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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論壇》2025年第2期
發布日期:2025-02-24  來源:政法論壇公眾號
《政法論壇》編輯部首發



目錄


專題·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構建

1.《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中再審程序的完善

陳光中(003)


主題研討·數據法學
2.處理者法律地位流變分析
溫   昱(013)

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中“信息錯誤”的民事責任

郭金良(025)

4.生成式人工智能價值鏈行政監管與侵權責任的匹配

謝堯雯(036)

5.已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及其重構

丁道勤(047)


【主題研討·新公司法適用
6.財產權對抗視角下有限公司股權變動模式再反思
王毓瑩(058)

7.有限公司股權對外轉讓中的公司同意權

龔浩川(071)

8.公司歸入權規則的反思與重構
岳萬兵(083)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9.論共謀而未參與實行類型主犯的認定
黎   宏(095)
10.過失危險犯立法模式的揚棄與替代
敦   寧(109)


【論文】
11.腦機接口新發展背景下法律權利體系探析
吳旭陽(121)

12.行政法典編纂的憲法基礎

周維(134)

13.刑行銜接中“重復評價”的生成邏輯與概念辨證

羅建武(146)

14.刑事一體化視域中單位犯罪“名譽罰”應對模式研究

劉沛泉158)


【讀書札記】

15.法學科學性的驗證邏輯與實現路徑

——以“活法”理論為藍本

連賽君170)


馬克思主義法學本土化研究

16.依法行政與權力清單

——以縣域法治取向為重心

黃鵬航(181)





文章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中再審程序的完



  作者: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摘要:刑事再審程序作為一種非常規性救濟手段決定了其運行理念應當在“依法糾錯”和“維護生效判決、裁定的穩定性”之間尋求平衡。受“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理念形成的司法慣習影響,我國刑事再審的司法實踐出現兩個情況,一是有錯必糾,而忽視司法裁判的既判力、訴權耗盡、不區分錯的性質及大小等問題,導致法檢機關啟動再審程序和當事人提出申訴較為隨意;二是將啟動再審程序與改變原判決、裁定直接關聯起來,導致申訴易與申訴啟動再審程序難、糾錯難問題交織。在《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時,應當合理定位刑事再審程序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與時俱進更新刑事再審理念,在啟動程序上,對啟動主體、時間、條件等問題予以優化;在審理方式上,遵循“特別程序應當特別安排”的整體思路,進一步明確審理法院、開庭審理、審理范圍以及審級制度等問題,推動刑事再審程序的進步與完善

  關鍵詞:再審程序;依法糾錯;既判力;程序啟動;審理程序


2

處理者法律地位流變分析



  作者:溫昱(蘭州大學法學院)

  摘要:處理者在個人信息處理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會隨著信息生命周期演進而發生變化。處理者的個保義務法律地位是由承擔倫理基礎作用的負擔性義務、個人信息權對應的指向性義務以及法律直接規定的獨立義務所組成的義務群。處理者數據財產權法律地位是由其個保義務法律地位轉化而來。處理者取得數據財產權法律地位的道德辯護理由在于已經履行了在先的個保義務。處理者數據財產權法律地位的證立要在突破對處理者智慧勞動的事實描述基礎上,提升其價值創造的規范品格。對個人信息權益的保護、特別是對人格利益的尊重,是處理者數據財產權的內在理由。

  關鍵詞:個人信息處理法律關系;處理者;信息生命周期;個人信息保護義務;數據財產權利


3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中“信息錯誤”的民事責任



  作者:郭金良(遼寧大學法學院)

  摘要:作為人工智能技術的創新應用,ChatGPT在生成成果上的創造性特征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信息”是服務的核心要素。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過程中可能產生“信息錯誤”,包括訓練數據的信息錯誤、技術缺陷導致的信息錯誤、服務使用者提示的信息錯誤以及服務提供者故意造成的信息錯誤。“信息錯誤”可能產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傳統民事責任規則的適用存在諸多法律困境,如ChatGPT是否具有法律責任主體資格的爭論、違約行為認定標準模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適用不合理、因果關系及損害的認定規則不清晰等。應當以民事責任控制理論為基礎,重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民事責任制度。一方面,通過明確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之間的協議類型,明確不同“信息錯誤”情形下違約責任的規則適用;另一方面,侵權責任規則的塑造包括確立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分類適用規則,對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確定差異化的因果關系認定規則,通過“其他合理方式計算”合理認定間接損害。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信息錯誤;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4

