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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論壇》2024年第1期
發布日期:2023-12-31  來源:政法論壇



目錄


特稿

1.國物權立法貫徹科學性原則的問題研究

——兼顧一段立法歷史的回憶

孫憲忠(003)


主題研討一·刑事訴訟法修改專題
2.《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若干重要問題探討
陳光中(035)
3.《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前瞻
陳衛東(045)
4.治現代化視野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
謝佑平(057)

主題研討二·深化涉案企業合規改革

5.企業合規改革與刑事訴訟立法

陳瑞華(067)

6.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檢法銜接程序問題研究

高景峰(078)

7.論合規緩訴

劉品新(091)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8.論憲法政治與監察官的政治倫理

黎   敏(102)

9.行政行為設定制度在行政基本法典中的去留

楊登峰(120)


【論文】
10.宋代土地訴訟中的恤孤幼寡老思想
——以《名公書判清明集》判詞為中心
柴   榮(134)
11.數字法學形構的法哲學進路
江   河(145)
12.公民生活利益實現的法律機制
焦艷鵬(156)

13.際控制人識別標準的差異化實踐與制度表達

周   游(169)


馬克思主義法學本土化研究

14.公權力嵌入國有公司治理:理據及邊界

于   瑩(181)





文章摘要

1

圖片我國物權立法貫徹科學性原則的問題研究——兼顧一段立法歷史的回憶



作者:孫憲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中國社科院大學
摘要:2007年《物權法》是貫徹科學立法原則的重要努力,物權編作為《民法典》第二編是貫徹科學立法原則的結果。法律關系學說作為民法立法、民法分析和裁判的基本邏輯,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建立、執法以及司法機關使用法律的邏輯。對物權的定義,筆者提出“三個特定”學說,即物權法律關系中包括特定的人、特定的物、特定的權利這些基本因素。物權法屬于民事立法中的財產權利立法、實體性權利立法,其體系和內容非常龐大。物權法范疇應包括確立財產支配秩序的制度范疇、物權變動的制度范疇、第三人保護的制度范疇。物權立法依據法理科學對中國特有的公有制財產權利制度進行更新改造,包括對國家所有權制度的更新改造、以成員權為基礎重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制度,以及《民法典》對其他公有制財產權利簡要規定。我國物權立法積極吸收前人創造的科學理論,并且將這些理論結合我國獨特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法律文化背景,結合我國國情,重塑物權立法結構,創立區分原則,重塑公示原則,重建交易安全保障制度。這些重大制度的改造、創新或者重塑,現在已經成為廣泛的社會共識,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關鍵詞:物權立法;科學立法;物權法;民法典


2

圖片《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若干重要問題探討


作者: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摘要:現行《刑事訴訟法》自1979年頒布以來,先后經歷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改。為回應近年來刑事訴訟領域的新形勢和刑事司法改革的新動向,全面貫徹程序公正的要求,《刑事訴訟法》已被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即將迎來第四次修改。法典化是大勢所趨,《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應大幅度增加條文至600條左右,完成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要堅持將公正作為刑事訴訟的核心價值觀,將強化人權司法保障作為修法的重要任務,在總結司法改革經驗成果的基礎上,對刑事訴訟與監察制度的銜接、無罪推定原則、法律援助制度、證據種類和證明標準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上訴不加刑原則、死刑復核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涉案企業合規制度、程序性法律后果等若干具體內容加以優化和完善。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修改;法典化;司法體制改革


3

圖片《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前瞻


作者: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已將《刑事訴訟法》納入其中,立法機關已經啟動了《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的相關工作。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動因有三: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刑事訴訟法制提出的新要求,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抱有的更高期盼,以及解決執法司法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的第四次修改應當依照四個基本思路,分別是:第一,全面修改、應改盡改;第二,立足當下、著眼長遠;第三,以精細立法助推精密司法;第四,適應經濟發展、犯罪樣態的變化和國際斗爭的需要。在修改模式上不宜再采取修正案的模式,而是應當選擇法典化模式。此次修改應當著重解決一些問題,具體包括:重塑《刑事訴訟法》的結構、全面貫徹落實以審判為中心、增設違反程序的制裁后果、增設涉案企業合規特別程序、建立健全立案監督機制、修改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調整瀆職案件管轄權、強化律師辯護權、健全涉案財物處置制度等以及進一步完善證據立法。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修改動因;修改思路;修改模式;法典化

