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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法律評論》2020年第6期
發布日期:2020-11-23  來源:環球法律評論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欄

黨政休制塑造司法的機制研究  鄭智航

理論前沿

地方政府的跨行政區共設機關  葉必豐

論《民法典》第702條上的保證人抗辯權  程嘯

論先合同信息風險分配的體系表達  于程遠

主動退市中投資者保護模式的反思與重構  張艷

勞動法上請求權體系之建構  袁中華

論部分緩刑的制度價值與法理構造  曾文科

認罪認罰案件二審實踐的邏輯與反思

——以4799份二審裁判文書為樣本  張青

刑事印證規范解讀:從證明方法到證明規則  孔令勇

環球評論

風險規制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  王貴松

國際法研究

《國際衛生條例》遵守的內在邏輯、現實困境與改革路徑  魏慶坡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欄

黨政體制塑造司法的機制研究

鄭智航,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中國共產黨在將自身嵌入到國家政權體系,履行重要政治和行政功能的同時,又保留了相對獨立性。在長期的革命斗爭和政權建設中,中國共產黨逐步形成了一種“一體三元”的黨政體制的組織架構。黨政體制通過意識形態、政治動員和治官權等機制從思想上和認識上塑造法官群體,提升他們的政治意識、奉獻精神和職業技術。中國共產黨從目標合理性角度看待司法的功能和依據問題,并不斷向法院傳遞政治勢能。這種政治勢能會影響法院的司法依據選擇。當某些特定的政治話語和政治理念與法律技術的要求不一致時,法院或法官會充分考量其背后的政治勢能大小,并適時創制新的裁判規則。黨政體制推動了“文本中的法律”向“行動中的法律”轉變,促進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二元結構的司法效果觀的形成。法院也會主動借助黨政體制,通過雙重層級組織運作的嵌入邏輯,將黨擁有的政治勢能傳導到政府相關部門,解決司法過程中的“合作困境”。

 

關鍵詞:黨政體制 政治勢能 司法倫理

法律選擇 司法效果

 

理論前沿

地方政府的跨行政區共設機關

葉必豐,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法國和日本對地方合作有較為豐富的立法,地方可基于自治組織權依法設置共設機關。我國地方具有自主權,盡管地方自主權還缺乏“防御權”特征,但仍具有自主組織權,可依法設置機構并制定組織細則。跨行政區共設機關的創設,應該全面貫徹法律保留和法律優先原則,都由法律加以規定。地方立法無權創設跨行政區共設機關,但可以針對已經獲得批準設立的跨行政區共設機關制定具體規則。我國應該完善組織立法,允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共同設置跨行政區部門性行政機關或派出機關。應該健全機構設置程序,具體規定跨行政區共設機關的設置主體,確立它在組建和運行中的平等規則和民意基礎。跨行政區共設機關應以其管轄事務的性質和地位適用法律,原則上在合作方的轄區內都享有管轄權,至于具體的事務和地域管轄范圍既取決于共設機關實現任務的需要,又取決于合作方的約定。跨行政區共設機關一旦行使管轄權,合作方相同事務的行政機關應立即移交而不能繼續行使原有的管轄權。它的有效運行還取決于合作方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協調一致。

 

關鍵詞:地方合作法 跨行政區共設機關

組織法 地方自主權

 

論《民法典》第702條上的保證人抗辯權

程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我國《民法典》第702條規定了在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撤銷權時,保證人有權拒絕在相應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這一權利是《民法典》直接賦予保證人的一時性或延遲性抗辯權,其目的是維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免于承擔追償不能的風險。該權利既非保證人行使的主債務人針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也不意味著保證人在直接行使主債務人針對債權人的撤銷權或抵銷權。此外,當主債務人針對債權人享有解除權以及選擇之債中債務人享有選擇權時,也應類推適用《民法典》第702條而使保證人享有此種抗辯權。當保證人不知主債務人針對債權人享有撤銷權、抵銷權或解除權而實際承擔保證責任后,其不得對債權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典》第694條第1款中的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僅指第687條第 2款規定的先訴抗辯權,并不包括第702條規定的保證人的抗辯權。