生成式人工智能價值鏈行政監管與侵權責任的匹



  作者:謝堯雯(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價值鏈具有多主體參與、機器自主學習的特征,法律規制需要實現行政監管與侵權責任的效率匹配。行政監管旨在預防系統性風險,為基礎模型研發者、專業模型研發者、服務提供者設定基礎行為義務,增強價值鏈透明度,從而促進價值鏈各主體形成秩序互動與協同治理。行政監管設置的風險預防規則將影響侵權責任歸責原則與構成要件的判定,侵權責任則需要發揮其獲取場景信息的規制優勢,彌補行政監管回應科技發展的制度缺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應適用產品責任,通過完善產品缺陷認定實現侵權與監管的銜接。法院以行政監管設置的績效標準與內部管理型標準為框架,判斷行業守則與標準是否符合合理技術設計要求,并激勵行業層面不斷完善自我規制、探尋最佳技術實踐,實現軟法與硬法的互動。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價值鏈;行政監管;侵權責任


5

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及其重



  作者:丁道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科技治理研究中心)

  摘要:已公開個人信息的不當處理易引發隱私保護、不正當競爭、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數據安全和國家安全風險等法律問題,其具體處理與利用規則仍存在諸多有待明晰之處,如個人自行公開的范圍和公開主體的判定存在一定難度、其處理是否需要符合“初始目的原則”、是否遵循一般個人信息的知情同意原則、大模型場景下如何維護公開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和公共利益平衡、未成年人公開信息的二次利用的風險防范等。因此,為促進已公開個人信息的流通利用,我國未來人工智能法在做好與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的銜接基礎上,規定專門章節,從“上下文”善意目的限制原則、符合合理隱私期待、人格權益和未成年人優先保護、不產生實質性替代效果和FRAND授權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平衡等方面重構已公開個人信息處理利用規則。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公開個人信息;合法性基礎;規則重構

6

產權對抗視角下有限公司股權變動模式再反



  作者:王毓瑩(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摘要:新《公司法》第86條在股權變動問題上新增股權轉讓時應通知公司變更股東名冊的規定,明確受讓人可自記載于股東名冊時向公司主張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實務中出現的股權轉讓糾紛。但“通知公司”這一程序的法律效力并不明了,這使得有限公司股權變動模式仍不清晰。通過賦予股權變動過程中不同時點以股權“變動”和“對抗”的不同法律效力,股權變動模式可歸納為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前者包含純粹意思主義和修正意思主義,后者包含公司認可生效主義和工商登記形式主義。其中,意思主義忽視了股權的特殊性,將組織型關系與純粹的財產交易關系混為一談,且實操局限性明顯;形式主義中,公司認可生效主義不僅沒有簡化股權變動的規則,反而可能增加股權變動糾紛的訴累;工商登記形式主義立法成本過高,且過度關注股權的對世性特點。結合財產權的對抗效力理論與不完全權利說,可以發現股權權利狀態存在一個從相對權向絕對權進化的過程。以權利對抗的法律思維為依據,新《公司法》第86條可以解釋為一種知情生效主義,采取公司知情生效主義也可以更好地解決股權變動過程中的權利紛爭。

  關鍵詞:股權變動模式;股權轉讓;公司登記;股東身份;對抗效力


7

限公司股權對外轉讓中的公司同意



  作者:龔浩川(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吉林大學法學院)

  摘要:人合性是有限公司限制股權對外轉讓的重要理論基礎,學界往往以人際信任作為其理論內核,并依此構建與適用相關制度。舊公司法的公司同意權也因此被誤認為股東同意權,與優先購買權功能同質,終被新公司法刪除。然而,優先購買權難以維系公司內部的信任與合作,也無法替代公司同意權為實際出資人顯名、夫妻共有股權分割、股東資格監管等問題提供制度支撐。制度的失靈源于理論的局限。通過檢視域外人合性的理論脈絡與我國公司法的現實需求,發現應以組織信任拓展我國人合性的理論內涵,并輔以董事會主導型公司同意權解決前述問題。董事會主導型公司同意權可從新《公司法》第86條等股權轉讓規則獲得解釋論依據。為防止公司濫用同意權,司法解釋應進一步明確公司在實體和程序上的行權限制規則。

