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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法律評論》2021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21-07-30  來源:環球法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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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法學專欄

張  龑:實事求是的法理闡釋(5)

理論前沿

王利明:價金超級優先權探疑——以《民法典》第416條為中心(21)

孫曉勇:涉農地案件的訴源分析——以司法大數據為基礎的考察(38)

葉  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之構造(54)

張  靜:物上代位的體系整合與教義學結構(71)

鄭  臻:委托人與拍賣人的違約責任——兼論《拍賣法》第40條第1款(88)

李  川:從刑罰論視角看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正根據與適用(100)

魏  超:防衛權向生命權讓步——不得實施極端防衛之理據(116)

環球評論

王  穎:德國刑事證據禁止利益權衡理論的演進及其借鑒(132)

戴  杕:美國立法授權司法審查中的“可理解原則”(148)

國際法研究

宋俊榮:論投資者—國家間仲裁中的東道國當地救濟規則——從《美墨加協定》切入(163)

王惠茹:跨國公司侵犯人權的司法救濟困境——以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互動為出路(178)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欄

實事求是的法理闡釋

張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實事求是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理論精髓,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的理論基石。法治體系始終在調和認知、規范和實踐的關系,實事求是就是一種處理三者關系的程序理論,它包含了“從實際出發—主張正確性—理論證立—實踐檢驗—達成共識”等五個環節。由此出發,實事求是作為政治原則,在以黨章為首的黨規體系當中,體現為探索與糾偏機制、證立與實踐檢驗機制以及深入群眾的審慎理性機制。在黨規與國法相統一的中國特色的政法體制中,實事求是發揮著黨規對國法的引領作用。在立法領域,它化解了科學立法與民主立法的緊張關系,有助于實現最大程度的立法共識;在司法領域,它體現為“事”上嚴格遵循證據規則,“是”上嚴格遵循疑罪從無,“求”上嚴格遵循依法糾錯,破除無罪推定、程序正義等形式價值的教條化,實現客觀公正、人民滿意的司法裁判。

關鍵詞:實事求是 馬克思主義中國化 正確性主張 證立 適度客觀性


理論前沿

價金超級優先權探疑

——以《民法典》第416條為中心

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源于英美法系的價金超級優先權因其自身具有的合理性,為我國《民法典》第416條所借鑒。價金超級優先權制度在性質上屬于《民法典》第414條所確立的“登記在先則順位在先”規則的例外規定。該制度的確立,可在客觀上強化債務人的清償能力,提升其融資能力,且更為妥當地平衡了各方主體的權益。雖然《民法典》第416條并未明確該條款的適用范圍,但對其適用范圍應當作出限縮解釋,即主要適用于浮動抵押的領域,不宜過度擴大適用于各動產擔保領域。否則,在固定抵押的情形下,將架空登記優先規則,不當地侵害在先擔保權人的利益,價金超級優先權也具有其特定的適用條件和特定的適用效力。

關鍵詞:價金超級優先權 浮動抵押 擔保權并存 《民法典》第416條


涉農地案件的訴源分析

——以司法大數據為基礎的考察

孫曉勇,國家法官學院院長。

內容提要:在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設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成果為透視社會矛盾和加強訴源治理提供了新的利器。基于司法大數據,對全國范圍內2016至2020年間涉農地訴訟案件進行分析和研判,總結我國涉農地各類訴訟案件訴源出現的新特點,可以發現引發涉農地訴訟的原因錯綜復雜,這些原因包括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宅基地制度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制度等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遷,農業農村現代化與農業政策轉型、新型城鎮化、鄉村振興戰略及戶籍制度變化等國家鄉村發展戰略的實施,農村土地價值提升、市場經營風險增加等市場經濟環境因素,司法公開、立案登記制、訴訟費制度改革等司法體制改革措施的推行。對涉農地訴訟訴源治理的精準施策需要準確認識上述原因,司法大數據研究能為如何建構適用于不同地區、不同時間的動態變化的社會治理框架提供參考。

