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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法律評論》2020年第2期
發布日期:2020-03-23  來源:《環球法律評論》

《環球法律評論》2020年第2期中文目錄

主題研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問題探討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鍵是控辯平衡 龍宗智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論問題再探討 陳衛東
    協同型司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訴訟類型分析 張建偉
    職務犯罪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 汪海燕

理論前沿

    民法典合同編的立法取向與體系開放性 劉承韙
    作為組織的法人 馮玨
    董事職務期前解除的立場選擇與規則重構 樓秋然
    糧食基因編輯潛在風險的法律防范 夏志紅
    網絡平臺信息內容規制結構的公法反思 孔祥穩

環球評論

    網絡隱私政策法律調整與個人信息保護:美國實踐及其啟示 王葉剛

國際法研究

    外資準入國民待遇的救濟體系論 徐樹
    數據主權與長臂管轄的理論分野與實踐沖突 劉天驕

 


主題研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問題探討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鍵是控辯平衡

作者:龍宗智,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協商性司法存在 “信息不對稱”、“資源不對等”并形成“結構性風險”,偵控方具有壓制被追訴人克服訴訟障礙的動因。美國辯訴交易制度及德國量刑協商制度均存在協商性司法異變問題。由于缺乏有效辯護,被追訴人缺乏知情權,認罪認罰在辯護未介入時過早開啟且鼓勵早認,特有的偵訊制度與羈押制度,以及訴審“配合”等因素,我國的控辯失衡更為突出,并產生一系列負面后果。目前應針對制度弊端調整、完善,盡力推動綜合配套改革,關鍵是訴訟資源配置的控辯平衡,配套措施需重點改革偵查審訊制度及審前羈押制度,完善刑事辯護制度。該程序本身的完善,需實現有效辯護,改善值班律師制度的運行;需強化當事人知情權,改善協商程序;需適當把握證據標準,實現質量與效率的統一;需實施有效的司法審查和司法救濟,同時對共同犯罪案件適用做出一定限制。

關鍵詞:  刑事程序 認罪認罰從寬  控辯平衡 司法公正 制度完善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論問題再探討

作者: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摘要:從概念上看,認罪認罰從寬具有政策、原則和制度三重維度的含義,三者之間具有一定的內在邏輯關系。制度維度下的認罪認罰從寬是集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于一體的綜合性法律制度,其核心規則是一種控辯合意程序,目的是以一個相對公開、規范的程序平臺落實“職權式從寬”和“法定從寬”,其“協商”意義比較有限,既難以被解釋為認罪協商,也不能簡單推定為量刑協商。認罪認罰從寬的研究應放在審判中心的視野之下,兩者之間的“關系論”既關乎整個刑事訴訟格局的邏輯自洽問題,也關乎一些具體制度規定和實踐運作的合理性問題。立足于中國式控辯合意程序的核心定位,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行符合當下制度定位和司法背景的規范化、正當化的調整顯得意義更為明顯。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 控辯合意 法定從寬 控辯協商 審判中心

 

協同型司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訴訟類型分析

作者:張建偉,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摘要:我國傳統的司法模式是非對抗性司法模式(壓制型司法),當代司法改革受英美對抗制訴訟的影響,訴訟對抗性有所提高,近年來的一個明顯變化是,立法與司法轉而尋求一種新的非對抗性司法類型(協同型司法)。認罪認罰制度在這一轉變中應運而生。本文描述了這一訴訟類型轉變的軌跡,揭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概念到實體所蘊含的特定司法需求和深層結構原因,并就協同型司法在實踐中的形成機理與相關的維持協同型司法的實踐問題做出分析。

關鍵詞:協同型司法 認罪認罰從寬 非對抗性訴訟 自由意志 程序利益

 

職務犯罪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

作者:汪海燕,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內容摘要:《監察法》規定了職務犯罪案件調查階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在價值取向、適用條件和具體適用程序等方面與刑事訴訟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較大的差異。從總體上看,職務犯罪案件調查階段認罪認罰制度呈現出更為濃厚的職權色彩。為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功能,實現《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有效對接,在實體標準層面,應遵循認罪認罰從寬條件一體化思路;在證據層面,需要在堅守法定證明標準的前提下,完善口供補強規則,落實疑罪從無原則,并在吸收認罪認罰從寬原則精神的基礎上,設立污點證人作證制度等;在程序層面,調查階段應當構建保障被追訴人知悉權規則、值班律師制度以及多層次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體系,同時還應規范相關文書的適用。

