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法學》2020年第3期
民法典專題
專題絮語 崔建遠
民法典編纂爭議問題的類型區分 王軼
《民法典》與法官自由裁量的規范 王成
意思與信賴之間的代理授權行為 許德風
當理想照進現實:從立法論邁向解釋論 姚輝
法學實證主義:民法典物權編叢議 湯文平
論我國民法典上用益物權的內涵與外延 李永軍
民法典動產擔保權優先順位規則的解釋論 高圣平
價款債權抵押權的運行機理與規則構造 謝鴻飛
論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 崔建遠
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評析與完善建議 劉凱湘
保理合同:混合合同的首個立法樣本 黃和新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完善我國親屬制度的成果與司法操作 楊立新
民法典專題
《清華法學》推出的這組《民法典》專題文章,均是作者多年研究的心得凝聚和沉淀,彰顯了民法典相關規定闡釋的的準確、透辟。
專題絮語
作者:崔建遠,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民法典編纂爭議問題的類型區分
作者:王軼,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根據討論的結論是否需要落腳于民法典的規則設計,可以將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爭議問題區分為民法問題和純粹民法學問題。其中討論結論需要落腳在民法典規則設計上的民法問題,又可以依據關注對象、討論內容的差異,進一步區分為事實判斷問題、價值判斷問題、解釋選擇問題、立法技術問題。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圍繞各類民法問題都存在爭議,其中爭議最大的當屬立法技術問題。討論的結論無須落腳在民法典規則設計上的純粹民法學問題,也可以依據關注對象、討論內容的差異,進一步區分為事實判斷問題、價值判斷問題、解釋選擇問題、表達技術問題。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純粹民法學問題的爭議主要圍繞解釋選擇問題展開。而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爭議問題是否需要落腳在民法典的規則設計上,爭議的問題究竟是屬于民法問題,還是屬于純粹民法學問題,此類問題屬于民法問題中的立法技術問題。換言之,不同類型的爭議問題,需要采用不盡相同的討論方法展開論證,社會實證分析方法在其中發揮著尤為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民法問題 純粹民法學問題 社會實證分析方法
《民法典》與法官自由裁量的規范
作者:王成,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一部法典生效后,立法論的工作就要轉向解釋論。應當從解釋論上盡可能使法典妥當地加以適用。與全國人大的立法活動相對,廣義的法官自由裁量,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也包括法官在個案中的自由裁量。《民法典》一方面試圖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面又留下大量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有自由裁量的空間,就有規則被濫用的可能。《民法典》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會進行大量的司法解釋,法官也會進行不計其數的自由裁量。如何規范法官自由裁量,防止規則被濫用,是后法典時代的重要工作。制定司法解釋時應當嚴守法律的授權范圍及程序;法官在自由裁量時應當謹慎保守,依照法律解釋的基本規則進行個案處理。
關鍵詞:自由裁量 《民法典》 司法解釋 九民會紀要
意思與信賴之間的代理授權行為
作者:許德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法律世界中不同法律關系以“無因”即不相互影響為原則,而以“有因”為例外。若兩個法律關系原本就是相互獨立的,自然應當采無因的選擇;但基礎行為與代理授權行為關系密切的情形并不少見,一律以無因描述,很可能過分擬制地將密切相關乃至渾然一體的基礎行為與授權行為區分為兩個行為。同樣,代理授權與代理行為作為代理安排的有機組成部分,也并不截然可分:雖然代理人可以獨立為意思表示,但代理人并不是基于自身的判斷完全獨立地作出意思表示,而仍受制于本人的意思,這一點在所謂的職務代理(盡管職務與代理并無必然關聯)中也同樣適用。總之,本人的意思,包括自我決定意思和自我負責意思,仍是本人、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關系的重要支撐。雖然學理上在處理代理行為、基礎行為與授權行為之間關系時,提出的“外觀”的要素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代理授權行為,但代理行為之于本人的拘束力,仍很大程度上根植于本人的意思之中。
關鍵詞:無因性 代理授權行為 職務代理 意思理論 信賴理論
當理想照進現實:從立法論邁向解釋論
