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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法學》2021年第3期
發布日期:2021-05-31  來源:清華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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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的憲法基礎

王錫鋅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彭錞

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需要一個兼具解釋和規范價值的核心概念作為基礎。學界主流觀點以個人信息民事權利為此基礎,該種觀點雖具有相當的合理性,但在理論和實踐層面均存在需要反思的問題。從憲法基本權利的維度分析,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建構的基礎應是《憲法》第38條人格尊嚴條款內蘊的個人信息受保護權。以該項基本權利為基點,以其主觀權利和客觀法面向所對應的國家消極與積極保護義務為主線,可建構出一套基礎更穩固、內容更完整、結構更合理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這一體系既能對現有個人信息保護規范進行系統解釋,厘清諸多部門法、執法手段之間的關系;也可對未來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和實踐提出規范要求,使我國憲法上的個人信息受保護權更好地形成并落實。

關鍵詞:憲法基本權利;個人信息受保護權;法律體系;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行為對象

周光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民法典、網絡安全法以及審議中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所采用的個人信息概念并不完全相同,但是,也都堅持信息的可識別性特征。刑法出于保護法益的考慮,更多地在與個人行動自由、人身安危及財產安全緊密關聯的意義上把握這一概念。個人信息和隱私之間不是對立關系,具有私密性的健康信息、行蹤信息明顯具有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功能,屬于本罪的行為對象。刑法不宜在前置法之外另行提出獨特的個人信息概念,否則,既可能沖擊法秩序統一性原理,也與《民法典》第1034條第2款的規定相抵觸。刑法上關于個人信息的分類可以與前置法不一致,但分類過于細碎可能帶來罪刑關系失衡。對于獲取企業注冊信息、征信信息等公開信息,然后出售、提供、交換給他人的,信息數量成為定罪根據,這樣的評價標準過于簡單化。對于已公開的個人信息的獲取或提供,在與該信息公開的目的基本一致時,無論處理信息多少都不宜定罪;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但違背該信息公開的目的或者明顯改變其用途的,或者該信息被進一步利用后危及個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的,對該信息的處理侵害了被害人的法益處分自由(對信息的最終決定權),可以成立本罪。

關鍵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可識別性;信息分類;已公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益

 

論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民事責任

姚佳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審,法學博士。

摘要:在個人信息保護中,“個人—個人信息處理者”形成了法定的兩造主體關系。“歐洲標準”的數據隱私立法正在逐漸成為世界其他國家數據隱私法的標準,歐盟立法呈現出“信息自決”的法觀念歷史脈絡,其應有之意是個體能夠決定對自身信息的使用,即產生一種“控制”。與GDPR規定的主體不同,中國法僅創設和保留了“個人信息處理者”這一主體,其在實質意義上吸收了信息控制者這一主體概念。對于個人信息處理者侵害個人信息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二審稿)》規定了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但仍有完善空間,諸如是否根據不同主體、不同行為與不同信息類型而區分無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享有以知情權為核心的一系列權利,個人信息處理者對包括知情權在內的個人權利的侵害,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律應予明確。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個人信息處理者;信息自決;知情同意;民事責任

 

論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程嘯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是個人信息保護法的主要內容,個人信息保護法采取強行性規范對個人信息處理進行全方位、動態性的調整。除了自然人之間因個人、家庭事務處理個人信息之外,所有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都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范對象。告知同意規則是確定個人信息處理行為合法性的原則,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否則都應遵循。告知同意規則并非民事責任的減責或免責事由,適用要受到其他規則與原則的限制。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敏感信息與民法典中的私密信息并不矛盾沖突,二者具有不同的規范目的和功能。原則上應當禁止處理敏感的個人信息,除非為了保護更高位階法益而由法律、行政法規作出特別規定。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人信息處理;民法典;告知同意;敏感信息

 

