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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法律評論》2023年第2期
發布日期:2023-03-28  來源:環球法律評論

01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欄

江必新:論建設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體系(5-17)

02


主題研討:國際投資法專題研究

梁詠:安全視域下投資條約根本安全利益條款的中國范式(18-38)


宋俊榮:國際投資協定對數據規制措施的可適用性:以適格投資為中心(39-54)  


董靜然:投資規制權視野下東道國國家責任的構成與判定(55-70)  

03


理論前沿

張峰銘:論“一般違法性”的法理定位與教義學功能——以部門法判斷協調問題為中心(71-90)  


陳明輝:立法權轉授的合法性控制(91-107)  


趙 謙:土地增值收益權屬的耦合共生論(108-127)


蘇潔澈:銀行風險處置的公共選擇考量與制度建構(128-145)  


李依怡:論企業數據流通制度的體系構建(146-159)  


張陽:中國碳排放交易所的本土異化與規制糾偏(160-177)


劉孝敏:正當防衛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的體系性分析(178-192)  


謝小劍: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以抗訴應對量刑上訴之質疑(193-209)  


楊 林:超越“合規” :合規不起訴制度功能的多元定位(210-224)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欄

論建設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體系

江必新,湖南大學教授。

內容提要: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特征。要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健全最真實的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與根本政治制度決定了我國全過程民主的人民性本質,能夠超越西方標簽化的民主,實現最真實的民主。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實現“五大民主形式”全覆蓋、“四個相統一”全貫通,能夠超越西方碎片化的民主,實現全鏈條的民主。要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暢通最廣泛的人民當家作主參與途徑,不斷完善民主制度多數原則,關注少數權利的保護。要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以系統思維和法治思維推進民主協商,遵循公平原則合理施行差異化政策。要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推進最管用的人民當家作主制度實踐,通過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安排將之具體地、現實地落實到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來。要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真實的權利和自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踐為促進人民自由全面發展提供法治保障,在高效提升民生福祉的同時維護社會公平。

關鍵詞:全過程人民民主 制度體系 黨的領導 人民當家作主 依法治國

主題研討:國際投資法專題研究

安全視域下投資條約

根本安全利益條款的中國范式

梁詠,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隨著世界進入新的動蕩變革期,更多因素被納入安全范疇并在實踐中予以回應。在國際投資法場域中表現為根本安全利益條款在文本中激增、國內法中對非傳統安全因素的更多納入和根本安全利益條款頻繁在爭端解決機制中被援引,三者之間“循環促進”,更進一步地推動了根本安全利益條款的發展。根本安全利益條款聯通國內國際兩個領域,與中國主導的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方略具有內在統一性。我國應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結合中國雙向投資利益需求,明確自裁判權、采納“明確列舉+兜底”的安全內涵表述方式、納入引導性判斷標準、強化締約方聯合解釋權及重視序言的配套作用,強化根本安全利益條款的“安全閥”作用。在實踐中,應推動根本安全利益條款在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場景中的全面落實和內在銜接,以發展定義安全,為根本安全利益條款提供一個相對穩定的實踐場域,最終通過文本與實踐互鑒創新,構建“中國式”根本安全利益條款并積極對外推廣,為引領更均衡的新一代國際投資規則提供智識支撐。

關鍵詞:國際投資條約 國家安全 非傳統安全 根本安全利益條款 涉外法治

國際投資協定對數據規制措施的

可適用性:以適格投資為中心

宋俊榮,上海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適格投資是界定國際投資協定適用范圍和仲裁庭屬事管轄權的重要依據。東道國數據規制措施是否受國際投資協定約束,取決于該措施是否與適格投資有關,共涉及五種場景。其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有兩個:一是數據是否構成適格投資。目前,數據在“投資”定義列舉項中的歸屬,以及是否符合適格投資空間要件、合法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尚存在不確定性。二是東道國境外數據處理活動中的資產是否滿足適格投資的空間要件。作為數字經濟大國,我國應對數字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繁榮給予保護和支持,同時也須維護必要范圍內對數字經濟的規制權,避免我國承擔過度義務。此外,我國應堅守國際投資協定與國際貿易協定適用于數據規制措施的邊界,以防止我國在兩種類型協定項下義務的錯配。基于此,我國應從五個方面對投資協定適格投資條款進行完善,并在未來可能面臨的相關國際投資仲裁案件中積極提出管轄權異議。

