條款的效力分析
夏慶鋒,安徽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在線訂立格式條款是網絡服務提供者預先擬定并在網絡空間廣泛適用的合同條款,用戶通過點擊確認或瀏覽行為等表達接受,該格式條款則發生法律效力。在線訂立格式條款具有效率價值,其效率遠超過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用戶以自由協商的方式訂立合同。然而,雖然網絡服務提供者按照現行法律要求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但仍然可能較為隱蔽地存在合意瑕疵與內容違法等問題。網絡空間具有特殊性,利用社交信息流轉、依據用戶主觀認識、通過顯失公平原則等既有措施無法實現較好的規范效果,應當建立包括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用戶與監管部門三方內容的分層完善制度,通過體系性安排,使用戶在網絡空間的各項權益獲得更為妥當的保護。
關鍵詞:格式條款 合意瑕疵 訂入控制 內容控制 效力規制
理論前沿
股權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規則建構分析
陳甦,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內容提要:在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情形下,為兼顧股權轉讓的資源配置效益與資本充實的信用保障效益,應建構股權受讓人出資責任規則。此次公司法修訂在司法經驗基礎上,對該項規則進行了調整充實,但仍有結構性缺陷和應用性障礙。應將認繳制下的出資義務設定為股權負擔,由此建構以“物的關系”為表征的股權受讓人出資責任規則,并將出資義務履行情形分為三類,分別設置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出資責任:未屆繳資期限而轉讓股權,由股權受讓人屆期承擔出資義務,轉讓人不再承擔出資責任;未按期足額繳資而轉讓股權,由股權受讓人承擔出資責任,構成出資違約的轉讓人承擔補充責任;非貨幣出資財產實際價額顯著低于認繳額而轉讓股權,股權受讓人不承擔出資責任,由該項出資的轉讓人承擔差額補足責任。
關鍵詞:資本認繳制 股權轉讓 出資義務 出資違約 出資責任
論民事執行審查模式的轉型
與證明機制的強化
曹建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我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有關執行要件事實的規范主要是從法院審查的視角出發,易引起立案審查、執行審查、實體審理的模糊與混同,且在外部制衡缺失之時很難貫徹“實體—程序”的二元區分標準。民事執行的審查模式存在職權主義取證范圍過度擴張的問題,有必要從當事人證明的外部視角為要件事實的快速查明提供事實信息與證據線索,遏制職權調查的擴張趨勢并推進程序層面的審執分離。執行當事人、實體請求權、執行依據的實體審查程序應當明確當事人的應證事實、證明程序和證據方法,實體審理應在言辭辯論而非詢問聽證的基礎上進行充分審理;執行受理要件的程序性審查有必要提高立案庭不予受理裁定的標準,執行裁決要件的審查程序應明確適用范圍且區分申請與異議。執行要件事實的審查體系在審查標準、救濟競合、統一裁決方面的規范化與證明機制在權利、程序、內容方面的充實化,將有利于實現以執行法官為核心的分權改革機制和以執行救濟制度為重點的體系化制度格局。
關鍵詞:民事執行法 審執分離 要件事實 執行審查 執行救濟
應稅事實認定的邏輯檢視與路徑構建
——以應稅事實爭訟文本為分析基礎
張馨予,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內容提要:應稅事實認定爭議是稅務爭訟的主要類型之一。應稅事實是經濟、私法和公法的交匯地帶,局限于稅法內部思維的觀察視角將難以識別引起應稅事實爭訟的根源。從800份稅務訴訟判決書中甄別出312份應稅事實認定爭訟案例,選定關鍵詞作出定性分析,可看到實務中應稅事實認定存在從實體法到程序法層面的多重定性沖突與矛盾。針對應稅事實認定邏輯的缺位與漏洞,應厘清個案事實認定的方法論,并以稅收構成要件體系為基準,重申法律適用邏輯與司法說理制度在應稅事實認定體系中的基礎地位,矯正稅務實踐中存在的理論誤區,確立應稅事實的認定邊界。
關鍵詞:營商環境 稅收征收管理法 行政裁量 稅務訴訟 司法審查
論行政處罰決定有限公開規則
