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研討:證劵法修改研討
證券法的功效分析與重構思路
陳甦 陳潔
內容提要:對于現行證券法的修改,可以沿兩種思路展開:一種是以技術完善為主導的集中力量“打制度補丁”的修改方式;另一種是在立法理念轉換的基礎上進行制度重構的修訂方式。本文旨在通過對現行證券法功效的分析與主要修訂方案的論證,展示并倡導后一種修訂思路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具體而言,本文在探討證券法的建構理念是證券法的效能先導的基礎上,從科學確定應當由證券法規制的證券市場邊界、證券市場法律關系結構的完備化與合理化以及證券監管機制的理念轉換與功能再造三個方面對我國具體證券法律制度的重構展開論述,以裨益我國相關立法。
內幕信息確定性考量模式之選擇
肖偉
內容提要:內幕信息的確定性在我國現行證券立法中未予規范,但在理論和實踐中均成為爭議的焦點。本文從立法演變、理論學說和實踐情況的綜合視角對域外內幕信息確定性的考量經驗進行了介紹分析和歸納研究,重點通過對“單獨考量模式”和“并入考量模式”的形成原因、實施效果和法律邏輯的比較分析,闡明了兩種模式的不同特點和相對優劣。建議我國應采“并入考量模式”,將內幕信息的確定性問題合并到重大性中進行考量,這樣既可實現確定性要素所承載的使命,而且更加經濟高效,避免爭議。
修補還是廢止?——解釋論視野下的《證券法》第47條
曾洋
內容提要:《證券法》第47條規定了短線交易歸入制度。該制度源于美國法,乃是試圖用一種粗略而實際的方法,威懾短線交易人,以達到阻嚇和預防內幕交易發生的效果,而不論交易人是否的確從事了內幕交易。然而,通過文義解釋、擴張解釋和目的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對該法律規范進行分析后可以發現,該法條立法疏漏明顯,不僅無法實現其立法目的,而且缺乏法律規范應當具備的嚴謹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故建議廢止該項意圖作為內幕交易之補充規則的短線交易歸入制度,讓內幕交易人及其他證券不當行為人回歸內幕交易制度或其他相應法律規范的規制,以嚴肅證券法制,還市場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
理論前沿
刑法解釋中的類型思維與立法意圖
陳坤
內容提要:類型思維的提出是刑法適用研究中的一個學術進步,但當下國內對類型思維的討論卻存在一個“與生俱來”的缺陷:即從它被關注的那一刻起就一直被認為是一種客觀論的解釋思路。而真實的情況卻是,類型思維如果要在刑法解釋中發揮作用的話,就必須與立法意圖相結合。進行這一結合的必要性在于,只有參照立法意圖,才能判斷手頭的案件事實與刑法條文背后的規范類型是否具有意義上的一致性;而它的可能性則在于,立法意圖不僅是存在的,而且是可以被認識的。文章在考察這一結合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的基礎上提出了結合的具體路徑,即先依據抽象意圖來確定分類標準,再依據分類標準來判斷手頭案件事實的歸屬。
經濟效用與物權歸屬——論物權法中的從附原則
常鵬翱
內容提要:在不同的物合成一物時,只要不悖于交易觀念,與其余部分緊密而持續結合的部分為合成物的成分,為了維持物的整體效用最大化,合成物所有權被重新界定,要么是主物所有權擴及物的整體,要么由原所有人共有。這一在物的效用經濟功能引導下確定權屬的強制性規范,將合成物塑造為整體特定的客體,配合了特定原則和公示原則,在物權法中具有普適性,被稱為從附原則。如果成分與主物或其他成分在合成前歸不同人所有,從附原則將對成分原所有人不利,為達致利益平衡,法律效果受限的不當得利就成為關聯規范。在成分因正當事由從物的整體中分離,從附原則即被突破,成分獨立負載所有權,但會受制于主物與從物的一體處分規范。
刑事正義的宣諭———寬容
孫萬懷
內容提要:在國家刑事立法和司法權的運作過程中,人們往往重視正義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但是,除此之外,還應滿足一定的道德約束,寬容則是道德約束的重要內容。在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時代內涵中,鑒于對嚴打政策的修正,寬容正在或理應成為主要的取向。中國古代在忠恕思想的指引下,刑法的適用往往具有寬和與容恕的色彩,尤其是在法律倫理化之后,寬容的理念逐漸起步,并為權力所認可,進而成為權力行使者心中的道德律。在西方,寬容主要體現為宗教和法律的寬容,并成為西方法治發展的一個重要成果。雖然我國刑事政策的寬容要求實際上是中國古代自有觀念的重拾,但西方刑事寬容的實踐無疑可以為我們提供借鑒。在刑法的“合法性”要素缺損的時候,再一味追求法律規范的法定性,實質上就會出現權力對待犯罪的極度不寬容現象。寬容更深層次的意蘊是對真理和自由追求的結果,也是在高風險社會下管理手段創新的內在要求。就根源上講,國家刑罰權的寬容是政治倫理的具體表達;而從其表現來看,司法寬容則是政策寬容的具體表達。
