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法學專欄 推進全球治理變革,構建世界新秩序 ——習近平治國理政的全球思維……張文顯(5-20) 理論前沿 行政合同族的邊界及其確定根據……崔建遠(21-32) 分期付款股權轉讓合同的司法裁判 ——指導案例67號裁判規則質疑……錢玉林(33-45) 法律的二值代碼性與復雜性化約 ……泮偉江(46-59) 中國普法三十年(1986-2016)的困頓與超越……趙天寶(60-69) 民主憲法的工程學……李少文(70-86) 作為與不作為之區分的目的理性思考 ——以德國判例與學說為借鏡……呂翰岳(87-108) 印證與概率:電子證據的客觀化采信……劉品新(109-127) 羅馬法上的農地永久租賃及其雙重影響……李俊(128-146) 環球評論 強勢司法的政治邏輯:匈牙利憲法法院的啟示……趙丹(147-160) 基本權利干預視角下我國警察強制措施的立法完善……蔣勇(161-178) 國際法研究 論海事賠償請求限制性與非限制性之識別……余曉漢(179-192) |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欄
推進全球治理變革,構建世界新秩序
——習近平治國理政的全球思維
張文顯(中國法學會,國家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內容提要:推進全球治理變革、構建世界新秩序,是新時期黨和國家戰略決策的基本面向,也是理論研究的重大課題。本文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進全球治理變革、構建世界新秩序的一系列重要論述為指引,就為什么要推進全球治理變革、構建世界新秩序,我們要構建一個什么樣的世界新秩序,構建世界新秩序中的中國立場和舉措,如何以法治化來引領和保障世界新秩序等問題進行了學理探討。
關鍵詞:全球治理 民主化 法治化 合理化 全球化 人類命運共同體
理論前沿
行政合同族的邊界及其確定根據
崔建遠(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
內容提要:初始作為行政機關,但并非永遠處于行政法律關系之中,可以參與非行政法律關系,充任包括民事主體在內的其他角色。判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合同是否為實現行政管理職能、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不應將距離合同較為遙遠的因素也考慮在內,而應借鑒“近因理論”,或采“直接執行公務說”;抓住合同的主要方面、主要矛盾,而非以次要方面、次要矛盾為據,確定合同應否歸屬于行政合同之列。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合同劃歸行政合同的范疇,意味著讓權力從制度的籠子里逃逸出來,行政權力膨脹,對于市場運行更多地依賴權力而非市場規律,這背離了“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深邃思想和良苦用心,違背了“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和精神,不符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堅定立場,會嚇阻外商投資于中國,何況行政法體系內部也不自洽,故這種泛化行政合同的理念及設計極不可取。
關鍵詞:行政合同 確定依據 行政優益權 多重角色
分期付款股權轉讓合同的司法裁判
——指導案例67號裁判規則質疑
錢玉林(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67號裁判要點認為,分期付款股權轉讓人解除合同的,不適用《合同法》第167條有關解除合同的規定,理由是分期付款股權轉讓合同不同于以消費為目的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該裁判理由與立法和司法實際不符。審判實踐中,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遠多于以消費為目的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交付標的物后分期付款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本質屬性,該指導案例未能根據這一屬性分析所涉分期付款股權轉讓合同能否類推適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規定,同時混淆了《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解除權與第167條規定的解除權之間的區別,將不能滿足第94條規定的解除要件,闡釋為不適用第167條的理由。事實上,股權轉讓合同對買賣合同有關規定的參照適用,與對合同法總則的適用是不矛盾的,該指導案例的裁判規則引人誤解,殊值反思。