王瑞雪,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行政處罰法》第48條第1款吸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規定,在法律層面設定了行政處罰決定有限公開規則,但卻面臨嚴峻的適用困境。行政處罰決定兼具政府信息、相對人負面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三重屬性,其廣泛公開規則已然覆蓋各層級規范,且與及時公開、多渠道公開等規則相銜接。為釋放有限公開規則的作用空間,有權機關應當明確否定并清理以不同面貌出現的廣泛公開規則,厘清有限公開規則在政府信息公開、聲譽制裁、信用監管等不同維度的核心要求。同時,客觀呈現公開內容、限制公開載體與方式、適當予以暫緩公開等審慎公開規則亦應與有限公開規則相銜接。有限公開規則須以行政裁量和聽取意見程序為支撐,無法以自動化方式展開,但建構行政裁量模型仍有益于解決其被架空的難題。“違法行為主體—違法行為客體—違法行為嚴重程度”三維裁量框架有助于增強公開標準的明確性,矯正實踐對“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標準的普遍背離。
關鍵詞:行政處罰決定公開 信用監管 聲譽制裁
行政訴訟履行判決的類型與適用
——基于“不履行法定職責”類型化的分析
王明喆,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包含不予答復申請、違法拒絕合法申請和違法拒不作出依職權行政行為三種類型。與此相對,履行判決實際上包含要求答復申請的履行判決、要求同意申請的履行判決和要求作出依職權行政行為的履行判決三種類型。要求答復申請的履行判決適用于行政機關不予答復的情形,在判決方式上,出于最大限度尊重行政機關首次判斷權的考量,應采用程序性判決。要求同意申請的履行判決適用于行政機關違法拒絕合法申請的情形。在行政機關違法拒絕合法申請時,法院原則上應當作出撤銷并重作判決,如果發現無需行政機關調查以及裁量,則應當作出實體性履行判決。要求作出依職權行政行為的履行判決是法院要求行政機關對第三人作出干預行為的判決。這類判決的適用條件應當比前兩類履行判決更加嚴格,不僅應當滿足無需調查及裁量要件,而且需要滿足重大性要件和補充性要件,在判決方式上應當采用實體性判決。
關鍵詞:履行判決 不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首次判斷權 裁量權收縮為零
詐騙罪中“被害人釋義學”和信息支配之本質
蔡桂生,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教授。
內容提要:在詐騙罪的認定上,“被害人釋義學”以被害人過失充當免除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根據,這雖然有助于限縮處罰范圍,但卻存在刑事政策與刑法釋義學上的雙重缺陷。在刑事政策上,“被害人釋義學”既使刑法的規范效力陷于不穩定的狀態,又有悖于我國立法者和司法者的立場。在刑法釋義學上,它不符合詐騙罪“類型化的間接正犯”之學理結構,而且會造成罪刑失衡。這一觀點的出現,乃是更改了“懷疑”的詞義和壓縮了被害人同意的適用范圍所致。詞義以及術語含義的改動,增加了公民對于刑事后果的預見難度和刑事不法認定的恣意。在維持被害人懷疑和被害人同意的既有認識框架的前提下,不存在“被害人釋義學”的適用空間。詐騙罪以針對財產轉移條件的信息支配為其本質特征。在默示詐騙、不作為詐騙以及價值判斷等情形中,信息支配論皆有適用的空間。
關鍵詞:詐騙罪 被害人釋義學 間接正犯 財產轉移 信息支配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構造及其規范解釋
劉浩,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保護的法益不能直接沿用民法或者行政法的法益內容,個人信息權益與信息管理秩序均不能直接作為其法益內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保護法益的判斷具有整體法秩序意義上的邏輯性,當行為符合個人信息權益的侵權要件時,會對相應的民法法益造成侵犯。民事侵權的成立范圍應當考慮到對包括信息管理秩序利益在內的社會要素的平衡,構成民事侵權的行為才可能進一步考慮是否成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果侵權行為對其他人身與財產安全具有抽象危險,該違法行為就可能達到刑事不法的程度。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前置法益內容是個人信息權益,而刑法法益則是其他人身與財產安全。在前置法的違法性判斷的基礎上應當分析對其他人身與財產安全是否具有抽象危險。對于敏感個人信息與一般個人信息來說,相關司法解釋以個人信息數量來界定抽象危險的成立標準時應當有所區別。現有司法解釋以及司法適用存在一定不合理的地方,應當在整體法秩序的視野中,以法益構造指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的完善以及個罪的規范解釋。