關鍵詞:數據處理 數據規制措施 國際投資協定 適格投資 數據跨境流動

投資規制權視野下東道國國家責任的構成與判定

董靜然,西南政法大學國家安全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國際投資法上國家責任構成與判定的不確定性,增加了東道國行使規制權的障礙和風險。國家責任不同于合同責任,國家責任除導致經濟上的負擔之外,還影響著東道國作為主權國家的國際形象和國際地位。明確東道國國家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助于東道國正確行使投資規制權。東道國國家責任需要以《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為基本參照,同時結合國際投資法上國家責任的特殊性,從“可歸因于國家”和“國際不法行為”兩個構成要件入手進行分析。國家主體身份具有二重性,區分東道國的主權行為和合同行為是“可歸因于國家”要件的關鍵問題。東道國是否存在“國際不法行為”則需結合公共利益的“價值位階”和國際最低待遇標準進行討論。區分東道國主權行為與合同行為,應逐步成為國際投資仲裁和國際社會的共識。當前,國際社會呈現國家“回歸”的趨勢,東道國國內法在判斷國際最低待遇標準問題上應起到更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東道國 規制權 國家責任 主權行為 國際不法行為

理論前沿

論“一般違法性”的法理定位與教義學功能

——以部門法判斷協調問題為中心

張峰銘,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講師。

內容提要:部門法交叉案件的實體法困境之一是如何兼顧法秩序的統一性與部門法違法性判斷的相對獨立性。破解該困境需要突破單一部門法視角,在法理論層面引入一般違法性概念。法秩序統一的本質并非規范統一或價值統一,而是整體法秩序的判斷統一,故而一般違法性不是冗余概念。但一般違法性并非部門法違法性的上位或前置概念,部門法違法性也不能被分解為“一般違法性+個別部門法可回應性”。由于法規范所保護的價值依附于具體的部門法實踐,且法律評價與特定的部門法回應方式不可分離,部門法的固有違法性在邏輯上優先于一般違法性。一般違法性是部門法固有違法性之后的二次判斷,其功能在于引入本部門法之外的正當化理由。一般違法性概念的教義學意義在于提示裁判者他們做出的違法性判斷不僅僅代表部門法立場,更代表整體法秩序的立場,因此必須窮盡法秩序內部的一切正當化理由。

關鍵詞:一般違法性 違法性判斷 部門法交叉 法秩序

立法權轉授的合法性控制

陳明輝,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內容提要:作為授權立法的一種特殊形式,立法權轉授是指立法者將經由授權獲得的立法權部分或者全部授予其他主體的行為。西方法治國家有“授權的權力不能再轉授”之法諺,對立法權轉授嚴格控制。禁止權力轉授的理據在于,權力轉授辜負了授權者的信任,有違職權法定原則。立法權的轉授還會帶來不同法律文件之間效力的混亂,引發低位階立法掏空高位階立法的風險。我國《立法法》第12條確立的禁止立法權轉授原則僅限于禁止國家立法權的轉授,并不適用于其他層級的立法權轉授以及法條授權立法的轉授。立法權轉授是我國法治實踐中值得關注的一類現象,它已經對罪刑法定、稅收法定和法律保留等形式合法性原則產生了不小的沖擊。為將立法權轉授納入法治軌道,立法者應考慮擴大禁止立法權轉授的適用范圍,限制立法權轉授的層級和方式,同時完善跨層級授權立法的制度通道,并將立法權轉授納入備案審查和法院附帶審查的范圍。

