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公司法總則的再生……錢玉林
公司法改革中的泛民法化風險——兼談《民法總則》頒布后的《公司法》修訂……范健
股債融合論:公司法貫通式改革的一個解釋框架……李安安
習慣作為法源?——以《民法總則》第10條為出發點……雷磊
人工智能是適格的刑事責任主體嗎?……葉良芳
論法確證原則的合理性及其功能……歐陽本祺
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立法定位與制度選擇……彭錞
兜底條款中同質性解釋規則的適用困境與目的解釋之補足……李軍
立法理由說明的民主功能與制度建構……張婷
議會自治的邊界——香港《基本法》秩序下法院如何介入議會特權問題……付婧
論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的生態主權……于亮
論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國家通知的撤回……陳正健
公司法總則的再生
內容摘要:現行公司法總則的大部分條款被提取到民法總則,剩余條款已然難以擔當總則的功能與作用。從域外立法來看,因對商事組織存在不同認識,各國和地區的經驗并不相同。英美法對公司和合伙采取區別立法的模式,并受其立法傳統影響而一般不設總則;大陸法有關商事組織的立法,在民法典中普遍設有法人的一般規定,民商分立的國家和地區還在商法典中設有總則。日本公司法從商法典中獨立出來之后,則將商法典有關公司的一般規定也移植到了公司法中。從企業發展史和企業法律形態的結構來看,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實質上類似于股東承擔無限責任的公司,是一種替代性組織。未來公司法宜選擇重構路徑,通過一并對企業形態進行改造,將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改造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合伙等,并整合到公司法中,編纂完備的公司法典。借鑒日本公司法的立法經驗,可將目前國內學者所主張的商法通則等內容作為基礎,進而重構公司法的總則。
關鍵詞:民法總則;公司法總則;企業法律形態;商主體
作者:錢玉林,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公司法改革中的泛民法化風險
——兼談《民法總則》頒布后的《公司法》修訂
內容摘要:在我國民商合一的大背景下,商法向民法靠攏成為一種極具路徑依賴的慣性選擇。隨著包含大量公司法條款的《民法總則》出臺,《公司法》應當如何修訂就成為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諸多觀點主張直接刪除公司法中與《民法總則》重復的條款,將該部分交由民法調整。從公司制度的演變和發展來看,作為一種風險化的營利組織,其本身帶有的風險性與民法的人本性是相沖突的,這種看似節約立法成本的泛民法化改革方式,實則可能需要支付更大的社會成本,并會面臨不同法律部門理念沖突、規范重心失調、應有體系瓦解以及倫理基礎動搖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公司法》在修訂的過程中,應當堅守風險固化與風險防范的基本立場,在尊重體系化與完整性的基礎上,體現公司法的未來發展趨勢。
關鍵詞:公司法;民法總則;泛民法化;風險防范
作者:范健,南京大學、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
股債融合論:公司法貫通式改革的一個解釋框架
內容摘要:股權與債權的區分不僅劃定了股票與債券、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法律邊界,還構成了公司融資及治理結構的基礎。然而,在金融創新等因素的影響下,股權與債權的區分愈發困難,股債融合的趨勢愈發明顯,其具體樣態主要包括夾層融資、類別股、分級基金、結構性資管計劃、資產收益權產品等。股債融合帶來的一大挑戰是傳統意義上的股債區分的風險標準、控制標準、信義義務標準等不再行之有效,公司法事實上難以回應資本市場創新的制度需求。為了應對股債融合的沖擊,我國未來的公司法改革,應充分考量公司法的發展性和變動性等特性,謀求公司法與實踐發展之間的協調性與互動性,著力提升公司法回應企業融資創新的能力,以股債融合串聯公司法制度規范,整體推進公司融資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并購制度之結構性改革。
關鍵詞:股權;債權;股債融合;公司法改革
作者:李安安,武漢大學法學院
習慣作為法源?