  關鍵詞:人合性;人際信任;組織信任;股權轉讓;公司同意權


8

司歸入權規則的反思與重



  作者:岳萬兵(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摘要:公司歸入權的本源可追溯至亞里士多德的公正哲學及“不得損害他人獲益”的自然法原理,具有堅實的法理正當性。但應認識到,公司歸入權作為不當獲益處置規則的公司法體現,其規范設計的合理與否及功能解釋的恰當與否,既要辨明私法與公法不當獲益處置的界限,還必須明晰其與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懲罰性賠償、損害賠償等近似規則之間,及其與違約獲益交出、侵權獲益交出等其它獲益交出規則間的異同。長期以來,我國公司歸入權的制度設計忽略了公法與私法獲益處置的界限,也混淆了私法獲益返還與交出的區別,故也難就其適用標準加以統一,致該制度長久虛置。我國目前的公司歸入權規則應在制度關系、適用場景、歸入范圍、適用主體等方面進行全方位調整,以釋放該制度對于抑制公司信義主體機會主義行為、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實現公司法語境下的矯正公正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歸入權;信義義務;獲益交出;不當得利;損害賠償


9

共謀而未參與實行類型主犯的認



  作者:黎宏(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近年來,將共謀而未參與實行類型的共犯人認定為主犯的判決,引人注目。但是,在刑法理論上如何對其詳盡說理,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在這一點上,可以參考日本的“共謀共同正犯”概念,將共同正犯的行為不限于具體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而從為結果的發生提供與實行犯同等程度或者匹配的因果影響的視角出發,將支配或者操控了行為過程,影響了共犯結果發生的“共謀”行為認定為“共同正犯”乃至“主犯”。在進行這種判斷的時候,首先要考慮行為人是不是具有“共謀”行為,其次考慮行為人的“共謀”行為是不是在引起共同犯罪結果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關鍵詞:共同犯罪;共謀;正犯;主犯

10

過失危險犯立法模式的揚棄與替



  作者:敦寧(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風險社會背景下,為了實現法益保護早期化,過失危險犯立法模式受到了積極的理論倡導。然而,我國刑法立法對此卻持消極態度,被認為屬于過失危險犯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危險作業罪、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等,其實都是他種危險犯類型。原因在于,過失危險犯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適用范圍狹窄、法益保護不足和司法判斷模糊。有鑒于此,我國應當尋求更為良好的替代性危險犯立法模式。在預防刑法領域,各國近年來的刑法立法普遍采取的是抽象危險犯的立法模式。但傳統的抽象危險犯本身存在一定弊端,也與我國“刑罰+行政處罰”的雙層次制裁體系不相協調,因而不宜過多設置。與之相比,準抽象危險犯立法模式的功能優勢更為突出,且已被我國刑法立法積極接納,未來可在危害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領域擴大適用。

  關鍵詞:法益保護;過失危險犯;準抽象危險犯;立法模式;預防刑法


11

腦機接口新發展背景下法律權利體系探



  作者:吳旭陽(廈門大學法學院)

  摘要:隨著腦機接口技術的迅速發展,其對于隱私保護、安全、主體性及責任承擔等法律制度和理論構成了挑戰,需要我們對相關基本權利問題進行研究。國內外已經開始在相關領域進行一些原則性規定或者軟法的治理探索,對“認知自由”等理論性問題進行初步探討,并在法學上具有建構相關權利的需求和部分基礎。這要求我們要對相關權利及體系進行思考和建構,以期從本源上為未來法律制度的建設打下堅實的基礎。當下的法學除了通過數字法學的研究對相關問題進行了部分討論,還在自由意志等問題的交叉研究能夠契合腦機接口的科技和應用,相關研究能夠為腦機接口的基本權利思考提供部分的知識基礎和參考意義。但腦機接口視野下的基本權利體系還需要結合新的神經技術和理論,可以探索建構以“認知自由”為核心,并重點關注精神隱私、精神健全、心理連續性等權利在內的權利體系。

  關鍵詞:腦機接口;基本權利;權利體系;認知自由

12

行政法典編纂的憲法基



  作者:周維棟(中國人民大學紀檢監察學院)

  摘要:行政立法者是憲法的直接實施者,行政法典的編纂應當以憲法為依據,接受憲法的價值指引和規范調控。在中國式現代化的憲制實踐層面,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憲法精神、行政權力的憲法變遷與法治政府建設的憲制轉型,都亟待通過行政法典編纂給予整體性回應。行政法典編纂的目的是實現行政法體系化,促成價值融貫的行政法秩序,憲法中的法制統一、人權保障與權力限制價值可以為此提供價值依托。為了推動形成更加系統完備的行政法律知識體系,需要得到憲法規范的支撐。具體而言,憲法對人大制定基本法律的要求為行政法典編纂提供立法權力來源,憲法中的行政任務和部門職能確立了行政法典的立法內容構成,憲法的最高規范效力劃定行政法典的立法裁量邊界。

