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明祥(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內容摘要:對偷換收款二維碼非法收取他人錢款案的定性,學界主要存在盜竊罪說與詐騙罪說之爭。其中,現有的多種盜竊罪說都試圖將此種行為納入竊取他人占有之財物的范疇,但由于并無直接奪取占有的事實基礎,因此不得不采取觀念占有的解釋路徑,并將其貼上“規范占有”的標簽,其定性的不合理性不言而喻;現有的多種詐騙罪說,盡管其定性結論合理,但其論證理由和視角均存在缺陷或不足。過去,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人士對此類案件的定性,大多沒有正確認識到其特殊性在于行為的實質是假冒或替代商家的電子收銀員非法收取顧客交付的錢款,與假冒商家的自然人收銀員非法收取顧客錢款并無本質的差異,因而應做同樣的評價,即應定性為詐騙。
關鍵詞:偷換二維碼;電子收銀員;取得財物;假冒;定性
作者:楊立新(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網絡交易平臺上的網絡店鋪的屬性是虛擬不動產,其權屬結構為“四權分置”,包括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所有權、平臺提供者與店鋪經營者之間的債權、網絡店鋪經營權和網絡店鋪名稱權。以不同的視角觀察研究網絡店鋪轉讓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因而產生對網絡店鋪轉讓性質的重大爭議。四權分置的基礎權利是平臺提供者的所有權,平臺提供者和店鋪經營者之間的債權是核心權利,經營權和名稱權歸店鋪經營者享有。轉讓網絡店鋪的核心權利變動是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帶動經營權和名稱權的共同轉讓。網絡店鋪轉讓受合同自由原則約束,應當允許依法轉讓,關鍵要完善網絡店鋪轉讓的權利主體變動規則。
關鍵詞:網絡店鋪;權屬結構;四權分置;權屬變動;轉讓規則
作者:沈偉(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比例原則是巴塞爾協議明確的商業銀行監管原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是《巴塞爾協議III改革最終方案》的“中國版”,其中包含的資本規則和穿透法都體現了比例原則的考量。資本規則體現了對不同銀行的差異化監管,而“穿透法”則是比例化的監管工具。從巴塞爾協議勾畫的比例原則及相關具體規則出發,可以審視商業銀行資本規則合比例化的情況,檢討穿透法運用于中國銀行監管過程中的欠比例化問題。針對銀行控股公司(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容易積聚系統性風險的特征,應適用比例原則優化穿透法,以便明晰資金來源和股權結構,防范風險交叉傳染,促進銀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比例原則;穿透式監管;金融控股公司
作者:陳明輝(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內容摘要:憲法學普遍用根本法來定義憲法,但對什么是根本法尚缺少深入的學理闡釋。在觀念史上,憲法與根本法并非全然一回事。根本法起源于16世紀法國的胡格諾派革命,它作為胡格諾派抵抗絕對王權的理論武器傳播到其他歐洲國家。此時的根本法不是法律而是政治契約,違反根本法意味著暴政的開始,對此民眾有權進行抵抗。英國的根本法概念出現于16世紀末,并在17世紀得以頻繁使用。內戰期間的英國將根本法視為普通法長期實踐中沉淀下來的結晶,代表著古老的正義和理性,具有超越成文法的最高法效力。根本法的成文化則是在18世紀的美國革命中完成的。美國的制憲者將根本法視為主權者通過高級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且須由法院實施的成文憲法。至此,憲法與根本法徹底合二為一。縱觀根本法的產生和演變過程,可以看到盡管根本法的性質和內涵有明顯的變化,但根本法所蘊含的否定和限制絕對權力的核心理念始終一脈相承。在中國憲法語境下討論憲法的根本法性質,也需關照到根本法概念本身所蘊含的規范性內涵。
關鍵詞:憲法;根本法;最高法;立憲主義
作者:張小寧(上海政法學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內容摘要:為了更好地解決家暴反擊案等問題,應當認可防御性緊急避險。“修正目的說”可以為此提供理論支撐。防御性緊急避險包含如下三種類型:①家暴反擊等針對可能引發嚴重危險的不法侵害人實施的反擊行為;②針對無主物引發的危險的反制行為;③設置防衛裝置等“預防性防衛”情形。上述三種防御性緊急避險的體系定位均屬于“違法性的質不符合刑法的評價要求”的類型,即其雖然違法但可罰性有所欠缺或減弱。
關鍵詞:防御性緊急避險;緊急避險;修正目的說
作者:賈易臻(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因果關系認識錯誤的核心在于體系定位。無論是將因果關系認識錯誤問題完全放置于客觀構成要件中解決,還是通過另立的“主觀歸責”階段完成對案件的實質判斷,都存在難以弭合的邏輯缺陷。為故意奠定基礎的是支配性。不能將故意的認定與事實判斷完全等同;故意是以結果支配性為核心的規范判斷。立足于故意的支配性要求,因果關系認識從“故意的認識要素”與“故意的存續期間”兩個不同的角度為故意的成立奠定基礎。故意犯罪既遂并不等于故意與過失客觀方面的簡單相加。故意既遂的成立為故意附加了更高程度的要求,即支配結果的發生。故意是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中都需要考量的要素。與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對應,故意也包括定性判斷與定量判斷兩個階段。圍繞這兩個階段,可以為因果關系認識錯誤案件提供體系化的解決思路。
關鍵詞:故意;支配性;因果關系認識錯誤;結果提前實現;結果推遲發生
