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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論壇》2023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23-10-12  來源:政法論壇

目錄

【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大精神】

1.中國歷史進程中的國家治理現代化——有效組織的視角

  王若磊(003) 

【主題研討·數據法學 生成式人工智能】

2.再論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在著作權法中的定性

王遷(016)

3.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信息內容治理

振鋒(034)

4.ChatGPT類技術:法律人工智能的改進者還是顛覆者?

王祿生(049)

“全面依法治國”專欄】

5.物債二分視角下的物權請求權

王利明(063)

6.論權利推定的類型和方法

謝暉(076) 

【司法實務專欄】

7.人權保障視野下的刑事檢察實踐

郭立新(094)

8.涉案企業合規:檢察經驗與檢法協作

張朝霞(107)

【論文】

9.我國刑法中的“嚴重后果”及其主觀歸責問題研究

李梁(121)

10.我國公司法上財務會計制度的缺失與補救

徐強勝(134)

11.資本維持原則的當下意蘊及其對償債能力測試的借鑒

吳飛飛(146)

12.安全例外條款的功能演進與司法審查標準——以供應鏈安全為視角

楊夢莎(160)

【讀書札記】

13.解決國王空位的憲法擬制——讀《國王的兩個身體》

焦洪昌(170)

【馬克思主義法學本土化研究】

14.行政案件代表人訴訟的適用障礙及其突破

徐信貴(179)

文章摘要

 

1、中國歷史進程中的國家治理現代化——有效組織的視角

作者:王若磊[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摘要:國家治理現代化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一維。以內在視角回溯性地考察中國國家治理的歷史進程可以發現,其包含諸多現代元素,“有效組織性”是核心特征。改革開放以來現代化的成功實踐得益于對市場的有效組織和動員;中國共產黨領導革命取得勝利的關鍵是有效組織社會,并以現代方式重建了社會基盤;而傳統中國長期穩定、文明延續的基礎是有效組織和整合國家,其治理包含了文明性、理性化、平等性、有效性等現代維度。中國國家治理“有效組織性”的特征內在延續、一脈相承,又呈現階段性特點。未來進一步以國家治理現代化推動中國式現代化,需在由歷史沉積形成的深層社會結構和制度基因基礎上逐步完善與超越。

關鍵詞:中國式現代化;國家治理;有效組織;歷史邏輯;深層結構

2再論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在著作權法中的定性

作者:王遷(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摘要:著作權法以鼓勵創作為目的,只有人才能理解和利用著作權法的激勵機制,因此只有人的創作成果才能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認為作品不必來自于人的“獨創性客觀說”不能成立。著作權法將作者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擬制為作者,前提是存在自然人創作的作品。以可將人工智能或其研發者、使用者擬制為作者為由,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為作品的觀點不合邏輯。人工智能的研發者和使用者均不能基于自由意志直接決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因此該內容并非由人類以人工智能為工具創作的內容。由于對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的利用有其不同于作品利用的商業模式,不將其認定為作品不會影響對人工智能技術的投資,也不會違反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理念。

關鍵詞:人工智能;ChatGPT;獨創性;創作

 

3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信息內容治理

作者:支振鋒(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以大算力為基礎,用強算法處理海量大數據,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自然語言處理、計算機視覺、語音處理等領域表現優異,已經能夠提供內容創意生成、數字人、對話搜索、代碼生成等服務,在自動駕駛、金融風控、醫療保健、物聯網等領域也極富應用前景。作為一項互聯網信息技術的重大變革,大模型的邏輯推理能力以及對人類的“理解能力”極大提升,不僅成為人類生產創意性信息內容的強大工具,也可能極大地改變網絡信息內容生態,帶來劣質信息泛濫、初始信源被污染和沖擊社會倫理等信息內容風險,需要平衡發展與安全,探尋激勵相容的治理之道。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大語言模型;信息內容;激勵相容;治理

 

4ChatGPT類技術:法律人工智能的改進者還是顛覆者?

作者:王祿生東南大學法學院、東南大學人民法院司法大數據研究基地

摘要:21世紀以來,法律人工智能呈現出繁榮復興的景象。但火熱表象的背后,法律領域的語言復雜性、知識豐富性使得法律人工智能仍然面臨自然語義處理與知識生成的技術瓶頸。以ChatGPT為代表的大規模語言模型與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有望破除法律人工智能的自然語言理解瓶頸,極大提升技術互動性、生成性與嵌入性,推動法律人工智能與用戶形成剛需性、高頻率和高黏性的聯結。盡管如此,現有ChatGPT類技術的底層邏輯無法充分回應法律知識豐富性、嚴謹性與創造性的領域需求,流暢語言處理能力與相對較低知識生成能力錯配產生的知識完滿幻覺、知識權威幻覺與知識生成幻覺,制約了大規模語言模型與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架構對法律人工智能的根本性顛覆。未來需要通過強化高質量多模態法律數據的供給并建構基于法律指令集的指令微調機制和基于法律人知識反饋的強化學習機制,克服“知識幻覺”以實現法律人工智能的進一步迭代。與此同時,在技術社會學意義上調適創新擴散與社會公正的張力,避免可及性與可用性兩個層面的數字鴻溝,真正實現全社會圍繞法律知識的新一輪賦權賦能。

關鍵詞:ChatGPT類技術;大規模語言模型;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人工智能

 

