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主題研討:算法治理與人工智能
個性化經濟中的算法規制和(不)完美執行……克里斯托弗·布施
算法透明原則的迷思——算法規制理論的批判……沈偉偉
刑事合規視野下人工智能的刑法評價進路……于沖
理論前沿
戰爭、和平與憲法共識……韓大元
需要重建公司王國嗎?——不宜用公司法統領全部企業類型……蔣大興
“家”視野下的法治模式的中國面相……李擁軍
滬倫通及其跨境轉換制度:臨時法角度的初步分析……唐應茂
合適成年人訊問時在場:形式化背后的“無用論”反思……何挺
現代刑法的法益觀:法益二元論的提倡……馬春曉
我國數據犯罪的司法困境與出路:以數據安全法益為中心……楊志瓊
國際法研究
再論繼承準據法確定中的區別制與同一制——以法律關系、連結點和準據法三者的對應性為視角……沈涓
主題研討
個性化經濟中的算法規制和(不)完美執行
內容提要:數據收集和信息處理技術的進步使法律規范能夠根據特定個體進行調整,同時實現了前所未有的監管精確度。然而,這種“個性化法律(personalized;law)”的好處不能與“完美執行(perfect;enforcement)”的虛假承諾(false;promise)相混淆。相反,執行個性化法律可能比執行非個性化的統一規則更具挑戰性和復雜性。基于上述前提,本文第一部分探討了如何運用法律規則的個性化算法來調整數字市場的信息披露,從而減少共;享經濟中的歧視,優化智慧城市的交通(預測與疏導)。本文第二部分探討了迄今為止尚未得到充分研究的個性化法律的領域,即向個性化法律的轉變不僅涉及法律規則設計的改變,還涉及合規監督和執法方面的必要修改。本文第三部分提出了對個性化法律進行算法治理的制度框架,本文認為,個性化法律可以定義為一種算法規制或數據治理。由于其涉及隱私問題,且數據定義和質量對法律的實施至關重要,因此,個性化法律的實施需要建立一個監管框架,以確保算法的可靠性。從更廣義的角度來看,本文希望在算法決策和自動執法的學術爭論與關于個性化法律的新興爭論之間建立一種聯系。
關鍵詞:算法規制;個性化法律;數據利用;合規監測;算法審計
作者:[德]克里斯托弗·布施(Christoph;Busch),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University;of;Osnabrück,Germany)歐洲法律研究所教授。
算法透明原則的迷思
——算法規制理論的批判
內容提要:隨著近年來算法問題的大量出現,人們開始思考如何規制算法。算法透明原則是學理和實踐中眾所周知的一項算法規制原則,許多學者對算法透明原則十分推崇。但與事后規制相比,算法透明原則作為一種事前規制方式,其規制效力有著天然的缺陷。即使算法透明原則可被用來限制“算法黑箱”的不利后果,但在大規模通過立法、行政、司法措施規制算法的時代,算法透明原則通常既不可行,也無必要。因此,就算法透明原則在算法規制譜系中的合理定位而言,其應該處于非普適性、輔助性的位置。比起本質主義色彩濃厚、以算法透明為代表的事前規制,以實用主義為導向、以算法問責為代表的事后規制是更加得當的規制策略。
關鍵詞:算法規制;算法透明原則;事前規制;事后規制;本質主義;實用主義
作者:沈偉偉,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刑事合規視野下人工智能的刑法評價進路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犯罪研究的既有成果,大多忽視了作為人工智能核心問題的數據安全、算法規制問題,就“人工智能”談“人工智能”,以至于針對人工智能的刑法回應性研究大多集中在不可知化、科幻化的“機器人規制”層面。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規制,首先應當明確刑法評價的對象是人工智能體研發者的行為,而非人工智能體本身的“行為”,進而立足于傳統刑法基礎理論和刑法框架,確立人工智能犯罪防治的“共治”思維、預防性思維,推動刑法規制的重心由事后的結果性評價轉向兼顧事前的危險性預防。對此,有必要引入刑事合規在人工智能中的評價機制,以刑法為手段,在明確人工智能算法可解釋、人工智能決策數據透明的前提下,通過人工智能產業鏈條上的算法合規與數據合規,厘定算法過錯、算法霸凌背后的人的過錯,防范因數據瑕疵以及算法設計、算法部署、算法應用中人的罪過引發人工智能決策失誤。具體要求,正視人工智能風險,實現刑事合規的犯罪預防機能,推動傳統刑法事后制裁的評價模式轉向事前預防。實現刑事合規的外部規制與自我管理的有機結合,在刑法規則具體化、情境化的基礎上,實現刑法與人工智能企業規章制度的功能性協作。
關鍵詞:人工智能;刑事合規計劃;數據安全;算法規制;刑事責任
作者:于沖,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
理論前沿
戰爭、和平與憲法共識
內容提要:從憲法與戰爭的歷史來看,早期憲法主要強調對國內和平秩序的維護,具有很強的地域屬性,因此無法完全避免國與國之間的戰爭。實踐證明,憲法對和平理念的規定,并不足以防止戰爭的爆發,甚至曾為法西斯政權提供了形式上的合法性。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際社會呼喚和平,期待以憲法共識有效消解民族主義與立憲主義的張力,建構基于和平的國際秩序。在信息化、全球化時代,和平秩序的維護成為國際社會的基本共識與憲法共識。特別是在面對著新的技術革命時,憲法要控制科技的非理性,降低戰爭的風險,使科技的發展遵循“造福人類”的宗旨,以推動人類和平事業的發展。
關鍵詞:戰爭;和平;人的尊嚴;憲法共識
作者: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需要重建公司王國嗎?