作者:韓富鵬(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一般認為,情勢變更屬于契約自由的限制規范,其正當性基礎在于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等客觀價值理念。但謹慎思考,這一理解并不妥當。情勢變更制度旨在對當事人合意存在的漏洞進行填補,屬于契約合意的“發現”工具而非契約自由的限制規范。判斷某一情勢變化是否構成情勢變更,關鍵在于該情勢變化發生后要求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是否超出了當事人的締約時的合意范疇。該情勢變化的發生時間、是否為當事人締約時不可預見或者是否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均屬于是否可以動搖當事人合同基礎的判斷因素,而不能直接排除構成情勢變更的可能。當事人排除情勢變更適用之特約并不宜一律認定為無效,如果事后情勢變化動搖了當事人訂立特約時合意基礎,該特約可以被認定為不成立。成立情勢變更后,法院或仲裁機構應以當事人的假設合意為基準決定后續處理方案,合同變更和解除之間沒有固定的優先關系。決定具體的變更或解除合同方案時應將情勢變更風險在當事人間分配,以探尋最為契合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處理方案。對情勢變更后的再交涉宜采取強制調解的制度構造,通過再交涉過程為確定當事人假設意思提供信息基礎。
關鍵詞:情勢變更;合意漏洞填補;平衡性正義;風險分配
作者:陳彥晶(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商法漏洞填補問題上,學術界存在直接適用民法填補商法漏洞和拒絕適用民法填補商法漏洞兩種理論。這種“全有”或“全無”式商法漏洞填補理論有失偏頗,除此之外還有“變通”民法規則填補商法漏洞的可能性,方法上屬于類推適用,理由在于民商法的共通性和商法的特殊性同時存在。規范依據在于我國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民法規則可“參照適用”于商事糾紛。操作方法上,應遵從類推適用的基本檢驗步驟,以商法漏洞的存在、民法規則的可類推性和事實上的相似性為前提。商法漏洞類推適用民法規則填補需對民法規則的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進行調整,方能求得正義的結果。
關鍵詞:商法漏洞;民法規則;類推適用;參照適用
作者:包康赟(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對賭協議的可履行性是當下對賭糾紛的爭議焦點,可履行性判斷的標準和主體也成為理論和實務界的核心關切。基于利益衡量的視角,相關規則設計在微觀上應妥善調和對賭股東、債權人和公司等主體的利益沖突;在宏觀上應重視對賭履行作為資本退出渠道的作用,進而兼顧創投市場良性循環和創新經濟發展等社會公共利益。就判斷標準而言,資本維持原則會導致微觀利益失衡和宏觀利益缺位,應轉向將公司利益納入考量的償債能力測試。對于判斷主體,對賭糾紛的利益沖突構造有別于常規公司分配場景,董事會在利益衡量時固有的立場偏頗難以被信義義務制度有效約束。為彌補董事會判斷的缺陷,法官作為糾紛裁判者應實質審查董事會的判斷結果,并通過證明責任的合理配置實現對各類利益的均衡保護。
關鍵詞:對賭協議;利益衡量;償債能力測試;信義義務;股權回購
作者:葉周俠(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關于違反反壟斷法合同的無效范圍問題,我國司法實踐將反壟斷法規定視為效力性規定,針對橫向壟斷協議的效力采用“兩階段”的判斷框架。不過,這一判斷框架無法直接適用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后者的難點在于,合同整體無效將縱容濫用行為的違法者,也不利于保護受害的交易相對人,而維持合同效力,則又將放任競爭秩序遭到壟斷行為的侵害。此時,有必要借助競爭自由所包含的兩個層次,將無效范圍的判斷區分為“限制競爭條款的識別”與“實體交易內容是否無效”兩個階段。對于限制競爭條款,因其限制了最低限度的競爭自由,應當認為絕對無效;對于實體交易內容,只有此部分的合同自由受損跟競爭自由之受限制之間存在緊密關聯時,依交易相對人的主張,才應認定無效。
關鍵詞:合同效力;競爭自由;單方實施;部分無效
作者:吳訓祥(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法律史研究在歐陸的興起有著特殊的歷史原因,是羅馬法繼受以來的實證法學發展到成熟階段時,各國司法實踐與繼受學說之間不斷加劇的張力所造就的自然結果。在人文主義者揭示出羅馬法的歷史性特征后,歐陸學界圍繞法律史研究應當聚焦于法律淵源的外部流變事實還是內部概念制度的演變過程,產生了內部法律史與外部法律史的路徑分野。至法律實證主義興起的19世紀,傳統上以羅馬法學為代表的內部法律史在實證法學的沖擊下越來越關注對實證規范的回溯性研究,最終降格為制定法的歷史解釋方法。外部法律史研究始終致力于整合一切與法律淵源或法律文本相關的歷史資料,目的在于查明不同時空下的法律淵源并梳理其演變歷史。我國當前正值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建構的歷史性時刻,而歐陸的歷史經驗表明,法律史研究須立足于當代實證法律規范,從歷史的與當下的司法實踐中建構法學的規范性知識體系。
關鍵詞:法律史;法律淵源;規范性;歷史法學派
作者:李鳴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應收賬款質權設立要件為處分行為意義上的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出質人有處分權、應收賬款具有特定性與可處分性、辦理出質登記。違反“出質后不得轉讓”規定的法律后果僅波及債法層面,出質人可能因此承擔違約責任;轉讓行為效力不受影響。應收賬款質押通知的法律性質是準法律行為,通知發出主體可為質權人,但需表明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應收賬款質押通知對債務人的效力模式采對抗主義,通知不得由登記替代。現實應收賬款質權實現的主要方式為向債務人收取;將來應收賬款質權的實現以就賬戶內款項主張權利為首選,以變價將來應收賬款為備選。
關鍵詞:應收賬款質押;出質登記;通知;擔保權益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