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編纂專欄
民法典之債法的編纂……黃茂榮(5-27)
民法典的外部體系效益及其擴張……謝鴻飛(28-50)
理論前沿
正當防衛的原理及其運用
——對二元論的批判性考察……張明楷(51-76)
法定刑調整后的追訴時效問題及其澄清
——以最高人民法院“答復”為中心的考察……陳偉(77-89)
我國網約車監管中的法律價值沖突及其整合……程琥(90-109)
基于雙重效應原則的道德責任
與刑事責任的關系……[波]克里斯托夫·斯斯卡斯基(110-122)
司法文牘主義與開庭日
——關于刑事辦案模式的實驗性研究……孫皓(123-143)
指導性案例的隱性適用及其矯正……孫海波(144-164)
“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國民教育與國家認同……康玉梅(165-177)
國際法研究
數據本地化措施的貿易規制問題研究……彭岳(178-192)
民法典編纂專欄
民法典之債法的編纂
黃茂榮(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債法之規范事項在編纂上的配置,其規定主要有三個部分:各種之債的定義、債之發生及債之發展。意定之債及法定之債皆有這三個項目必須加以規定。各種之債的定義適宜在債法分則中規定。債之發展為債之共通事項,可以在債法總則中規定,以減少重復,避免沖突。債之發生,其與意定之債有關的部分,因其相對于各種有名契約及無名契約具有共通性,適宜規定在債法總則。如要將債之發生的全部類型規定在一起,也不妨將法定之債的發生,規定在債法總則。在合同法與侵權責任法之整合,所涉及之不同的規范事項為債之發生的部分。不論規定于債法總則或債法分則其實都是必須分別規定的。是故,真正涉及合同法及侵權責任法之整合部分為其發展的部分。這一部分也是,有無價值在合同法及侵權責任法分別重復加以規定的部分。
關鍵詞:債法編纂 規范配置 契約責任 侵權責任 危險責任
民法典的外部體系效益及其擴張
謝鴻飛(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內容提要:民法典是事實、邏輯和價值的統一。外部體系和內部體系都是描述性概念,在立法過程中,外部體系的建構可以相對獨立。民法典的體系效益主要體現為拓展法律的調整范圍,保障法律自治、自洽和自足,最終強化法律的拘束力和安定性。在復雜社會中,民法典的體系效益更為明顯。體系效益源于民法調整范圍的綜合性、規范內容的層次性和法律意義的脈絡性,民法典的體系效益高于民事單行法。民法典有決疑法、原則法和抽象法三種風格,抽象法最能增進體系效益。民法典依據調整事項,分別設定一般條款、固定構成要件條款和彈性條款,可使體系效益最大化。在外部體系上,中國民法典應盡可能保持純粹私法性質,剔除公法條款,刪除無益的引致條款;避免過度抽象和過度具體,既增加重要規則的供給,又提升對新情勢的適應力;盡可能采用完全法條,以裁判規范為主;法條表達的精確與通俗不能得兼時,精確優于通俗。
關鍵詞:民法典 外部體系 法律的安定性 概念法學 動態體系 債法總則
理論前沿
正當防衛的原理及其運用
——對二元論的批判性考察
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關于正當防衛的正當化根據,德國采取了個人保全原理與法確證原理相結合的二元論。其中,個人保全原理顯然與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不相符。但我們也不能為了引入這一原理,而對刑法第20條作出扭曲的解釋或者要求修改法條。法確證原理在不同層面都存在難以克服的缺陷,不能成為正當防衛的原理。違法阻卻事由的成立,是對受法所保護的對應利益進行權衡的結果。在違法阻卻事由的狀態中,所遵從的標準就是受到較高評價的利益優于受到較低評價的利益(二元論也是變相的利益衡量)。與不法侵害相比,正當防衛具有本質的優越性;優越的利益保護就是正當防衛的原理。正當防衛的特點,決定了必須將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損害、危險以及在受到防衛過程中為對抗防衛所實施的新的不法侵害造成的損害、危險與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進行比較,全面比較時必須充分考慮防衛人所處的本質的優越地位。要求或者以為正當防衛中的利益衡量就是將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與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損害相比較,是一種常識性錯誤。
關鍵詞:正當防衛 個人保全 法確證 優越的利益保護
法定刑調整后的追訴時效問題及其澄清
——以最高人民法院“答復”為中心的考察
陳偉(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由于刑法修正案在刑事立法層面的不斷調整,致使新舊立法因法定刑變化而帶來追訴時效的現實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對具體個案的答復對此問題予以針對性回應,但無論是采用的形式種類還是背后的邏輯推理,都偏離了刑事法治時效制度的要義與精神內核。法定刑變化引發的追訴時效問題必須堅守法治原則與體系化思維予以紓解,依照刑法適應性背后的權利保障精神,在偵查之后的訴訟階段仍應遵守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實現總分則規定的體系兼顧并對追訴時效問題予以重新審查,從而保障追訴時效的制度價值能夠真正映射到具體個案之中。
關鍵詞:追訴時效 溯及力原則 從舊兼從輕 司法解釋
我國網約車監管中的法律價值沖突及其整合