關鍵詞:司法大數據 農地訴訟 土地制度 經濟政策 司法公開


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之構造

葉姍,北京大學法學院院聘教授。

內容提要: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是否發生,決定于個人是否因從事工商業經營而取得應稅所得。我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正案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具體的客體范疇整合成“經營所得”這一抽象的不確定法律概念。由此,名義上的納稅主體擴大到所有取得經營所得的個體經營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等。自然人有權決定是否登記為市場主體。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應基于稅收橫向公平予以建構:縱向上分為稅款繳納的主給付義務和納稅申報的從給付義務,橫向上分為不同種類個體經營者的納稅義務,其稅收負擔理應基本相當。納稅義務的確定習慣上依賴核定征收的方法,這使得其內容不再依據法定課稅要素來確定,背離稅收法定原則,應盡可能適用查賬征收方法據實課征。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法 經營所得 稅收公平 查賬征收方法 核定征收方法


物上代位的體系整合與教義學結構

張靜,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講師。

內容提要:物上代位發生在物權與其客體脫離,并存續于代位物的情形。物上代位的功能就是維持財產關系的平衡,避免不當得利的發生。物上代位包括一般物上代位與特別物上代位,前者發生在特別財產的情形下,比如信托財產、遺產管理、后位繼承、財產遺贈、夫妻財產,后者包括所有權物上代位、用益物權物上代位、擔保物權物上代位、優先權物上代位、查封扣押中的物上代位。物上代位的適用前提就是權利人喪失原物權,但存在一個適格代位物。一般物上代位屬自明之理,無需法律予以明文規定,其法律效果就是特別財產關系的存續。特別物上代位原則上僅適用于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其法律效果是物權人自動取得一個與原物權最相似的新物權,這體現在諸多方面,比如新物權的取得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物權與原物權具有相同順位等。物上代位能否像不當得利一樣上升為一項一般性規則,尚存爭議。

關鍵詞:一般物上代位 特別物上代位物 法定自動取得 不當得利


委托人與拍賣人的違約責任

——兼論《拍賣法》第40條第1款

鄭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在拍賣法律關系之中,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通常情形下,僅需委托人或拍賣人中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但在特定情形下,買受人也可主張委托人與拍賣人承擔連帶責任。委托人與拍賣人中應由哪一主體承擔違約責任,取決于拍賣人以何人名義行事。若拍賣人以委托人名義行事,則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若拍賣人以自己名義行事,則通常由拍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但也存在例外。在違約責任免除的認定上,需要考察拍賣人與委托人告知義務的履行情況,同時還應注意是否存在“自相矛盾”與“沒有明示”的免責條款。委托人與拍賣人的違約責任僅規定于《拍賣法》第40條第1款,對于該條款的理解,應將其置于《民法典》與相關法律的體系之中,并綜合考察拍賣行業慣例等內容進行體系解釋。

關鍵詞:委托人 拍賣人 違約責任 免責事由


從刑罰論視角看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正根據與適用

李川,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由于刑事責任年齡的本質不明確,關于其修正存在下調說、維系說與個別例外說的不同觀點。刑事責任年齡的設定根據由刑事責任的性質與定位所決定,應具有罪責與刑罰適應性的雙重屬性。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說與個別例外說的爭論是心理責任論與規范責任論關于罪責的爭論;而下調說與維系說的爭論體現的是罪責論與刑罰論的觀點沖突。如若《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正過于強調其罪責屬性就會產生認識局限,亟需基于刑罰論進行必要的審視。從刑罰論的視角看,刑事責任年齡的新修正符合未成年人司法的刑罰目的需求、刑罰適應能力以及刑罰必要性三方面的根據。進一步以刑罰論審視刑事責任年齡修正規定的具體適用,應以刑罰目的與刑罰必要性原理判斷罪行與情節條件,并以刑罰目的與適應能力等原理為司法機關的審批提供實質判斷標準。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 刑事責任年齡 罪責論 刑罰適應性


防衛權向生命權讓步

——不得實施極端防衛之理據

魏超,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作為正當防衛的指導原則,“權利無須向不法讓步”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當被遵守。不得防衛說剝奪了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時的防衛權,社會倫理限制說存在將道德與法律混為一談的風險,自我答責并非正當防衛的正當化依據,故上述觀點均難以成為不得實施極端防衛行為的理由。防衛權是國家合法壟斷暴力背景下,賦予公民在緊急狀態下侵犯他人以保護自身法益的法定權利,理應符合憲法的基本要求。根據保護義務與比例原則在“防衛人—國家—侵害人”三角關系中結合產生的“禁止過度原則”,侵害人在僅侵犯輕微法益時,憲法仍對其生命權具有保護義務,此時防衛人不得實施極端防衛行為的原因并非權利向不法讓步,而是防衛權向生命權讓步。

