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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法學》2024年第6期
發布日期:2024-11-15  來源:清華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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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國式現代化語境下憲法監督核心范疇的規制要素論

  作者:趙謙(西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近年來,我國的前后一貫式憲法監督依托備案審查制度保障憲法全面實施的特色效用漸趨顯現;則依循中國式現代化語境下憲法監督的范疇架構,整全性地闡明不同范疇的各環節規制要素,即成為了繁榮中國特色憲法監督理論的一類關鍵命題。作為引領范疇的前端合憲性控制,更多地凸顯秩序建構要義;包括合憲性審查在內的后端備案審查則是更趨顯性化、常態化的核心范疇,更多地凸顯規范解釋要義。不妨首先以核心范疇為突破口,解構其指向目標、保障與評價的規制要素,繼而參照性地推進引領范疇的后續專門研究。憲法監督核心范疇在前置環節規制目標設定、適用環節規制落實保障和后續環節規制效益評價方面的要素表達,應分別圍繞包括合憲性審查在內的備案審查的力度、程序和實效而具體展開。基于此,厘清指向相應憲法監督機關與專門工作機構的規制行為與措施,則有必要強化以組織載體、主旨內容和實踐導向為核心要義的審查力度,完善以手段性和過程性為作用特性的審查程序,提升以干預型和技術型為功能定位的審查實效。

  關鍵詞:中國式現代化;中國特色憲法監督;備案審查;核心范疇;規制要素

02
論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構建

  作者:李思遠(上海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為應對輕微犯罪治理中的犯罪附隨后果功能異化困局,我國提出構建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為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提供了鏡鑒,但二者在制度側重、封存范圍、封存方法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后者之構建,絕非“嵌套”既有框架便可一蹴而就。不過,二者在制度執行主體、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犯罪記錄處置等方面形成一定銜接,可豐富我國的差異化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構建,是“牽一發動全身”的復雜命題,需要對何為“輕微犯罪”、如何界定封存范圍、封存的主體和責任、考察期的設置與否、封存的訴訟效力、封存記錄與認罪認罰從寬的關系等進行深入論證,對于既有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留白”,也應在此次制度構建過程中予以關注。

  關鍵詞:輕罪;輕微犯罪;犯罪記錄;犯罪記錄封存

03
論合法則性INUS條件作為結果歸責的基礎

  作者:喻浩東(復旦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合法則性INUS條件應取代必要條件成為刑法上結果歸責的基礎。條件說對反事實思維的誤用,導致在擇一因果關系和假定因果關系的場合得出不當結論。合法則性INUS條件說以充分條件關系來詮釋行為對結果的“引起”,將行為是否為結果發生的最小真實充分條件中的必要要素設定為因果關系的邏輯要求,不僅克服了條件說的弊病,而且將以往認為是歸責的問題提前納入歸因層面加以解決。合法則性INUS條件說的適用以明確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法則為前提,不能繞開因果法則的證明而直接判斷具體因果關系,否則不僅難以為制裁規范的發動提供令人信服的根據,而且有違反罪疑唯輕原則之嫌。在實體上,因果法則的表述應滿足普遍性和經驗性的要求。在程序上,法官應求助專家證人對因果法則是否存在作出裁決。承認統計法則作為因果關系判斷的基礎,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具有正當性。基于統計法則的因果關系判斷,首先是確認不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統計法則上的關聯性,其次是認定存在最小充分條件集,從而確定不法行為是損害結果的INUS條件。不過,任何理論都有其作用邊界,在并不受到因果法則支配的人際交互場合,應重新思考歸因歸責路徑的構建。

  關鍵詞:因果關系;結果歸責;合法則性條件說;統計法則;罪疑唯輕原則

04
論詐騙罪中被害人的共同答責

  作者:趙書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內容摘要:詐騙罪中,被害人的財產處分并非他人行為的簡單后果。當被害人無視自我保護的可能性和現實性,從而使詐騙的成功超出了他自己單純的財產處分,被害人為此應當承擔共同責任。對此,主流理論并沒有合理地確定被害人在詐騙罪中的共同責任,更沒有從規范上說明這種共同責任的輔助性、必要性以及合理性。事實上,基于角色分配的理解,詐騙罪中的被害人與欺詐人在責任承擔上是一種“平等關系”,雙方的責任領域分配表現為一種合法的尊重義務體系。據此,行為人只有超越自己單純的尊重義務而承擔團結義務時,他才應當對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承擔責任。否則,特定情況下因被害人的自我答責而應排除行為人欺詐與詐騙罪的相關性。