關鍵詞:授權立法 立法權轉授 禁止權力轉授 法律保留 立法法

土地增值收益權屬的耦合共生論

趙謙,西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土地增值收益的權屬命題主要針對土地管理權和土地財產權的公私權配置而具體展開。作為公權力的管理權屬和作為私權利的財產權屬,逐漸呈現彼此交錯互聯態勢,并導向彰顯公共、私人事務耦合共生要義的二元架構。指向分配管理命題的土地增值收益管理權,針對實現分配的目標旨向、基本原則與實施規則,有著不同的功能定位。指向屬性定位命題的土地增值收益財產權,往往圍繞該類財產的所有權或規劃管制權之權源基礎,以及作為物權或發展權的權利形態而展開。依循土地增值收益作為公權力或私權利的不同理論表達指引,可嘗試厘清在土地一級開發征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這兩類土地增值實現典型過程中,相應管理權或財產權的個殊化保障、分配事項。基于此,通過明晰土地增值收益公私權屬的功能型、架構型耦合要義與錯位共生踐行進路,可為探究土地增值收益的體系化規范事項提供必要邏輯前提。

關鍵詞:土地增值收益 管理權 財產權 保障事項 分配事項

銀行風險處置的公共選擇考量與制度建構

蘇潔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金融危機后,各國在銀行風險處置的理念和處置措施上已取得一定共識,但由于國情差異,各國相應具體制度設計有所不同。歷史上的金融危機在相當程度上是監管俘獲的產物,銀行風險處置立法可以緩解監管俘獲問題,但同時也應充分意識到處置機構之間可能涉及機構競爭與利益沖突問題。我國目前的《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與《金融穩定法(草案)》在部分吸收域外風險處置措施的同時,制定了銀行風險處置機制,但這些規定仍存在一定缺陷,并可能影響相應制度建構的客觀實現效果。路徑依賴和公共選擇理論可以作為理論工具,分析我國銀行風險處置的立法模式選擇和深層次的制度考量。從形式與實質雙重角度而言,立法模式、處置機構的權力配置、不同主體間的利益平衡,涉及不同主體在風險處置規則制定過程中的參與度、力量對比并且影響條款的最終內容。故此,應通盤考慮銀行風險處置制度的建構與立法目標,以更好地實現制度價值。

關鍵詞:銀行風險處置 商業銀行法 金融穩定法 公共選擇 接管

論企業數據流通制度的體系構建

李依怡,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內容提要:如何促進企業數據高效有序流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核心問題。數據流通是一個立體制度,不僅要求法律在數據確權和數據交易問題上予以回應,同時也需要構建外部治理體系。對于數據財產權,歐盟和其他國家與地區基本上都放棄了數據所有權路徑,而轉向數據使用權模式,并考慮如何促進其他主體對數據的訪問。但是,對于數據訪問權方案,需要認識到其本質是對數據財產利益的重新分配,進而更為謹慎地考察市場失靈問題、制定公正的分配方案。就數據交易制度而言,應當明確可交易數據范疇以及數據提供方的信息提供義務,同時要求交易平臺或交易所承擔一定的審查義務與安全保障義務,通過適當的監管措施推動數據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關鍵詞:企業數據 數據流通 數據產權 數據交易

中國碳排放交易所的本土異化與規制糾偏

張陽,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以環境權益為交易標的的碳排放交易所,本質是半市場化的政府擬制紅市,受“雙碳”政策助推,發展如火如荼。然而問題卻也同時被遮蔽,包括地方政績主義下盲目擴張、缺失聯通;變相營利導向下產品混雜、業務倒掛;法律依據闕如下責任缺位、監管多頭。與本土自上而下的行政布局導致的“分散發展、現貨主導”的路徑不同,域外多是自下而上的市場資本主導,因循“統合競爭、期貨先行”的模式,碳交所鮮有單設,主要通過技術輸出、產品互掛和股權收購,在金融交易所基礎上增設板塊。作為公共物品,我國碳交所的發展亟待從設施、機制、監管、制度四層面進行系統糾偏:一應將地方碳交所并入綠色交易所,設立獨立的碳清算所,現貨和期貨分開交易;二要強化碳交所的擔保責任和自律治理;三須區分設立、主管和業務的三支柱監管架構;四是推動《交易場所監督管理條例》的出臺。對碳交易所、數據交易所、元宇宙交易平臺等新型交易所的涌現及擴張,政府須保有審慎的態度,切莫盲目跟風。