4

圖片法治現代化視野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


作者:謝佑平湖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應該堅持和恪守《刑事訴訟法》的中國特色與自主知識體系,加強和完善相關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專業性和民主集中性。認識和尊重《刑事訴訟法》的個性與刑事司法規律,關注刑事訴訟法的國際法屬性,確立程序法定、無罪推定原則和沉默權制度,完善控辯平等與控審分離,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直面和回應刑事司法實務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健全立案監督機制,防范錯誤立案;細化管轄規定,阻斷逐利執法;建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廢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完善強制措施;將法援律師納入司法責任制主體;將認罪認罰從寬定位為訴辯協商制度;設立單位犯罪合規案件特別程序;完善錄音錄像和證據制度;明確二審案件開庭審理要求;規范訴訟期限延長制度。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修改;程序法定原則;以審判為中心;刑事司法規律;法典化


5

圖片企業合規改革與刑事訴訟立法


作者: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經過近四年的探索,取得了較為理想的政治、社會和經濟效果,基本具備了啟動刑事訴訟立法的條件。目前,法學界和實務界圍繞著涉案企業合規監督考察制度的正當性問題,提出了“公共利益考量理論”“替代刑事處罰理論”“法益修復理論”以及“有效預防單位犯罪理論”等較為成熟的理論,使得這一改革具有較為堅實的理論根基。與此同時,對于一些較為成熟的制度安排,包括“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制度”“第三方組織制度”“涉案企業合規監督考察制度”“有效合規整改標準制度”“對合規整改合格企業的寬大處理制度”,有必要加以梳理、總結并進行完善,將其吸收進刑事訴訟法之中。當然,隨著企業合規改革的逐步深化,法學界和實務界對于一些帶有探索性的制度設計,也存在著不同甚至對立的認識和評價。對于這些有爭議的問題,可以本著“求同存異”的態度,盡量凝聚共識,擱置爭議,給予各地司法機關繼續進行改革探索的機會,在條件成熟時逐步加以解決。

關鍵詞:涉案企業合規監督考察;公共利益考量;有效合規整改;全流程合規


6

圖片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檢法銜接程序問題研究


作者:高景峰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摘要:隨著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不斷深化,檢法有效銜接已成為推動改革必須正視和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對于涉企刑事案件,要辯證看待暫緩起訴等域外制度經驗,在法檢協同推動涉企合規改革模式下,規范涉企案件分案處置,科學配置檢法在合規程序啟動、監督評估中的權責,實現各類市場主體權利的平等保護。同時依法審慎適用撤回起訴,完善中止審理適用條件與程序,規范延期審理適用,正確處理好審理期限與合規考察期的關系。對于涉企民事、行政案件,要把握好合規與責任的關系,建立合規整改必要性審查等配套制度機制。

關鍵詞:涉案企業合規;檢法銜接;權力配置;程序建構


7

圖片論合規緩訴


作者:劉品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涉案企業合規包括基于刑事訴訟終結與中止的兩種范式,后者在當前我國相關試點中普遍被無意識地棄用。而無論是從法條教義分析還是從實踐案例解析來看,現行法律存在以“審理中止”方式開展涉案企業合規的制度基礎,蘊含著“提起公訴、建議審理中止→監督合規整改”模型的適用空間。據此,可以抽象出以企業合規整改不能在短期內完成為由、從而啟動審理中止的“合規緩訴”方案。此方案在中國現階段實施雖存在一定限制,但已具有同國外流行的各種合規暫緩起訴做法可比肩的聯系、共性與個性。面向未來,我國還應當拓展出囊括“審查起訴中止→監督合規整改”“(補充)偵查中止→監督合規整改”在內的完全方案,并借助修法契機打造高級版的合規緩訴。