數據主權視野下個人信息跨境規則的建構

吳玄

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近年來全球個人信息跨境領域就數據本地化的合理性、“長臂管轄”的正當性展開了激烈討論。分歧背后是依托“數字國境”與物理國境形成的不同“數據主權”觀念。就跨境規則而言,不同類型的個人信息在主權屬性上的差異,導致單一的主權原則適用模式不利于國家利益的實現。在國際規則的形成過程中,美歐借助技術與立法優勢,試圖主導國際規則制定,塑造符合其利益的國際規則。我國當下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中,一方面需要對類型化的個人信息靈活彈性地適用主權原則,完成自身個人信息跨境機制的建構;另一方面也應借鑒歐美經驗,通過市場和國內立法影響個人信息跨境國際規則。

關鍵詞:個人信息跨境;數據本地化;數據主權;個人信息保護法;長臂管轄

 

發現“二十世紀之憲法”———以20世紀20年代前期為中心的考察

章永樂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漢語中“二十世紀憲法”或“二十世紀之憲法”之表述,以及相應的以時代精神對憲法進行分類的方法,集中出現于20世紀20年代前期,是國際體系和制憲議程劇變帶來的直接產物。“第一次世界大戰”徹底摧毀了18141815年維也納會議奠定的維也納體系,并使得19世紀“文明等級論”主導的“普遍歷史”觀念發生深刻的轉型,歐洲的憲法討論議程發生根本性的重組。在20世紀20年代中國國內制憲熱潮的背景下,以梁啟超、張君勱、林長民等“研究系”人士為代表,部分中國法政人士大力推動對“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歐洲制憲新趨勢的介紹和闡釋,將戰后一系列新憲法命名為“二十世紀之憲法”,并由此對晚清民初的制憲作出新的評價。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是晚清與民初制憲討論的重要參照對象,盡管德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戰敗,其《魏瑪憲法》仍然成為20世紀20年代前期中國制憲更具主導性的借鑒對象。部分中國法政精英借鑒兩部德國憲法的不同理由,體現了中國語境中“二十世紀之憲法”與“十九世紀之憲法”在問題意識上的基本分野,有助于今人理解推動“二十世紀之憲法”觀念的歷史動力。

關鍵詞:二十世紀之憲法;國際體系;文明等級論;社會主義

 

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期限問題研究

張昊天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機關團委書記。

摘要: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是否有起訴期限、如何確定起訴期限,理論和實踐對此有“普通期限說”“無期限說”“特殊期限說”三種爭論。基于公益訴權及時行使、法律關系及時穩定和公共利益及時保護,體現檢察權對行政權的謙抑補充,加之客觀訴訟立法通例的有益參照,行政公益訴訟應受起訴期限約束。在現行法律難以直接適用的情況下,應堅持起訴期限制度原理和法律的體系性特征,把準行政公益訴訟與普通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差異和分歧,借鑒我國臺灣地區公益訴訟“書面敘明程序”規則,以檢察機關收到行政機關回函或逾期不回函之日為起算點,推導適用現有一般起訴期限、最長起訴期限及扣除、延長等規定。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期限;起算點;客觀訴訟;公共利益;

 

起訴狀一本主義:我國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改革再思考

李子龍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要:我國刑事案卷移送制度采全卷移送,有助于法官做好充分的庭審準備。全卷移送制度在庭前給法官帶來的預斷難以保障其心證形成于庭審之中,與審判中心主義相背離。日本刑事司法受公審中心主義影響,改革“一件記錄”式案卷移送制度,確立起訴狀一本主義,切斷了法官與案卷之間的聯系,促使法官心證依賴于庭審,充實了庭審的內容。起訴狀一本主義的模式化,使案卷移送制度與相關程序具有聯動性,為起訴狀一本主義運行之基礎。受我國有限的司法資源及法官認定事實方式的影響,引入起訴狀一本主義應限制其適用范圍,即以一審普通程序為對象,同時發揮庭前會議功能,整理案件爭點制定庭審計劃,確保庭審的集中化。

關鍵詞:案卷移送;全卷移送;起訴狀一本主義;審判中心主義;刑事訴訟

 

