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前沿 羅馬法中租賃與買賣的異同……【意】奧利維耶羅·迪利貝爾托(5-15) 政法委的構成與運作……劉忠(16-38) 社會事實、價值與法律的規范性……沈宏彬(39-53) 合法則性條件說的厘清與質疑……鄒兵建(54-71) 事實認定模式與我國刑事防錯機制的完善……尚華(72-82) 合同法上格式之戰的學說變遷與規范適用……金晶(83-105) 互聯網時代廣播組織權制度的完善……劉文杰(106-120) 勞動爭議證明責任倒置說之批判……袁中華(121-136) 環球評論 美國刑事快速審判權的憲法檢驗與立法嬗變……李本森(137-151) 德國刑事協商制度的新發展及其啟示……高通(152-172) 國際法研究 論沿海國島礁建設的邊界、效應及中國的應對……葉泉(173-192) |
理論前沿
羅馬法中租賃與買賣的異同
[意]奧利維耶羅·迪利貝爾托(意大利羅馬第一大學)
內容提要:在《法學階梯》中,羅馬法學家蓋尤斯向他的學生講述了羅馬法中買賣和租賃的異同:兩者都是合意契約,它們之間存在“親密的聯系”;而物的返還是區分這兩種契約的主要要素。同時,他又提出了兩種存在疑問的情形:公田永久租賃以及角斗士奴隸。由于這兩種情形的特殊性,羅馬法學家很難將它們劃分到租賃契約或者買賣契約中。公田永久租賃的案例中,在沒有定期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存在物的返還,應視為租賃契約。但是直至今日,大多數理論仍將角斗士奴隸的案例解釋為兩種“異類契約”,并認為它們是附條件契約的特例,其效力可以追溯到契約締結之時。而筆者認為,契約在締結之時已經要件完備且產生效力,不同的“條件”并不是用來確認契約的法律屬性,而是用來在事件發生時確定是哪種契約的情形,并且不具有溯及力。
關鍵詞:買賣 租賃 物的返還 附條件 合意契約
政法委的構成與運作
劉忠(中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委員會制是列寧主義政黨實現民主集中制的組織方式,政法委是委員會制在政法口的具體表現方式。作為一種議事協調機制,政法委對分工、分立狀態下各政法機關的意志和行動進行統籌、綜合。1980年中央政法委恢復后,這一議事協調機制逐漸確立為單位成員制。其具體的職能體現,通過對1978年中央政法小組到1980年中央政法委轉變的對比,可獲得清晰的認識。在這一轉變中,新成立的中央政法委機關,是區別既往的一個顯著不同。區分作為議事協調機制的中央政法委和作為其辦事機構的中央政法委機關,是準確評價這一機制的前提。
關鍵詞:委員會制 議事協調 政法委 民主集中制
社會事實、價值與法律的規范性
沈宏彬(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當代法律實證主義者主張,法律的規范性是法理論需要說明的首要議題。同時,他們堅持對法律規范性要求的識別標準,完全是由社會事實所決定。這就是社會事實命題。然而,將法律視為規范性實踐,意味著法律是能夠向人們提供行動理由的事實。對這種事實給予充分理解,一方面必須說明它是如何與某些深層價值保持關聯的,另一方面必須說明在每個具體情境下,它是如何對具體的行動給予指引的。德沃金所提煉的理論爭議顯示出,實證主義無法確保由社會事實確定的法律規范,在錯綜復雜的法律實踐中,始終和深層價值保持必要的關聯。而實證主義要避免陷入這種爭議,對法律規范性的說明就只能停留在抽象、一般的層面上,這又導致法律的規范性變得空洞。這說明,法律實證主義無法維護社會事實命題。法理論必須在一個基本的實踐哲學框架下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
關鍵詞:理論爭議 法律規范性 法律實證主義
合法則性條件說的厘清與質疑
鄒兵建(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合法則性條件說是以取代條件說為宗旨的、獨立的刑法因果關系學說,而非某個既有的刑法因果關系學說的翻版或變體。合法則性條件說盡管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條件說的困境,但自身存在難以克服的缺陷,因而無法取代條件說。首先,在自然科學領域一般因果關系的認定上,關于能否以主流意見或學術代表人物的意見認定自然法則的問題,合法則性條件說無法給出令人滿意的答案。其次,在社會科學領域一般因果關系的認定上,合法則性條件說面臨著難以找到普遍性法則的難題。最后,在具體因果關系層面,合法則性條件說由于采用了力學、物理學的判斷標準,不僅會在邏輯上陷入自相矛盾,而且還會在不作為犯的場合不可避免地得出錯誤的結論。此外,合法則性條件說不具備與條件說共存兼容的前提性條件,無法成為條件說的有益補充。因此,合法則性條件說是一個失敗的刑法因果關系理論學說,不值得提倡。
