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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法學》2023年第3期
發布日期:2023-05-23  來源:清華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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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處尋覓刑事訴訟的中國知識:打造自主知識體系的若干思考

作者:左衛民(四川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的刑事訴訟知識體系在經歷了由注釋式到“想象”式再到經驗式和技術式的演變過程后已經初步形成,其存在變化性、多樣性、悖反性等特征。基于解決現實問題、追求創新以及強化國際話語權的需求,尋覓、正當化刑事訴訟的本土知識應該成為致力方向。這種自主的知識體系在立場上要求同情、理解我國的制度與實踐,在話語上要求反映、使用本土概念和原則,在效果上要求有效說明并指導我國刑事訴訟實踐的發展,進而形成并提高我國知識的世界影響力。要建構全面、成熟的自主知識體系,需要強化本土學術主體性,確立刑事訴訟研究的新思維,提升、轉型現有的知識生產視野與方法,在面向我國制度、實踐的基礎上,推進概念與話語體系的本土化,實現我國刑事訴訟知識的國際化認同。

關鍵詞:刑事訴訟 自主知識 知識體系 本土話語


論“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識別及其對協議性質的影響

作者:黃先雄(中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對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中的“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實務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區別在于是否將其限于行政優益權。最高人民法院在該司法解釋的新聞發布會上,似乎有意將“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限定于行政優益權。鑒于行政優益權通常由法律規范直接規定,無需訂立于協議中,將“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限于行政優益權,或會使通常情形下協議性質的判斷成為無所依憑的主觀臆斷,或會極大限縮行政協議的范圍。從規范視角看,“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既包括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職責,也包括相對方的權利與義務,而不限于行政優益權,且應主要在協議文本中對它進行查找與識別。至于“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這一內容要素在行政協議四要素中的地位,雖眾說紛紜,但內容要素起決定性作用的主張應被力挺;同時,不論協議中“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占比多少,均應將其納入行政協議范圍。若如此,需要通過謹慎適用合法性審查原則,引入經濟平衡原則,以確保行政協議中行政權力的規范行使和相對方合法權益的充分保護。

關鍵詞:行政協議 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 行政優益權 決定性要素 經濟平衡原則


全面注冊制背景下證券市場虛假陳述犯罪的實踐解構

作者:謝杰(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摘要:資本市場刑法是全面注冊制的最后法治屏障;全面注冊制不僅直接影響證券市場虛假陳述犯罪刑事立法,更是其刑法解釋的核心邏輯。刑事立法實踐應按照全面注冊制的要求,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違法性要素修改為“違反國家的證券發行規定”,并將罪名調整為“擅自發行證券罪”。證券市場虛假陳述犯罪重大性判斷標準是區分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的實質邊界;欺詐發行證券罪重大性標準強調對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判斷的重大誤導;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的“重要”事實、信息,是指發行上市后基于持續信息披露義務而應向市場公開、對證券定價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全面注冊制下,應重點關注預收賬款隱瞞短期債務、濫用公允價值計量與會計對沖、扭曲銷售等隱蔽性較強的粉飾型財務造假模式,準確甄別刑事違法性本質,并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行為做出符合罪刑法定的解釋。

關鍵詞:全面注冊制 擅自發行證券 欺詐發行證券罪 違規披露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數字時代財產性利益規范占有的教義學分析——以偷換收款二維碼案件為例

作者:孫運梁(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占有是來源于民法的類型化概念,其“普遍性質”就是控制、支配,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分配關系。刑法中的占有并非描述性、事實性的概念,而是評價性、規范性的概念,是教義學用以解釋財產犯罪的理論工具。對于占有的規范化解讀并非純粹的觀念化,而是有現實根基的,不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數字時代財產性利益表現為電子化、貨幣化,對財產犯中的占有內涵與外延需要進行與時俱進的研究。偷換收款二維碼案件雖然在結論上成立盜竊罪,但需從規范性的視角去考察貨款的占有及轉移。顧客掃碼支付貨款,貨款即已分配至商家支配,由商家占有,第三人不得不經同意而轉移該占有。行為人侵入他人支配領域,打破了商家對貨款的規范占有,建立了自己的占有,這里存在貨款的轉移占有,符合盜竊罪的行為定型。該類案件中存在著兩個債權,一是商家對顧客的債權(請求顧客支付貨款),二是作為給付標的物的債權(貨款),即對支付平臺的債權。盜竊的對象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必須從刑民交叉的角度區分這兩個債權。這個理論發現順暢說明了此類案件的行為特征,彌補了以往盜竊罪說的不足,維護了盜竊罪的教義學構造。

