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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法學》2021年第6期
發布日期:2021-11-11  來源:清華法學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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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文法學之“權力”源流考論

作者:童之偉湖北民族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權力在中國法律實踐中分量之重與其法學學科地位之輕,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近現代法學中的“權力”是中西、中日法文化交流互動的成果。梁啟超相關的系統論述是權力一詞在中文法學扎根的標志。權力起源于經濟發展得以形成剩余產品后統治組織從中提取的公共部分,但權力的來源則因時代和政體的不同而異。權力的實質是表面上的公共利益和直接對應的公共機關財產。有必要采用權力識別實質標準將權力與權利嚴格區分開來。權力概念須符合中國和當代世界法律實踐中權力現象之實際。權力正本清源回到平行型權力位置,會有助于中文法學改善其基本概念、基本命題反映法律生活的準確性和影響法律實踐的有效性。制約和監督權力,讓權力運行在陽光下,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目標。應投入更多資源,把權力放在與權利同等重要的位置加以研究。

關鍵詞:權 權力 權利 法權 平行型權力



02
監督過失的限縮適用方案


作者:姜濤(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江蘇高校區域法治協同創新中心)

內容要:刑法處罰監督過失的寬嚴標準,是監督過失研究中的重點與難點。司法實踐對監督過失的適用存在著“以必然因果關系出罪、以偶然因果關系入罪”的邏輯悖論,并存在處罰主體范圍寬窄不一的亂象。監督過失作為犯罪過失的新類型,主要在于解決監督者、管理者的責任根據問題,以堵截刑法處罰漏洞。作為監督過失理論根據的新新過失論與偶然因果關系,固然可以解決領導者的責任追究問題,但因其過度抽象和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標準,有過度擴大處罰范圍的疑慮,故當以信賴原則、原因力大小、合法替代、執行命令等法理,合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有效限縮應負刑事責任的監督者范圍,以免刑法罰及無辜。

關鍵詞:監督過失 原因力大小 過失競合 信賴原則 合法替代



03
我國罰金刑裁量方法的改進


作者:文姬(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

內容要:司法實踐中如何運用罰金刑,值得關注。通過分析故意毀壞財物罪、盜竊罪、非法經營罪、信用卡詐騙罪的判決書數據,可以發現,僅僅利用涉案金額和法定量刑情節,或者僅僅利用自由刑,對罰金刑變化的解釋力度較小。為了增強罰金刑適用的妥當性和一致性,應當規范罰金刑的裁量方法。文章建議,運用“相加法”引入“行為人年收入”變量,作為罰金刑的預防刑情節。在此基礎上,推導出罰金刑在不同功能下的理論公式,形成罰金刑的“威懾預防功能公式”“剝奪功能公式”和“替代功能公式”。

關鍵詞:罰金刑裁量 涉案金額 自由刑 行為人年收入



04
論《刑法》第29條第2款的解釋——以共犯罪名從屬性為路徑


作者:譚堃(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內容要:我國刑法理論試圖以共犯從屬性說為基本立場來解釋《刑法》第29條第2款,但是這種解釋路徑存在諸多疑問,需要在理論上探討解釋該款規定的新路徑。在區隔于共同正犯本質的前提下,罪名從屬性也處于共犯從屬性的射程之內,應當在共犯成立上判斷其罪名是否從屬于正犯。以否定罪名從屬性為基本原則,“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應當限制解釋為被教唆人實施了非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鑒于教唆犯參與正犯犯罪進而間接侵害法益的本質屬性,只有在所教唆之罪與所實行之罪存在犯罪構成的重合時,教唆者方可以第29條第2款被認定為教唆犯。同時,在教唆者所教唆之罪重于正犯者所實行之罪以及非身份者教唆身份者實行真正身份犯的場合,則對否定罪名從屬性的基本適用原則存在諸多例外。

關鍵詞:共犯從屬性說 共犯的本質 罪名從屬性 教唆犯 真正身份犯



05
論個人信息的雙重法律屬性

作者:彭誠信(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摘要:數字社會中作為權利客體的個人信息具有固有的人格與天然的財產雙重價值,決定了個人信息權在本質上是包含財產利益的人格權。個人信息中的人格權益由個人控制,專屬個人且不能讓渡,其中財產權益卻因市場失靈而難以積極實現,當下可采責任方式與人格權益一體依人格權獲得救濟,這一雙重權益統稱為個人信息權;個人信息中的財產權益主要由數據生產者控制,可稱為數據財產權,包括占有、使用、處分以及與個人共享收益等內容,可依違約和反不正當競爭等獲得多元保護。個人信息權的人格權屬性具有對數據財產權的優位性,它因此是信息處理的底線;信息處理者不但要有信息處理的合法(正當)基礎,而且負有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個人當然也不能干預數據市場的正常運行。個人信息的價值雙重性、權益雙重性與權益歸屬雙重性,理順了個人信息在性質、歸屬、利用、保護等法律關系上的內在邏輯,將為驅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提供豐厚的學理基礎與制度保障。

關鍵詞:個人信息 人格 個人信息控制權 信息財產控制權


06
約定優先購買權的理論構造和法律適用
作者:戴孟勇(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要:我國《民法典》沒有規定約定優先購買權制度,民法學界對該問題也研究不多。從經濟功能來說,約定優先購買權可以服務于優先購買權人的防御利益或者取得利益。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遺囑、公司章程等法律行為設立約定優先購買權,實踐中最常見的是通過合同設立該權利。約定優先購買權屬于形成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通過解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并借助于形成權理論和類推適用的方法,可以確定約定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和行使效果等行使規則,為法院裁判約定優先購買權糾紛案件提供法理和法律依據。

