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論民法典物權編中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王利明
智慧社會的基層網格治理法治化……馬長山
論刑法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銜接……周光權
法定犯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之實踐展開——以串通投標罪“違反招投標法”為例的分析……劉艷紅
刑法的古今絕續——《清史稿·刑法志》舉要與思辨……黃源盛
間接正犯概念的必要性——對基于區分制正犯體系的否定說之回應……武曉雯
健康權如何救濟?——基于司法介入程度的制度類型化……李廣德
企業數據的利用準則……姚佳
債法總則體系的基礎反思與技術重整……朱虎
論情勢變更原則中的再交涉權利……張素華 寧園
2012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沒有實現環境公益訴訟“入法”……徐祥民
“改進技術”限制性要求規制模式的中國選擇——對美國“301報告”相關指責的回應……胡曉紅
從19世紀三次演講看“法典化時代”的法律觀……朱明哲
論民法典物權編中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
內容提要:我國現行《物權法》雖然規定了預告登記卻并沒有明確規定預告登記的效力。我國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物權編有必要全面規定預告登記具有保障債權實現的效力、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限制物權處分的效力、確定權利順位的效力。預告登記具有對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對標的物進行處分的效力,但抵押權的預告登記不能產生優先受償效力。由于預告登記的效力涉及物權的變動、物權效力以及各個物權之間的優先順位問題,在物權法中具有基礎性的意義。
關鍵詞:預告登記;保障債權實現;限制處分;順位保全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智慧社會的基層網格治理法治化
內容提要:隨著智慧社會的到來,基層結構扁平化和破碎化導致行政能力應對乏力,基層空間雙重性和共振性導致社會風險大幅升高,基層生活流動性和智慧化導致治理機制超載運行等問題日漸凸顯。為此,各地積極探索“網格化治理”來予以積極應對,雖然成效顯著,但卻存在著物理中心主義、政府中心主義、地域中心主義、技術中心主義等局限,嚴重地限制了基層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為此,需要采取雙重空間的一體規制方式,探索共建共治共享的賦權機制,拓展智慧治理的民主參與機制,塑造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法治文化,進而推進基層社會的網格治理法治化,塑造智慧發展時代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秩序。
關鍵詞:智慧社會;基層治理;網格化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法治秩序
作者:馬長山(華東政法大學)
論刑法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銜接
內容提要:2018年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增設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其基本價值追求是給予被告人更多實體上的優待,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僅是伴隨效果或次要目標。為此,刑法必須及時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銜接,為程序改革提供實體法支撐,防止量刑時面對“下不了手”的難辦案件突破實體法的量刑限制,同時使參與協商的被追訴人內心有底數。就刑法立法的宏觀考慮而言,從給予被追訴人處罰優待的角度看,實體法上對認罪認罰的“寬大”存在邊界;從量刑論切入,認罪認罰僅影響預防刑;刑法應建構立體性的認罪認罰從寬量刑制度。就立法的微觀考慮而言,應當明晰認罪、認罰的種類,并對從寬的幅度而非具體比例作出規定,同時將認罪認罰影響責任刑的內容增加到《刑法》第61條關于量刑原則的一般規定之中。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司法效率;實體權利供給;預防刑;刑法修改
作者:周光權(清華大學法學院)
法定犯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之實踐展開
