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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法學》2025年第1期
發布日期:2025-02-05  來源:清華法學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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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


  作者:王利明、劉建臣(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山東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當前司法實踐極其依賴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對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評判,但該條款的模糊道德話語難以為司法者提供清晰指引,致使不同法院的裁判標準不一,甚至出現對立性裁判觀點。依據商業道德認定不正當競爭的進路存在明顯缺陷,應在借鑒侵權法的基礎上將一般條款要件化對待,并在適用一般條款時,綜合考量競爭關系、權益侵害、違法性和過錯四個具體構成要件,以此評判被訴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競爭關系發揮著區分法律適用和確認原告起訴資格的功能,權益侵害則以經營者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和所承認的損害類型為限,違法性強調被訴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行業準則或良性商業慣例所確立的義務,過錯則表征著被告具有侵害他人權益的主觀故意或因違反職業審慎義務而存在過失。構成要件范式可為司法者的個案裁判提供更為具象的指引,進而有利于實現裁判標準的統一。


  關鍵詞:不正當競爭;一般條款;構成要件;違法性;職業審慎



兜底規定的類型與適用

  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刑法條文中使用了“其他”一詞的規定并不一定是兜底規定,為了防止處罰漏洞所作的概括性、抽象性規定才可能屬于兜底規定;兜底規定存在不同類型,不能認為兜底規定均不具有明確性,不應主張對所有兜底規定進行限制解釋,也不應要求對經濟犯罪的兜底規定都進行嚴格的限制解釋。例示的兜底規定不僅具有明確性,而且是值得提倡的立法模式;要素的兜底規定同樣具有明確性,需要根據同類解釋規則對其進行解釋和適用,其中包括保護法益的相同、不法程度的相當以及罪刑法定原則的遵循這三項同類解釋規則;類型的兜底規定因缺乏共同特征而不具有明確性,妥當且有效的辦法是由最高司法機關通過司法解釋確定并限制處罰范圍;罪名的兜底規定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不應當適用,更不得任意適用與擴大適用。

  關鍵詞:兜底規定;明確性;同類解釋;罪刑法定



論相應補充責任的承擔

  作者:張新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相應補充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是存在對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第一責任人。當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是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和全部原因時,其符合第一責任人的要求。安全保障義務人、教育機構的過失行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僅具有間接作用力,基于其主觀上存在可歸責性和更大程度上滿足被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等方面的考慮,法律規定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相應補充責任的相應性,是指補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范圍與其過錯程度等因素相適應。相應補充責任的補充性具有兩層含義,即責任順位的補充性和責任范圍的補充性。相應的補充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存在本質區別。補充責任人的單向追償權既符合相應補充責任的非終局性特征,同時也能實現侵權責任在補充責任人和第一責任人之間的合理配置。

  關鍵詞:相應的補充責任;第一責任人;不真正連帶責任;追償權



刑民交叉視角下商事詐騙犯罪的刑民界分

  作者:劉艷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商事詐騙網絡化和共犯化的發展態勢下,如何有效區分商事詐騙犯罪與民商事欺詐成為商事詐騙案件的關鍵問題。基于刑民交叉的視角,非法占有目的、欺騙行為和財產損失是界分商事詐騙案件的三大方面。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既是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也是主觀違法要素,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兩大部分。鑒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獨特定位,應推動其進行客觀化、實質化認定,并建構包括主客觀雙重路徑的排除規則;商事詐騙犯罪的欺騙行為包含內容和程度的要求,要求排除針對基礎事實的邊緣性欺騙,而僅處罰針對基礎事實的根本性欺騙。同時,騙與取之間的特定因果關系,也是商事詐騙犯罪客觀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財產損失的判斷,應當進行類型性分析,在區分雙方交易型、單方給付型和混合交易型的不同商事詐騙案件基礎上進行妥善把握。這一制度建構能夠有效避免刑事手段不當地介入民事糾紛,實現民刑共治的格局。

  關鍵詞:商事詐騙;刑民交叉;非法占有目的;欺騙行為;財產損失



國際法現代性中大國強權傾向之破除

  作者:何志鵬(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

  內容摘要:盡管國際法在過去400年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對推進國際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貢獻了原則、規范、組織、機制,但是,實踐中弱化原則與規范、忽視國際組織與機制的狀態,顯示國際法的現代性尚未擺脫大國強權的傾向。國際法大國強權傾向的境況既源于國際法自身底層邏輯的局限,也有國際關系中經濟、政治的動力影響,還有國際秩序中強權優位的結構塑造原因。在國家能力不斷變化、國家實力對比不斷調整的世界格局中,國際法要能夠體現時代的主題,就必須破除大國強權傾向。中國理念和中國行動有可能為國際法擺脫大國強權傾向、超越現代性的局限和困難作出一系列有益的貢獻。從國際法超越大國強權傾向的未來路徑而言,有必要借鑒中國式現代化發展過程中所形成的經驗和思想財富,通過約束大國任性和霸權行動來改進和提升國際法,使得國際法能夠更好體現國際民主、誠信、文明、公正等社會價值,為國際法塑造更為公正合理的現代性,為國際秩序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關鍵詞:國際法;現代性;大國強權;后殖民主義;中國式現代化