  關鍵詞:被害人共同責任;自我保護可能性;責任領域分配;尊重義務與團結義務


05
輕罪案件認罪認罰與未決羈押影響關系的實證分析

  作者徐暾(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本研究通過對1254份輕罪案件裁判文書的分析,實證考察了輕罪案件認罪認罰與未決羈押之間的影響關系。結果發現,在控制了地區、前科、犯罪類型、辯護律師、刑期等變量后,“是否認罪認罰”對“是否羈押”具有顯著的負效應;與此同時,“是否羈押”也對“是否認罪認罰”產生顯著的負向預測效應,“羈押期限”同時對“是否認罪認罰”“認罪認罰期限”產生顯著的影響作用。上述發現使我們確認:一方面,輕罪案件中認罪認罰對未決羈押的影響作用較為顯著,認罪認罰案件的羈押率較低;另一方面,輕罪案件中未決羈押的“籌碼化”問題較明顯,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受到未決羈押影響的可能性難以排除。對此,須引起足夠重視并做出兩方面努力:一是搭建認罪認罰與取保候審的聯動機制,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對未決羈押的正向影響作用;二是完善社會危險性的量化評估機制及強化審前階段律師對被追訴人的有效法律幫助,扭轉羈押“籌碼化”問題的不良影響。

  關鍵詞:輕罪案件;認罪認罰;未決羈押;實證研究


06
犯罪偵查中的間接引誘及其法律規制

  作者:陳真楠(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間接引誘是指偵查人員為偵破案件通過不知情的中間人誘使第三人實施犯罪行為。《昆明會議紀要》對于間接引誘賦予與直接引誘相同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進步意義,但沒有明確間接引誘的概念內涵,容易與直接引誘、私人引誘相混淆。我國長期以來采用形式標準認定間接引誘,不符合間接引誘的本來含義,也有違間接引誘的歸責原理。間接引誘的認定應充分考慮偵查機關的誘惑計劃和誘因的轉移情況,采“合理預見”的實質標準。在《昆明會議紀要》已經確立偵查機關引誘犯罪可能導致無罪判決的情況下,我國應繼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偵查機關全面移送誘惑偵查全過程的書面記錄,加強事前的授權和事后的司法審查,進一步提高偵查程序法治化水平。

  關鍵詞:間接引誘;直接引誘;私人引誘;合理預見標準


07
我國管理型司法變革的現實圖景與整體調控

  作者郭松(四川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管理活動對我國司法體系的影響較為深刻,“管理型司法”這一不同于傳統司法模式與程序形態的新變革正在發生。這種變革綜合體現在司法理念、程序制度、司法管理與組織結構等方面。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國當下正在發生的管理型司法變革與新公共管理思想對司法系統的影響有關。這種變革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司法審判的實踐形態,從多個方面增強了司法體系運作的理性化程度,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帶來了諸多負面效應。只要司法系統依然追求效益、注重管理與重視效果,我國司法的現實形態將繼續向管理型方向發展,但也需要反思新公共管理思想在司法系統中的適用限度,并調整相關觀念認知與行動策略。

  關鍵詞:新公共管理;司法管理;“管理型司法”;訴訟形態;程序理性


08
解釋論視角下過失相抵和減損規則的區分與統合

  作者:李鼎(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摘要:減損規則本質上是因果關系判斷,可以根據《民法典》第468條適用于“侵權責任編”。其與以裁量權分配損害的過失相抵是不同的抗辯,應當予以區分。減損義務發生的時點并不一定與違約時點相重合,通說以違約時間區分過失相抵和減損規則并不合理。通過損害原因區分兩者更為合理:如果非違約方(受害人)違反減損義務是損害擴大的唯一原因,應當適用減損規則;如果違約(加害)行為和非違約方(受害人)過錯都是損害擴大的原因,應當適用過失相抵。與英美法不同,《民法典》分立債權人過錯是沿用單行法傳統的結果,并不排斥統一的“債權人過錯”體系。在明確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中債權人過錯的適用后,可以通過債權人過錯的解釋彈性兼容意定之債和法定之債的不同,依據《民法典》第468條在解釋論上統合“債權人過錯”體系。