關鍵詞:合法則性條件說 亨普爾模型 因果關系
事實認定模式與我國刑事防錯機制的完善
尚華(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事錯案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如何防范事實認定錯誤已經成為學術界和實務界重點關注的問題。協同型事實認定模式和競爭型事實認定模式是兩種基本的事實認定模式。協同型事實認定模式,是以一個“犯罪故事”為主線,檢察院的“控訴故事”和法院的“裁判故事”都是對偵查版“犯罪故事”的確認和完善。競爭型事實認定模式,是指在事實認定模式中,存在多個故事版本的比較、選擇和競爭,并以此推動事實認定進程。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雖然具有對抗色彩,但事實認定模式仍屬于協同型。為了完善我國的刑事防錯機制,有必要改良事實認定模式,允許證據解釋和推論存在多樣性,鼓勵多個故事版本之間的比較和競爭,重視最佳解釋和似真推理,落實被告人的對質權,強化辯護方審前獲取案件信息和證據的能力,謹慎對待“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關鍵詞:事實認定模式 刑事錯案 防錯機制 證明標準 裁判
合同法上格式之戰的學說變遷與規范適用
金晶(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
內容提要:格式之戰源于商事交易實踐,屬于格式條款訂入商事合同領域的一項特殊問題。比較法上,從20世紀盛行的“最后一槍理論”,發展至目前通行的“相互擊倒理論”,格式之戰的學說建構與規則設計臻于成熟。我國《合同法》在欠缺針對格式之戰特殊規則的背景下,基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規則,解決兼具合同成立與合同內容確定雙重因素的特殊議題,規則適用仍停留于“最后一槍理論”,滯后于現代學說發展。《合同法》第30條在立法繼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9條時存在疏漏,同時《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在格式條款的訂入控制與效力控制的區分上仍失之清晰,且與合同漏洞填補的周邊規則難以協調,致使在中國合同法上格式之戰面臨規范適用與規范解釋的雙重挑戰。在民法典編纂的背景下,就格式之戰這一特殊議題,宜從立法論角度引入適當的制度構造或更新,引入合同訂立特別規則或格式條款特別規則,輔以明確的補充性解釋規則,或有助于擺脫格式之戰的規范適用與解釋困境。
關鍵詞:商事合同 格式條款 訂入控制 合同漏洞 補充性解釋
互聯網時代廣播組織權制度的完善
劉文杰(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
內容提要:著作權法是一部信息保護法,而不是介質保護法,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廣播組織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其客體為廣播組織向公眾傳送供其同步接收的信息,也就是廣播節目,這是討論廣播組織權問題的出發點。對廣播組織權客體屬性的誤認,易使相關研究從知識產權法滑入物權法的窠臼。基于這一預設,無論廣播節目借助傳統媒介還是網絡媒介加以傳送,均可納入法律保護范圍。賦予廣播組織以網絡傳播控制權,于法律體系邏輯上并無問題,關鍵看立法者如何進行利益切分。從激勵內容生產的考慮出發,我國法院已經繞道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廣播組織在網絡環境下的傳播利益給予一定保護。當前,保護包括網播組織在內的廣播組織在網絡環境下的正當利益,合乎促進文化產品的供給這一著作權法基本宗旨,有其必要性。技術中立的“廣播”和“轉播”概念既與著作權法體系相容,又是媒介融合提出的客觀要求,有必要通過修法加以采納。
關鍵詞:廣播組織權 廣播節目 廣播信號 網絡傳播權
勞動爭議證明責任倒置說之批判