關鍵詞:正當防衛 極端防衛 保護義務 比例原則 禁止過度原則


環球評論

德國刑事證據禁止利益權衡理論的演進及其借鑒

王穎,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德國歷經百年確立了體系化的刑事證據禁止理論,其中利益權衡理論在學理與判例的共同推進中逐漸確立通說地位。利益權衡理論以取證程序違法與法律后果為核心內容,實體層面以程序違法程度及犯罪嚴重程度為核心權衡因素;法律后果層面,存在證據使用、證據禁止及第三范式的后果。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背景下,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應秉承以理論推動立法與司法的思路,構建“行為不法—結果不法—懲罰必要性/責任”遞進式非法證據排除判定之邏輯進路,以教義學理論推進證據排除的體系化建構,并為實務中裁量排除提供理論支撐。同時,應確立裁量排除的原則與規則,加強法官自由裁量權與判例的引導地位。

關鍵詞:證據禁止 利益權衡 裁量排除 法定排除


美國立法授權司法審查中的“可理解原則”

戴杕,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美國法上的“可理解原則”要求國會在向行政機關或其他主體授權時必須提供“可理解的”指導原則,但隨著行政權日益重要和寬泛授權大量增加,該原則的適用亦出現了困難。從美國司法實踐來看,最高法院在總體上認可寬泛授權,但也未因此完全放松對授權的約束。法院一方面加強了對于行政機關規則制定過程的審查,以確保行政機關在授權范圍內行為,另一方面要求行政機關在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作出過于重要或對公民基本權利影響過大的決定,從而體現出與集中于授權立法審查的傳統做法相不同的授權約束進路。在立法授權普遍寬泛的今天,以上發展對我國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要求亦具有啟發意義。

關鍵詞:行政權 立法授權 可理解原則 司法審查


國際法研究

論投資者—國家間仲裁中的東道國當地救濟規則

——從《美墨加協定》切入

宋俊榮,上海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美墨加協定》中的東道國當地救濟規則有很多方面值得借鑒,但未明確仲裁庭對東道國司法判決的審查權限,并規定了較為嚴格的當地救濟無效之判斷標準。在國際仲裁實踐中,投資者—國家間仲裁強制性前置程序應當包括司法救濟,但僅限于以東道國國內法為依據提起的訴訟,應以“終局性”替代“用盡”,并設置期限。同時,東道國司法判決在純國內法事項上應具有既判力。投資協定未規定當地救濟無效之例外的,可采用條約解釋之進路解決。認定當地救濟無效宜適用“明顯無用”標準。可靈活設置當地救濟規則的行業例外。我國應從五個方面對當地救濟規則進行優化。

關鍵詞:投資者 東道國 當地救濟 國際投資仲裁 《美墨加協定》


跨國公司侵犯人權的司法救濟困境

——以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互動為出路

王惠茹,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跨國公司侵犯人權的司法救濟不僅是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議程的重要內容,也是建立健全跨國公司適當問責機制面臨的重大挑戰。然而,在以國家為中心的國際人權法實施體系下,跨國公司侵犯人權的司法救濟通常面臨管轄權困境、公司面紗屏障、法律規制不足、訴訟程序與證據問題等法律與現實阻礙。平衡國際人權法的理想與國家主權治理的現實困境,盡可能地減少或消除以上障礙,需要國內法與國際法良性互動、協調發展、雙管齊下。一方面,國際法指引和推動國內法的發展與改革,促進管轄權問題的基本共識、公司人權責任的法律融合和觀念趨同、國際司法協助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另一方面,國際法的發展與實施不可能脫離主權國家的意愿和行動,因而需要兼顧國內法的發展水平。對于中國而言,兼顧主權與人權、人權與發展的關系,重新審視和完善現有法律體系,才能構建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的司法救濟體系,完善國際人權法在國內的轉化與實施。

關鍵詞:跨國公司 涉外法治 公司人權責任 國際人權法

責任編輯:羅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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