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絮語
作者:張晨穎(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國家基礎性的經濟法律制度,為市場公平競爭和市場經濟有效運行提供法律保障。我國《反壟斷法》頒布于2007年8月,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十余年來,我國反壟斷立法、執法、司法和反壟斷理論研究諸多方面取得長足進步,為健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市場競爭基本規則,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提供了重要助益。
市場經濟的長足發展和新技術、新商業模式帶來的新競爭格局引發新的競爭問題,對反壟斷法的理念、邏輯、法理和技術提出了挑戰,為回應這些關切和現實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2年6月24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通過完善立法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客觀需要。
“徒法不足以自行!薄斗磯艛喾ā返男拚墙⒃诜蓪嵺`基礎上的,在總則、分則部分均有涉及。在總分關系中,二者是抽象與具體、普通與特殊、一般與特別的關系,對普適性的總則之問題進行論證對理解新《反壟斷法》的具體制度規則大有裨益。故此,本期反壟斷法專題從我國反壟斷行政執法的全景式回顧與展望開始,承上啟下,多維度剖析反壟斷監管的理念和思路。此外三篇文章分別從各自視角詮釋了總則部分的三個新變化:競爭政策的法治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現和鼓勵創新的立法目的在經營者集中制度中的內生路徑。
真理孕育于艱難且執著的思辨和追求過程!肚迦A法學》希望籍此一組文章表達“孜孜以求,學以致用”的理念,與各位同仁共勉。
反壟斷監管的中國路徑:歷史回顧與展望
作者:吳振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執法一司)
內容摘要: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反壟斷監管堅持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維護消費者利益為工作主線,取得顯著成效,競爭政策基礎地位逐步確立和強化,中國特色的反壟斷法律制度體系不斷健全,高效協同優化的反壟斷統一執法體制基本建立,反壟斷監管的基本方向、主要目標和工作任務得到進一步明確。這十年,我國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的反壟斷監管執法道路。當前,我國開啟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新征程,反壟斷作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面臨著新形勢新要求新任務,需統籌發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國內和國際,不斷提升反壟斷工作的質量和水平,立足歷史新起點開創反壟斷監管新局面。
關鍵詞:公平競爭 反壟斷 監管 高質量發展
論我國競爭政策法治保障的體系及其實現機制
作者:黃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新型全球化的國際格局演進與競爭政策域外適用擴大化的變革正在相互交織。構建我國競爭政策的法治保障體系既有良好基礎,也存在必要性。應注重區分競爭政策及其法治保障在國家治理和市場運行兩個層面的理論意蘊,依照憲法將競爭政策法治納入國家治理層面的話語范疇,使其真正成為頂層設計。要在完善法制建設基礎上,協同適用產業政策的自律性制度和競爭規則的他律性制度,繼續強化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權威性,發揮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產業政策和財政配套的約束監督機制,不斷提高執法和審查的專業性,并推動形成市場掛帥而非經濟指標掛帥的政務考評體系,以適應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關鍵詞:競爭政策 政府補貼 域外適用 法治保障 實現機制
規制變革理論視閾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法治化進階