袁中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傳統觀念認為,我國勞動爭議領域的證明責任分配實行的是證明責任倒置。這種倒置說在司法實務界具有廣泛影響,而且在法律規范和法律理論層面似乎也不缺乏支持。但這種學說其實建立在一個錯誤的前提“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之上,而且籠統地要求用人單位原則上承擔證明責任也無法在個案中進行恰當分配。更為致命的是,諸多相關法條并不能為倒置說提供堅實的規范基礎,而且證據偏在也絕非是實行倒置的充分理由。但如果拋棄倒置說而采用規范說,又可能在某些案件中無法恰當分配證明責任。更為合適的選擇是采用修正規范說,并結合對實體法規范的解釋,完全可以為勞動爭議領域的證明責任問題提供恰當的解決方案。以上述分析為基礎,也可以發現《勞動合同法》在立法技術上存在一定缺陷。對此應當修訂相關法條,通過主文/但書的區分等方式恰當地表達證明責任分配。
關鍵詞:勞動爭議 證明責任 倒置說 修正規范說
環球評論
美國刑事快速審判權的憲法檢驗與立法嬗變
李本森(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中被告人享有快速審判的權利,在美國被告人基本權利的憲法司法檢驗中別具特點。這項權利本身的多元價值取向導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對該權利的憲法檢驗過程中更具復雜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72年的Barker案件中提出關于該權利檢驗的雙重路徑和四要素標準,為該權利的司法審查提供了基礎性參照標準。美國國會在1974年通過的《聯邦快速審判法案》吸收了美國聯邦法院司法判例中形成的相關規則,將該權利通過成文法的形式加以系統化和規范化。在美國刑事快速審判權規則的演變中,成文法與判例法都發揮了積極作用,在該權利的保護和規則形成過程中互為補充、互為促進。美國快速審判權的憲法檢驗和立法嬗變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可為我國刑事快速審判制度的立法和創新提供有益的借鑒。
關鍵詞:快速審判權 司法審查 基本權利 司法效率 美國憲法
德國刑事協商制度的新發展及其啟示
高通(南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就協商制度合憲性作出判決,肯定了協商制度的合憲性,同時,對《德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協商制度條款作出大量解釋。這一判決在若干方面推動了德國協商制度的新發展,例如,明確法官發現實質真實義務的憲法淵源、強化了法官的職權調查制度、進一步限定協商制度的適用范圍以及擴充法院承擔透明和記錄義務的內容。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協商制度也作出了若干方面的限制,理由在于該制度違反職權主義原則、違反透明和記錄義務,協商量刑實踐亦有違法律規定等。在我國建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可在法官職權調查原則、記錄和透明義務、防范量刑“剪刀差”以及上訴機制等方面借鑒德國協商制度的經驗。
關鍵詞:德國憲法法院 協商制度 職權主義 認罪認罰 訴訟效率
國際法研究
論沿海國島礁建設的邊界、效應及中國的應對
葉泉(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島礁建設是國際法認可的增加國家領土或擴大國家管轄范圍的方式之一,只要行為國遵守相應的國際法規范,島礁建設便無可指摘。人為建設勢必對島礁的“權利基礎”和“劃界效力”的認定帶來沖擊。島礁建設所依托的海洋地物是判斷建設后“權利基礎”的重要依據,而島礁的面積與地理位置則是確定“劃界效力”的關鍵因素。中國在南海的島礁建設,是在自身管轄海域內依托現有島礁而實施的人為添附,并未損害其他國家或國際社會的利益,其合法性毋庸置疑。未來在南海島礁建設過程中,中國一方面應考慮出臺官方立場文件闡述島礁建設緣由,并繼續履行相應的國際法義務;另一方面還應充分挖掘和開發巖礁的經濟價值,避免落入他國設置的“人工島嶼”陷阱。
關鍵詞:島礁建設 權利基礎 劃界效力 人工島嶼 南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