論詐騙罪中的直接性要件——處分意識不要說之再提倡

  作者:王靜(湖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國內詐騙罪理論與實務將財產處分行為的審查重點錯放在被騙人的主觀側面,忽視了客觀要素對于處分行為成立的限制作用;直接性要件即財產處分行為必須客觀上直接導致財產減損,其根據與機能在于構建了欺騙行為與財產損害之間的歸責關聯,故處分行為以直接性為前提,是詐騙罪歸責結構的必然要求,與排他信條和區分需求無關;我國司法實踐中要求的“主要手段”標準所蘊含的思考方法與直接性要件有共通之處,但后者的理論基礎與實際判斷均更為明確,具有優越性;直接性要件可謂一種排除規則,故宜從反面歸納直接性要件闕如的案件類型;處分意識必要說的理由背離了刑法的基本解釋原理,且不一定能夠實現清晰劃分詐騙罪和盜竊罪的目的,并不妥當;我國刑法理論應擯棄處分意識要素,以直接性要件為處分行為的審查重點,從而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統一的詐騙罪適用標準。

  關鍵詞:直接性要件;處分意識;排他信條;歸責理念



論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關聯糾紛解決的限度

  作者莊詩岳(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摘要: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關聯糾紛的解決,需要考量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效率的限縮因素,以及糾紛一次性解決的訴訟目的和防止矛盾判決的司法政策的擴張因素。限縮因素要求法院專注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擴張因素則要求法院一體解決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相關聯的糾紛。基于此,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關聯糾紛的解決存在三種模式。一是僅考量限縮因素,不允許案外人同時提起私法關系訴訟;二是僅考量擴張因素,允許案外人合并提起私法關系訴訟;三是綜合考量限縮和擴張因素,允許案外人合并提起私法關系訴訟,但需要通過訴的強制合并、先行判決、訴訟中止、免證事實、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制度,調和三種因素的內在緊張關系。以上模式各有利弊,應當結合我國大量出臺民事權益對抗規范等特有實踐作出妥當選擇。

  關鍵詞: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確認請求;給付請求;關聯糾紛



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邏輯與再塑

  作者:丁庭威(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保護消費者利益作為我國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尚未在執法與司法實踐中真正落實,呈現附帶保護邏輯。附帶保護邏輯影響反壟斷法發揮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功能,并導致反壟斷法產生功利主義與人本主義不協調、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不統一、實際損害與所獲救濟不同步等體系化、功能化問題。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目的條款應重塑為直接保護的邏輯結構,實體化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制度層面,明晰交易相對人及消費者利益的概念,在事前環節確立反壟斷法直接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根據;實踐層面,構建“財產性利益范式”的消費者利益損害分析法,并以此完善實踐中反壟斷法直接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實施模式;程序層面,理清反壟斷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聯結,以消費者集體訴權為切入點完善反壟斷法直接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私人實施路徑。

  關鍵詞:直接保護;交易相對人;消費者利益;財產性利益范式;消費者集體訴權



心理學視域下商標顯著性的誤讀與澄清

  作者:姚鶴徽(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商標是由消費者感覺器官可感知的刺激即外在的商標標志與存儲于消費者記憶中的該商標標志所代表的商品信息所組成的消費者用以進行購買決策的符號。商標的顯著性并非指商標與其商品或服務之間的區別性,而是指商標與其他商標之間的區別性,這種區別性包括商標在外觀上的區別性和商標所代表的語義信息或商品來源信息的區別性。商標的固有顯著性是指標志由于具備相應的特征而容易被消費者識別為商標的屬性。固有顯著性五分法具有僵化性,實務判斷中要以消費者為視角考察標志的整體構成是否符合消費者記憶中商標這一類事物所通常具有的基本或典型特征。真正的顯著性是商標經過使用所具有的市場強度。根據商標顯著性的心理學本質,商標顯著性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維護商標之間相互區別的屬性。商標正當使用制度、商標沖突禁止制度與商標顯著性制度銜接配合,有助于這一立法目的的實現。

  關鍵詞:商標;心理學;顯著性;區別性


紀念《勞動法》實施三十年
專題絮語
  鄭尚元(清華大學法學院
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該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迄今已逾三十年。三十年來,我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謂天翻地覆,變化萬千。勞動關系及其法律調整在此期間亦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動,值此機會,集文紀念三十年來《勞動法》的實施。
我國《勞動法》系“大綱”式的立法體例,與近鄰日、韓,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相比,后者皆制定《勞動基準法》,而我國勞動基準粗糙,尤其體現在工作時間制度的打造上,需要斟酌的地方很多。對工作時間制度的功能進行解構,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補足彈性工作時間法制,系勞動基準法制完善的重要一環。

