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法學》2020年第2期
不可放棄的權利:它能成立嗎? 陳景輝
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體系性控制 勞東燕
論追訴時效的溯及力及其限制 袁國何
論共犯脫離基準:因果關系切斷說的重構 姚培培
自動駕駛汽車的缺陷及其產品責任 王樂兵
論金融法下功能監管的分業基礎 鄭彧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行政不作為的審查基準 王清軍
知識產權侵權法定賠償制度的異化與回歸 和育東
從君主命令到令、律之別——先秦法律形式變遷史綱 朱騰
古代中國上訪的道理、法理與今鑒 李平
不可放棄的權利:它能成立嗎?
作者:陳景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道德直覺上,理論家很容易承認存在不可放棄的權利。然而,無論是不可放棄的權利的概念,還是它的成立理由,都未獲得充足的檢驗。如果將不可放棄的權利視為一個獨立的現象,那么這既不意味著該種權利是不可被正當侵犯的,也不意味著它是不可被剝奪的,而只意味著權利人自己缺乏放棄的“權力”。如果這就是不可放棄的權利的準確定義,那么它將因為會導致權利的冗余而在貶低了權利的重要性,而且還會因為引發無窮回溯的邏輯困境而在概念上無法成立。所以,并不存在不可放棄的權利。
關鍵詞:權利;可放棄;不可放棄;權力
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體系性控制
作者:勞東燕(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刑法解釋的功能化與實質化,是由刑法追求自身的社會功能所致,體現的是刑法體系的應變性的面向。對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體系性控制,在價值面向上涉及刑法體系的自主性與應變性的關系處理,在方法論上涉及融貫性與合目的性的相互制約。在體系的概念經歷演變之后,體系性思考不僅指向邏輯上的無矛盾,而且指向內在價值評價上的無矛盾。體系性思考的基本要求是融貫性。在刑法解釋中,為實現融貫性的作業,除特定的刑法法條內部需要保持協調外,不同的刑法法條之間也需要達成協調。同時,融貫性要求也指向刑法的外部,要求實現刑法法條與其他法部門(包括憲法)的協調。在對構成要件進行解釋時,應當根據刑法法條與相應部門法法條的關系性質,來確定相應的概念是做相同的理解還是做不同的解讀。在刑法領域,合憲法性解釋意義上的憲法案件可分為兩類:一類旨在確保國家履行保護義務,另一類旨在限定刑法解釋的邊界。應當根據憲法案件的不同類型,來實現刑法法條與憲法性規范之間的協調。
關鍵詞:體系性思考;融貫性;功能論;合憲性解釋;實質解釋
論追訴時效的溯及力及其限制
作者:袁國何(復旦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超過追訴期限是國家刑罰權合法發動的程序障礙,追訴時效是一項刑事程序法制度。罪刑法定原則禁止的是溯及既往地創設新的犯罪構成要件和溯及既往地加重刑罰,僅涉及犯罪的刑事可罰性,而不涉及犯罪的可追訴性,事后延長追訴期限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不應混淆實體法意義上的犯罪成立與程序法意義上的犯罪成立,不應混淆罪刑法定原則與正當程序原則。通過立法延長已經超過的追訴期限,屬于真正的溯及既往,因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而不應允許;通過立法延長尚未超過的追訴期限,屬于不真正的溯及既往,未侵害犯罪人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只要犯罪的追訴期限在新法生效時尚未經過,即應依據新法的追訴時效規則判斷該罪是否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關鍵詞:追訴時效;程序法規則;罪刑法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不真正的溯及既往
論共犯脫離基準:因果關系切斷說的重構
作者:姚培培(京都大學)
內容摘要:共犯脫離問題討論的是共犯承擔責任范圍的問題,本質上是因果共犯論的具體應用,因此以因果共犯論為基礎的因果關系切斷說是妥當的。但是,這種因果關系切斷說并非指將自己參與行為的因果性完全消除,應當理解為只要達到阻卻對其參與行為的結果歸屬意義上的因果關系的程度就足矣。因此,認定的重點應當放在脫離之際其他共犯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足以阻卻脫離人之前的參與行為與最終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異常介入因素上。這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切斷說,能夠對相關判例進行妥當說明,也能夠合理地認定共犯的責任范圍。
關鍵詞:共犯脫離;因果關系切斷說;共犯因果性;脫離行為
自動駕駛汽車的缺陷及其產品責任
作者:王樂兵(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自動駕駛汽車的駕駛安全需要自動駕駛技術自身的安全和一系列配套條件的實現。但因為人工智能的非理性特征、“算法黑箱”、既有設備技術條件的限制、“人機混合駕駛”、自動駕駛汽車與傳統機動車并存等問題的存在,自動駕駛汽車的駕駛安全根本無從保障。從當前的技術條件來看,自動駕駛車輛存在制造、設計和警示三方面的缺陷,但其認定方法并不一致。對于設計缺陷的認定,應當融入部分過失責任的要素,以鼓勵生產者持續提高自動駕駛技術的安全性能。缺陷認定中對生產者過失因素的考量并不影響產品責任的嚴格責任本質,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仍需要對源自車輛硬件和軟件的各類缺陷所導致的損害承擔嚴格產品責任。《產品質量法》應當借鑒制造缺陷、設計缺陷和警示缺陷的功能性分類,并細化其認定標準,實現消費者保護和鼓勵技術創新的平衡。