關鍵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個人信息權益 抽象危險犯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限制的制度邏輯
聶友倫,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案件判決原則上不支持原告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的請求,這構成了對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限制。從歷史面向看,賠償范圍限制既是移植蘇聯法的結果,也是契合計劃經濟體制的選擇。但隨著社會經濟基礎的變化,賠償范圍限制的歷史動因逐漸消解,原本的規范意圖不復存在。然而,作為政策制定者的最高人民法院不僅沒有放棄前述限制,反而通過司法解釋不斷加碼,造成了刑事與民事規范之間的體系矛盾。從現實面向看,賠償范圍限制的邏輯是以擴增“以刑促賠”機制效度為手段、以促進非訴制度適用為落腳點展開的,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實現司法治理效果。在當前制度環境下,如果承認有效治理的優先性,就只能維持對賠償范圍的限制。欲兼顧糾紛解決與訴權保障,在保證有效治理的前提下取消賠償范圍限制,唯一出路是構建全覆蓋的被害人國家司法救助制度。
關鍵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賠償范圍 精神損害撫慰金 死亡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
環球評論
量刑信息系統建構的域外經驗與中國方案
蔡曦蕾,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量刑信息系統收集和整理大量的既往判例以供法官搜索與待裁量案件最相似的生效判例,并通過查看這些生效判例量刑因素的類型與范圍、量刑因素對量刑的影響情況、量刑結論分布狀況、對應判例的具體案情等信息,最終在綜合法官量刑經驗的基礎上,作出最適合待裁量案件的量刑結論。這種參考既往量刑信息為待裁量案件提供指引的系統,較早在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荷蘭、日本、愛爾蘭、以色列等國的相關司法領域運行,并均對量刑平衡的實現頗有助益;中國司法實踐采納成文量刑指南為基礎的量刑模式已有十余年,理論與實務對此褒貶不一,類案檢索制度與智慧法院建設的落地,為量刑信息系統的構建提供了規范依據與技術支撐。通過建立以量刑指南為本、量刑信息系統為輔的二維體系,可以充分化解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等弊病,同時還具有保障指南合理適用率、為法官提供借鑒量刑經驗之便捷渠道、為量刑指南主管部門提供實踐量刑信息三大功能。在量刑信息系統構建初期,宜將量刑評議表與生效裁判文書作為信息的基本內容;而在延展效能上,應通過量刑信息系統建立起量刑與監獄資源動態平衡的良性互動關系。
關鍵詞:量刑信息系統 量刑指南 量刑模式 智慧司法
國際法研究
我國反制裁追償訴訟制度面臨的挑戰與應對
劉桂強,復旦大學法學院師資博士后。
內容提要:追償訴訟是我國反制裁法律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兼具司法救濟和法律威懾功能,充實了我國開展對外斗爭的“工具箱”。不過,我國追償訴訟制度的配套規則銜接尚不完備,在實施過程中將面臨諸多挑戰,需要予以妥善應對。在追償訴訟與行政執法程序的銜接方面,應明確采取法院直接受理模式,并加強人民法院與行政機關的協調,確保兩者在反制裁法律法規適用問題上的立場一致性。在人民法院管轄權的行使方面,《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提出的“適當聯系”條款蘊含著保護性、防御性和競爭性理念,有助于填補我國法院在追償訴訟中可能面臨的管轄空白,應當在立法中予以確立。在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方面,可考慮加強同其他受美國單邊制裁影響的國家的司法合作,在雙邊或多邊層面上加強追償訴訟判決的跨國承認與執行。
關鍵詞:經濟制裁 追償訴訟 法律威懾 管轄權 “適當聯系”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