 

關鍵詞:民法典 第 702條 保證合同

抵銷權 撤銷權 抗辯權

 

論先合同信息風險分配的體系表達

于程遠,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締約過程中信息風險的分配在民法中表現為比較完整的三層次體系,該體系以合同約定、締約信息和觀點表達劃分合同當事人全部的信息交換類型,分別對應違約責任、惡意撤銷以及重大誤解撤銷三種不同的救濟模式以及規則組合。這一體系表現為依次遞進的三個層級,其正當性基礎、救濟手段與救濟力度存在著根本區別。這其中以當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履行利益的違約責任最為嚴格,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建構的先合同說明義務在惡意撤銷制度中得以充分實現并對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提供救濟,重大誤解的撤銷則表現為對表意人意思自由的兜底性救濟,應當審慎適用。

 

關鍵詞:先合同說明義務 信息風險

締約過失 惡意 法律拘束意思

 

主動退市中投資者保護模式的

反思與重構

張艷,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內容提要:我國現行的決議模式將退市等同于公司結構性措施,將投資者等同于類別股股東,試圖通過強化投資者的表決權壓制退市決議,是按照公司法中的股東保護理解證券法中的投資者保護的產物。決議模式不僅不能滿足退市投資者的受保護需求,反而導致諸多不良后果,退市投資者保護模式亟需實現從決議模式向補償模式的轉型。補償模式能更精準地滿足投資者在主動退市中的受保護需求,更均衡地處理公司自治與投資者保護之間的利益沖突,更妥適地安置退市投資者保護問題的法教義學歸屬且高度契合注冊制理念。補償模式在證券法教義學中的定位是證券收購制度框架內的強制要約,收購人須向所有投資者發出以特定價格收購股票的公開要約,該要約須為完全要約,且須以現金為對價。

 

關鍵詞:主動退市 投資者保護 類別決議 強制要約

 

勞動法上請求權體系之建構

袁中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勞動法上的請求權體系無論在學理上還是實踐中始終付之闕如,這引發了司法實務中的諸多問題,為此有必要建構相應請求權體系。這種體系應當以原請求權與次請求權、給付義務與保護義務的區分為基本框架。由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享有基于給付義務的原請求權、基于給付義務違反或其他原因的次請求、在特殊情形下基于保護義務的原請求權、基于保護義務違反的次請求權以及類合同請求權。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審視和解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不僅可以將相關的請求權予以甄別和歸類從而實現體系化,同時還能發現些許法律上所遺漏的請求權,并可考慮從解釋論上予以完善并在立法上予以改進。這種勞動法上請求權體系的構建,對于實體與程序的銜接以及法學理論、實務與教育的提升和融通都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勞動法請求權體系 給付義務 保護義務 類合同請求權

 

論部分緩刑的制度價值與法理構造

曾文科,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部分緩刑是指在判決中同時宣告實刑刑期、緩刑刑期以及緩刑考驗期,實刑部分服刑完畢后若順利通過緩刑考驗期,則不再執行緩刑刑期。部分緩刑通過判決宣告階段的處遇聯結機能,一方面可以確保犯罪人服刑一段時間后接受充分且必要的社會內處遇,有助于突破刑滿釋放與假釋的困境;另一方面則有助于轉換看待社區矯正的視角,將其與監所服刑聯結起來發揮共同防止再犯的效果。部分緩刑是全部實刑的亞類型,不應(過多地)設置宣告刑與前科等硬性要件。防止再犯的必要性與相當性既是構成部分緩刑的實質要件又是判斷是否必須撤銷部分緩刑的實質標準。部分緩刑中的宣告刑不能超出報應的程度,且宣告時應當確保充分的實刑刑期與緩刑考驗期;但在執行階段可通過假釋、減刑乃至單純的縮短考驗期等措施應對特殊預防必要性減少的現象。可以針對類型化犯罪人而不是類型化的罪名,設定不同于一般犯罪人的部分緩刑規定或者有針對性的量刑標準。