世紀翻轉之后,互聯網經濟發展迅猛,而現行勞動法律無一因應。本不屬于法律之“算法”法力無邊,而本應規范網絡經濟運行中勞動關系之法律規范始終裹足。算法應當科學、規范、合理,技術服從法理與人性。立法因應平臺用工,規范算法中的企業內部的勞動管理,系勞動法制完善不可或缺的范疇。至今,騎手都“騎行”于勞動法的邊緣,對于勞動者與平臺之間的用工關系的司法裁判結果存在明顯分歧,同案不同判現象普遍存在,許多騎手被排除在勞動法保護之外。

《勞動法》實施三十年來,該法所創制之“無效勞動合同”制度更加凸顯其法律邏輯上的錯亂。最顯著的是“一刀切”式的“無效”認定,不分絕對與相對,不分是否違反公共利益與社會道德,不分違反國家禁令的程度。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確有必要分設“無效”與“可撤銷”制度,對不妨礙國家公共利益的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因襲既往理論與法制,而對于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勞動合同”,應當以絕對無效建構其中相關制度。

我國《勞動法》實施三十年,勞動法制所取得的進步與我國經濟建設所取得的輝煌成就相比存在著相應的落差。《勞動法》亟待修訂與完善,相關勞動單行立法應當啟動。紀念該法實施三十周年,期待我國勞動法能夠反映社會生活,及時因應時代發展和現實需求,擺脫僵化。及時補足立法空白,及時修訂陳舊條款,及時制定相關單行法律,實現“有法可依”,盡最大可能實現良法善治。



工作時間內涵的功能主義解構與范疇確定

  作者:沈建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勞動法上,工作時間承載著多重功能,其內涵具有多樣性,確定范疇的標準也不同一。當前理論和實踐中出現的工時三分法并不能解決問題。對工時內涵和范疇確定應采取功能主義解構的思路。其中勞動基準法上的工作時間主要解決休息保障問題,應采取“控制+自主安排和休息喪失”的范疇確定標準,工資法上的工作時間發揮工資確定單位的功能,應采取“控制+價值”的范疇確定標準,工傷法上的工作時間發揮風險分割功能,應采取“控制+利益”的范疇確定標準。我國工時制度的革新應區分工時法上的基準規則與標準規則,重新樹立工時基準法的觀念,再現標準工時作為工資計算坐標的功能,松綁工傷認定和工作時間的前提性捆綁。在具體規則設計上,基準法上的工時制度應實現從工作時間計算為中心到休息時間為中心的立法視角轉換,引入用人單位的工時記錄義務,工資法上的工時應明確標準工時作為計算加班費基點的規則,工傷法上工時范疇的確定應遵循手段性、開放性、相對性、利益性標準。值守、值班、呼叫待命等工作時間特殊狀態應根據上述不同制度領域而確定其工時歸入。

  關鍵詞:工作時間;功能主義;工資;休息;工傷



論平臺用工算法透明的制度實現

  作者:班小輝(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算法黑箱對平臺從業者權益保障帶來多重挑戰,促進算法透明是化解風險的重要路徑。從算法介入用工管理方式來看,算法透明涉及平臺從業者的個人信息處理、用工算法規則公示以及自動化決策解釋三重問題。在個人信息處理方面,平臺從業者“知情同意”真實性的判斷、算法環境下敏感個人信息的保護以及個人信息訪問權范圍的厘定面臨挑戰。在用工算法規則公示方面,當前公示的事項范圍與方式不清,且職工民主參與機制難以適應平臺用工實踐。在算法自動化決策解釋方面,解釋的范圍與時間亦存在爭議。為此,應明確平臺用工算法處理平臺從業者個人信息的合法標準,設置個人信息處理紅線,加強對算法監控系統的監管,并合理判斷信息訪問權的范圍;強化用工算法規則公示的可操作性,優化新業態協商協調機制,落實職工民主管理和集體協商在算法規則公示上的功能;設置差異化的用工算法自動化決策解釋義務,并落實相關配套機制。

  關鍵詞:平臺用工;算法;自動化決策;透明;解釋



勞動合同無效規則的教義學重塑

  作者:陳靖遠(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勞動合同無效規則問題可以大致區分為“無效評價”與“無效法律后果”兩個層面。在無效評價方面,通過將勞動合同無效區分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可以較為妥善地解決“無效勞動合同解除制度”一直以來面臨的理論與實踐爭議。一方面,對于具有相對無效情形的勞動合同,在無過錯相對人主張該勞動合同無效并經司法確認前,勞動合同仍為有效狀態,自然可以行使解除權,且解除行為可視為對勞動合同效力瑕疵狀態的“治愈”。另一方面,對于具有絕對無效情形的勞動合同,應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必要,由國家公權力積極主動介入勞動合同的效力控制。在法律后果方面,《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原則上規定了自始無效與折價返還的基本方案,但此原則性規定可依據善意保護和違法處置等價值考量分別進行目的性限縮。

關鍵詞:效力瑕疵一元化;無效勞動合同解除;相對無效;事實勞動關系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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