內容提要:刑法理論自提出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概念之后,并未結合(具體)法定犯的特殊性做有針對性的發展。以串通投標罪等為代表的、刑法條文未規定違反何種國家規定的法定犯,如何理解并確定其構成要件要素,在理論和實務中存在爭議。根據法定犯的原理,立法預設前提以及司法實踐的判決,宜增加“違反招投標法”作為串通投標罪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以從法教義學角度強化對法益的保護,并增加罪刑法定原則在法定犯領域的體現度。“違反招投標法”作為串通投標罪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之確立,是一個具有穿透力的話題,它意味著在其他類似立法例的法定犯中,“違反……規定”同樣為其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基于刑法教義學的構成要件理論,以及法定犯與自然犯的本質區別,探討并發展以串通投標罪為代表的法定犯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理論,對于避免法定犯日益淪為口袋罪,豐富法定犯及構成要件理論與實踐,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關鍵詞:法定犯;串通投標罪;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作者:劉艷紅(東南大學法學院)
刑法的古今絕續
內容提要:《清史稿·刑法志》“前言”中曾云:“論有清一代之刑法,亦古今絕續之交。”何為古?何為今?絕者何?續者何?絕續之理何在?歷史與時代的意義又何在?凡此大哉之問,本文以《刑法志》的文本作為立論的主要依據,另參酌其他相關史料及今人的研究成果,運用刑法史學的方法論,分別從法典編纂體例中的立法技術與律例關系、立法指導精神中禮刑的分合界限、刑罰本質理論與具體措施等幾個實質面向,考察從清代到晚清“民國”有關刑事法制基本原則的變與不變,總結出古今刑法變遷的三個特質:從規范混同與律例合編到罪刑專典與判例要旨另輯、從禮法傳統到法益保護、從應報刑論走向目的刑論的綜合刑制。此外,針對《刑法志》,在探究其史源、肯定其價值,辨析其不足的基礎上,也提出若干值得商榷的問題進行史學理論的反思。
關鍵詞:清史稿;刑法志;律例關系;禮刑界分;大清新刑律
作者:黃源盛(福州大學法學院)
間接正犯概念的必要性
內容提要:我國刑法理論上存在肯定間接正犯概念(“肯定說”)與否認間接正犯概念(“否定說”)的對立觀點。“否定說”的見解包括三類,即基于共犯獨立性說的否定說、基于單一制正犯體系的否定說以及基于區分制正犯體系的否定說。本文對其中基于區分制正犯體系的否定說的基本理由作出了回應。基于區分制正犯體系的否定說試圖將間接正犯納入狹義共犯或其他正犯類型中,但這種做法過于牽強、缺乏理由,事實上有一些間接正犯不可能歸入到狹義共犯、直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之中;基于區分制正犯體系的否定說可能導致共犯成立范圍的不當縮小或者不當擴大;基于區分制正犯體系的否定說沒有區分處罰根據與處罰程度兩個層面的問題,其具體結論與共犯從屬性說相矛盾。間接正犯概念不可能導致單一制正犯體系,亦不會沖擊限制的正犯概念,更不會危及罪刑法定原則。相反,在堅持行為共同說與限制從屬性說的前提下,實有必要承認間接正犯概念。動輒廢除已有的概念,會導致刑法理論過于粗放;我國刑法理論應當承認并進一步完善間接正犯概念,使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向更精細化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間接正犯;區分制正犯體系否定說;必要性
作者:武曉雯(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健康權如何救濟?
內容提要:按照司法介入程度進行劃分,各國對健康權的救濟方式大致可被歸結為三種:強司法救濟、弱司法救濟和準司法救濟。所謂“強司法救濟”,是指司法機關可以“健康權之訴”的名義給予救濟,而這必須以相應法域內明確而直接的健康權規范法源為前提。“弱司法救濟”同樣訴諸司法救濟,但“健康權遭受侵害”無法成為救濟理由,只能通過對其他權利原則、原理的解釋、轉化完成對“健康利益”的實質保護。在實施“準司法救濟”的法域內,司法機構并不“出場”,歐洲社會權利委員會等“準司法機構”成為主角。由“強”到“弱”再到“準”的“降階”并非對健康權救濟效果的刻畫,而是尋找一種無干其價值取向的敘事框架。
關鍵詞:健康權;司法救濟;司法介入程度;制度比較
作者:李廣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企業數據的利用準則
內容提要:在數字經濟的大背景下,數據具有越來越重要的價值,在數據類型化分析的基礎上,由企業所持有的去(個人)標識化、經加密、加工挖掘、具有(交換)價值與技術可行性的數據更具價值。然而在“個人-企業”數據二元結構中,由于人們預設了二者之間可能存在“零和博弈”,因而使企業數據產權設定等問題陷入僵局。在現有理論與實踐基礎上,應擱置相應企業數據產權爭議,并設立企業數據的利用與分享準則,比如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特定領域、消費者福利、數據企業的整體生態建構以及數據標準化等等,進而設立數據生產者權利,并構建數據利用的權能體系安排,以實現數據盡其用與法的安定性。
關鍵詞:企業數據;數據權屬;數據標準化;數據生產者
作者:姚佳(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債法總則體系的基礎反思與技術重整
內容提要:對中國民法典編纂是否設置債法總則爭論頗多,爭論的背后隱藏著對歷史和理性、形異和實異、顯性和隱性這三重關系的不同立場,但這個問題本質上仍然是立法形式的問題,不會涉及到價值判斷結論和體系效益的不同。對爭論中的正題、反題進行合題,需要通過對民法典的方法基礎、功能基礎和構成基礎進行更宏觀的基礎性理性反思予以實現。不設置形式意義上的債法總則這種方案背后的觀念基礎可能包括體系思維和論題思維的連接、將民法典作為社會治理工具的功能預設、不同發生原因之債的共性和個性的協調,該觀念基礎在我國當前的社會圖景中具有現實和理論的妥當性,有可能避免設置形式意義上的債法總則所導致的諸多可能反向效應。但是,仍需要對現有的合同法總則通過適當的技術路線予以改造,將債法總則“嵌套”入合同法總則,以體現實質意義上的債法總則所具有的正向體系功能和效益。
