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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法律評論》2013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13-08-08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佚名

主題研討:技術偵查相關問題研究

1. 英法德荷意技術偵查的程序性控

胡銘

內容提要:以英法德荷意五國為代表,歐洲的技術偵查經歷了逐步演進的過程,從而形成了具有共性并各有特色的程序性控制機制。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對上述國家的技術偵查制度產生了重要影響。五國對于技術偵查的決定程序遠未達成共識,司法審查、準司法審查和行政審查三種模式是各國在本國刑事司法的特點的基礎上所作出的選擇。技術偵查的適用范圍經歷了從立法限制到有限度擴張的變化,從傳統的秘密監控領域擴展到新興領域,并為應對有組織犯罪、恐怖主義等極端犯罪而表現出擴張的趨勢。比例原則和必要性原則成為基本準則,體現出歐洲公法的特點。通過執行的具體程序來規制技術偵查的適用,從操作性和細節上防止技術偵查的濫用。相關比較可以為我國的技術偵查法治化提供借鑒。

關鍵詞:技術偵查 程序性控制 歐洲人權公約 司法審查

2. 美、德監聽令狀外獲得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考察——兼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與第150條第3款

郭華

內容提要:美國與德國從憲法或者基本法保障人權的立場出發,不僅對監聽實行司法令狀,而且對監聽令狀外獲得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在立法上也作了嚴格限制。盡管立法與司法實踐對監聽措施保持審慎的態度,其例外在美國法院判例上僅限于“一覽無余”原則和德國法院僅存“關聯性”衡量標準,但因涉及公民的憲法性權利在理論和立法上仍頗有爭議,從中折射出公民隱私權保障與監聽技術有效性在偵查上的緊張關系。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技術偵查作為偵查措施僅采用了行政性內部審批制度,這種內控模式還需要從美、德監聽令狀外獲得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觀點分歧與立法爭議中獲得啟示,繼而建立起相應的限制使用規則并對其規定作出合理解釋,以免實施之時成為濫用之日。

關鍵詞:監聽 司法令狀 關聯性 限縮解釋

3. 何謂“嚴格的批準手續”——對我國《刑事訴訟法》技術偵查條款的合憲性解讀

孫煜華

內容提要:批準手續是控制技術偵查權、保障公民權利的關鍵所在。新《刑事訴訟法》盡管要求技術偵查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但是對批準手續的內容、主體、程序均沒有明確。歷史上,技術偵查批準手續完全呈封閉狀態,從批準權的設置、運行到批準文件的備案都由偵查部門自我決定,不受其他任何機關的監督和審查。這既不利于落實憲法中的法檢公互相制約原則,又可能侵犯公民受憲法保護的通信權、住宅不受侵犯權、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鑒于國內外在技術偵查領域的利弊得失,這個“批準手續”一定不能是只受偵查部門自我控制的、粗疏的、不受外部監督的批準手續,而應該是一個中立的、細化的、受到外部監督的批準手續。具體來看,批準主體宜由法院充任,而申請主體應當為偵查機關的高級主管人員或得到其授權的人員;申請時應提供具體的事實和理由,而在批準時應當落實“重罪原則”、“必要性原則”和“相關性原則”。

關鍵詞:技術偵查 批準手續 互相制約

理論前沿

4. 中主抑或圣人——以人格與位格為中心維度的韓非君主理論

王進文

內容提要:權力的構成及運作方式是政法理論的核心命題之一。在以君主統治樣態存在的政制關系中,作為權力系統的承載者與運作者的君主,是不同政法維度的關系的連接者。本文以韓非的君主權力及其運作方式為切入點,圍繞君主得以集權獨斷的理論基礎,分析韓非以君主獨治為目標的制度設計中各種規范的具體應對,從君臣之維、君民之維、君國之維、君法之維及君主的人格與位格之維等不同角度揭示其君主理論的內在對應;法要求君主的公正開明與術要求君主的詭譎莫測之間形成了巨大的張力,兩者對于君主的形象是互相排斥的,兩者的統一只能在于圣人一身,即以反制度的術達成制度化的法,而因君主不受法的約束且高居于法之上,在法與術的運用中,君主不能保證法的公開性與明確性不受術的破壞,法的規則之治屈從于君主的權力權威。經由法術勢的結合達到的君主獨治狀態,基于勢而形成的中主之治與運用法術所要求的圣人之治的偏差,不但在君法維度,而且在君主的人格與位格維度上出現了難以調和的沖突。此種沖突使其理論未能在實踐中達到其預設的“明主之國”的明主之治,“至治之國”與“至安之世”無從實現。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探討君國層面上的政權存續問題,韓非在應對封建之天下與大一統之專制這兩個面相的國家時所產生的內在沖突,更彰顯了其理論的時代意義。

