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義學中的價值判斷
作者:陳興良(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刑法教義學是以形式理性作為其邏輯出發點的,然而,刑法教義學并不排斥價值判斷,正確揭示刑法教義學與價值判斷之間的關系,對于深刻把握犯罪論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價值判斷不同于事實判斷、規范判斷和實質判斷,具有其特定的含義。古典的犯罪論體系是建立在自然主義基礎之上的,因而將價值判斷拒之于外。此后,隨著新康德主義的影響,從新古典的犯罪論體系到目的行為論的犯罪論體系,都在一定程度上接納價值判斷。及至羅克辛(Roxin)的目的理性的犯罪論體系,將價值判斷作為一條紅線貫徹整個犯罪論體系,實現了對“李斯特鴻溝”的跨越。價值判斷在三階層犯罪論體系的各個階層都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在犯罪的認定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關鍵詞:價值判斷 三階層 刑事政策
刑事訴訟事實觀與真實觀的學理重述——兼評“程序共識論”
作者:何家弘、周慕涵(中國人民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刑事訴訟的事實觀是“三位一體”的,由客觀事實、主觀事實和法律事實組成。客觀事實是本體論上的事實,主觀事實是認知建構的事實,法律事實是司法剪輯的事實。其間,客觀事實是主觀事實的基礎,主觀事實是客觀事實的建構,法律事實是主觀事實的剪輯。在刑事訴訟真實觀的理論中也存在客觀真實說、主觀真實說與法律真實說的觀點。三者在一定程度上分別體現了哲學上的真理符合論、真理融貫論與真理實用論的觀點。與事實觀的多元結構不同,刑事訴訟的真實觀具有單一性,只得建立在法律真實之上。近年來,一些學者在傳統訴訟認識論的基礎上提出了刑事訴訟共識論,為訴訟認識理論貢獻了新知。然而,其中的程序共識論卻在事實觀與真實觀上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觀點,值得商榷。
關鍵詞:事實觀 真實觀 共識 訴訟共識論 程序共識論
鄉村法治建設的兩元進路及其融合
作者:高其才、張華(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鄉村的法治建設包括國家層面的鄉村法治建設和村組層面的鄉土法建設兩個層面,呈現兩元進路。國家層面的鄉村法治建設與村組層面的鄉土法建設都發揮了積極的功能,也存在著自身難以克服的不足和障礙。其中,國家層面鄉村法治建設發揮著主導的作用,但也存在著主體的越位缺位、規范無法反映客觀現實和滿足社會需要、運行懸浮化和在地性不夠等問題;村組層面的鄉村法治建設具有實際的效用,但也存在著主體虛化、內容泛化、實施弱化、效果散化等問題。為全面推進鄉村法治建設,緩解兩個層面鄉村法治建設的內在張力、形成鄉村法治建設合力,應當在堅持互相尊重原則、實質融合原則的基礎上,從主體融合、規范融合、運行融合三個維度推動鄉村法治建設的多類主體協同、多元規范互納、多重環節相洽,實現國家層面的鄉村法治建設與村組層面的鄉土法建設的有效融合。通過融合建設鄉村法治,更高水平地提升鄉村治理水平,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關鍵詞:鄉村法治 國家法 鄉土法 融合發展
行政強制措施的譜系
作者:王貴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中國實定法和行政法總論上的獨特概念。其之所以難以理解,主要是因為它是由兩種源流匯集而成的合成概念。其一是源自日本行政法的即時強制,“即時強制”在民國時期僅為警察行政法上的概念,遵守警察權的界限要求,之后才上升至行政法總論的層面;其二是源自蘇聯行政法的行政強制措施,新中國引入了“行政強制措施”概念,又逐漸將其由手段轉換成了行為方式,并在總論上形成了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并列的格局。《行政強制法》以此為基礎對行政強制措施作出規定。雖然有觀點將行政強制措施與即時強制等同視之,但法律列舉的行政強制措施是程序性的手段措施,而傳統的即時強制則是獨立目的的措施,可以為法律上的定義所包含,但并未在法律上得到明確的列舉和規范。如今的行政強制措施已然成為一個中國行政法學的自創性概念。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 即時強制 行政強制執行