關鍵詞:企業合規;合規緩訴;暫緩起訴協議;審理中止;合規考驗期


8

圖片論憲法政治與監察官的政治倫理


作者:黎敏(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監察體制改革第一階段的經驗已表明,雖然憲法和監察法以完全一致的表述規定了監察機關應當與其他國家機關相互制約,但由于現有監察程序結構存在的缺陷和監察隊伍人員的觀念偏差,實踐中依舊面臨監察機關優位和監察官專權化的現實難題。解決現實難題需從完善制度與優化觀念兩個層面齊頭并進。制度層面應遵循均衡共和政體原理,反思改革經驗、改進監察法中的權力配置構造,給監察法置入內在道德要素,即在監察法中落實憲法要求的平等保護與正當程序原則,構建對監察程序尤其是調查程序實現有效外部監督所需的具體程序機制。觀念層面應依據共和制憲法政治原理對監察人員進行政治與理論培訓,既要明確監察人員對憲法中的普遍政治道德原則負有不可推卸的認知責任與實踐責任、又要防范監察人員基于部門特殊意識將監察權“道德權力化”。

關鍵詞:憲法政治原理;均衡共和政體;國家監察權;政治道德原則;監察官政治倫理


9

圖片行政行為設定制度在行政基本法典中的去留


作者:楊登峰東南大學法學院與人權研究院、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摘要:行政基本法典的編纂必須吸收既往立法中創設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行政處罰法創設的行政行為設定制度本質上是對行政行為設定權的配置,是對我國立法權配置制度的重大發展和補充,編纂行政基本法典時是否吸收這一制度值得研究。行政基本法典是關于一般或基本行政法的法典,以規范行政行為為中心。在行政基本法典中規定行政行為設定制度符合其定位,有助于法律保留原則或職權法定原則的實現。不過,行政行為設定制度具有顯著的身份等級性,會導致立法主體之立法任務與立法手段不相匹配,且統一劃分所有行政行為的設定權在技術上存在困難。為此,行政基本法典雖可保留行政行為設定制度,但只能按法律保留原則劃分法律與法規之間的行為設定權,進一步的具體劃分可交由單行法或部門法來酌情完成。

關鍵詞:行政基本法典;行政行為設定制度;法律保留原則


10

圖片宋代土地訴訟中的恤孤幼寡老思想——以《名公書判清明集》判詞為中心


作者:柴榮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恤孤幼寡老的德治仁愛思想是中國古代優秀法文化的重要內容之一。土地作為基本的生產生活資料,對孤幼寡老的生活保障和精神撫慰都具有重要意義。宋代在涉及孤幼寡老的土地訴訟中,對這些弱勢群體土地權益的保護,在立法和司法中均有體現:其一,以律典敕令等法律形式,形成了“檢校”等特別保護法律規范;其二,以仁愛為指導,通過“國法”與“情理”融合的方式,在司法實踐中,對法律進行目的擴張性解釋。從歷史語境分析,中國古代對孤幼寡老的特別法律保護緣起于周代,宋代相對完備的恤孤幼寡老社會保障思想制度是自古傳統人道法文化的延續豐富。從社會效果分析,宋代土地訴訟中對孤幼寡老的特別保護,是地方官府通過個案實踐追求德治,以實現法律的仁政教化社會功能的重要路徑。