關鍵詞:韓非 君主理論 人格與位格 法術勢 中主之治

5. 論集體法益的刑法保護

王永茜

內容提要:現代刑法的發展使得法益概念既包括了個人法益,也包括了集體法益。隨著社會價值的變化,集體法益獲得了獨立于個人法益的地位,二者之間不再僅僅是量的區別。理論上應繼續維持統一的法益概念,重新梳理個人法益和集體法益的關系。在個人法益與集體法益發生沖突的場合,個人法益必須處于優先的保護地位。集體法益的重要性、集體法益的獨特性和提前保護的有效性,決定了刑法對集體法益予以單獨保護具有必要性。刑法必須對集體法益的保護范圍設定限制性門檻,防止將不重大的、不真正的、不明確的、不符合比例原則的集體利益上升為刑法的保護對象。刑法采用何種犯罪構成來保護集體法益,關系到刑法的手段是否具有有效性和正當性。在保護集體法益的刑事處罰前置化的犯罪構成中,抽象危險犯是首選的犯罪類型。抽象危險犯的保護法益具有抽象性,但其法益侵害性是實際的、能夠被證明的,可以通過被危險行為所影響或者改變的對象呈現出來或者被具體化;此外,通過法益概念的具體化和實質責任原則,也可以合理地解決保護法益的抽象化問題。

關鍵詞:集體法益 個人法益 累積犯 危險犯

6. 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意思自治原理及其展開

侯佳儒

內容提要:如何理解和闡釋民法基本原則,是關系到如何建構民法體系、民法學體系的大問題。目前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從外部視角、從功能角度界定“民法基本原則”,都片面依賴歸納法建構相應理論,成果雖眾說紛紜,但卻大同小異,難得實質性突破。因此,當下應轉變研究思路。本著“從內部理解私法”的立場,綜合運用歸納和演繹兩種邏輯,同時采用龐德所謂的“分析方法”和“哲學方法”,民法基本原則可以被理解為“意思自治”這一私法理念在民法體系、民法學體系里的展開和具體化。民法基本原則即是“意思自治”通過演繹邏輯推演而形成的體系(發生角度定義),是構造民法上的“人格體”的框架性原則(功能角度定義),其外延包括意思自治、私權神圣、個人責任、人格平等、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六條原則,這些原則通過對“意思自治”的演繹推理得到識別、解釋和定義。

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 意思自治 私權神圣 人格平等 個人責任 誠實信用 公序良俗

7. 勞動權利能力的三重限制

葉姍

內容提要:與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幾乎不會受到什么特殊限制不同,自然人的勞動權利能力受到社會法上的三重限制:第一重限制,基于側重保護勞方權益的維度,有必要設定判斷自然人是否處于適宜勞動年齡的標準。勞動權利能力始于自然人達到法定最低就業年齡且接受完法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第二重限制,基于適當兼顧資方權益的維度,有必要確立評測自然人是否具有剩余勞動能力的依據。勞動權利能力終于自然人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老金,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或者因其他法定或約定事由致使勞動能力完全喪失的,勞動權利能力提前終止。第三重限制,基于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維度,應當制定勞資雙方都必須遵循的基本勞動標準,雙方的意思自治都受到外在拘束。

關鍵詞:勞動權利能力 適宜勞動年齡 剩余勞動能力 意思自治 利益均衡

8. 反壟斷司法解釋的范式與路徑

金善明

內容提要:反壟斷司法解釋是反壟斷法實施的邏輯前提亦是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反壟斷法》因借鑒域外經驗并采取簡約型立法模式而更需解釋。囿于現行法律解釋體制和市場經濟現狀,法院通常依據自身解決問題的邏輯需要而對《反壟斷法》作出先驗性的解釋規范。這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文本與市場間的緊張關系,但因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成熟、法治程度不高和競爭文化傳統缺失等客觀因素而實際并未達到司法解釋的原初目的即明確文本規范的內涵與法律意義。同時,在具體操作中面臨場景缺位、目標錯位以及解釋權越位等現實問題,反壟斷司法解釋更多地體現為法院的“立法式”解釋活動,有違現代法治理念。因此,目前亟需在對我國反壟斷司法解釋所處的場域進行考量的基礎上,明確解釋范疇,轉變解釋思維并重塑解釋目標,以期多維度優化反壟斷司法解釋,保障反壟斷法得以有效實施。