關鍵詞:自動駕駛;嚴格責任;“風險—效用標準”;設計缺陷;算法黑箱
論金融法下功能監管的分業基礎
作者:鄭彧(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
內容摘要:隨著金融市場混業經營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以行業分類為特征的“分業監管”模式日益受到學界的指責和批評。在我國,往往把改革開放40年來金融市場所出現的金融問題歸究于“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弊端,并由此引發以“混業監管”替代“分業監管”的學術潮流。但如果仔細推究,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現有的“分業監管”體系從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分業監管,其最多只能稱為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而“畫地為牢”的機構監管。因此,盡管當今世界進入金融混業和金融控股風起云涌的時代,但那些歷經人類上千年金融發展歷程所呈現的以“支付中介—信用中介—信用交換—風險轉移”為主線的金融工具方式并未發生實質性改變。因此,在可被預見的將來,以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為主要區分的分業監管模式仍會是實現“功能監管”最為有效的監管方式。
關鍵詞:金融監管;分業監管;混業監管;功能監管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行政不作為的審查基準
作者:王清軍(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針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行政不作為審查基準進行專門研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可從“不法作為優先”“事務管轄優先”及“行政權首次判斷優先”等方面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存在作為義務。對“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裁判爭議可通過規范主義和功能主義得以解讀。可從“是否超越監管權限”“是否存在專業預見義務”及“是否存在客觀不能”等方面判斷行政機關作為義務履行的可能性。對履行可能性判斷中存在的裁判爭議應從專業性判斷與合理性判斷的有機統一等方面予以緩解。可從“行為基準”“結果基準”等方面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全面履行了作為義務。結合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法律屬性、目的及功能,不斷完善行政機關全面履行作為義務的判斷基準。
關鍵詞:生態環境監管職責;專業預見義務;行為基準;結果基準
知識產權侵權法定賠償制度的異化與回歸
作者:和育東(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法律系)
內容摘要:按其原義,法定賠償兼具補償與預防之雙重目的,無需舉證即可按照固定數值或者固定數值范圍的下限值確定賠償額。我國法定賠償的上下限值在實務上形同虛設,法定賠償條款已經異化為法院酌定整體效果事實時的程序法依據。2013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實行了“酌定賠償計算方法”政策,其酌定對象為基本事實與部分效果事實,與異化了的法定賠償的酌定對象呈互補態勢。酌定賠償計算方法在實體法上可以取代異化了的法定賠償,在程序法上不必援引法定賠償條款作為裁判依據,這使法定賠償回歸原義成為可能。回歸后的法定賠償應當嚴格限定于在上下限值范圍內確定賠償額,不能作為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
關鍵詞:法定賠償;酌定賠償;基本事實;效果事實;懲罰性賠償
從君主命令到令、律之別——先秦法律形式變遷史綱
作者:朱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商周時代以族居之邑為社會基本單位。以此為背景,周人的封建一方面以周王為天命的擁有者,另一方面又承認各邑的獨立性。與之相適應,周王極有可能不會以全域為范圍制定法律,西周時代的法則表現為諸邑之主的逐條命令。至春秋時代,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動,變革舊制、推出新政的命令頻發,作為一種制度化的法律形式的令遂登上列國政壇。然而,時人為令尋找權威來源的努力卻歸于失敗。到戰國時期,集權君主以其威勢保證令的效力,而在君臣的文書往來中又形成了令的固定樣態,令遂逐漸走向成熟。與此同時,由于君與國的適度分離,作為國“法”的一種形式的律也開始出現,律與令的并存成為了先秦法律形式之變遷的最重要成果。
關鍵詞:法律形式;命令;令;律;權威
古代中國上訪的道理、法理與今鑒
作者:李平(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上訪在當今中國法治化進程中不得不面對,極具本土特色,且又難以與現代法治理論適配的現象。欲對之加以反思,可從與之相似的傳統上訪中獲得鏡鑒,以深入理解其機理、道理。古代上訪表現“法外”和“通天”兩大特質,且始終呈現官方一面不斷試圖通過立法將上訪程序化并加以防限甚至禁絕,另一方面又總是為之留有缺口,禁而不絕。這種看似矛盾的現象所以出現,一則基于王政的合“理”(道)性要求以及天子作為天下終極明理者的責任。另則也源于政權、治權之爭和民眾對官僚系統不信任。是可見上訪問題不僅關乎治,更關乎政。是故對當下中國上訪問題的理論思考不可囿于西學而僅置之于合法性、合憲性之下進行,而應立足于政權正當性,即“理”展開。
關鍵詞:上訪法外;通天;理;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