關鍵詞:分期付款股權轉讓合同 《合同法》第167條 合同解除 指導案例67號
法律的二值代碼性與復雜性化約
泮偉江(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復雜性是無數個要素之間無數種連接的可能性。它是世界存在的基本狀態與特征。秩序是化約世界復雜性的結果,是特定要素之間通過演化形成穩定的關聯性,由此形成系統(秩序)與環境(世界)之間的復雜性落差。復雜性又可以區分為世界的復雜性與情境的復雜性。法律系統“合法/非法”的二值代碼性特征,既是法律系統化約世界復雜性的結果,同時也為法律系統最大限度地應對與處理“情境復雜性”提供了條件,施加了限制。具有二值代碼性特征的現代法律系統,在當代中國社會轉型中扮演了重要而關鍵的角色。
關鍵詞:二值代碼性 環境復雜性 偶聯性 決策過程的合理性 社會分化
中國普法三十年(1986-2016)的困頓與超越
趙天寶(西南政法大學應用法學院)
內容提要:普法是我國政府為了普及法律知識和培育法治觀念開展的專項活動。1986——2000年普法的目的是法律秩序的塑造,相應策略是國家管理從政治調控向依法治理轉變。2001——2016年普法的目的是法治觀念的提升,相應策略是促進受眾從認知期望向規范期望轉變。經過三十年的努力,國家已初步建立起“過程——結果”的雙重控制機制,在堅持國家普法系統正常運轉的同時,不斷擴大社會普法系統的宣傳度和影響力。然而,由于系統的復雜性和偶在性,導致普者與受眾、普法與立法、普法與守法等系統中涌現諸多悖論,普法實效仍有待提升。是故,超越這些悖論,逐步加強普者系統與受眾系統的溝通機制,實現普法系統與其環境的“結構耦合”,從倚重形式向提升實效轉變,應當成為我國未來普法的指針。
關鍵詞:普法 受眾 盧曼 系統論
民主憲法的工程學
李少文(中央黨校政法部)
內容提要:從社會契約理論推導出的民主憲法凝聚了人民的意志,表征民主、組織國家、維持民主是其使命。憲法工程學興起于新興民主國家制度選擇的實踐,它能夠回應憲法與民主的關系,闡釋民主如何在憲法之中加以貫徹,亦發現憲法如何控制民主。它是理解憲法內涵、實現憲法效力與發揮憲法功能的新的理論路徑。這種路徑不僅包括了設計民主的邏輯,也涵蓋了憲法如何通過制度結構和組織功能維持政治過程的運作并促進審議民主,如何通過政治活動參與者與憲法的互動關系確保憲法效力并推動憲法發展。通過厘清乃至建設憲法工程,憲法作為根本法的地位和功能才能完全彰顯。憲法工程學廣泛運用于憲法建立國家和民主轉型的過程之中,也是理解民主運行的思路,它充分體現了憲法的結構性特征和組織化功能,通過設計民主制度并控制民主過程實現憲法的目標。
關鍵詞:憲法工程 民主憲法 制度技術 政治過程 憲法設計
作為與不作為之區分的目的理性思考
——以德國判例與學說為借鏡
呂翰岳(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不作為犯在本體結構和規范標準上有其特殊性,而在多義舉止方式及“通過作為的不作為”等場合,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分成為問題。在德國,不真正不作為犯有其獨特的法定要件和法律后果,區分作為與不作為對我國司法實踐的意義在于,是否通過保證人地位限縮處罰范圍。根據這一目的指引,停止能量投入應被合目的地理解為能量不投入即不作為,其他特定方向上的能量投入皆為作為。該標準適用于真正的多義舉止方式和中斷救助,而“逆形態參與”、原因自由不作為和作為與不作為的競合都不是真正的行為形態區分問題。
關鍵詞:不作為 保證人地位 刑法任務 安樂死 法益保護
印證與概率:電子證據的客觀化采信
劉品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大規模案例的統計分析表明,司法人員對電子證據的采信水平堪憂。這源于電子證據的專業性同自由心證原則之間的天然沖突。要破解該體制性障礙,應當構建客觀化的采信機制。這一要求暗合我國強調印證證明模式的傳統,但是必須著手理論再造,即通過創設關于電子證據的“孤證絕對否定”、“不同節點印證”、“屬性痕跡補強”、“區間權衡”等規則,打造虛擬空間的印證體系。在數據科學時代,還可以基于概率的乘積規則設計電子證據印證公式,進一步實現電子證據的概率化采信。從注重經驗判斷轉向追求客觀量化,是電子證據采信的未來走向。
關鍵詞:電子證據 證據采信 印證 概率 證明模式
羅馬法上的農地永久租賃及其雙重影響
