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行賄罪的處罰根據
6.營商環境優化視域下破產法修改前沿問題筆談
蘇潔澈 賀 丹 劉 穎(065)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7.新時代“楓橋經驗”基本問題與法治化構建
景漢朝(086)
14.社會本位視角下之近代中國所得稅立法
韓龍河(166)
15.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的憲法邏輯
朱全寶(178)
文章摘要
1
2
3
作者:黃明儒(湘潭大學法學院,湘潭大學-湖南通程律師事務所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
4
作者:趙玉(國家檢察官學院)
摘要:股權的公司成員權特質,決定了股權繼承規則跨越繼承法與公司法。進入公司組織法領域,繼承法的遺產管理制度不應直接支配繼承股權的財產權益;公司法也不應固封于財產權益與身份權益解構理論,應提供股權繼承人及代表人選任、顯名、行權、責任等組織法路徑,才能實現繼承人的股權財產權益。股東資格繼承基于繼承人偏好、股份類型、公司意志而存在差異,本質是公司與繼承人之間的新合意。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將股權繼承規則擴張至股份有限公司,形成與我國法定公司類型匹配的適用范圍。當股東濫用權利惡意阻礙股權繼承實現,可以準用強制性股權回購機制,落實股權繼承人的財產性權益?傊蓹嗬^承規則不應局限于繼承法情境,應超越股權財產權益與身份權益二分法的傳統理論解釋,回歸至公司組織法邏輯的規則建構之中。
5
作者:潘林(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與公司對賭”的核心組織法問題在于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應否履行在本質上是一個商業判斷,其組織法邏輯就在于判斷的權力與機關、義務與標準、追責與免責。不同于合同視角下投資人與目標公司作為對立的意志和利益,在投資人股東與原始股東的團隊生產中,董事會充當了協調利益沖突的決策權威。新《公司法》在公司資本形成、違法分配責任等方面開始呈現出董事會中心的線索。關于判斷的義務和標準,資本維持的要素與技術未必準確反映公司的財務能力,也遮蔽了股東利益沖突下的機會主義行為。衡平償付能力與持續經營標準迎合了風險投資的特殊性,也對應了普通股的利益最大化。在追責與免責方面,新《公司法》并未采納的商業判斷規則在避免追責中的事后偏見、貫徹決策中的義務標準之間提供了決策評價的角度和方法。
6
作者:蘇潔澈 賀丹 劉穎
編者按:當前,企業破產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修法工作正漸次展開。完善且高效的破產法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市場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其對優化營商環境、防范系統性風險亦具有重要意義。企業破產法實施十余年來,經濟變革與破產法律實踐均對破產法提出了全新問題,亟待學術理論與制度建構回應。為此,本刊特設破產法專題筆談,分別就破產法修改中爭議比較大的難點問題,中小企業特殊拯救程序、實質合并破產以及破產程序中合同相對人的解除權等組筆談撰文,以期能夠引發更多討論,供立法實踐參考。
7
作者:景漢朝(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
摘要:發端于20世紀60年代的“楓橋經驗”,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和特定對象。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其內涵日益豐富,逐漸成為我國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模式。新時代新時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全面系統研究其新特點、新挑戰及新對策,謀劃法治化制度構建,進一步推動新時代“楓橋經驗”新發展,是一項重大而緊要的課題。新時代“楓橋經驗”具有基層性、預防性、調解性、多元化、法治化等特點;研究和推廣“楓橋經驗”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民主、自治、法治等原則;要重視并妥善應對新形勢下出現的新矛盾、道德觀念發生的新變化、信息化帶來的新風險、自治能力弱化等問題;正確處理好理論升華與實踐研究、“楓橋經驗”與其他社會治理手段、矛盾預防與糾紛化解、非訴訟程序研究與訴訟程序研究、程序法研究與相關組織法研究等關系;大力推進糾紛預防、糾紛受理、糾紛化解、監督追責、維護秩序等方面法治化;推動純民間調解、律師調解、專家調解、律師代理信訪、基層人民法庭職能調整等法律制度創新。不斷升華這一頗具中國特色的基層社會治理瑰寶,為世界貢獻基層社會治理的中國方案、中國智慧。
關鍵詞:新時代;楓橋經驗;基層社會治理;治理法治化
8
作者:姚建龍(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系列重要論述,體現了重視家國傳統、以新時代的齊家治國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特征,是馬克思主義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結合的最新成果。現代社會的齊家治國,必然是法治化的齊家治國,而家庭教育作為家庭家教家風的樞紐環節是齊家治國法治化的突破口。在國家層面針對家庭教育進行專門立法,也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特征。當前,我國的家庭教育立法以兒童為中心,通過立法提升父母對子女家庭教育能力以化解家國困境。但當下的家庭教育立法也具有階段性、探索性特征,只是齊家治國法治化的開始。未來的家庭教育立法應當從以兒童為中心走向對家庭的整體支持,通過擴展家庭教育立法進一步塑造齊家治國。不僅如此,未來的立法還應突破家庭教育,通過加強家庭的社會性立法,全方位對齊家進行法治塑造,以實現新時代的齊家治國。
關鍵詞:齊家治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兒童本位;家庭本位
9
作者:李奮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解決合規監管難題方面,我國檢察機關探索與行政機關、團體組織等多方力量合作,建立了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機制。作為一項本土化的制度安排,第三方機制雖對彌補檢察機關自身監督和指導企業實現有效合規經驗上的不足,防止“虛假整改”“紙面合規”,進而提升改革的權威性和透明度等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其在運行中也出現了諸如第三方組織的選任、履職等需要進一步規范的問題。這些問題的發生,與作為議事協調機構的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的職能作用發揮不到位有著直接的關系。為實現第三方機制的規范化運行,確保改革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不僅需要激活和發掘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在選任管理、履職監督、腐敗防范、刑行銜接等方面的職能作用,也需要為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履職提供必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等條件保障。