作者:姚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除去民法學界既往力主人格權獨立成編的觀點所闡發的各種理由和意義,民法典人格權編在體系化和科學化方面的價值也同樣不容忽略。在將來的民法施行當中,既要處理好民法人格權規范與憲法(基本權利)、行政法等公法之間,以及與商法和知識產權法等臨近部門法之間的外部關系,也要認真對待其與民法典各個分編之間的內部關系。作為一部權利法,人格權編體現了權利法定主義與開放的權利體系的有機統一,其創立的人格權請求權類型不僅奠定了獨立成編的教義學基礎,更以其新型的絕對權保護方式獨樹一幟。人格權本身是一個不斷發展和變動的權利,未來應當更加注重并積極構建更為科學完備的法解釋體系,以此更好地輔助立法運行。
關鍵詞:人格權編 民法體系化 人格權請求權 解釋論
法學實證主義:民法典物權編叢議
作者:湯文平,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物權制度蘊藏著層次復雜的法技術資源和法政策資源,是法學實證主義道路實踐的絕佳場域。遵循這一道路將使立法論研究所得視界融合于未來法典解釋運行之中,各制度難題中交織的體系技術性因素、一般法政策因素和政治性法政策因素將以此而各得其所。應將具體條文放入移植母本和本土資源中梳理其異同,對大傳統和小傳統的紛繁方案了然于胸;在法政策和法體系上打開視界,預估其衍生效應,評價其優劣得失;在法律構造和意思自治的角力之間審慎權衡,凸顯原本在慣性中被忽略的視角和問題。最終,某些始料未及的創新會自然地涌現,某些非合目的性的“創新”將被刈除,而復歸于守成。
關鍵詞:法學實證主義 民法典物權編 法政策學 法體系論
論我國民法典上用益物權的內涵與外延
作者:李永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羅馬法以降,各國民法典中關于用益物權的內涵與外延有很大的不同,均有很強的本土化特征。我國學理及民法典規定的“用益物權”與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差異巨大,大大縮小了“用益性物權”的范圍,主要是受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影響所致。我國民法典中關于用益物權的規定出現了一個很奇怪的現象:用益物權部分的“總則”規定的用益物權的概念(第323條)與后面的種類規定是矛盾的,“物權內容與種類法定”在我國民法典中出現了“二元分離”的現象——盡管“總則部分”規定了“用益物權可以在動產和不動產上設立”,但在后面的“種類”部分卻沒有規定動產用益物權。由此出現了用益物權的內涵與外延嚴重的分裂現象。既然民法典規定“用益物權可以在動產和不動產上設立”,那么,我國用益物權的客體范圍是十分廣泛的,實際上實現了“物權法定主義緩和”。甚至在消耗物上設定“用益物權”,也不違反我國民法典。另外,在地役權方面必須強調《民法典》第323條規定的為“需役地服務”的基本使命,必須強調地役權是為具體的土地設立而非為人設立,后者不能登記為地役權。因此,采用“登記對抗”無法區分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
關鍵詞:用益物權 地役權 役權 物權法定 動產用益物權
民法典動產擔保權優先順位規則的解釋論
作者:高圣平,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在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目標之下,民法典完善了動產擔保交易的相關規則。其中,最具革命性的變化之一是形成了由一般規則和特別規則共同構成的優先順位規則體系。民法典確立了依取得對抗第三人效力的時間先后判斷競存權利之間優先順位的一般規則,這一規則的適用不以相關權利人的善意為前提。采取登記對抗主義的非典型擔保權,如所有權保留交易中出賣人對標的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等均可準用該一般規則。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之間依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定其順位,亦不考慮權利人的善意或惡意。購買價金擔保權超優先順位規則是優先順位體系中的特別規則,體現了法律上的特定政策考量,自可一體適用于所有動產擔保交易,并應優先于一般規則而適用。
關鍵詞:動產擔保權 登記對抗主義 所有權保留 融資租賃 購買價金擔保權
價款債權抵押權的運行機理與規則構造
作者:謝鴻飛,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價款債權抵押權(PMSI)的超級優先效力的正當性基礎在于鼓勵融資,突破前序浮動擔保人的擔保壟斷位勢。在前序擔保為固定抵押時,其正當性不無疑問。《民法典》未區分不同種類的動產,PMSI的設定以融資實際用于支付價款為核心要件,不宜苛求買賣以借貸為前提。未登記或超過寬限期登記的PMSI適用動產抵押的一般規則。債的變更原則上不影響其存續。PMSI并存時,其序位適用抵押權優序的一般規則,出賣人和貸款人的PMSI法律地位平等。債權人可選擇PMSI和所有權保留,兩者的擔保功能并不等同。同一擔保物上PMSI和其他擔保物權競存時,清償抵充的缺省規則以比例分攤為宜。正常經營活動中的買受人可對抗所有前手的PMSI,但在后的承租人不能對抗在先的PMSI權利人。
關鍵詞:價款債權抵押權(PMSI) 優先權 交叉抵押 所有權保留 正常經營活動中的買受人(BIOCOB)
論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