  關鍵詞:行政法典;法典編纂;行政法體系;憲法規范;基本法律


13

刑行銜接中“重復評價”的生成邏輯與概念辨



  作者:羅建武(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摘要:我國刑事司法的實際特點和法學理論界的主流觀點認為,進行全面雙重評價并不是重復評價,其理論基礎支撐乃是堅持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完全差異說、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完全差異說和刑法之功能目的與行政法之功能目的完全差異說,這其中的根本邏輯在于認為立法規定不同,進而主張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同時適用具有合理性。但實質上,無論內在邏輯,還是目的追求,都與刑法上所禁止的重復評價一致。在厘清基本范疇基礎上,宜將刑行銜接中的“重復評價”界定為:就同一不法行為,刑法與行政法對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進行循環、反復認定,以及對違法性重視宏觀性、形式化判斷,進而依托司法入罪和刑罰加重,共同追求社會防衛目的的二次及以上評價處罰行為。理性的刑行互動關系應當避免“曾經有違法、終生打標簽、反復來評價”邏輯下對制裁嚴厲性的嚴重依賴,以及雙重違法性理應雙重評價制裁的重罰式預防機制。而前述概念界定,正是為了構建“罰過不理”“出罰入刑”的刑行良性互動機制,有利于對公平處罰行為人與社會防衛、制裁式事后懲治與預防性綜合治理之間的失衡關系予以調整優化。

  關鍵詞:重評價;社會防衛目的;刑行重復評價;懲罰適當性;出罰入刑


14

刑事一體化視域中單位犯罪“名譽罰”應對模式研究



  作者:劉沛泉(中國人民大學紀檢監察學院)

  摘要:罪單位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或被定罪本身會遭受“名譽罰”,名譽罰的不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刑罰對單位犯罪的威懾失靈,導致對單位施加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難以實現。降低名譽罰的不確定性對單位刑事制裁一致性影響的模式有三種,分別是通過對涉罪單位進行適法整改來替代刑罰的“非罪化處理”模式;對單位犯罪主體的類型進行區分,在立法上預先將不同類型的單位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或定罪可能遭受的“名譽罰”進行扣除的“類型化區分”模式;允許法官在量刑時對涉罪單位在訴訟程序中所受名譽罰予以估算抵扣的“量刑裁量”模式。未來應當將三種模式有機結合,以應對“名譽罰”造成的單位刑罰威懾過度與威懾不足

  關鍵詞:單位犯罪;名譽罰;刑罰替代措施;參與善;共同利益


15

法學科學性的驗證邏輯與實現路徑——以“活法”理論為藍本



  作者:連賽君(北京物資學院法學院)

  摘要:科學性是法學的基礎性議題,法學的科學性可分為由理性和經驗可驗證兩類。統計推斷基礎上的法學研究在此分類中存在爭議,具有概然性。道德科學由經驗可驗證,是法學具有科學性的重要原因。活法作為一種參與社會關系的、有助于達致良好秩序的社會法則,是法律事業實現科學性的原材料。根據道德科學理論,活法因現時經驗性和道德性而具有科學性,從而能夠賦予法律事業以科學性。廣義的法學家都是活法的運用主體,無論是否有法律命題作為依據,活法都參與形成裁判規范,裁判規范則適時轉化為法律命題。在運用活法時要避免陷入一些誤區。

  關鍵詞:活法;習慣法;法學科學性;道德科學;道德情感

16

依法行政與權力清單——以縣域法治取向為重心



  作者:黃鵬航(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慶應義塾大學)

  摘要:權力清單是縣域政府依法行政實現的可行性路徑之一。其以向社會公布的方式接受社會監督,使法律規范得以進一步明晰。權力清單將法律條文進一步細化,能夠更高效地指引行政執法,推動政府職權部門各司其職,是當前行政法治建設的可行性路徑選擇。權力清單意在對行政權力法律規定進行明確和指引,其與依法行政有聯系,但不能同日而語。縣域本身發展的剛需乃其“原發性”動力。從國家層面而言,是國家治理的要求和目標;從縣域政府本身而言,是因為其發展的需要,以權力清單的形式轉變政府職能,來激勵其有序發展。明確權力清單的性質,正確處理權力清單和依法行政之間的關系,有助于國家法治的實現。

  關鍵詞:縣域;縣域法治;權力清單;依法行政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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