程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內容提要:網約車屬于新興業態,隨著網約車的迅猛發展,導致網約車監管中的法律價值沖突在所難免,主要是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安全與效率之間的法律價值沖突。網約車監管中出現的法律價值沖突是我國互聯網時代和新科學技術運用背景下出現的一種必然現象。這些法律價值沖突的成因復雜,既與法律本質特征有關,也與我國現階段國情和發展階段密切相關。妥善協調整合網約車監管中的法律價值沖突,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尊重規律、法治監管、包容審慎原則,準確理解和把握涉網約車監管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以期協調整合網約車監管中的法律價值沖突,促進網約車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
關鍵詞:網約車監管 法律價值 沖突 分享經濟
基于雙重效應原則的道德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關系
[波]克里斯托夫·斯斯卡斯基(波蘭華沙大學助理教授)
內容提要:作為傳統上被視為對嚴重違法行為確定和分配責任的部門法,刑法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公眾不僅將有罪判決視為違法的證明,也將其視為某種道德譴責。因此有罪判決無疑也代表某種道德評價。事實上,立法者與犯罪化有關的決策很大程度上都與公民的道德信念相符合,這一現象尤其體現在故意殺人或盜竊行為這樣的傳統刑法領域。刑法與道德信念之間的聯系在上述禁止性行為中顯而易見。因此,這種關系是否存在于刑法的一般領域更值得分析。這一關系的存在既與道德上的雙重效應原則有關,同時也可能對刑法中的違法阻卻事由產生影響。雙重效應原則源于圣托馬斯提出的理論,隨后新托馬斯主義者詳細闡述了這一原則,現如今,這一原則無論在道德還是法律領域都引起了廣泛討論。雙重效應原則現在常被應用于與醫療相關的法律決策中,特別是一些復雜的情況,如拯救懷孕母親的生命會導致胎兒的死亡,或者分離連體雙胞胎會導致其中一人死亡等。綜上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基于雙重效應原則被認為合理的行為在刑法上也應被視為根本合法。
關鍵詞:雙重效應原則 法律體系的一致性 立法者的意圖 公民道德
司法文牘主義與開庭日
——關于刑事辦案模式的實驗性研究
孫皓(天津大學法學院講師、天津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
內容提要:長期以來,中國的刑事辦案模式都集中于文牘審閱的傳統模式,造成法庭功能趨向的虛化。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則從理論上夯實了“開庭日”的主導性地位。然而,作為司法實踐的具體操作者,裁判主體似乎還是傾向于通過案卷的審慎分析得出結論。這究竟是一種亟待改造的失范對象,抑或本土法治資源的規律性投射,尚需要進一步梳理和厘清。針對此命題,不妨通過模擬實驗的方法論手段加以解構,以闡釋“司法文牘主義”與“開庭日”之間貌似互不相容的二元關系,從而使之共同服務于程序有效性目標。
關鍵詞:辦案模式 司法文牘主義 起訴狀一本主義 案卷移送 審判中心
指導性案例的隱性適用及其矯正
孫海波(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講師)
內容提要:在適用指導性案例的司法實踐中,隱性適用的現象十分普遍并日益成為主流。唯有深入發掘其成因,才能真正理解這一特殊的實踐活動形式。依靠“實用考量的主觀動機”和“借用案例的行動方式”,隱性適用巧妙地在裁判過程中將案例遮蔽,從而規避了運用案例的說理負擔。這種以實用目的為導向的案例適用活動在本質上是工具主義的,不僅有違案例指導制度的初衷,同時也與形式公正和法治背道而馳。指導性案例自身的特質決定其只能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被適用,而實現從隱性適用向明示適用的轉變必然是一項系統而復雜的工程,需要在觀念和制度方法上的雙重努力,以最終真正實現法官在實踐中想用、敢用和會用指導性案例。
關鍵詞:指導性案例 隱性適用 明示適用 裁判說理 案例規避
“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民教育與國家認同
康玉梅(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內容提要:香港的國民教育與國家認同面臨著國家認同與本土認同并存相沖、道德文化認同較高而政治認同偏低、本土分離主義蔓延、國民教育推行受阻等現實困境。從歷史和法治視角解讀“一國兩制”的內涵要義,它的道德文化基礎是香港與內地共享的傳統儒家文明秩序和抽象愛國主義,法治基礎是憲法和基本法,由此形成了復合的國家觀。這種國家觀下的認同觀應當堅持“一國兩制”,即在整體上更趨包容多元,在政治認同層面互相尊重。鑒于此,香港的國民教育應當區分它在道德文化層面國家認同與政治層面國家認同中的不同角色:前者是積極的推動者與倡導者;后者是適度的引導者與協調者。在具體對策上,應當堅守憲法和基本法的根本地位,以理智包容的心態面對歷史、現狀與未來,探索適合香港的國民教育模式等。
關鍵詞:一國兩制 國民教育 國家認同
國際法研究
數據本地化措施的貿易規制問題研究
彭岳(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隨著信息通訊技術的發展和普及,數字經濟已成為當前國際經貿主流形態之一。基于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保護個人隱私、防止消費欺詐、便利執法以及促進產業發展需要等政策關切,各國大多采用數據本地化措施對數字經濟加以規制,由此影響到數字貿易自由。根據判例確定的“技術中立”原則,WTO協定原則上涵蓋數字貿易爭端,但受歷史條件所限,WTO協定法律文本未能觸及數字貿易規制問題,相關法律適用存在諸多不確定性。美國和歐盟試圖通過簽訂雙邊或區域協定補足WTO協定漏洞,但就如何保護數字貿易中的個人數據存在重大理念沖突和制度差異,短期內難以達成一致。美國主導的TPP明確禁止締約方采取數據本地化措施原則,并設置若干例外。這一“原則 +例外”規制模式可容納中國倡導的網絡安全價值,優于歐盟提出的統一國際標準規制模式,中國理應支持。
關鍵詞:數據本地化措施 貿易規制 “技術中立”原則 T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