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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研討:個人信息保護法研究
翟小波:信息作為懲罰——為被遺忘權辯護(5-17)
楊建:認真對待個人信息保護的社會結構:AI科技時代的不對稱性挑戰 (18-35)
趙宏:告知同意在政府履職行為中的適用與限制 (36-51)
劉曉春:已公開個人信息保護和利用的規則建構 (52-68)
寧園:“個人信息已公開”作為合法處理事由的法理基礎和規則適用 (69-84)
王苑:敏感個人信息的概念界定與要素判斷
——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條為中心 (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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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前沿
洪國盛:論權益侵害與獲利交出 (100-115
時方:我國洗錢罪名體系的適用困局與法益認定 (116-130)
王復春:故意殺人罪死刑裁量機制的反思與改進 (13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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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評論
李廣德:美國強制疫苗接種案的司法審查標準——雅各布森案的法治遺產及其爭議 (14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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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研究
周艷云:中國《反外國制裁法》中“歧視性限制措施”的識別 (162-175)
丁漢韜:論阻斷法的實施機制及其中國實踐 (176-192)
主 題 研 討
信息作為懲罰——為被遺忘權辯護
作者:翟小波,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被遺忘權是信息主體要求信息處理者消除信息主體的非私密信息與其個人之間的可識別關系的權利。它的典型形態是刪除權。被遺忘權是否具有充分的道德根據,可謂眾說紛紜。在證成被遺忘權時,學者幾乎都無例外地把被遺忘權作為隱私權的內容之一。然而,被遺忘權的根據是關于正當懲罰的原理。刑法中的前科消滅制度和追訴時效制度所體現的關于正當懲罰的道德根據,在數字時代同樣構成了被遺忘權的根據,使被遺忘權成為信息主體的一項基本權利。信息主體希望刪除相關信息,就說明信息處理者對這些信息的不作為給信息主體施加了痛苦,構成了對信息主體的懲罰,即便信息處理者并沒有懲罰信息主體的明確意圖。如果信息處理者拒不刪除,就要為信息主體如此被懲罰給出充分的理由。
關鍵詞:信息主體 被遺忘權 刪除權 懲罰 前科消滅 追訴時效
認真對待個人信息保護的社會結構:AI科技時代的不對稱性挑戰
作者:楊建,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要有效回應AI科技應用帶來的個體與共同生活的雙重改變。目前學界對人工智能技術沖擊下的社會結構的闡述存在不少缺陷。AI科技的應用具有道德鏡像屬性與社會工具屬性,它構成了社會大挑戰。我們共同生活的架構以及諸多價值理念沒有被明顯消解,但其真實的運作已經被重塑和改變。功利主義式和現實主義式論調認為,類似的結構重塑和改變由于在結果上是好的,所以并沒有什么不對。這種論調既是反事實的,在價值上又無法證立。在隱默且不當的不對稱性結構之下,AI科技構成社會挑戰的關鍵在于:它改變了民主關系中的權力支配狀態,進而使得強制力行使的正當性不足。科技公司與政府擔負著重新宣誓忠實、重新贏取公眾信任的道德與政治義務。AI科技時代的法律實踐需要切實回應社會結構中的不對稱性挑戰,并被這一回應的成效所檢驗。
關鍵詞:個人信息 人工智能 不對稱性 科技權力 公共法理
告知同意在政府履職行為中的適用與限制
作者:趙宏,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個人信息保護法》確立了“公私并立”的保護體例,將國家機關和私主體意義上的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共同納入規范范疇。公法和私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在具體展開上存在很多差異,告知同意原則的適用就屬于典型。在公法中,國家公權機關不僅在履行法定職責和法定義務時要受到同意的豁免,作為同意前提的告知也被限縮為“有限度的告知”。但上述適用限制本身也要受到限制。對“履行法定職責和法定義務”的判定應從職權而非主體入手,同時須以“履行法定職責或法定義務所必需”作為限定。而政府在履職行為中的同意豁免并不絕對,《個人信息保護法》中仍舊規定了需要同意的情形,尤其涉及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又因為在無需征得個人同意的情形下,個人的控制力和支配權被很大程度上剝奪,就更需要對個人信息權和數據公益進行審慎權衡,也更需要合法正當、必要性、目的明確與目的限制等原則來防御公權機關對個人信息的無限度收集和使用。