 

關鍵詞:部分緩刑 監所服刑 社區矯正 防止再犯

 

認罪認罰案件二審實踐的邏輯與反思

——以4799份二審裁判文書為樣本

張青,云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通過對相關案件二審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顯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實踐中面臨適用范圍有限、被告人實際獲得的“從寬”效果甚微、控審對“認罰”標準的把握形式化以及程序異化與對抗性擴張等現實困境。究其原因,除具有統一性和權威性的實施細則付之闕如、程序從寬不足加劇對實體從寬的“正向制約”效應、認罪協商不充分等規范與程序本身的局限外,還受到刑事實體法上以自由刑為中心的刑罰結構的限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從以下兩方面進一步完善:一方面,在規范層面亟需由“兩高三部”出臺更具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另一方面,需立足中國司法語境并適當結合域外經驗,從厘清認罪認罰從寬適用案件范圍與程序羈束力,確保控辯協商的充分性和實體從寬之實現等方面加以系統化重塑。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 上訴 抗訴

二審程序

 

刑事印證規范解讀:

從證明方法到證明規則

孔令勇,安徽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雖然我國理論界與實務界對刑事印證已經進行了廣泛、持續的討論,但并未從規范視角對其進行深入研究,一些關鍵的理論問題因此無法達成共識。對刑事印證進行規范分析可知,印證最早作為一種證明方法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隨著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的頒行而逐漸發展成型。刑事證明的嚴格性、自由心證的規范化與經驗法則的可視化是刑事印證存在的理論基礎。而在相關規范增多且漸成體系之后,刑事印證已從一種證明方法轉變為證明規則,但尚不構成一種證明模式。現階段,刑事印證可適用于證據證明力、證據能力與被告人認罪認罰自愿性的認定。在不同適用領域中,刑事印證的正當性基礎、規范樣態與具體構造亦不相同。

 

關鍵詞:刑事印證 證明方法 證明規則

規范分析

 

環球評論

風險規制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

王貴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針對風險規制的行政訴訟可以反映出原告資格認定的基本問題和完整的判斷框架。第一階段要判斷原告主張的利益是否具有可保護性。我國法院已開始按照保護規范說展開審查,這是法解釋的問題,但主要還是集中于根據規范,缺乏多元因素的考慮。第二階段要判斷可保護的原告利益是否有受到侵害的現實性,這是事實認定的問題,法院通常要借助于距離標準等來確定損害的蓋然性和程度大小,進而劃定需要保護的原告范圍。在原告資格的證明上,通常的可能性標準仍然可以適用。在風險設施發生損害的可能性上,因風險設施在設置時就有安全審查的要求,可以推定其存在;在原告利益受到風險設施侵害的可能性上,則仍需原告舉證證明。因風險規制所涉利益并非公私分明,得到認可的原告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擔著公共職能。

關鍵詞:風險設施 保護規范

值得法保護的利益 現代型訴訟

 

國際法研究

《國際衛生條例》遵守的內在邏輯、

現實困境與改革路徑

魏慶坡,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傳染病的全球化與防治傳染病的國際合作凸顯了全球公共衛生治理的必要性以及對《國際衛生條例》機制成效的倚重性。基于功能主義理論成立的世界衛生組織向來以專門化組織自居,在《國際衛生條例》中借助“安全化”框架邏輯理念從共同安全的集體角度推進國際公共衛生合作,但國家主權與國際衛生利益的內在張力,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機制規范性和透明度缺失使得《國際衛生條例》遵守面臨諸多現實困境與挑戰,從而產生了結構性的機制失靈。在分析全球傳染病監測與控制機制的復雜體系和內在張力的基礎上,應當確立“風險化”框架以彌合體系建設的內在張力與矛盾;明確宣布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的要素和要件,增強其透明度,確保《國際衛生條例》的規范性和權威性;以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整合《國際衛生條例》與世界貿易組織相關條約,加強在貿易措施方面的協調,進而不斷增強全球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體制和能力。

關鍵詞:《國際衛生條例》 遵約機制

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 功能主義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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