論過失犯注意義務的具體化
作者:金燚(北京郵電大學人文學院法律系)
內容摘要:過失犯的注意義務包括內在義務和外在義務,前者是一種風險查明義務,后者是一種危險回避義務。注意義務的具體化方案應當選擇事前視角,以利益衡量為中心展開。內在義務的具體化要綜合考慮“認知難度”“危殆化可能性”“事發規律性”以及“預期損害后果”四類影響因素,對危險信號進行評級,從而確定行為人應當認知風險事實的程度;外在義務的具體化要考察避險措施的履行必要性、履行關聯性和履行可能性,被害人自陷風險不影響行為人注意義務的判斷。
關鍵詞:過失犯 注意義務 利益衡量 具體化方案
論檢察機關干預告訴才處理案件的程序選擇——基于對“自訴轉公訴”討論的延伸思考
作者:王一超(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長期以來,告訴才處理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困”在自訴里,檢察機關被“擋”在自訴外,此類犯罪的追訴效果不佳。然而,通過對告訴才處理制度的歷史梳理,對照相關比較法經驗可知,此類案件既可公訴,也可自訴。而且,根據自訴制度的國家援助原則,以及我國歷史上關于檢察職權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并非完全無法介入自訴程序,現行法甚至已經為其預留了空間。檢察機關干預告訴才處理案件具有正當性,相關程序方案分為支持公訴和協助自訴兩大類:檢察機關可以自始啟動公訴程序,或經被害人請求自訴轉公訴;其還可以通過代為告訴、擔當自訴、派員出庭陳述意見等方式協助自訴程序的順利推進。在選擇干預方案時,檢察機關既要充分發揮其能動性,又要保持必要的謙抑性:一方面,需要確保檢察干預途徑的暢通,尤其是要確保被害人尋求公訴途徑的暢通;另一方面,檢察干預還需要尊重告訴作為訴訟條件對于刑事追訴的制約作用,并要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以免因為檢察恣意導致當事人訴訟地位的惡化。
關鍵詞:告訴才處理 檢察干預 自訴轉公訴 代為告訴 擔當自訴
網絡合同格式條款提示說明義務的履行瑕疵與完善措施
作者:夏慶鋒(安徽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網絡合同與僅通過網絡形式傳遞和協商的一般電子合同不同,是一套由一方單獨擬定的格式條款集合,另一方通過網絡獲知內容,再通過點擊鼠標等網絡行為表示同意后生效,包括拆封合同、點擊合同、瀏覽合同及手機等移動設備上出現的觸摸合同等類型。網絡合同在現實生活中的適用非常廣泛,但是伴隨網絡技術的發展及作為起草方的網絡公司對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導致其所包含的格式條款數量巨大且具有的復雜、冗長、隱蔽等特征使用戶難以理解,繼而造成用戶忽視合同中存在的各種限制甚至剝奪其權利的格式條款而草率表達同意。利用默認行為、概括說明、后續通知等方式以及用戶在網絡環境下所表現出的急切心理和有限理性,網絡公司通過瑕疵履行提示與說明義務“迫使”用戶做出表面同意使格式條款生效,但是,這種同意的外部標記已經在合同法框架中形成自己的結構并脫離是否存在事實上合意的現實。法律規制方案應該以網絡締約活動中的合意缺失問題為藍本,要求網絡公司履行完善條款形式、優化條款內容、明晰條款含義等義務內容。
關鍵詞:網絡合同 格式條款 提示義務 說明義務 表面同意
代償請求權的理論證成