關鍵詞:職務犯罪 認罪認罰從寬 刑事證據 證明標準 監察制度

 

理論前沿

民法典合同編的立法取向與體系開放性

作者:劉承韙,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

內容摘要:民法典合同編迄今已公布三次征求意見稿,草案之間一脈相承,不斷改進。較之現行合同法,合同編草案內容上更為充實豐富,體系上也更加完備,值得稱道。但同時也應當注重對合同編進一步進行實用主義的設計與改造,處理好合同編與民法總則之間的邏輯關系,同時盡量減少合同編中的準用性規范,將鼓勵交易原則、合同誠信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等充實進合同編,并重申合同效力規則,以維護合同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未規定債總的情況下,應確立“合同中心主義”的債法模式,在合同編中納入準合同規則、債的種類規則和以物抵債規則等內容,以發揮合同編替代債總的功能。面向未來,合同編更需要搭建一個開放的體系來儲存更多的規范能量,性質上強調市場交易基本法的定位,規范上強調規則、原則和標準的有機融合,類型上強調有名合同的擴容,從而保持民法典合同編的體系開放性。

關鍵詞:民法典合同編 債法模式 合同中心主義 體系開放性

 

作為組織的法人

作者:馮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編審。

內容摘要:社團、財團、一人公司、獨資企業等都是組織,組織可以成為法人的相鄰屬概念。組織是當今社會的主要組成部分,自20世紀60年代起被作為社會學的獨立論題加以討論。引入組織這一其他學科的概念,有助于重新解釋財團、一人公司等是否具有“組織體”這一特征;將組織作為法人的現實基礎,在此基礎上可進一步區分法人與非法人,同時也會發現,《民法總則》中的“非法人組織”概念似有訛錯。作為法人實在說的一個分支的法人組織體說,向來被理解為是關于法人本質的學說之一。該說主張法人借助于其組織機構而適于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但事實上無法根據組織的結構要素在組織中進一步區分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同時也仍然無法回答法人相較于其他組織的本質特征。以組織作為民事主體的構建基礎,更符合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法學應予回應。

關鍵詞:法人 組織 社團 財團 法人組織體說

 

董事職務期前解除的立場選擇與規則重構

作者:樓秋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摘要:董事職務期前解除規則涉及董事會的功能與結構,更涉及股東權力與公司治理等諸多面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4月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以“委托關系”定性為理論基礎,明確了董事職務期前解除的無因立場。從比較法和學理分析來看,僅僅通過委托關系這一教義學歸類,不足以證立股東(大)會對董事享有當然的任意解除權;以任意解除權和委托人權利不受授權約束為特征的委托關系定性,不但未必適于精確描述我國公司法的立法規定,也可能會影響董事會職能的切實發揮。由于股權結構、董事可問責度和衡平司法救濟發達程度等差異,在美國特拉華州能夠平衡股東與管理層沖突的無因解除規則,卻可能在我國加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無論采取何種解除規則,我國公司法目前亟需對包括解除事由和程序、司法解除董事職務等在內的法律漏洞進行填補。

關鍵詞:董事職務期前解除 委托關系 董事會獨立性 無因(有因)解除

 

糧食基因編輯潛在風險的法律防范

作者:夏志紅,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關于糧食基因編輯的種種爭論,其焦點并不在于基因編輯技術本身,而在于基因編輯食品的商業化對人類生存所構成的潛在威脅。目前流行的應對此種風險的妥協性立法所建構起的防范機制僅以標識為要求,以消費者知情為大吉,而任憑基因編輯食品的商業化肆意發展。現有機制所要求的標識因缺乏結論性的科學依據,與基因編輯食品的安全性無必然聯系。非自然的人為基因編輯食品對人的健康乃至生命的威脅具有后果不可逆的潛在風險,理應嚴加防范。相關立法必須建立在人類的生存價值與基因編輯食品的商業化價值的比較之上。任何哪怕具有絲毫可能危及人類生存的潛在風險的產品,其商業化均是不能容忍的。據此,應堅持人類與自然和諧共存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在充分尊重糧食基因編輯技術的科學研究的同時,創設切實有效的法律防范制度,以確保人類生存的安全。

關鍵詞:基因編輯 標識 法律防范 生存安全

 