合意型股權變動的法律結構———“多重買賣”與股權變動預告登記

蔣大興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華東政法大學“經天學者”榮譽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合意型股權轉讓中的契約效力與物權變動效力經常發生混淆。合意型股權變動中存在三重法律結構:合意契約的簽訂、公司內部股東變更與公司外部股東變更。在不同結構中,需實施的法律行為不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因此約束當事人的范圍也有差異。若無其他法定或約定生效條件,合意契約通常一經訂立即生效,但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僅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一旦完成公司內部股東變更行為,則合意契約具有約束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效力,買受人可向公司和其他股東主張其為股東身份。一旦完成公司外部股東變更行為,則合意契約能對抗所有公司外部的第三人,受讓人可據此向所有人主張其為公司股東。因合意型股權變動過戶周期較長,其間容易發生“一股多賣”現象。參照《買賣合同解釋》,似應承認多重買賣合同之效力,并區分股權是否已受領交付、合意契約之成立時間等而為不同處理。司法實踐中特別偏重受領股權之交付行為,對登記行為與付款行為對交付之約束似乎并不特別看重。在合意型股權變動的規整中,似應加大表示主義(登記行為)的約束力。認可多重股權買賣有促進轉讓人實現股權市場價值、維護登記信賴的意義,但同時也可能毀壞合同誠信、增加爭議解決成本,未來立法與司法政策的擬訂,應在維護轉讓人經濟價值之實現與維護個案合同誠信之間進行取舍。

關鍵詞:股權;變動;股東;多重買賣;預告登記

 

欺詐理論與期貨市場操縱二元規制體系

鐘維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我國期貨市場操縱的現行規制框架是一種以單一的價格操縱條款為核心的反操縱立法體系。在價格操縱的規制框架之下,以人為價格為核心的構成要件的證明較為困難,且極易因為受到攻擊而無法成立。近年來,美國通過《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在期貨市場中增加了基于欺詐的反操縱條款,確立了欺詐操縱與價格操縱并存的二元規制體系,進而大大增強了監管機構的執法能力。與價格操縱相比,欺詐操縱雖然調整范圍稍窄,但證明難度更低。在法律適用上,兩種反操縱條款可以擇一適用,也可以同時適用而提出兩個并行訴求。為提升監管機構的執法能力,在我國期貨市場操縱立法和執法中沒有必要堅持單一的價格操縱規制框架,而應當建立欺詐操縱與價格操縱并存的二元規制體系,從而降低操縱行為的認定難度和執法成本,同時提升監管效率。

關鍵詞:市場操縱;欺詐;價格操縱;欺詐操縱;二元規制體系

 

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解釋路徑

高酈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民法典》第127條雖然已經明確了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但在理論上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解釋仍主要陷于物權、債權二分之爭,在司法實踐中無法形成融貫的裁判規則為法官所接納。網絡虛擬財產在屬性上有別于物權、債權的傳統客體,以形式主義思維邏輯構建的法律解釋范式并不能與之良好適配。為此,有必要引入功能主義的方法論對問題進行克服。通過規范目的的實現和對最低限度保護需求的滿足,突破物債二分格局的局限,將網絡虛擬財產明確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應重點考慮平臺規則的合理性、網絡運營商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因素,圍繞網絡用戶、網絡運營商、不特定第三人等主體來進一步構建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規則。

關鍵詞:網絡虛擬財產;物債二分;民事利益;功能主義;形式主義

 

中美條約關系的早期敘事———以王寵惠為中心的考察

吳景鍵

耶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JSD.)。

摘要:王寵惠是中國近現代最著名的法學家之一。然而,他的國際法思想,特別是其對于中美條約關系的認識,卻一直鮮有人研究。事實上,早年在耶魯大學法學院就讀期間,王寵惠就曾以《中國與美國:兩國間商貿與政治關系發展史》為題完成了自己的碩士論文,并在其中吸收、發展了美國國際秩序觀下的中美條約關系敘事。這一敘事以“自由貿易”與“天賦使命”為核心,強調美國對華條約關系有別于其他西方國家的特殊性。作為其國際法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敘事進一步影響了王寵惠后期外交實踐中對于“華盛頓條約體系”的認知。而對此敘事的細致剖析,對于我們理解近代中國國際秩序觀的演變亦有一定的啟發意義。

關鍵詞:王寵惠;中美條約關系;國際法思想;國際秩序;華盛頓條約體系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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