——不宜用公司法統領全部企業類型
內容提要:公司法只是企業法家族中重要但非唯一的一支,同理,公司也只是企業家族中重要但非唯一的成員。雖然“非公司制企業”的發展不斷受到公司的影響,從而呈現出公司化傾向,但無論公司法如何擴張,企業和企業法家族仍保持著多元結構。公司法的發展并未使得“非公司制企業”消亡,相反,其不僅在數量上不斷增長,而且在制度形式上還不斷推動著公司的進化,甚至形成“公司企業的非公司化”。當民法典的編纂不斷降低、打擊著商法學者對商法典的預期時,一些學者主張通過改造公司法典的方式——增設公司法總則,同時以公司法統領全部企業類型,從而間接推動商法典出臺。這雖是一種“潤物細無聲”的技術路線,但就“業主制企業”的立法調整而言,卻是成本極高的方式。以公司法統轄全部企業類型,不僅打破了企業制度的進化路徑,導致“業主制企業”失去其設立便利、運營便利、稅收便利的優勢,而且還產生了不必要的“制度轉換成本”。因此,企業制度并非僅僅是理性設計的結果,還是商業實踐的產物,更需要稅收制度引導形成。中國的公司法王國不需要重建——在企業類型改造方面,不宜走以公司法統領全部企業類型的道路。
關鍵詞:業主制企業;公司制企業;公司法;稅收制度
作者:蔣大興,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家”視野下的法治模式的中國面相
內容提要:“家”的生活方式孕育出了中國人特有的權利觀念。權利不是作為維系家庭生活的首選機制而是作為備選機制來發揮作用的。“家”的維系依賴于一套以“同”“別”“情”“止”為特征的機制,這些機制深度影響了法律對現實生活的調整方式。“家”的思維方式的擴展,使中國人視野中的社會、國家、世界、自然都有了“家”的意義。在“家”的視域下的個人已不是純粹意義上的獨立個體,而是一種“關系性的自我”,人與共同體的關系是一種責任意識下的關系性平衡。既然“家”型塑著中國人的思維,深度參與了中國人的生活,面向中國人建設法治就不能無視“家”的存在。唯有興家庭,才能擴大法治的社會之基,而只有充分關照“家”的意義才能構建出屬于中國自己的法治模式。“家”意義上的法治重視協商、教育功能的發揮,不是恢復傳統的家長制,而是力圖通過“家”來培育親情、人性、寬容、互助,進而培養出公民對社會的責任感,培植法治之善的根基。
關鍵詞:家;法治;主體性
作者:李擁軍,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滬倫通及其跨境轉換制度:臨時法角度的初步分析
內容提要:滬倫通規則允許英國上市公司到我國上市,而跨境轉換制度是滬倫通規則的一項關鍵制度,該制度賦予我國證券公司跨境買賣英國上市公司股票、生成和贖回存托憑證的專營權。跨境轉換制度以及該制度所依賴的禁止發行新股融資制度,都具備美國金斯伯格教授所稱的臨時法的特點,是臨時性、過渡性法律規則。事實上,此類臨時法規則具備法律實驗功能,可以避免長期性規則對當事人權利帶來的永久傷害,減少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成本,但同時也存在制度重置成本高、法律質量不高等潛在問題。從監管角度而言,對于此類規則,可能存在加強管制與放松管制并存的情形,不是單純的“自由式監管父愛主義”,而是“混合式監管父愛主義”,由此可能產生臨時法蛻變為永久法以及具有不可逆性等深層問題。
關鍵詞:滬倫通;跨境轉換制度;臨時法;監管父愛主義
作者:唐應茂,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合適成年人訊問時在場:形式化背后的“無用論”反思
內容提要:調查發現,合適成年人訊問時在場的形式化趨于嚴重,合適成年人在場的覆蓋面不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對在場的合適成年人印象不深。嚴重形式化的原因包括:合適成年人訊問時在場的強制性不足,合適成年人的來源和能力等不足以支撐其實質化地履行職責以及合適成年人到場后活動受限等。嚴重形式化進一步催生了合適成年人訊問時在場制度無用和應被取消的討論。對“無用論”的反思和對這一制度的價值定位,需要超越其監督和見證訊問過程這一表面功能,回歸到國家監護補位的制度源頭,關注其在少年司法視角下保障未成年人參與權,實現少年司法社會化和形成合作式訴訟構造的多元價值,并應當通過制度和操作的完善使合適成年人能夠實質性地發揮作用。