李 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窺視農地租賃體系中的永久租賃制度,可探求大陸法系農地權利結構演變的內在邏輯。羅馬法借助租賃權繼受了希臘永久租賃中的“永佃”特質,以占有財產性永佃利益的方式實現了農地的穩定利用。土地改良責任和最低租金規則成為農地“永久”租賃中的核心要素,但租賃期間則與租賃性質相脫離。羅馬法上農地租賃制度的發展對后世私法產生了雙重影響:一方面,多元化的租賃方式豐富了物的利用形態,形成了不同類型的“具體所有權”,并促發了列舉式的所有權模型;另一方面,永佃權的核心要素被農地租賃合同所吸納,后者逐步承擔起用益物權的功能,并成為當代大陸法系農地利用制度的核心。得益于農地永久租賃制度,農地占有和所有之間的關系在現代私法中獲以厘清,并形成了“多元所有權—以租賃為中心的農地利用”的雙層農地權利結構范式。農地永久租賃的歷史解析和大陸法系農地結構的嬗變,亦為中國農地經營權的構建提供了參考,即在堅持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以租賃權為工具實現農村集體經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利益和其他經營人的經濟利益。
關鍵詞:租賃 永佃權 多元所有權 土地改良 經營權
環球評論
強勢司法的政治邏輯:匈牙利憲法法院的啟示
趙 丹(國家檢察官學院)
內容提要: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匈牙利建立的憲法法院一度被譽為世界上最強大的憲法法院,它主動介入政治、社會、民生保障等熱點問題,成為匈牙利轉型過程中不可小覷的政治力量。匈牙利憲法法院的強勢并不是產生于制度真空中,而是憲法制度和具體政治力量復雜交互作用的產物。建立憲法法院是各派政治力量尋求“政治保險”的結果;修憲賦予了憲法法院較高的憲法地位;而憲法的不完善又迫切需要憲法法院彌補疏漏并賦予憲法全新的內涵;同時,轉型階段的匈牙利迫切需要獲得國際承認,憲法法院成為該國在西方首要的國際關系資產,各派政治力量接受了憲法法院的強勢;匈牙利轉型初期多黨格局穩定但民主治理效能低下的政治生態,也構成了憲法法院強勢運行的政治需求。
關鍵詞:憲法法院 政治邏輯 政治保險 政治需求
基本權利干預視角下我國警察強制措施的立法完善
蔣 勇(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基本權利所具備的人權制度化特征,使得基本權利理論成為部門立法的重要理論依據。警察強制措施極有可能構成對基本權利的干預,應當接受基本權利干預正當化要件的檢驗。我國警察強制措施在立法位階上突破了法律保留原則,在體系構造上違反了比例原則,在運行過程中缺少司法令狀。基本權利理論的植入在我國存在一定的難度,這表現在立法過于簡略而政策增長過多導致警察強制措施授權的合法性質疑。違法和犯罪的二元制裁體系形成我國警察任務的雙軌特征,“項目制”運作與壓力型體制構成我國警察權控制的主要途徑。以《人民警察法》的修改為契機,完善警察強制措施的相關立法,需要在觀念上實現立法先行與憲法統攝,在制度上尋求基本權利與警察法的規范聯結。
關鍵詞:基本權利 警察強制措施 合法性 二元制裁體系 行政權
國際法研究
論海事賠償請求限制性與非限制性之識別
余曉漢(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海商法》第十一章借鑒吸收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規定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從整體把握國內法和國際條約的解釋規則出發,通過分析相關海事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所體現的法律解釋方法可見,盡管不排除在未來司法實踐中采用其他法律解釋方法的可能,但為保障海事法律適用的穩定性、可預期性和國際趨同性,海事賠償請求限制性與非限制性的認定應當堅持以立法者目的解釋和文義解釋為主,并進行合乎邏輯的論證說理。鑒于該公約第2條第1款規定的限制性海事賠償請求a、c項與d、e項在文義上存在重疊,認定有關海事賠償請求的限制性與非限制性更應重視考察立法目的。我國現階段可進一步確立兩項規則:第一,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與我國《海商法》對相關公共利益的保護具有有限性和層次性,司法實踐還強調法律關系的相對性,并非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海事賠償請求均為非限制性。第二,某項海事賠償請求若在文義上可歸于《海商法》所保留的該公約第2條第1款d、e項的范圍,盡管也可歸于該條款a、c項的范圍,仍應認定為非限制性海事賠償請求;若在文義上不能歸于第2條第1款d、e項,而可納入該條款a、c項的范圍,則應認定為限制性海事賠償請求。
關鍵詞:海事賠償請求 責任限制 限制性 非限制性 法律解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