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論行政處罰追責期限及計算方法
——兼評“違法行為糾正論”
4.公開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理念、進路與邊界
鄭澤星(052)
6.“被遺忘權可被刪除權替代說”之質疑
邾立軍(078)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12.基礎模型訓練的著作權問題:理論澄清與規則適用
陶 乾(152)
13.自然犯是嚴重的民事不法嗎?
——民刑關系“義務同一說”之法理反思
張峰銘(165)
14.近代新式“特別法院”建制考論
——以《收回中東鐵路司法制度之臨時辦法》為中心
鄧齊濱(178)
文章摘要
1
作者:胡建淼[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專家工作室]
摘要:行政處罰追責期限(原稱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系指超過一定期限行政執法機關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再處罰的法律制度。這一制度雖然來自1996年《行政處罰法》第29條和2021年《行政處罰法》第36條的基本相同規定,但一直為行政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留下著廣闊的討論空間,特別是關于追責期限的計算方法。作為“小刑法”的行政處罰法基本可以套用刑法上的犯罪追訴時效理論,但依然存在差異性。特別是“違法行為糾正論”的出現和強化,幾乎顛覆了傳統的時效理論。立足于行政處罰法,兼評“違法行為糾正論”,全面研討我國行政處罰追責期限制度,特別是重塑追責期限的計算方法,可望為我國行政處罰追責期限及計算方法提供一個行政法理基礎。
關鍵詞:行政處罰;追責期限;違法狀態;違法行為糾正論
2
作者:何柏生(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作為建構型節日,國家憲法日的設立是中國社會深層現實的象征性展現。國家憲法日是一個法律象征符號,通過節日形式實現國家的一種政治動員,使全體民眾樹立法治觀念,進而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國家憲法日是憲法的情感象征,對國家憲法日的信仰實質上是對憲法的信仰,國家憲法日流行與興盛的關鍵是全民信仰。信仰最有價值的力量是實踐。信仰國家憲法日,根本目的就是要在中華大地上形成一種依法治國的生活方式。作為一個節日,國家憲法日急需建立自己的儀式,形成一套與之適應的新民俗。儀式會帶來神圣性,宣誓應該成為國家憲法日的獨特文化象征符號。國家憲法日得以存續的必要條件是公共性,要讓更多的人參與到國家憲法日活動中去,使之成為一個影響廣大的節日。國家憲法日具有公民法治教育功能、法治情感教育功能、歷史教育功能、寓教于樂功能。
關鍵詞:國家憲法日;建構型節日;信仰;象征;儀式
3
作者:龍衛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摘要:傳統民法典編纂促進了民事立法的體系化,但同時也因外在體系封閉性而導致后續私法發展受限。我國民法典作為一部面向當下的21世紀民法典,置身于更加復雜的且急劇變化的社會經濟語境,以民商合一為體例,采取了不同于傳統民法典的特殊開放體系,較好地克服了形式化封閉體系的弊端,為后續民商法發展預留較大空間。申言之,我國民法典在體系設計上,在采用概念形式化體系的同時,不僅采取了宣示目的、明確原則、介入功能化、予以動態設計等做法,還創造運用了設定大量立法授權規定的立法技術,進而演化為一種極具彈性的特殊開放體系。這種特殊開放體系設計,對后續民商法發展問題在立法和適用兩個方面產生了積極效應。一方面,不僅使得民法典自身修改和其他民商事法律制定更加容易,而且還因大量立法授權規定帶來了后續立法的極大便利,因而通過立法路徑發展民商法的空間巨大。另一方面,導致在適用中出現方法論的轉型,解釋機制更加靈活,并由文本論轉向價值融貫解釋論、功能解釋論和動態解釋論,法律補充比以前更加易于適用,由謹慎而轉為積極,再加上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享有極其獨特的司法解釋權,這些也使得民法典適用本身兼具前所未有的創制發展效應。
關鍵詞:民法典;特殊開放體系;立法授權規定;后續發展;空間與路徑
4
作者:鄭澤星(中南大學法學院,中南大學人權研究中心)
摘要:用刑事手段規制非法處理公開個人信息的行為應當堅持必要性和謙抑性理念。確定公開個人信息刑法保護邊界的應然進路是在公開個人信息類型化的基礎上實現前置法規定與刑事法規范之間的融貫。以公開意愿為依據可以將公開個人信息區分為主動公開信息、被動公開信息以及非法公開信息。前置法的“合理處理”規則是義務性規范,違反“合理處理”規則無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保護法益,可能導致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明確拒絕”規則和“重大影響”規則是禁止性規范: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權利人“明確拒絕”的,其恢復行使個人信息自決權;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權利人“明確拒絕”的,其保留行使個人信息自決權。對上述信息的處理均可因侵害個人信息自決權法益而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處理公開個人信息違反前置法“重大影響”規則,使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重大損害或者具有重大損害風險的,仍可因侵犯公民信息安全法益而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關鍵詞:公開個人信息;前置法;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刑法保護