關鍵詞:合適成年人;訊問時在場;國家監護;少年司法
作者:何挺,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
現代刑法的法益觀:法益二元論的提倡
內容提要:現代社會中國家與個人關系的轉變,國家任務與刑法任務的改變,引發了法益理論的變革。無論是早期法益一元論還是緩和法益一元論都存在著難以克服的理論缺陷,無法勝任現代刑法的理想型,對此應當倡導法益二元論。二元論也是人本主義法益論,它同樣賦予集體法益以批判立法的實質內涵,而且更清晰地表明法益主體不僅包括“我”,還包括“我們”。集體法益適格與否,并非簡單取決于能否還原為個人法益,而在于是否具有符合憲法規定的實體性內容。立足中國語境倡導二元論,有利于科學認知新興法益的概念內涵和功能轉型,能夠更好地從根基處說明我國當前的刑事立法現狀與發展趨勢。但是,受傳統刑法觀的影響,仍然可能存在對集體法益理解不當與適用泛化等問題,對此應理性地理解法益理論,承認法益概念具有功能上限。在立法上,不應忽略輔助性原則與明確性原則的補充限制功能;在司法上,則應以構成要件作為解釋具體犯罪的邏輯起點。
關鍵詞:集體法益;古典刑法;現代刑法;二元論法益觀;
作者:馬春曉,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我國數據犯罪的司法困境與出路:以數據安全法益為中心
內容提要:通過對我國數據犯罪的判決梳理可發現,當前數據法益定位不清,引發了數據犯罪的解釋難題和界分難題。究其原因,立法獨立性上的“先天不足”和后天技術識別障礙疊加,導致數據犯罪保護法益及其規范體系被傳統計算機犯罪體系所遮蔽,難以消弭數據犯罪中技術評價與規范評價的分歧,無法應對不斷更新的數字化犯罪技術。大數據時代,由數據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需求組成的數據安全法益(CIA)應成為我國數據犯罪的獨立保護法益,以確保從數據自身內容、使用價值和侵害風險等角度對數據犯罪進行獨立規范評價。未來數據犯罪的司法適用應跳脫出傳統計算機犯罪體系,以數據安全法益的解釋功能重釋數據犯罪的構成要件,推動數據犯罪規范體系與技術規則的深度融合;以數據安全法益的界分功能明確數據犯罪與其他計算機犯罪、傳統犯罪的區別,合理確定數據犯罪的適用邊界。
關鍵詞:數據犯罪;數據安全;解釋功能;界分功能
作者:楊志瓊,東南大學法學院講師。
國際法研究
再論繼承準據法確定中的區別制與同一制
——以法律關系、連結點和準據法三者的對應性為視角
內容提要:在法律選擇規則中,連結點與法律關系和準據法應具有對應性,即屬人連結點應當對應人身關系和屬人法,屬物連結點應當對應物的關系和屬物法,屬行為連結點應當對應以行為為核心的法律關系和調整民商事行為的法。這種對應性重在基于法律關系的性質而選擇連結點,體現了法律選擇規則設置的合理性,又因為連結點與法律關系的對應而可提高法律選擇結果的預見性,還能成就法律適用的有效性。關于法定繼承準據法的區別制在設置法律選擇規則時為繼承這項人身關系選擇了屬物連結點,不能體現法律選擇結果的預見性,也不能成就法律適用的有效性。法院地、最密切聯系、當事人選擇三個連結點是法律選擇規則中對應性的例外,但區別制規則中對應性的錯亂不同于這三種對應性的例外,不具有對應性例外的必要性和優勢。以法定繼承準據法確定中的區別制為例,可以清楚地看出連結點的選取直接關系到法律選擇規則設置的科學性,以及法律選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關鍵詞:區別制;法律關系;連結點;準據法;對應性
作者:沈涓,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