關鍵詞:宋代土地訴訟;恤孤幼;恤寡老;《名公書判清明集》


11

圖片數字法學形構的法哲學進路


作者:江河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數字經濟和數字法治實踐為數字法學的客觀形成和主觀建構奠定了社會基礎。社會關系的復雜化和數字化使形式知識的數學依次適用于實質知識的自然科學、經濟學、政治學和社會學,并最終形成學科跨度最大的數字法學。數字法學兼具社科法學的歷時開放性和法教義學的共時封閉性。在歷時維度下,數學的形式理性和現代科技的社會化使計量法學和計算法學成為現代數字法學語境下的技術性程序規范,它們沿著社科法學的路徑形塑了數字法學的體系開放性。在數字時代,通過社會行為的數字規制和權利客體的數字化,數字法學由方法論和程序性層面的計量法學和計算法學向知識體系和實體化層面的數據法學拓展。在法教義學的框架下,數據的實體化沿著主體論和價值論的邏輯,建構了數字法學外在的體系性與內在的跨學科性。類似于國際法學的開放性建構邏輯,未來數字正義的規范化和數字權利的體系化將促進數字法學基礎理論的范式轉換,即由外在的法哲學邁向內在的法理學。

關鍵詞計量法學;計算法學;數據法學;數字法學;法哲學


12

圖片公民生活利益實現的法律機制


作者:焦艷鵬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摘要:美好生活建設是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美好生活建設既需要法治保障,也需要法律實現。美好生活建設法律之維的核心是公民生活利益的法律實現。公民生活利益的法律實現機制,具體包括法律識別機制、法律度量機制與法律衡量機制。公民生活利益法律識別機制的核心是實現公民生活利益的類型化、權利化、法定化;公民生活利益法律度量機制的核心是以精細化的度量技術,實現侵害公民生活利益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精細化;公民生活利益法律衡量機制的核心是,考量公民生活利益的場景性與時代性,在具體生活場景中為公民配置合理的法律義務。利益識別、利益衡量、利益度量作為公民生活利益實現法律機制的重要節點,使公民的生活利益從自然形態實現了向法律形態的轉變,并使“法益是人的生活利益”的基本論斷得到了面向法治實踐場域的法律機制的完整表達。

關鍵詞:生活利益;法律機制;利益識別;法學方法;生活法學觀


13

圖片實際控制人識別標準的差異化實踐與制度表達


作者:周游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影響下的特殊公司治理,使實際控制人規則設置成為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領域都無法回避的關鍵議題。然而,實踐中如何認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仍常有爭議。監管層面重在風險防范,主要以識別最終控制人為主要抓手;司法層面重在責任承擔,只要確認承擔責任的主體,就無需穿透至最終控制人。公司法應在堅持公司獨立性的基礎上明確實際控制人是責任承擔的潛在主體,由此重構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并完善相應的識別規則。具體而言,公司法可將實際控制人定義為: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對公司擁有權力的人;繼而采取可調適的“推定標準+認定標準”的識別模式,以應對監管和司法之不同維度、公開公司與非公開公司之不同類型在實際控制人識別方面的差異。

關鍵詞:實際控制人;公司獨立性;推定標準;認定標準


14

圖片公權力嵌入國有公司治理:理據及邊界


作者:于瑩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吉林大學法學院

摘要:國有公司與公共企業是兩個存在差異的范疇,政府作為出資人的公司治理受行政權力的影響,而公共產品的生產并不是影響公司治理的關鍵因素。無論是國企改革的歷史、國有企業的本質還是國家所有權的屬性都表明國企出資者行使的是公權力,國有股東權雖然在公司法中體現為一種民事權利,卻以私權的形式行使公權力。相應地,公權力的嵌入是國有公司治理的核心特征。國有公司的權力配置旨在降低人民與政府之間的政治委托代理關系以及政府與公司之間的經濟委托代理關系中的代理成本,公權力嵌入國有公司治理有其方式和邊界。首先,出資人代表實際上代表國家行使對國有公司的規制權,該規制部門的選定,本質上是行政權力的分配。其次,國有股東權雖然是一種公權力,國有公司卻是私法人,董事會應當成為國有公司經營決策的權力中心。最后,配置協調好國有企業黨組織、規制部門、審計委員會等各項監督權力,方能保證國有資本經濟性功能和社會性功能的實現。

關鍵詞:國有企業;公共企業;公權力;董事會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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