關鍵詞:告知同意 個人信息自決權 政府履職行為 同意豁免 有限度的告知
已公開個人信息保護和利用的規則建構
作者:劉曉春,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已公開個人信息的保護和利用規則,雖已通過《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確定下來,但其具體適用在實踐中尚存爭議。典型的爭議場景包括處理政府公開信息、搜索引擎處理公開信息等。相對于歐盟和美國的立法模式,我國將已公開個人信息單獨歸類,并將個人決定權降格為“選擇退出”的權利。在已公開個人信息保護和利用的規則構建中,應當針對合法公開的不同情形進行類型化處理。在確定信息處理者關于合法性認定的注意義務、信息處理行為的合理范圍、是否對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拒絕權的行使及其例外各個要件時,應當充分考慮個人信息公開的類型、個人信息本身的敏感程度、信息處理行為的類型等要素,重視已公開個人信息中體現的公共利益價值與個人權益之間的平衡關系,通過為個人“拒絕權”創設例外等做法發展與完善我國已公開個人信息保護和利用規則體系。
關鍵詞:已公開個人信息 選擇退出 拒絕權 刪除權
“個人信息已公開”作為合法處理事由的法理基礎和規則適用
作者:寧園,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將“個人信息已公開”列為可豁免于同意規則的合法處理事由,須闡明該事由的法理基礎和規則適用,以解決其與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掣肘、豁免彈性過大等問題。基于自愿公開或合法強制公開的處理分別以推定同意、與強制公開具有一致目的為正當性基礎,符合立法者設置合法處理事由的一貫價值理念和規范邏輯。可作為合法處理事由的“公開”須具備信息處于公開狀態與信息公開合法兩個要件。“公開”為非場景性概念,指信息處于不特定第三人均可獲取的開放狀態。自愿公開要求個人明示公開或實施了獨立的公開行為;強制公開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須具有合理性,處理的客體僅及于信息,不包括數據等信息載體;處理目的須與公開目的客觀一致,不完全排除個人信息處理者為獲益進行的處理。個人明確拒絕處理的,發生合法性阻斷的效力,但強制公開情形下,拒絕將導致公開目的不能實現的除外;處理存在較高權益侵害風險的,自始不能豁免于同意規則。
關鍵詞:個人信息的處理 已公開的個人信息 豁免事由 推定同意 處理目的
敏感個人信息的概念界定與要素判斷——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條為中心
作者:王苑,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內容提要:《個人信息保護法》采取“概括 +列舉”模式規定敏感個人信息,這一規定可能帶來多方面的不確定性:一是法律評價標準存在模糊性;二是技術驅動的新型敏感個人信息可能未被容納;三是判斷標準的多維性引發歸入和擇出難題。歐盟立法謹慎選擇了“特殊類型個人數據”這一術語,其原則上禁止處理此類數據,但在特定場景下例外允許處理。我國敏感個人信息的規定缺乏特定的歸入和擇出標準,通過綜合考量個人信息主體、信息處理者、第三方主體、信息性質和處理目的等五個要素,動態界定敏感個人信息,既有助于監管機構合理確定敏感個人信息的具體標準,同時也有助于司法實踐科學合理地裁判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糾紛。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法》 敏感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處理 場景要素
理 論 前 沿
論權益侵害與獲利交出
作者:洪國盛,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博士后。
內容提要:獲利交出救濟被認為旨在預防與阻卻侵權獲利行為,但就此救濟的正當化基礎存在諸多爭議。基于權益歸屬理論的不當得利或不法管理路徑,就處理此類問題在理論與實踐上都存在諸多困境。侵權獲利行為的實質是非經交易而使用或侵占他人權益;卡-梅框架為侵權法處理這一問題提供了理論指引。針對此類侵權行為的獲利交出,實際上涉及兩類不同的侵權救濟。第一類救濟為經濟價值賠償,其旨在對排他權之經濟價值遭受侵害進行賠償。此類賠償依協商性損害賠償認定。侵權人故意或過失均不影響此類賠償請求權的成立及數額認定,其所獲利益為算定排他權客觀經濟價值的考慮因素。第二類救濟為利潤剝奪,其旨在維護財產規則,使產權制度得以有效運作。故意非經交易之使用行為是對財產規則的否定,其對價格機制的運作、資源配置的效率、交易市場以及侵權法制度均產生諸多負面影響。侵權法經由利潤剝奪救濟以禁止此類行為。基于前述原理,《民法典》第1182條填補了對具有經濟價值的人身權益遭受侵害時的救濟不足,體現了我國法對人身權益保護的立體性與科學性。
關鍵詞:獲利交出 卡-梅框架 價值賠償 協商性損害賠償 利潤剝奪
我國洗錢罪名體系的適用困局與法益認定