5
作者:張振宇(太原理工大學文法與外語學院)
摘要:數字經濟時代,個人信息兼具私益與公益的雙重性質,因而需要在私法與公法有效互動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保護,而民事公益訴訟制度與個人信息保護的特殊需求相符合,對民事公益訴訟于個人信息保護中的實現機理展開探究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運行主要體現在法律機理、實踐機理與技術機理三方面。從理論和實踐出發,該制度運行仍面臨著訴訟主體不明確、救濟客體難認定、制度保障爭議大和公益訴訟銜接弱的現實挑戰。為此,應當明確訴訟主體的權利義務,制定個人信息權益損害認定規則,完善侵權人的責任承擔方式,協同個人信息保護訴訟關系,以厘清民事公益訴訟在個人信息保護中的實現機理,維護社會公眾的信息權益。
6
作者:邾立軍(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
摘要:被遺忘權的具體構成不同于刪除權。被遺忘權的實質在于遺忘,而不在于刪除。被遺忘權是由遺忘權與刪除權融合而成的在線權利,對個人信息的一種控制保留的權利。遺忘權是使個人信息權利主體免受過時的、不當的、不相關的負面信息困擾或傷害而設立的權利,目的是維護人的尊嚴和自由。程序性權利的刪除權是個人信息權利主體為了實現遺忘權,向個人信息處理者請求刪除,經其審查沒有例外保留個人信息的必要性,依法采取刪除等技術措施,區分作為被遺忘權的義務主體,以決定是否具有通知相關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從而達到防止個人信息擴散的目的。被遺忘權不能被刪除權替代,我國應當考慮設立被遺忘權。
7
作者:屈茂輝(湖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礦業權出讓制度的邏輯起點,是國家基于資源所有者身份與民事主體有償創設用益物權,具有主體特定性、方式公開性、合同基礎性、行為有償性與法權期限性。現行制度以“出讓”為名行“許可”之實,不僅悖于法理,也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指向相背離,制度設計應回歸其本原。在主體構造中,應設定國務院為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代表主體,而自然資源部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則為所有權行使的代理主體,且縣級政府的代理應限于砂石礦等特定類型礦種。基于主體的功能與性質,營利法人與營利非法人組織可成為礦業權主體,但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和非營利非法人組織與自然人則不宜。行政管理性的礦產登記管理系統與礦業權市場發展背向而行,礦業權出讓登記應糾正該問題,構造為區別于行政許可、以物權登記為核心的科學體系,并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之中。修訂中的《礦產資源法》應予吸納和體現。
關鍵詞:礦業權;出讓;主體;不動產登記;法律修訂
8
作者:許慶永(青島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指導性案例制度的先行帶動下,我國已在判例制度化的道路上悄然前行。判例制度的制度效用有賴于判例權威的形成,但目前判例權威位階體系混亂、判例權威正當性缺乏解釋、判例權威正當性維系手段缺失等問題,遏制了判例的制度化進程。對于判例權威位階體系的厘清,應當明確指導性案例、上級法院判例以及一般判例具有強弱參差的權威位階,以此指引實踐中判例的有序適用。對判例權威正當性的恰當解釋,應明確指導性案例的權威來源于依法裁判的制度性拘束,上級法院判例權威取決于下級法院對上級法院的體制性權威遵從,一般判例權威則來源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向心力約束,以此為判例權威提供理論支撐。對判例權威正當性維系方式的發掘,應推動指導性案例適時退出和有理由背離的規范化,將省高級法院作為判例制度“上通下達”的中轉紐帶建構判例權威的升級路徑,通過強化一般判例的釋法說理培育判例市場的形成,以確保判例的理性與指導力。
關鍵詞:判例制度;權威位階體系;權威正當性解釋;權威正當性維系
9
作者:陳禹橦(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
摘要:刑事違法性獨立判斷的核心要求,是以實質的法益概念指導犯罪構成要件、違法阻卻事由的解釋。傳統行政犯的理論進路與我國刑事立法司法國情存在“水土不服”,無法解決我國行刑交叉類型事實中存在的刑事違法性判斷問題,應當在重新劃定行刑交叉事實類型的基礎上探討。立足我國統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以及“刑事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等特征,應當區分二元處罰、違反行政前置法和瑕疵行政行為三種不同的行刑交叉類型事實,以個罪保護法益為指導,在構成要件范疇進行實質性解釋,為準確認定刑事違法性,提出差異化判斷路徑。
關鍵詞:行刑交叉;刑事違法性;二元處罰;空白刑法規范;瑕疵行政行為
10