關鍵詞:數字時代;財產性利益;規范占有;收款二維碼


數字貨幣的運行機制與法律治理

作者:潘文博(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

內容摘要:數字貨幣具有多種形態,由于各自底層技術的不同,在法律地位和政策應對上也存在差異。不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非法定數字貨幣以Q幣、游戲代幣為代表,是權利人對發行人的債權,屬于刑法上財物的范疇,侵犯該種非加密貨幣可以按照財產犯罪處理,以計算機犯罪處罰存在不足。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非法定數字貨幣包括比特幣等形式,依托于去中心化、密碼學和分布式賬本等技術,屬于絕對性財產權,侵犯該種加密貨幣可以按照財產犯罪處罰,但不能成立貨幣犯罪或證券犯罪。法定數字貨幣以數字人民幣為代表,其法律屬性為貨幣,侵犯該種數字貨幣可以按照財產犯罪處罰,但事實上難以適用貨幣犯罪的規定。對數字貨幣的法律治理需要法律工作者深入了解其科技內涵,結合運行機制來判斷,以明確監管方向、促進金融發展。

關鍵詞:數字貨幣 區塊鏈 虛擬財產 數據 法律屬性


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法益——場景化法益觀的理論構造與實踐立場

作者:鄭澤星(中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法益存在個人法益、超個人法益以及混合法益的觀點聚訟,其爭議的焦點在于個人信息的性質厘定。場景化視域下,以個人信息的性質為依據可以將個人信息區分為一般識別信息、敏感個人信息、復雜隱私信息和單純隱私信息。其中,單純隱私信息并非本罪的保護對象。一般識別信息場景中,本罪的保護法益主要表現為個人信息自決權;敏感個人信息和復雜隱私信息場景中,本罪的保護法益主要表現為公民信息安全。因此,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法益應為作為個人法益的個人信息自決權和作為超個人法益的公民信息安全。個人信息自決權與公民信息安全之間是并列擇一關系,行為只侵害單項法益的情形下,依然可以成立本罪。

關鍵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法益 場景化法益觀 個人信息自決權 公民信息安全


企業附條件不起訴:改革困境與制度突破

作者:王穎(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企業附條件不起訴面臨實體層面的重罪不訴與共同出罪論悖反、程序準入層面的不起訴適用標準模糊、程序出罪層面的合規整改有效性確證困難三大改革困境。制度突破口在于分離出罪論,在確證合規整改屬兼具激勵與懲罰二重性的刑罰替代措施的基礎上,企業附條件不起訴的實體內核為企業犯罪責任一體而懲罰分離,程序構造為企業與責任人分離追訴。在此邏輯下,首先,適用范圍可擴大到直接責任人可能判處最高10年有期徒刑的企業犯罪;其次,適用條件包括實質條件之有效合規整改,積極形式條件之認罪認罰與法益修復,消極形式條件之排除累犯適用;最后,基于現代犯罪矯正之風險需求響應理論,合規整改與有效性評估應當分為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與效果評估,在盡職調查基礎上,展開高、中、低風險差別化的體系整改。

關鍵詞:企業附條件不起訴 分離出罪 風險需求響應理論 合規整改


審執分離的誤讀與澄清

作者:史明洲(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理論與實務在審執分離上的對立阻礙了《民事強制執行法》的立法進程。但是,雙方都誤讀了審執分離。理論一方誤讀了審執分離的代表性。審執分離的原型是德日兩國特有的多元執行體制,誕生于1789年法國大革命至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制定前后歐洲大陸復雜的政治環境。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德日兩國持續不斷地進行執行體制改革,其多元執行體制已實質消融。實務一方誤讀了審執分離的理論淵源。德日兩國把一元執行體制作為理想形態,不可能發展出與其相悖的審執分離理論,也就談不上給我國提供借鑒。我國審執分離理論是一種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本土方案。因此,民事執行關系的調整應當以法律調整為重,作為政策調整產物的審理分離理論應被揚棄。執行體制的討論需要重新設置議題。