網絡平臺信息內容規制結構的公法反思

作者:孔祥穩,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摘要:互聯網時代,公共表達的主要空間轉移到互聯網平臺。由于技術能力和執法資源受限,行政機關傾向于通過課以平臺義務督促平臺展開內部規制,對信息內容的規制模式也隨之轉化為高權干預與私人規制的結合。但由于制定法對違法信息判斷標準和平臺審查義務界定的模糊,以及對責任設定的缺陷,致使平臺的規制活動存在侵犯使用者權利的風險和隱患。規制的不斷趨嚴可能帶來“寒蟬效應”,而平臺規制外觀上的私法屬性則使其逃避了公法規則的約束。可能的應對方案為優化平臺的法定審查義務,并明確平臺的基本權利保護要求。互聯網時代如何調處國家、平臺、私人的關系將是未來需要繼續面對的課題。

關鍵詞:私權力 平臺責任 內容審查 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

 

環球評論

網絡隱私政策法律調整與個人信息保護:美國實踐及其啟示

作者:王葉剛,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隱私政策是衡量網絡服務提供者收集、利用用戶個人信息行為合法性的重要方式,其既是企業自治的一種工具,同時又直接關系到用戶的個人信息保護。在世界范圍內,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美國主要采“消費者保護模式”,側重于維護交易安全與交易秩序,防止企業從事欺詐行為和不公平交易,隱私協議大多情況下并不被認定為合同;歐洲則主要采“數據保護模式”,側重于強化數據主體對個人數據的控制,同時監管較為嚴厲,以實現個人信息保護。相比之下,我國立法與實踐目前并未體現較為明確的個人信息保護模式取向,歐美兩種模式可兼采改造,在調整隱私政策時,應以強化個人信息保護為核心,既尊重企業的自治與自律,同時亦注重發揮合同法在隱私政策方面的調整作用。

關鍵詞:隱私政策 個人信息 隱私權 格式合同

 

國際法研究

外資準入國民待遇的救濟體系論

作者:徐樹,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救濟機制是外資準入國民待遇制度的重要內容。準入后待遇側重對已有投資的保護,而外資準入承諾涉及開放和交換市場,因而準入后救濟機制并不當然適用于準入階段。構建外資準入國民待遇的救濟體系,應從救濟平臺、訴權分配、訴請內容、救濟方法等角度展開。在救濟平臺方面,應協調國內救濟與國際救濟,允許投資者在可訴性范圍內尋求當地救濟或者依據國際投資條約尋求條約救濟;在訴權分配方面,應平衡投資者訴權與投資者母國訴權,避免重復救濟;在訴請內容方面,由于損害賠償訴請難以量化和證明、無法跨越準入障礙,可以強化國家間履約責任訴請的救濟作用;在救濟方法方面,在裁判機制之外,應強化投資調解、爭端預防等替代機制的救濟功效,更靈活地實現投資者的準入訴請。

關鍵詞:外資準入 法律救濟 訴權分配 準入訴請 爭端預防與解決

 

數據主權與長臂管轄的理論分野與實踐沖突

作者:劉天驕,復旦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內容摘要:關于數據跨境流動的法律規制,全球雖未形成統一規則,但其核心爭議始終圍繞數據與主權的關系展開。依托現代國際公法秩序的“數據主權論”堅持數據治理依然從屬于傳統主權,其理論沿革從網絡主權向技術主權不斷延伸和發展,而建立在互聯網世界主義理想下的“數據自由論”強調數據可以排除主權干預地自由流動,并集中表現為對數據及其控制者的長臂管轄。兩種秩序主張在實踐中呈現彼此競爭又相互交融的復雜樣態。實踐中,體現二者直接沖突的案例屢見不鮮,而且同一主體主張雙重秩序的混合范式時有發生。在此背景下,中國數據跨境流動的立法進路需要平衡兩種秩序之間的沖突。既要堅持以數據主權為基礎的秩序構建,在參考歐盟最新數字戰略的基礎上適當擴大現有理論外延,也要正視數字經濟時代效率價值的重要地位,避免僵化地固守數據主權,注意行使主權的必要謙抑。同時還需重視對長臂管轄的立法阻斷,在兼顧安全與發展的基礎上通過內外聯動的法律體系推動互聯網國際治理體系的完善。

關鍵詞:跨境數據 數據主權 長臂管轄 全球治理

責任編輯:薛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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