作者:陸曉燕(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摘要:關于重整計劃的屬性,“團體契約說”勾勒出市場主導“自治”與司法配套“他治”的雙生邏輯,其中市場自治邏輯系債權人和債務人股東團體與重整投資人需涉“債務清理”“股權調整”兩重談判,司法干預邏輯系債權人和債務人股東團體決策需得“程序驅動”“爭議判斷”“決策救濟”三重助力。然而實踐中,對團體契約的認知偏差,常釀成“自治—他治”的角色錯位,重整投資招募的市場博弈不充分和重整計劃制作批準的司法干預不恰當即為典型表現。故為激活市場“自治”,以公開化招募重整投資、透明化披露招募信息、市場化確定招募標準為思路,對重整投資之“招標設計—投標評審—中標安排”施以規則補給;又為優化司法“他治”,圍繞“程序驅動”高效控局、“爭議判斷”精準辨析、“決策矯正”理性回歸,對重整計劃之公正制作、依法審查、強裁批準加以規則完善。
關鍵詞:重整計劃;團體契約;市場自治;司法干預;投資招募
11
作者:縱博(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證據的完整性即在刑事訴訟中舉證應當保障證據及信息內容的完整性,包括證據形式的完整性、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保障裁判者認知的完整性。提供完整的證據是準確認定事實的前提性條件,同時也是維護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還可以減少因提交不完整證據而帶來的訴訟資源消耗和效率減損。在僅靠程序性規定難以解決舉證范圍爭議的情況下,構建證據完整性規則對于保障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實現準確認定事實、維護程序公正的功能來說是有其必要的。控辯雙方均有提交完整證據的訴訟義務,法官可依職權要求控辯雙方提交補充性證據;對于持有補充性證據而拒不提交者,可作出對其不利的推論。對補充性證據的提交應有必要限制,以足以進行證據推論為界限;若最終補充性證據未被提交,也不宜以排除已提交的不完整證據作為制裁措施;對于補充性證據的證據能力應當根據不同情形而分別處理,賦予裁判者一定的裁量權。
關鍵詞:證據的完整性;不完整證據;補充性證據;舉證范圍;證據完整性規則
12
作者:陶乾(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
摘要:人工智能基礎模型訓練使用作品引發的侵權爭議不斷發生,對此需要從著作權法的基本法理出發,在解釋學視角下進行行為定性和分類分級施加合規義務。從行為主體上,區分數據集創建者和模型開發者;從行為對象上,區分作為內容的作品與作為載體的數據;從行為樣態上,將模型訓練流程解構為數據準備、數據投喂與機器學習三個階段。在第一階段,數據集創建者在使用自有數據、購買第三方數據和抓取公開數據三種情形下對著作權侵權內容的注意義務程度依次減輕。數據集創建者復制作品是否侵權,需區分對待通用數據集和專門數據集,前者在公共利益原則下能夠豁免侵權責任,后者因其整體價值與作品價值的重合性,則難辭其咎;在第二階段,基礎模型開發者通過交易行為獲得數據集產品時,對數據內容的著作權合規義務有限。其將數據集投喂給模型時,對數據樣本中的作品的復制是一種過程性復制,不構成侵權;在第三階段,機器學習的對象是數據,核心目的是獲取表達符號之間的分布規律,未發生對作品的呈現式或演繹式使用。鑒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使用指向的是“表達性使用”,故這種“非表達性使用”不落入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控制范圍。
關鍵詞:人工智能;模型訓練;注意義務;著作權合規;表達性使用
13
作者:張峰銘[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摘要:民事犯立場主張自然犯實質上就是嚴重的民事不法,可簡稱為民事犯,其相關刑事義務的來源與內容都依賴于民法。民事犯立場的支持者聲稱這一立場有助于強化刑事不法判斷的明確性,是對民刑關系的恰當描述。民事犯立場是錯誤的,因為訴諸民法未必能強化刑事不法判斷的明確性,而且民事義務與民事權利人的程序性處分權相關聯,這無法解釋刑事程序的公共性。另一種準民事犯立場認為,自然犯刑事義務來源于一種獨立的公共義務,但該義務內容的識別仍然依賴于民法。準民事犯立場也不成立,因為準民事犯立場無法解釋為什么不能完全采取民事救濟的形式來回應違反公共義務的行為,需要引入額外的刑罰回應。自然犯所關聯的刑事義務本質上并不是民事義務,而是公民義務。公民義務的內容不是要求履行民事義務,而是要求尊重國家的基本公共價值。
關鍵詞:自然犯;民事犯;義務違反;程序公共性;公民不法
14
作者:鄧齊濱(黑龍江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國初年新式法院建設倍受國內外關注。1920年,以撤廢俄國在華領事裁判權為契機,中國政府收回中東鐵路司法權,閣議通過了《收回中東鐵路司法制度之臨時辦法》4條。該辦法從制定到頒布經過了多方角力,最終確定了設立近代中國新式法院中第一個“特別法院”——東省特別區域法院的方案。東省特別區域法院為此組建了清理俄人舊案處等特別機構,選拔和任用了有俄語和外交背景的特種司法人員,酌用了外國諮議調查員,并頒布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以審慎變通的態度審理了大量的外僑刑事民事案件。以東省特別區域法院為樣本,“特別法院”的建制嘗試,成為近代收回治外法權的嚆矢,為民國時期陸續在上海等地建立特別法院提供建制經驗,也為近代中國審理涉外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審判參考。
關鍵詞:東省特別區域法院;新式法院;特別法院;治外法權;中東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