——以《民法總則》第10條為出發點
內容摘要:習慣在現代司法裁判中擁有何種地位?我國《民法總則》第10條(法源條款)為這種思考提供了出發點,但不能局限于此。回答上述問題的前提在于厘清法源概念本身。在法理論的層面上,法源指的是法律適用過程中裁判依據的來源,是裁判所要依循的權威理由。它既可以是制度性權威,也可以是非制度性權威,既可以指效力淵源,也可以指認知淵源。近代法典化運動興起之后,出現了習慣法的空心化趨勢,相應地產生了從習慣法到習慣的法源地位變遷:習慣法源于共同體的規范性實踐,在性質上屬于“法”的一種類型,是一種基于事實性權威的效力淵源,立法無權對它進行規定和限制;相反,習慣在性質上不是“法”,而是一種基于說服性權威的認知淵源,需要立法的認可。習慣法首先是行為規范,然后才是裁判規范,但習慣僅僅是裁判規范。在此基礎上可剖析發現,第10條對法官適用習慣解決糾紛發揮著授權和限制的雙重功能。
關鍵詞:習慣;習慣法;裁判依據;效力淵源;認知淵源
作者:雷磊,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人工智能是適格的刑事責任主體嗎?
內容摘要:肯定“人工智能是適格的刑事責任主體”的主張,是以未來強人工智能的實現為前提的。但如果將智能理解為不僅是編程算法還包括心智意識,則這一主張是不能成立的。設計具有人類心智的人工智能,在根本上是不可能實現的。首先,在認知方面,人工智能僅在單項領域具有較高的認知能力,而在跨界領域卻存在難以逾越的技術瓶頸。其次,在意識方面,人工智能既不可能內生自發地生成意識,也不可能外在強行地輸入意識,因而不可能具有自由意志。最后,在情感方面,人工智能不可能具有人類的情感動機,無法體驗犯罪之樂和刑罰之苦,因而不是適格的受罰主體。
關鍵詞:強人工智能;刑事責任主體;認知;意識;情感
作者:葉良芳,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論法確證原則的合理性及其功能
內容摘要:正當防衛的正當化根據在于個人保護原則和法確證原則,因此二元論具有合理性。離開了法確證原則,優越利益說無法說明正當防衛的正當性。把法確證原則降為法益衡量的一個要素,存在很多不足,也無法說明正當防衛的正當性。在二元論中,個人保護原則是基本原則,影響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認定,具有擴張正當防衛權的功能。法確證原則是補充性原則,與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無關,具有限縮正當防衛權的功能。亦即,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對象條件、時間條件、限度條件都由個人保護原則決定,法確證原則的功能僅僅在于對正當防衛進行社會倫理限制。
關鍵詞:正當防衛;優越利益說;個人保護原則;法確證原則
作者:歐陽本祺,東南大學法學院
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立法定位與制度選擇
內容摘要:修訂后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55條刪除舊法第37條的“參照執行”規定,把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規范依據和監督救濟交由主管行政部門負責,實現“脫條例化”。但這一改革偏離全球主流、缺乏比較法根據、違反比較法經驗、忽視本土語境,將導致我國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立法模式雜糅,并帶來規范缺位、標準不明和救濟堪憂等系統性挑戰。因此,有必要順應世界潮流,通過出臺統一的具體規定,盡快將公共企事業單位重新納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框架,建立起普適性、民主性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度。
關鍵詞:私人主體;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脫條例化
作者:彭錞,北京大學法學院
兜底條款中同質性解釋規則的適用困境與目的解釋之補足
內容摘要:同質性解釋規則于兜底條款中的適用可以充分發揮例示法的優勢,但是,這種優勢的發揮必須在典型的例示法條文中。在沒有達到該前提條件的非典型例示條文中,“生搬硬套”地適用只能導致同質性解釋規則的“畸變”。例示法作為類型思維在立法中的體現,是由經驗類型和價值評價共同構成的,其中起著決定性作用的是類型中的“價值評價”即規范目的。因此當同質性解釋規則失靈時,應該回溯到特定類型所蘊含的規范目的,通過目的解釋限定兜底條款的適用范圍。但由于目的解釋會因解釋主體標準的不同而出現滑入類推的危險,通過類比解釋與類推的區分,明確指出兜底條款中目的解釋的運用屬于類比解釋,應受到所在條文特定構成要件中規范語義的約束。除此之外,還應警惕司法解釋基于秩序維護之需要,以目的解釋為途徑將刑事政策“擴充”為刑法規范之目的。