關鍵詞:碳排放交易所 碳金融 碳中和 碳達峰 綠色交易所

正當防衛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的體系性分析

劉孝敏,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正當防衛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僅是一個刑事程序法問題,而且是一個重要的實體法問題。普通法傳統上要求被告人承擔正當防衛的證明責任,20世紀以來英國和美國對傳統規則的認可是以犯罪定義的“有罪”推定機能為基礎的。區分正當化事由和免責事由可以為20世紀后期英美法系國家大部分司法管轄區將正當防衛的說服責任分配給控訴方提供體系上的解釋。大陸法系在正當防衛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上的分歧根源于對構成要件的性質和三階層之間關系的不同理解,核心在于構成要件是否具有對“有罪”的推定機能。中國四要件犯罪構成與正當防衛的關系之爭是當前正當防衛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搖擺不定的實體法原因。僅僅區分積極要素與消極要素的分層次體系不足以支持確定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只有建立“評價對象—對象評價”的犯罪構造,對犯罪構成四個方面要件的內容和體系性功能進行改造,才能穩定地支持將正當防衛的全部證明責任分配給控訴方。

關鍵詞:正當防衛 證明責任 構成要件 犯罪定義 有罪推定

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

以抗訴應對量刑上訴之質疑

謝小劍,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了“投機型上訴”“留所服刑型上訴”等現象。為抑制被告人濫用量刑上訴,檢察機關以抗訴加以應對,引發學界及實務部門的廣泛爭議。檢察機關認為量刑上訴違反訴訟契約,損害訴訟效率,可以推出其非自愿認罪認罰從而導致一審裁判錯誤,進而提出抗訴。然而,以量刑上訴推出非自愿認罪認罰不符合認罪認罰的階段性特征,不能推論一審裁判為“確有錯誤”。抗訴既不符合抗訴對象回溯性的特點,也不符合抗訴理由法定性的要求,容易誘發報復性抗訴從而不符合抗訴目的正當性的要求,抗訴理由與上訴理由混同不符合抗訴理由獨立性的要求。尤其是,以抗訴應對量刑上訴系不合理限制上訴,有違二審終審制以及上訴不加刑制度,不利于改善現有機制控辯協商不足的缺點,可能會掩蓋認罪認罰從寬中的問題。我國應當在保障上訴權的基礎上采取措施簡化二審程序,以化解濫用上訴權所帶來的訴訟資源浪費問題,比如建立上訴說理制度、實行有限審查原則、縮短二審審理期限等。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 抗訴 上訴 二審程序

超越“合規”:合規不起訴制度功能的多元定位

楊林,北京師范大學社會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合規不起訴是企業合規經營的重要刑事激勵機制,是我國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核心內容。域外合規不起訴制度一般采用多元化的功能定位,但不同國家對諸功能的位階關系各有側重。過度聚焦合規預防功能的偏頗理論建構和對企業合規經營的功利政策追求使得我國合規不起訴制度功能呈現出顯著的“合規化”導向。由此伴生的罪責失衡、刑事糾紛難以實質化解、“合規依賴”等諸多隱憂值得警惕。在試點全面推行和制度立法啟動之際,應立足于合規不起訴的本質屬性及其持續發展的生命力,借鑒域外制度經驗,對其制度功能進行多元化再定位。對涉案企業、受害者、社會和國家的多元功能體系應是理想定位,其中不同位階功能的平衡實現是證成制度正當性的關鍵所在。基于多元功能平衡實現的價值目標,我國合規不起訴制度的適用條件、附帶義務和運行程序等配套機制需進行針對性設計。

關鍵詞:企業合規 裁量不起訴 合規不起訴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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