作者:崔建遠,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摘要:設計、解釋和適用債權人撤銷權制度,需要綜合考量合同的相對性、交易秩序、交易安全、復雜的交易安排、交易的整體性以及相關制度的銜接和配合。我國民法典把債務人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增加為可由債權人撤銷的詐害行為,新設兜底條款,符合規范意旨和客觀實際,值得贊同。把另一構成要件由“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改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更加貼切。在主觀要件方面,由原來的“受讓人知道”調整為“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更能發揮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實際功效,兼顧了各方的權益,是合理的。至于轉得行為的效力及轉得人能否保有其基于轉得行為取得的財產,可適用有關制度加以解決,不作為法律漏洞看待。
關鍵詞:債權人撤銷權 侵略性 詐害行為 無資力說 惡意
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評析與完善建議
作者:劉凱湘,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我國現有的合同解除制度滿足了大多數情況下處理合同解除糾紛的規則供給需求,但仍然存在較多漏洞與弊端。《民法典》盡管在此方面作了一些修改,但仍不夠完善。不可抗力是基于其導致合同履行不能而非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成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意外事故、政府行為可以作為解除合同的法定原因。尚未生效的合同、涉他合同、單務合同、可撤銷合同均可成為解除權的對象,但當撤銷權與解除權同時存在時需確立不同的權利行使順序。當事人一方違反從給付義務或者附隨義務,致使對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成為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權既可以私力即解除通知的方式為之,也可以公力即訴訟或仲裁的方式進行。應當規定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以兩年為妥當,同時規定其最長除斥期間為5年。應當規定解除異議權的行使期間,以3個月為妥當。非解除權方沒有在約定或者法定的異議期間內以裁判方式提出異議的,即喪失異議權。合同解除的效果以直接效果說為上,其與間接效果說及折衷說之間的差異并不像想象的大。規定嚴格的違約方解除權制度有現實需要。
關鍵詞:解除權 法定解除 異議權 解除效果 違約方解除權
保理合同:混合合同的首個立法樣本
作者:黃和新,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保理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編》最顯著的立法進展和制度增設。它是對我國保理業發展狀況的真實記載,有助于促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破解中小企業融資困局,保障保理業的健康發展;它具有實質性推進我國民商事法治現代化進程的多重法律意義。《合同編》第十六章的九個條文顯示了保理合同的基本規定性,揭示了保理合同的混合合同屬性,倡導了保理合同的內容和形式,肯認了保理人為債權讓與通知時的義務,明確了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的求償依據及順序,規定了應收賬款虛構及重復轉讓、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時當事人的權利得失。我國保理合同立法有行業發展和司法內需驅動的特征,現有規定難謂盡皆允當,尚需憑籍司法解釋和司法判決對有關規則進行補正或者具體化,確保債權讓與的一般規范、本章規定與保理部門規章、行業監管規范的銜接,實現對保理所涉的各個交易者利益的平等保護。
關鍵詞:保理合同 意義解構 混合合同 有追索權保理 司法補正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完善我國親屬制度的成果與司法操作
作者: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內容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我國親屬法律制度進行了重要修改,具有十大亮點:一是規定了親屬的基本制度,二是強調家庭優良家風、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建設,三是確認親屬法律行為,四是確認身份權及身份權體系,五是規定共同親權原則,六是規定家事代理權,七是規范夫妻共同債務規則,八是規定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規則,九是規定離婚冷靜期,十是確立身份權請求權為身份權保護方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這些立法進展,使我國的親屬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這些都對我國的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具有重要價值。婚姻家庭編完善我國親屬法律規則取得進展的原因是,立法關注民生,婚姻法回歸民法,完善親屬法律制度,追求親屬關系穩定。在司法操作層面,應當統一法律適用的指導思想,對具體的規則采取不同的方法進行補充,保障婚姻家庭編規定的親屬法律制度和規則的正確實施,保護好親屬關系當事人的身份權。
關鍵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身份權 完善 檢視 司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