作者:孫晉(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市場決定論”指導下正確處理市場自治與政府規制的關系,是建設統一大市場和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的題中應有之義。傳統的政府規制先天缺乏市場公平競爭基因,導致作為規制表象的政策措施具象為行政性壟斷,干擾破壞市場競爭秩序,與市場決定資源配置和市場公平競爭相抵牾,規制亟待變革。源于可競爭市場理論的“后規制”,強調政府規制與市場競爭均是配置資源、增進福利的工具,不是非此即彼的價值目標,通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這一“后規制”工具可以為政府規制植入競爭基因、提供優化路徑,從源頭上預防行政性壟斷,進而緩釋政府規制與市場競爭的張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長期以來的軟法屬性嚴重制約了制度效能,亟需確立并健全該制度的法治化,實現對政策措施從軟約束向剛性約束的進化和從背離公平競爭向助力公平競爭的糾偏。2022年新《反壟斷法》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融入其中,意義不言而喻;未來應擇機推進公平競爭審查進階為合憲性審查,持續推動競爭法治進程,強化反壟斷法的“經濟憲法”地位,為貫徹落實“市場決定論”、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形成現代市場體系提供強大的制度保障。
關鍵詞:政府規制變革(理論) 統一大市場 公平競爭審查 行政性壟斷 2022年新反壟斷法
經營者集中對創新影響的反壟斷審查
作者:韓偉(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評估經營者集中對創新的影響存在競爭外生與競爭內生兩種模式,前者將創新作為競爭的外在因素獨立評估,后者將創新作為特定競爭維度納入競爭機制一并分析。我國《反壟斷法》的核心目的是“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為確保該法功能定位的穩定,我國應采用競爭內生模式,關注交易對競爭機制造成的創新競爭層面的具體損害。執法部門可以通過相關市場、交易方以及交易的特征,來判斷特定案件是否需要評估創新競爭損害。橫向交易中的單邊效應與縱向交易中的原料封鎖是評估創新競爭損害的主要損害理論基礎,實際競爭和潛在競爭以及產品創新和產業創新則是個案可能涉及的不同情形。執法部門應該合理把握創新競爭評估所面臨的不確定性,在確認存在損害的案件中充分尊重交易方的效率抗辯。
關鍵詞:經營者集中 創新 競爭 反壟斷
家產官僚制與早期現代法:韋伯理論與清代法的對話
作者:賴駿楠(復旦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韋伯理論與清代法律史研究之間,仍存在豐富的對話空間。家產官僚制概念仍是理解清代法的核心線索。這一支配類型對清代國家、社會和經濟等領域中的法律與習慣,產生廣泛又深刻的影響。在清代刑法中,家產官僚制中的官僚制成分起著主導作用,從而使法律運行呈現職業化和合理性色彩。清代家產官僚制法律嘗試創設一個身份齊平化的社會,但該進程遭遇了來自父權制家庭倫理的阻礙。在清代獨特的政治和意識形態語境下,已初步實現齊平化的清代社會,實現了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經濟體制,諸多民事習慣也呈現明顯的市場—產權邏輯。清代國家法在原則上尊重習慣,保護產權,認可市場。但當面臨市場脫嵌帶來的社會和政治威脅時,國家法又傾向于從家產官僚制的本能出發,施加效果并不明顯的局部干預。以修正后的韋伯理論重觀清代法,有助于發現這一法律體系所蘊含的、與歐洲歷史上絕對主義國家之法律具有足夠可比較性的早期現代性。
關鍵詞:韋伯 清代法 家產官僚制 早期現代
社交平臺公共性及其規制——美國經驗及其啟示
作者:左亦魯(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臉書和推特等平臺封禁特朗普事件標志著如何認識和規制平臺正進入全新階段。在此之前,20世紀90年代初至2003年是平臺規制第一階段,標志是以CDA第230款為代表的放任減負式規制;2003年至2020年是第二階段,標志是以網絡中立為代表的中立平等式規制。社交平臺對公共討論的巨大影響以及近年網絡虛假信息、仇恨言論等內容的泛濫,使得放任和中立式規制難以勝任,傳統公共論壇和私人論壇原則也很難適用。目前看來,解決這一困境的治標之策是以臉書監督委員會為代表的平臺自我創新和自我規制,而治本之道則需要經典言論自由的轉型升級,包括允許“基于內容”規制、重建分級分類體系和走向基于比例原則和蓋然性的規制等。
關鍵詞:網絡規制 平臺公共性 言論自由 斷平臺
女兒也是傳后人:從單系偏重到雙系平等繼嗣