作者:馬強(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代償請求權最初以“承擔風險者,應享有利益”原則為基礎。在羅馬買賣法上,價金風險原則上由買受人承擔,在買賣標的物因意外滅失時,為公允起見,應使買受人取得由此所生代償利益。普通法延續了羅馬法傳統,代償請求權以買受人承擔風險為基礎,在債務人可歸責時,不適用代償請求權。德國在繼受該制度時,將之擴張適用于債務人對給付不能可歸責的所有情形。自此,代償請求權與風險負擔規則脫鉤,與違約損害賠償并行。當代學者提出許多學說試圖闡明代償請求權的理論基礎,然其均存在不妥之處。在現代法律體系下,代償請求權旨在維持當事人間既定的利益安排,風險負擔規則與損害賠償均不足以實現該功能。我國《民法典》未規定代償請求權,學理上嘗試通過對現行法中具體制度的適用與類推適用構造代償請求權,但諸般學說各有未盡完善之處。維持當事人之間既定利益安排這種思想——代償思想,貫穿于現行法的諸多制度中,可借助代償的法律思想與《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46條確立我國法上代償請求權的規則。
關鍵詞:代償請求權 風險負擔 損害賠償 代償思想
當事人與法院交互視角下共同訴訟研究
作者:劉君博(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摘要:民訴法學界一直嘗試通過對德、日民事訴訟理論上“必要-普通共同訴訟”理論框架的“整體引進”或者“局部改造”提出共同訴訟類型化重構的“一體化”解決方案。但這種研究思路不僅未能實現法教義學所期待的體系性理論構建,同樣也未能有效回應實踐中司法裁量權的“失范”。據此,共同訴訟研究切入的理論視角有必要向程序主體交互、訴訟程序進行以及相關制度體系性耦合三個維度轉換。以此作為方法論前提,立足于將訴訟標的作為指示性的概念范疇,應當以共同訴訟中原告、法院、被告三方的權利/權力配置以及規范運行作為分析共同訴訟的制度功能以及類型化的基點,進而在訴訟形態的動態展開和相關制度的規范解釋中形成一種兼具邏輯一致性和可操作性的法教義學方案。
關鍵詞:共同訴訟 避免重復訴訟 合一確定 追加當事人 共同管轄
虛假訴訟程序性規制定位重塑與規則再造——以《民事訴訟法》第115條為中心
作者:蘇志強(山西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隨著司法實踐中適用率的逐漸增加,民訴法中正面規制虛假訴訟的第115條要求的職權探知主義,嚴重紊亂了正常的辯論主義審理程序,降低了訴訟效率甚至侵犯了當事人訴權,增加了民事訴訟模式向職權主義逆流的風險。民訴法第115條適用紊亂的根本原因在于,確認虛假訴訟核心要素的訴的利益這一屬于訴訟要件的要素,在我國現行訴訟模式下貫穿于立案和審判兩個階段,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設立獨立的訴訟要件審理階段。現行訴訟審理階段模式和立案登記制改革方向都沒有將訴訟要件作為單獨的訴訟階段,且復式平行審理模式無益于虛假訴訟程序規制對于辯論主義訴訟模式紊亂的修復。重新審視虛假訴訟程序規制與現有民事訴訟模式的深層矛盾,將虛假訴訟程序規制在虛假訴訟治理中定位為補充性和兜底性的地位,在此定位下,擴大虛假訴訟程序規制范圍、明確構成要件和裁判方式,以增加司法適用的操作性和統一性。
關鍵詞:虛假訴訟 訴訟要件 職權探知主義 民訴法第115條
氣候司法法理功能的再思考
作者:孫雪妍(清華大學環境學院)
內容摘要:氣候司法應遵循“法理功能優先、兼顧社會功能”的基本原則,以推進、落實政策為目標的氣候司法造成了司法評價對象泛化、訴訟效率拖延、過度解釋侵蝕法律體系融貫等問題,其深層原因包括氣候立法“空白”、氣候立法的政策工具定向以及“實用主義”解釋觀泛濫。“回應型司法”“能動型司法”以氣候政策目標為導向、側重司法政策對規則的闡明或修正,不能以規范化方式維護氣候司法法理功能。我國應秉持“整體主義”解釋觀,將原則解釋、立法目的解釋等作為宏觀政策背景與微觀規則含義的“中介”,強調“內部論證”(法律方法)優先于“外部論證”(司法政策方法),以類型化思維明確氣候司法的重點,以司法各環節的分工側重整體性強化氣候司法的法理功能。
關鍵詞:氣候司法 司法社會功能 司法法理功能 整體主義解釋 原則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