關鍵詞:同質性解釋;目的解釋;兜底條款;刑法適用
作者:李軍,福建農林大學文法學院
立法理由說明的民主功能與制度建構
內容摘要:當前,立法程序無法對立法議題的初始化確定施加影響,因而難以避免外在意志借由議題確定能力對立法施加的總體意志強制。在立法議題確定這一立法的源頭機制上,進行一種源于民意匯聚以確立立法議題、推動立法啟動的民主輸入和總控,是立法民主的基礎保障。據此,在立法程序中創設與公共領域相聯接的立法理由說明平臺,從源頭上實現對立法議題初始確定的民主性控制,構成立法民主的基礎機制。在功能上,立法理由說明經由公共領域匯聚吸納立法需求,凝聚關于立法的抽象共識,由此提煉整合立法議題,決定是否啟動立法。在制度上,依托“公眾—立法提案主體(代表或相關部門)—立法機關”的理由說明主體關系,建立“立法動議—立法提案—立法啟動”的制度結構,為后續立法環節提供立法議題、立法目的和立法整體方案等方面的民主約束,從而為立法設置基礎性的民主框架,由此強化整個立法過程的民主導向。
關鍵詞:立法理由說明;立法動議;立法啟動;民主立法;立法程序
作者:張婷,華中科技大學
議會自治的邊界
——香港《基本法》秩序下法院如何介入議會特權問題
內容摘要:議會特權原則的演進經歷了從特權確立鞏固初期法院對議會事務的絕對不干預、法院可對議會事務確立初步的管轄權但無權決定特權具體行使方式、法院可對特權事務進行必要性審查三個階段。因世界范圍內成文憲制的發展,議會特權的內涵受到成文憲法理念的影響而轉變,法院開始越來越多地介入對傳統議會事務的審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秩序下,香港法院也陸續通過一系列司法判決逐步建立起《基本法》秩序下的“不干預原則”,并以此來化解法院對議會特權事務的合憲性審查與傳統議會特權原則之間的緊張。《基本法》下香港法院對其他權力分支的尊讓程度本質上取決于成文憲制下法院與其他權力分支之間的權限劃分與功能分配,議會特權的行使應以《基本法》的明確規定為邊界,當與《基本法》的憲制性要求發生沖突時,法院對立法會事務的“不干預”立場則會轉變為《基本法》下的審查問題。
關鍵詞:議會特權原則;香港法院;不干預原則;立法程序;司法審查
作者:付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論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的生態主權
內容摘要:自由貿易在現代國際法中占據重要位置,以致固體廢物進口禁令雖有正當性,仍易招致他國質疑。工業文明時代的國際法雖對環境問題有所關注,但卻忽視了生態自身的價值。世界貿易組織法反映了人類中心主義的環保理念,而缺乏適度的生態中心主義立場。《巴塞爾公約》第14次締約國大會通過附件修正案,將部分廢塑料列入需經進口國知情同意才能進口的組別,體現出固體廢物國際治理的新動向。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的國際法依據包括《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一般例外條款、《巴塞爾公約》為控制廢物跨境轉移提供的制度框架、國家有權拒收固體廢物的一般法律原則以及出口國的人權責任。“環境是人類共同關切事項”是當今國際環境法的主流話語,雖然回應了發達國家的環境訴求,但忽視了發展中國家的生態主權。在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我國應當旗幟鮮明地提出生態主權概念,以固體廢物治理為契機,加強生態法治建設,為國際社會樹立生態保護的榜樣。
關鍵詞:生態文明;固體廢物;《巴塞爾公約》;生態主權
作者:于亮,天津大學法學院
論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國家通知的撤回
內容摘要:中國學界關于向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提交的國家通知的法律意義或功能存在不同觀點。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世界環境的變化,1993年向該中心提交的中國通知的“留撤”問題日益凸顯且亟待解決。意義或效果是決定中國通知“留撤”的主要依據。理論上國家通知可能構成或撤回國家同意;實踐中,國家通知具有限定仲裁庭屬物管轄權的作用,而對國家同意卻并無撤銷或限制的實際效果。中國的締約實踐抵消了中國通知對屬物管轄權可能產生的限制作用;中國通知并不具有撤回和限制中國同意的效果。中國通知的撤回應注意避免在《中國—土耳其雙邊投資條約》和《中國—澳大利亞雙邊投資條約》中可能產生的不利效果。中國可將“有關征收與國有化導致的補償爭端”的規定分別納入與土耳其和澳大利亞簽訂的“議定書”和“自由貿易協定”中以消除這些影響。
關鍵詞:《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投資爭端公約》;國家通知;國家同意;國際投資仲裁
作者:陳正健,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