作者:趙曉力(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一百多年來,我國婚姻家庭法中的親屬制度,經歷了從單系偏重到雙系平等的變遷。把這一變遷放到以《儀禮·喪服》經傳所表達的宗法制原理中去看,可以發現無論是親屬范圍從單系偏重到雙系平等,還是財產繼承與姓氏傳承的雙系化,都是通過廢除女性的出入改宗制度達成的。宗法制中基礎性的“親親”“尊尊”原理在這一變遷中并沒有改變。從這個角度看,民間一些地區出現的“兩頭婚”制度,可以看作“女兒也是傳后人”這一宗法制所蘊含的原理的現實實現。
關鍵詞:兩頭婚 親親 尊尊 出入
誠信政府理論的本土化構建——誠實信用、信賴保護與合法預期的引入和發展
作者:余凌云(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本文在勾勒誠實信用、信賴保護和合法預期理論結構的基礎上,通過分析有關立法、規范性文件,探尋法官所持態度,發現在我國,誠實信用實際上汲取了信賴保護,而我們對信賴保護的誤讀,又恰好敘述了合法預期。這個環環相扣的過程最終催生了我國特有的理論結構,且有必要進一步積極汲取合法預期元素,使有關理論臻于完善,全面回應誠信政府建設的實踐訴求。
關鍵詞:誠信政府 誠實信用 信賴保護 合法預期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計算:理念、原則與方法
作者:劉影(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中,談判雙方難以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計算得出一個雙方都信服的許可費率。司法機構受到組織有限理性的天然制約,無法給予市場主體合理預期,實現定分止爭。當前,與其在如何才能計算出更加符合“公平、合理和無歧視”承諾的許可費率上進行方法論的修修補補,不如先明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背后反映的價值理念,并形成一個符合標準化活動目標的原則遵循。本文認為,事前價值理念存在一定瑕疵,其對于標準化活動的經濟效率缺少整體性考慮,具體表現是:對專利劫持價值和網絡效應價值未加區分,并將網絡效應價值同專利劫持價值一并剔除,這種做法會導致許可費率的計算結果不符合標準化活動對創新激勵的內在需求。本文提出,將效率原則作為計算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基本原則,在此基礎上對假想交涉協商法進行適應性條件修正,最大程度避免司法決策場景下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與市場主體的合理預期漸行漸遠。
關鍵詞: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 事前價值理念 專利劫持價值 網絡效應價值 效率原則
論身份關系跨國承認制度的治理功能
作者:黃志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法律文化多樣性的國際社會,需要化解因人和家庭跨國流動而產生的“跛行的”身份關系之困境。相關實踐的考察表明,在協調多元法律文化的過程中,身份關系跨國承認制度具有適當平衡身份關系跨國穩定性和法院地國家公共秩序的治理功能。通過與人權法的合作,身份關系跨國承認制度不僅能夠促成法院地國家適度開放其法律體系、包容外國法的規定,也有助于加強對基本權利的保護。身份關系跨國承認制度治理功能的形成,本質上揭示了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國家的文化特性與判決國際協調的跨國私法秩序之間的緊張關系。我國的外國身份關系承認制度應采自動承認制而非法院宣告制,并通過人權法與國際私法的合作形成的“直接方法”和“間接方法”,實現外國身份關系承認制度的治理功能。
關鍵詞:身份關系的跨國承認 治理功能 基本權利 人權公共秩序 判決自由流動
國際投資仲裁中的股東間接申訴:表現、成因、影響及規制
作者:朱明新(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內容摘要:當前,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體系改革的重點聚焦于投資仲裁限制國家管制權的“公法”影響,較少關注投資者—國家仲裁限制國家如何制定國內私法制度的“私法”影響!八椒ā庇绊懙谋憩F之一為,在仲裁庭適用投資條約的定義條款、實體待遇條款、程序條款及習慣國際法的責任制度的過程中,這些規則的聯合引發了意外效果,允許股東利用投資仲裁提起“間接損失”申訴。這種模式背離了國內私法和國際公法層面確立的不允許股東救濟間接損失的原則,扭曲甚至取代了“國內公司法”的制度安排。國際投資體制正處于變革的關鍵期,通過強調國家回歸、仲裁庭需要發揮能動性及通過股東—公司間的私人安排,可以緩解這種“私法”影響。
關鍵詞:投資者國家仲裁 股東間接申訴 私法影響 規制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