作者:時方,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基于打擊洗錢活動的國際化要求,我國刑法洗錢罪名體系的構建形成以洗錢罪為核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為補充的格局。從規制洗錢犯罪的功能、罪名適用規則等不同維度分析,洗錢罪名體系內部存在不同面貌的規制特征。在司法適用中,洗錢罪與贓物犯罪存在行為方式認定混亂、法益識別功能喪失、以上游犯罪類型區分的邏輯錯誤等問題,導致洗錢罪名體系內部理論邏輯難以自洽。國際公約與外國刑法對洗錢罪的規制內涵與我國廣義洗錢范疇一致,但法益保護目標與我國洗錢罪規制金融監管秩序與司法機關正常活動的復合法益認定則存在差異。金融管控的秩序法益觀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層面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刑法規制洗錢活動維護貨幣流通安全屬于典型情形。洗錢罪金融秩序法益認定應當落腳為特定上游犯罪所得資金轉化為合法資金的金融監管失控結果。同時拓寬對國家經濟運行產生侵害的上游犯罪類型,以更符合我國刑法洗錢罪立法體例與對金融監管秩序的保護要求。
關鍵詞:洗錢罪 罪名體系 法益認定 贓物犯罪
故意殺人罪死刑裁量機制的反思與改進
作者:王復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刑法中死刑適用的條件存在較大的解釋空間,理論界提出了分別從責任刑情節與預防刑情節判斷是否罪行極其嚴重、是否立即執行的觀點,這與死刑裁量的實踐差距很大。有必要轉變死刑適用條件的研究方向,通過應然與實然的對照,反思死刑裁量的既有理論,并嘗試改進既有的死刑裁量模式。對故意殺人罪的裁判應當建立以基本構成事實與常見關鍵情節結合的階梯式量刑起點,在此基礎上再對剩余的非關鍵情節進行綜合考量。死刑適用條件中的“罪行極其嚴重”“必須立即執行”的概念可以被塑造為階梯式量刑機制的若干種常見的情節組合類型,以改進故意殺人罪的死刑裁量。
關鍵詞:故意殺人罪 死刑裁量 罪行極其嚴重 量刑起點
環 球 評 論
美國強制疫苗接種案的司法審查標準——雅各布森案的法治遺產及其爭議
作者:李廣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內容提要:強制疫苗接種法律的合憲性糾紛是美國公共衛生法治的重要議題。雅各布森案作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強制疫苗接種案,以合理性審查標準為基本立場,肯定了州在維護公共安全和健康上所擁有的權力的正當性,承認為了公共安全和健康的合法利益而犧牲個人的某些自由是合理的。百余年來,雅各布森案及其寬松的審查標準作為一個標桿,使法院在公共衛生等事關國民生命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重要議題上始終以其冷靜的態度做出了積極選擇。但由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強制接種疫苗案中一直堅持最低限度的合理性審查標準,雅各布森案在美國一直備受爭議。近年來,有研究提出應該對疫苗區分醫學必要性和實際必要性,以細化合理性審查中的合理手段因素,并提出了免于被強制接種疫苗權和拒絕非自愿疫苗接種權等概念,為強制疫苗接種邁向嚴格司法審查標準帶來了更多思考。
關鍵詞:強制疫苗接種法 雅各布森案 司法審查標準 公共衛生法治
國 際 法 研 究
中國《反外國制裁法》中“歧視性限制措施”的識別
作者:周艷云,常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歧視性限制措施是反制措施觸發和阻斷機制啟動的先決條件,中國《反外國制裁法》卻并未明晰這一術語的內涵外延和識別基準,如何對其進行準確的識別成為法學界亟待解決的問題。歧視性限制措施屬于不確定法律概念,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其實質內涵和外延具象具有模糊性,需由中國反制法適用者通過識別明確其概念后方能具體適用。這一概念的具體化系通過廓清其理念依準、實質內涵、外延具象、法定基準和辨識序次來精準界定歧視性限制措施。在識別中,應當契合《中國反外國制裁法》的立法目的宗旨、基本原則和立法價值訴求,并在其概念含義本身的內涵和外延所框定之畛域內識別。為保障中國反制在國際法層面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應當依循其法定基準和合理的識別操作序次以保證具體識別結論的準確性。
關鍵詞:不確定法律概念 反外國制裁法 歧視性限制措施 識別基準
論阻斷法的實施機制及其中國實踐
作者:丁漢韜,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講師。
內容提要:阻斷法包含公共執行和私法救濟兩種基本實施機制。在兩種機制的相互作用下,阻斷法通過否定外國法律在本國的效力、規制私主體遵守外國法律的行為、影響美國法院司法禮讓和在外交協調中提供法律立場四種路徑實現對外國法律不當域外適用的阻斷。我國《阻斷辦法》和《反外國制裁法》在借鑒國際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初步構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阻斷法體系。但從實施層面看,我國阻斷法仍存在自由裁量權限寬泛、適用范圍模糊、關鍵概念界定不明以及和現有國內民事法律體系銜接不暢等不足之處。為實現對外國法律不當域外適用的有效阻斷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充分救濟,我國應在更高層級制定專門的阻斷法并填補法律適用上的漏洞。
關鍵詞:阻斷法 域外適用 經濟制裁 企業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