關鍵詞:強制執行 審執分離 一元執行體制 多元執行體制 審執分立


論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程序的體系化銜接

作者:曹建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公證債權文書要進入民事執行會面臨立案受理、駁回申請、不予執行、執行異議、訴訟救濟的多重審查關卡,程序的重復和冗余可能削弱賦強公證在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的功能。為加強不同執行階段之間審查與救濟程序的體系化銜接,執行開始要件的審查模式應當向立案登記制實質轉型;更加健全和成熟的不予執行程序適宜吸收駁回執行申請的裁定程序;不同種類的執行異議應實現合并審查、統一裁決和一事不再理,以消弭程序隔離的現象和異議權濫用的問題;債務人異議之訴應限制“與事實不符”型事由的膨脹,債務人與債權人、利害關系人的另案訴權要遵循訴的利益以防止濫訴。

關鍵詞:強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 多元化糾紛解決 立案登記 執行救濟


數據確權的技術路徑、模式選擇與規范建構

作者:康寧(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數據不具有特定的物理形態,因而催生借助技術手段確認數據權利的實踐。根據技術應用的演進規律與功能差異,數據確權分為整體確權和進程確權兩種模式。整體確權是傳統“一物一權”理論在數據領域的延伸,有助于激勵原創性數據產品的研發。進程確權則是借助特定技術手段,對數據的權利關系狀態進行確認,這種權利關系最終呈現為數據處理進程中的合約,有利于數據價值的充分釋放。從整體確權到進程確權,意味著數據確權邏輯由傳統物權向動態數據合約關系的拓展,進程確權提供了兼容現實權利結構與在先權利保護的可行方案。兩種模式的并存和選擇,應當考慮數據確權的目標和效益,并明確技術手段的角色功能定位。在此基礎上,確權模式的規范化建構需要梳理規范的不同層次,完善確權要素的技術支持,同時推動技術應用的監督審計,形成凝聚法理共識、豐富制度經驗的有效指引。

關鍵詞:技術路徑 整體確權 進程確權 物權 合約


債權平等與查封的優先效力

作者:李瀟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查封優先效力指民事執行中多數金錢債權競合時,先順位查封優先于后順位查封與普通債權優先受償。查封優先效力以個別執行為基礎,在執行與破產有效分工下,其不僅保障了執行效率,也與債權平等原則相兼容。執行法上的平等原則難以引入全部債權人參與分配、無法貫徹清算法理,也不能避免偏頗清償,與債權平等的要求相差甚遠。我國司法解釋明確了查封的優先效力,僅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根據債務人主體資格分別轉入破產或參與分配程序。作為查封優先效力的例外,我國法上的參與分配是有限破產主義下破產法的“備位”,既異質于個別執行法理,也與平等主義立法中的參與分配有本質區別。然而實踐中由于對原則例外關系的顛倒、對“資不抵債”要件的虛化以及不同層次分配關系的混淆,參與分配被嚴重泛化,不僅未能實現平等清償,還導致了執行法體系的紊亂。對此,我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擬將個人債務清理功能從執行法中剝離,形成以查封優先為基礎的清償與分配秩序。對于具備破產資格的企業法人,唯有破產程序才能全面落實債權平等的要求,查封優先效力是“執行轉破產”的重要誘因,破產端的配合則仍有待強化。

關鍵詞:債權平等 查封順位 平等原則 參與分配 執行轉破產


NFT數字作品的法律屬性與交易關系研究

作者:李逸竹(杭州師范大學沈鈞儒法學院)

內容摘要:NFT數字作品本質上是交易服務平臺的持續性網絡技術服務給付行為后果。平臺與持有者之間是網絡技術服務合同關系,持有者享有請求平臺持續提供技術服務之債權,但不享有任何絕對性財產權。一宗NFT數字作品交易,涉及平臺、鑄造者、轉售者與購買者四種角色之間的多重相對關系,并不僅是“轉讓對鑄造者的債權”。NFT數字作品的首次交易是鑄造者向購買者轉讓其對平臺的技術服務債權,以及為購買者設定保值承諾債權。后續交易均是對這兩項債權的轉讓。NFT數字作品的“鑄造”與“上架發布”行為涉及對作品的復制與信息網絡傳播,但出售與轉售行為皆是債權行為,并未移轉作品的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侵害著作權人的發行權,無需適用“發行權用盡”。

關鍵詞:NFT 網絡虛擬財產 債權 物權 著作權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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