  關鍵詞:債權人過錯;減損規則;過失相抵;可預見性;責任范圍因果關系


09
社會責任條款下董事義務司法審查的理論反思與規則因應

  作者:孫寶玲(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新《公司法》第20條增加了社會責任條款,明確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充分考慮利益相關者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承擔社會責任。該條款對傳統公司法理論下的公司目的及與之相關的董事義務提出了挑戰。在公司目的為利潤最大化之前提下,管理者履職應為股東的最大利益,在司法審查中受到商業判斷規則的保護;而社會責任條款下商業判斷規則的尊重經商能力與鼓勵冒險精神之邏輯前提并不協調,且管理者在社會責任決策情境中存在類自我交易及反向謀取公司機會等利益沖突的高度風險。在董事義務司法審查的商業判斷規則、中等審查規則及公平審查規則體系中,管理者的社會責任決策應適用中等審查規則。首先由原告證明管理者決策屬社會責任事項,其次由管理者證明其決策過程及結果的雙重合理性。管理者應通過定量分析及定性分析等多種工具搜集有關公司承擔社會責任事項的相關信息,以在數個合理的可替代性方案中作出最終決策。

  關鍵詞:社會責任條款;ESG;董事義務;商業判斷規則;中等審查規則


10
低價發行新股的公司法規制

  作者:溫笑侗(天津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2023年修訂后的新《公司法》引入了授權資本制度和無面額股制度,加之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推進,公司董事對新股發行定價方案的制定有了更大的裁量權。董事行使該裁量權時應兼顧新老股東的利益,過高或者過低的發行價格均會導致新老股東之間的利益失衡,危害新股發行價格的公正性。目前,已有大量的研究從《證券法》與投資者保護的角度探討了新股發行過程中公司及其高管應當遵守的規則與違反該規則時應當承擔的責任,但從《公司法》與老股東保護的角度探討公司及其董事在決定發行價格時應當遵守怎樣的規則,違反該規則導致不公正的低價發行時應當賦予老股東怎樣的救濟措施,相關研究還較為薄弱。針對新《公司法》施行后可能凸顯的低價發行問題,應未雨綢繆,對低價發行的公正性判斷標準及事前事后的公正性保障機制進行探討。

  關鍵詞:新股發行;低價發行;折價發行;不公正發行;股東保護


11
中國特色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功能實現

  作者:肖宇(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

  內容摘要: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是立足中國實踐形成的有中國特色的訴訟制度創新,由證券投保機構作為特別代表人,代表所有未明示退出的適格投資人提起訴訟。該制度在康美藥業案中展現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證券侵權訴訟有救濟投資者和威懾違規者兩大功能,傳統民事侵權訴訟將救濟投資者作為核心功能,對威懾功能的實現關注不夠。通過對域內外不同證券訴訟形式功能實現的比較研究發現,我國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核心功能應定位為威懾功能,在此基礎上方能厘清制度理念,并完善制度設計。根據威懾理論,違規者受到的懲罰金額和概率都會影響威懾效果,同時對首惡的追責也是重要的影響因素。結合我國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實踐探索,訴訟的提起主體應限于投保機構而不宜擴張到律師,為了便于訴訟的提起,應取消普通代表人訴訟作為前置程序的規定。通過競爭和監督機制來促進投保機構持續性的提起訴訟,同時可以通過與股東代位訴訟配合實現對首惡的追責。投保機構提起的訴訟與律師提起的訴訟的關系是引領而不是替代,需要各種訴訟形式共同發展以實現威懾和救濟功能,實現中國特色訴訟體系的優勢。

  關鍵詞:特別代表人訴訟;威懾功能;救濟功能;康美藥業案;普通代表人訴訟


12
氣候損害訴訟中的因果關系證明

  作者:高利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因果關系證明是氣候損害訴訟中的關鍵問題,氣候損害因果關系證明包括事件歸因、特定損害歸因和排放行為歸因三個層次,三層歸因具有多因一果的復雜性、原因行為的時空不確定性、行為主體的多樣性和概率因果關系的非決定性。為應對司法訴訟中氣候損害歸因的復雜狀況,審理中將其分為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兩個階段,事實原因解決被告行為與原告損害之間的聯系問題,法律原因解決近因問題。氣候損害訴訟的實踐發展中,事實原因在起訴資格審查階段已呈現突破態勢,起訴資格門檻有所降低。法律原因的證明也有所發展,通過證明被告的過失確認因果關系,降低了原告的證明難度。此外,通過確認排放比例達到“實質性貢獻”程度證明因果關系而追究碳排放大戶的責任,概率歸因使得法官能更加靈活地運用科學證據進行因果關系推理。

  關鍵詞:氣候損害訴訟;因果關系;事實原因;法律原因;概率歸因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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