關鍵詞:優先購買權 約定優先購買權 形成權 類推適用



07
肖像權保護和個人信息保護規則之沖突與消融


作者:楊芳(海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要:肖像權保護規則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在諸多方面存在沖突。應當寬松解釋“私人事務例外規則”,縮減個保法和肖像權保護規則競合的范圍。在處理理由合法性判斷沖突上,經由利益衡量而被認定為合法的肖像使用行為,應當同時解釋為個保法上的合法處理行為。在同意之形式要求沖突上,《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5條、第26條、第29條和第39條之外的情形,符合《民法典》肖像權保護規則之要求即可。在反悔權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沖突上,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之情形優先適用《民法典》第1022條第2款,排除《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5條第1款任意撤回權的適用。在肖像信息處理者所負擔法定義務的沖突上,針對告知、復制、刪除等義務分別解釋限制條件。

關鍵詞:個人信息 肖像權 規則沖突



08
論私法自治中物上之債對物權法定適用的緩和


作者:夏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要:高速發展的市場經濟背景下,緩和物權法定成為主流觀點。就緩和路徑而言,現有研究多著力于解構物權法定中的“法定”因素,并圍繞著是否法定、法定范圍以及法定對象等問題展開,最終膠著在法定與自治的矛盾上。不同于“法定”,物權法定的“物權”具有理論上、結構上和適用上的自治性,可用于緩和物權法定帶來的形式僵化問題。以相互排他性為中心的物權概念,既堅持了排他性的基本內核,又包含了具有債務屬性的合作關系。通過重構“物權”即可使得“法定”的物權具備自治性規范、自治性結構和自治性內容。而物上之債正是表達這種自治性的制度規范,其兼顧了債權自治與物權法定。體系化的視角下,物上之債通過連接抽象性物權概念與具體性物權規則,能夠真正地解決既有緩和方案所面臨的法定排除自治、自治則違反法定的難題。

關鍵詞:私法自治 物債區分 物權法定緩和 物上之債



09
個人破產程序中教育貸款的免除困境與制度抉擇


作者:陳夏紅(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

內容要:在個人破產程序中究竟如何處理教育貸款,是高等教育社會化時代面臨的普遍性難題。按照個人破產理念,免責范圍應該盡可能寬松;但允許通過個人破產免除教育貸款,有可能會損及社會公共利益,也難以排除債務人濫用風險。美國破產法對于通過個人破產程序免除教育貸款問題,經歷過從寬松到嚴苛的轉變。個人破產制度將大量教育貸款債務人拒之門外,一方面導致個人破產制度失靈,另一方面也導致源于教育貸款的社會危機,最終不僅被政治化,而且只能通過行政手段解決。在這個問題上,美國的制度抉擇教訓深刻。中、美兩國教育貸款大相徑庭,我國在設計個人破產制度時,不應該盲目照抄,而應秉持個人破產能免則免、應免盡免的制度本色。

關鍵詞:教育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 個人破產 免責



10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關鍵專利技術的許可機制及其完善


作者:張利國(西華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內容要: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為滿足藥品供應而實施關鍵專利技術的傳統思路是采取政府頒發專利強制許可的方法,然而新技術的復雜性和專利組合的發展使得我國專利強制許可規則不能滿足緊急實施專利技術的需要。設定概括性專利強制許可以及改進司法程序中的公共利益抗辯機制能夠完善我國的專利強制許可機制;明確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法律屬性和可執行性,能夠促使開放許可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揮作用。以強制許可作為后盾,激勵以合作為基礎的自發許可和開放許可,有助于構建和發展緊急狀態下有效率的技術許可機制。

關鍵詞:公共衛生事件 專利權 強制許可 開放許可



11
中國環境法法典化的困境與出路


作者:彭峰(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要:中國環境法法典化的討論始于2003年,在第一階段《環境保護法》修改的討論中,放棄了法典化方案。現階段看,我國環境法典編纂的實質性條件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環境法體系正在經歷大的調整與變革。法典化的實質是法律淵源的理性化,其本質在于確保法律的“可達性”;其核心特征為體系性。大數據時代,法律數據庫的建設替代了傳統意義上法典的載體——“書”的功能,搜索方式的改變帶來了法律研究方式的變革,“可達性”得以更好的實現。環境法在體系性上面臨著生態環境法律體系不定型,黨政聯合規范性文件與環境法難以區分,生態環境立法中價值多元、難以統一和融貫,生態環境管理體制的結構性變化,以及環境法典邊界模糊等困難。出路在于:其一,匯編型法典編纂;其二,在生態環境領域,放棄法典化的立法技術方法,回到單行法立法思路,即加強生態文明、生物安全類單行立法,以生態文明理念為起點,重新建構新的生態環境法規范體系。

關鍵詞:環境法 法典化 困境 體系性 生態文明



12
國際視野內海事公法和私法的分隔與聚合


作者:傅廷中(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要:在全球視野內,海事公法和私法經歷了合一、離散和相對聚合的幾個階段。古時實行的公法與私法合一的粗獷模式雖然適應了當時的生產方式和航運經濟基礎,但畢竟不具科學性;現代條件下實行的公、私法分立的模式固然實現了法的調整具體化,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制度之間的不銜接。近年來,因應海洋事務和海運活動的新變化,海事公法和私法在一定程度上又呈現交叉和聚合的態勢。基于這種新變化,在海事法的研究中似應倡導功能主義和實用主義相結合的理念,采取“領域法學”和“部門法學”相結合的方法,在遵循部門法分工的基礎上,促進海事公法和私法制度的有機協調。

關鍵詞:海事公法 海事私法 離散 聚合 領域法學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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