關鍵詞:反壟斷司法解釋 反壟斷法 法律解釋 市場競爭

介紹與評論

9. 美國口供規則中的自愿性原則
楊文革

內容提要:自愿性取代可靠性成為美國口供規則的指導原則,體現了對人性尊嚴和人類意志自由、程序的正當性以及政府守法等一系列現代價值的追求。米蘭達規則的產生,更使被告在監禁下供述的自愿性獲得了程序保障。盡管在自愿性的證明和判斷上存在某些主觀色彩和困難,自愿性原則仍然是貫穿美國口供規則的靈魂,是理解美國口供規則的鑰匙。在完善我國口供規則過程中,應該圍繞自愿性原則,借鑒美國的做法,在人權保障和懲罰犯罪之間保持適當平衡。為此,應當以確立自愿性原則為最終目標,廢除“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以落實“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人權保障精神。在現有排除刑訊逼供手段獲得口供的基礎上,排除以威脅和疲勞審訊手段獲取的口供。以欺騙和引誘手段獲取的口供,只要真實,可不予排除。廢除對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的規定,以避免在看守所之外出現變相的第二羈押場所。

關鍵詞:口供 自愿性 米蘭達警示 自證其罪 如實陳述

10. 普通法國家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以英、美、澳、加四國為對象

陽庚德

內容提要:以英、美、澳、加四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都認可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合理性。在這些國家,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于以故意為基礎的侵權案件,美國和加拿大還對違約案件判處懲罰性賠償。四國基本上都提出了一些考量因素供法官或陪審團在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時采用或參考,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不法行為的嚴重性、被告的財富多少、原告可能獲取的意外利益、對社會公眾的效果以及被告是否受到刑事處罰等。四國都反對數額過高的懲罰性賠償金判決,但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歷史文化、整個法律制度體系不同,各國判斷數額是否過高的標準不同。許多國家認為當懲罰性賠償金數額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不相稱的時候,就是不合理的。美國和英國還明確要求法院運用比例原則來決定懲罰性賠償金判決是否合理。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 普通法系 故意侵權 懲罰遏制

國際法問題研究

11. 美國雙邊投資新規則及其對中國的啟示——以2012年BIT范本為視角

黃潔

內容提要:2012年美國對雙邊投資和保護協定(BIT)范本的修訂體現了其在BIT和《跨太平洋戰略經濟伙伴關系》(TPP)談判中所要倡導的國際投資新規則。該規則要求東道國提供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向列表,將保護環境和勞工權利與投資掛鉤,對透明度、政府競爭中立和國有企業管制提出更高要求,在金融服務領域強調東道國管制的合法性,并且不要求投資者用盡當地救濟即可采用國際仲裁解決爭端。對此不應一概批判,而應積極利用其中對我國有利的條款。鑒于我國既是吸引外資大國又是對外投資大國的雙重身份,可以結合我國國情積極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在條件成熟時接受透明度和公眾參與、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向列表以及環境和勞工保護等條款。

關鍵詞:投資協定 市場準入 勞工 透明度 BIT TPP

12. 論反補貼稅適當金額的確定

彭岳

內容提要:中美兩國之間關于同時征收反補貼稅和反傾銷稅,進而可能導致雙重救濟的爭議,將反補貼稅金額的確定問題推向了風口浪尖。在這場爭議中,兩國主管機關以補貼金額確定反補貼稅金額的傳統做法受到質疑。關于反補貼稅金額的確定問題存在兩種相互競爭的學說:資源有效配置說以補貼金額為標準,競爭權利保障說則以損害為標準來確定反補貼稅的金額。盡管存在差異,但這兩種學說均遵從契合性原則。但WTO《補貼與反補貼協定》的法律框架和核心概念并不支持契合性,而是要求主管機關征收“適當”金額的反補貼稅。因此,主管機關應當從反補貼措施所體現的矯正正義著手,依補貼類型的不同確定補貼的可譴責性,并結合損害情況最終確定“適當”金額的反補貼稅。

關鍵詞:反補貼稅金額 資源有效配置 競爭權利保障 契合性原則 矯正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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