關鍵詞:民法典;債法總則;合同法總則;體系
作者:朱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論情勢變更原則中的再交涉權利
內容提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323條在情勢變更原則中增設了再交涉制度,但其性質和具體操作規則仍有待商榷。國內學者大多從義務視角審視再交涉制度,再交涉義務被視為再交涉制度的核心,并被定性為“強制性前置程序+法定義務”,表現出過分的法律父愛主義;規則設計中又引入了諸多需自由裁量的標準,極易導致司法裁判混亂。再交涉制度若依此定性和展開,功能發揮將受阻,甚至會侵害當事人意思自治、徒增立法和司法成本。再交涉制度應當以再交涉權利為中心展開,再交涉是否作為法官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由當事人自主決定,而非法律強制規定。再交涉權利是一項形成權,當情勢變更發生時,雙方當事人均享有再交涉權利,任何一方當事人行使再交涉權利,再交涉即成為法官裁判的前置程序,對方當事人必須履行義務,與權利人進行實質性交涉。再交涉權利同時受除斥期間限制,超過除斥期間,再交涉權利消滅。雙方進入實質交涉而又陷入交涉僵局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請求法院裁判。
關鍵詞:再交涉權利;形成權;誠實信用原則;意思自治;效率價值
作者:張素華;寧園(武漢大學法學院)
2012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沒有實現環境公益訴訟“入法”
內容提要:《民事訴訟法(2012)》第五十五條中的“社會公共利益”“污染環境”這兩個關鍵詞的含義只能由另一個關鍵詞“侵犯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含義來規定。該條中的社會公共利益是分屬于“眾多的”主體的利益,“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環境侵權行為,而非環境損害行為。在《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之前的《侵權責任法》中,“環境污染責任”是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責任,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中,關于污染環境的案件是“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前后33次出現在14部全國性法律中的社會公共利益支持將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解釋為“眾多的”人。把第五十五條的污染環境解釋為“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環境侵權行為”是作為一個完整的科學體系的《民事訴訟法(2012)》對其具體條文理應做出的解釋。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環境公益訴訟;眾益;污染環境致人損害
作者:徐祥民(浙江工商大學,藍色文明與綠色法制研究中心)
“改進技術”限制性要求規制模式的中國選擇
內容提要:我國對于技術進口合同“改進技術”限制性要求適用《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而國內技術許可合同的“改進技術”限制性要求規定于《合同法》中。該立法模式與歐、美反壟斷法僅對“獨占性回授”規制不同,受到美國政府指責。2019年3月18日我國國務院發布“第709號令”刪除《條例》第27條和第29條。此令的作出,將技術進口合同有效期內的“改進技術”成果歸屬以及禁止技術進口合同含有“限制改進技術或限制使用改進技術”條款問題回歸至私法范疇,由《合同法》第354條、第329條規范技術許可合同中的“改進技術”限制性要求問題,同時,《反壟斷法》的完善對于維護技術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亦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301報告”;技術進口合同;改進技術;限制性要求
作者:胡曉紅(南京大學法學院)
從19世紀三次演講看“法典化時代”的法律觀
內容提要:19世紀法學的中心議題是法典化。在圍繞法典展開的討論中,形成了以法律創造論、法律進化論和法律工具論為內核的法律觀。法律人通過編纂法典、解釋法典,開始普遍認為法律是人類的創造,從而總是有改善的空間,并且可以服務于人的目的。三次著名的演講分別在19世紀的不同階段明確闡發了法律人普遍接受的法律觀。1801年波塔利斯在《關于民法典草案的演講》中指出習慣應當通過立法保留其內容、判例可以細化法典的規定,說明立法者所創造之規則成為最主要法律淵源的時代已經到來。1847年基爾希曼則在《作為科學的法學的無價值性》中提出社會在不斷進步,法律也自然應該隨之進步,法學家應該研究的就是未來的法律。1897年霍姆斯則在《法律的道路》中則提出法律不僅應該順應社會進步,而且可以作為法學家的工具引領社會發展。在法典化的時代,法律的創造論、進化論和工具論也逐漸深入人心。
關鍵詞:法典化;法律創造論;法律進化論;法律工具論
作者:朱明哲(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巴黎政治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