要約不得撤銷的法定事由與效果
朱廣新
內容提要:我國《合同法》第19條所作“要約不得撤銷”的規定直接抄用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GS)第16條第2款。從立法史看,《聯合國國際貨物綃售合同公約》第16條第2款是折中德國法模式與普通法模式的結果。不同國家的學者在解釋該款規定時,雖然盡可能地考慮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但因該規定自身含混不清,他們的意見明顯存在分歧。作為一種國內法規則,《合同法》第19條根本不存在調和不同法系規則的內在約束,因此,不可像不同法系學者理解公約的規定的那些方式進行解釋。這決定了不應以融通不同規范模式而應明確以德國法模式作為解釋第19條規定的出發點。具體來講,應以限制要約撤銷為立場,將第19條從寬解釋為規定了三種限制撤銷權的事由。根據其設立目的并權衡締約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應將“要約不得撤銷”的規范意義解釋為,并非意味著違法撤銷要約須負信賴損失賠償責任,而是指撤銷要約的通知不發生效力,受要約人的承諾通知只要適時到達了要約人,合同即可成立。
集體勞資爭議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關系
姜濤
內容提要:為避免刑罰權濫用,刑法理論應當建構集體勞資爭議的基本教義:以犯罪論體系的構造判斷,正當的集體勞資爭議,應當屬于刑法中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并從目的正當性、法益均衡性、手段正當性、主體適格性和程序合法性五大條件建構其判斷標準;從刑法的限縮機能出發,通過識別和闡述可罰的違法性與集體勞資爭議之違法性判斷的關聯,從而把不具有需罰性的行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由上述教義出發,集體勞資爭議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兩者之間界限分明,司法實踐中把集體勞資爭議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予以懲治,本身即屬于“莫須有”。
介紹與評論
荷蘭為何會拒絕違憲審查——基于歷史的考察和反思
程雪陽
內容提要:荷蘭現行憲法第120條明確禁止法院對議會的法律進行違憲審查,被稱為西方世界抵制違憲審查的“最后堡壘”。然而,這一規定并非沒有爭議。自1848年以來,荷蘭國內圍繞違憲審查展開了長達160多年的爭論。特別是1980年代以后,荷蘭法院頻頻依據憲法第94條對國內法進行“條約審查”的做法使得這種爭論變得更加復雜。為什么荷蘭人允許法院進行“條約審查”卻不允許法院進行違憲審查?這需要從荷蘭人特殊的法律觀、特殊的憲法、以“波德模式”為核心的國家治理模式以及國際法的影響等方面予以考察。荷蘭的經驗表明,人權保護是世界各國的共同任務,但為了保護人權而允許司法進行違憲審查卻并非普世且不可替代的真理。為了實現保護人權和維護法律秩序統一和諧這兩個目標,每個國家應當在尊重本國國情的基礎上進行制度設計。
論中國法科研究生培養模式轉型之必要———從以培養法學碩士為主轉向以法律碩士為主
冀祥德
內容提要:分析研究中國法學教育的歷史與現實,可以看到,在職法碩已經完成了其歷史使命。伴隨著中國社會的發展和研究生規模的不斷擴大,重新定位法科研究生培養目標、轉變法科研究生培養模式、調整和優化法科研究生培養結構,把法科研究生培養從以學術型為主轉變為以應用型為主。這既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又是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迫切需要,還是法治社會建設對法學教育的必然要求,更是中國特色法學教育模式初步形成的應有特征。
國際法問題研究
中日韓貿易協定中反傾銷制度存廢之研究
畢瑩
內容提要:區域貿易中反傾銷制度的存廢問題與區域經濟一體化密切相關。深度一體化的區域傾向于廢除反傾銷制度,特別是當區域一體化達到創建共同市場及以上程度時,反傾銷因與單一市場這一根本宗旨相悖,在成員間予以取消尤為必要。實踐中大部分區域貿易協定均未提及或僅確認保留WTO反傾銷協定項下的權利義務,小部分協定對其做出取消或限制性修改,并可分為“取消反傾銷法+統一區域競爭法”型、“取消反傾銷法+協調國內競爭法”型、“取消反傾銷法”型、“WTO反傾銷協定實體規則plus”型以及“WTO反傾銷協定程序規則plus”型五種類型。我國在今后的區域貿易談判中應針對不同談判對象,考察域內成員所希望達成的經濟一體化程度以及在反傾銷問題上的相似意向,并結合我國戰略政策,確定采用何種反傾銷安排方案。具體到中日韓自貿區,應以取消反傾銷制度為最終目標,以“WTO反傾銷協定plus”模式為過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