關鍵詞: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機制;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第三方組織;規范化
10
作者:林華(中國政法大學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
摘要:當前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聚焦行政許可設定的事項、實施機關、程序和期限,對單行法應如何設定行政許可條件還未確立統一、清晰的法律規則,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推進。行政許可條件設定是行政許可設定制度的重要內容,行政許可條件設定的確定性是《行政許可法》第18條行政許可設定確定性規則的核心。目前我國單行法設定行政許可條件的類型主要有空白模式、授權模式、兜底模式和裁量模式,每種類型在許可條件的范圍和內容層面都有自身的內在邏輯。在將必要的行政裁量和行政效率納入制度考量的基礎上,若以行政許可設定的確定性義務作為基準進行檢視,行政許可條件的設定模式及其邏輯都需進行必要的完善。
關鍵詞: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條件;行政裁量;行政審批
11
作者:馮輝(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摘要:關于公共利益與政府規制的理論研究存在長久的爭議和分歧。公共利益是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在內的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政府規制是以干預和監管為主要形式的政府治理行為。政府規制是公共利益超越理論爭議并強化實踐意義的關鍵,公共利益應成為政府規制正當性的依據和判準。法治是促進政府規制遵循公共利益的保障,應從更側重法律形式權威的形式法治向更強調法律實際效果的實質法治轉變,推動實質法治成為社會主流價值觀,促進政府規制強化利益平衡、精準規制與公共服務等理念和方法。
關鍵詞:公共利益;政府規制;實質法治;社會主流價值觀
12
作者:王勇(中共中央黨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中共中央黨校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
摘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指導下最有創造性的法治概念,內含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黨內法規的價值追求與國家法律的價值追求在本質上具有一致性,因而,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關系可有效展開。統籌推進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一體建設,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創性貢獻之一,具有重大歷史價值。二者一體建設需要準確把握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之間的關系,深刻認識黨內法規在法治中國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努力形成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這盡管需要一個歷史發展過程,但卻是法治中國建設的必然趨勢。
關鍵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依法治國;依規治黨;一體建設
13
作者:黃美玲(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摘要: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處分,是監護制度中監護人財產管理職責的核心問題。民法典第35條第1款第二句沿襲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但其規范構造和意義脈絡必須在本土法律語境和被重構的監護法體系中加以解釋。在民法典總則編建立的三層級監護模式下,法律賦予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替代處分權,肯定了替代決策和自主決策、協助決策模式互為補充,三者配合才能貫徹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監護原則。作為替代處分權限制條件的“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宜在實質判斷的基礎上,經由判例形成類型化的形式判斷基準。在民法典框架下,不當處分的效力應分別通過無權處分和代理權濫用制度加以說明。
關鍵詞:監護人之處分;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法定代理;為被監護人利益;交易安全
14
作者:韓龍河(廈門大學法學院)
摘要:近代學者朱偰在《所得稅發達史》一書中系統梳理了所得稅的發展過程和三種主要立法模式,將其置于法本位的歷史發展框架中,可發覺所得稅本身即具有社會本位屬性,并隨著法的權利本位向社會本位轉換而風靡全球。近代中國引介所得稅除了補充財政和稅制革新之目的外,還有社會本位層面之動因,具體包括傳統中國整體主義價值觀之賡續、20世紀初西方社會本位法律學說之影響、近代中國經濟發展不平衡所導致的社會不公問題之凸顯。社會本位動因的存在決定了所得稅在近代中國之發展不能脫離其社會本位屬性,但囿于經濟環境和戰爭壓力,近代中國所得稅的多次立法嘗試在稅權表達和規范建構上均存在相應的社會本位問題。以史為鑒,當代中國所得稅的社會本位立法應注意在基本稅權表達和具體規范建構層面進一步解決收入分配差距較大問題和保證所得稅之公平性。
關鍵詞:社會本位;整體主義;所得稅立法;《所得稅發達史》
15
作者:朱全寶(深圳大學法學院)
摘要:“負責并報告工作”得到中國共產黨章程和現行憲法的雙重肯認,深刻揭示中國共產黨立黨執政邏輯與依憲治國邏輯的交互作用和有機統一。憲法文本上“負責”與“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國家機構體系中呈現差序格局,但“一府一委兩院”報告工作之法定化夯實了“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整統一。規范與事實演進的背后蘊含的是人民民主與社會主義兩大憲制原理,人民民主形塑了人民主權原則與民主集中制原則,社會主義開釋出對民主正當性和治理有效性雙重目標的追求。對“負責并報告工作”的法教義學闡釋,可以建構其邏輯結構和規范體系,“報告工作”成為填充和夯實“產生—負責—監督”規范邏輯之中樞工程。基于“負責并報告工作”的憲制原理和規范內涵,推進其均衡發展和全面實現,這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題中之義。
關鍵詞:負責并報告工作;人民民主;人民主權;民主集中制;國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