5物債二分視角下的物權請求權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物權請求權的獨立性來源于物債二分體系,我國《民法典》采納了該體系,并在物權保護中確立了獨立的物權請求權制度,此種模式有利于維護權利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物權請求權是在有體物保護基礎上所產生的物權保護制度,其行使能夠保障權利人對特定物的支配。物權請求權以物權的支配效力為基礎,但其不等同于物權支配效力本身。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雖然存在共性,但也存在區別。在合同被宣告無效、被撤銷等情形下,準確區分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對于理解和把握物權請求權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物權請求權也不同于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以損害賠償為核心,構建了完善的侵權責任體系,物權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有效配合,共同形成了對物權的有效保護。

關鍵詞:物權請求權;支配權;債權請求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6論權利推定的類型和方法

作者:謝暉廣州大學人權研究院

摘要:權利推定是“剩余事實”存在的必然要求。所謂“剩余事實”,是法律所漏列的事實。作為一套邏輯化的社會秩序之建構體系,法律面對形形色色的社會事實(關系),總試圖無所遺漏地規范并調整之。可事實上,再完備的法律,也不可能做到無所遺漏。法律總會因智慮不周或預判困難等原因而漏列一些社會事實。對法治而言,“剩余事實”的存在,不僅意味著法律調整能力和范圍的降低,而且意味著法治的邏輯出現了縫隙。面對“剩余事實”的基本處理方式,是根據法律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則,推定為法律權利。權利推定就是在“剩余事實”出現時,對法治之法的一種必要的救濟措施。那么,對其為何不能推定為義務?因為義務的創設只能由立法主體行使。對它的道德義務推定又何以是種權利?因為一方面,道德義務的推定只能對己不能對他;另一方面,公權主體不能為其他主體推定道德義務。權利推定在社會事實上表現為日常生活中的權利推定和糾紛解決中的權利推定;在邏輯方法上兩分為演繹推理的權利推定和歸納推理的權利推定。

關鍵詞:剩余事實;權利推定;推定類型;推定方法

 

7人權保障視野下的刑事檢察實踐

作者:郭立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

摘要:保障人權是現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標志。黨的十八大以來,刑事司法中人權保障制度不斷健全完善。在刑事檢察領域中,檢察機關全面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強化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深化檢律關系良性互動,綜合開展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在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社會公眾合法權益方面取得顯著成效。新時代背景下刑事檢察人權保障水平的提升,主要得益于檢察機關樹立能動檢察理念,通過完善辦案、監督一體化機制切實提升了法律監督能力,以司法責任制、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數字檢察為抓手實現科學管理。下一步,檢察機關可以從完善法律監督理念,堅持入罪合法出罪合理,以檢察制度精密化推進刑事訴訟精密化,優化檢察管理制度,深化數字檢察戰略等方面,不斷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為中國人權發展道路提供更有力的刑事檢察保障。

關鍵詞:刑事檢察;人權保障;法律監督;數字檢察

 

8涉案企業合規:檢察經驗與檢法協作

作者:張朝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摘要:檢察機關開展涉案企業合規的基本經驗包括以客觀公正為立場,以符合法律規定為前提,以“兩類”涉企犯罪為范圍,以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為條件,以單位和個人刑事責任的分離判斷為支撐,體現出鮮明的本土特色。檢察機關創設了涉案企業背景調查機制、合規必要性審查機制、類型化整改評估機制、反向銜接機制、監督制約機制等,提升涉案企業合規相對不起訴案件的辦理質效。為了確保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穩步推進,涉企犯罪領域應建立不起訴+從寬處罰的刑事激勵模式,加強檢察機關與法院的協作配合,建立完善相應的訴訟制度和合規程序,推進合規整改的刑事訴訟全流程適用。

關鍵詞:涉企犯罪;合規案件;分離判斷;激勵模式

 

9我國刑法中的“嚴重后果”及其主觀歸責問題研究

作者:李梁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我國刑法中,除危害國家安全罪和貪污賄賂罪之外,在其他各類犯罪中都規定了“嚴重后果”,涉及60余個分則條文、近80個罪名。“嚴重后果”包括概括的“嚴重后果”、半概括的“嚴重后果”、被包括的“嚴重后果”和明確具體的“嚴重后果”四種類型;其中,概括的“嚴重后果”在包含“嚴重后果”的各種情形中均有分布,且出現頻率最高。“嚴重后果”具有抽象性、客觀性、不特定性、整體性、事實與價值的雙重屬性等特點,具有決定犯罪成立的功能和綜合評價功能,其立法價值表現為能夠滿足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需求和限制處罰范圍。在“嚴重后果”的主觀歸責上,形成了有認識說和無認識說兩種學說,但各自只具有片面合理性,均無法充分解釋“嚴重后果”。應當堅持類型化思維,將“嚴重后果”分為與行為之間具有類型性的“嚴重后果”和與行為之間不具有類型性的“嚴重后果”,并針對前者和后者分別堅持有認識說和無認識說,才是有效解釋“嚴重后果”的理想選擇。

關鍵詞:“嚴重后果”;類型化思維;有認識說;無認識說

 

10我國公司法上財務會計制度的缺失與補救

作者:徐強勝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內容,體現公司人格,規范股東、管理者、公司、債權人之間的基本關系。與會計法、會計準則不同,公司法上的財務會計制度主要是關于企業簿記的基本要求,財務報表的制作、保管和利潤分配制度成為判斷公司治理的基本尺度。公司財務、會計屬于國家會計管理的一部分,依據會計法和會計準則處理有關問題,而在公司法中相應規定過于籠統,簡而不“要”,不能較好地體現其應有的私的關系規范與治理功能。長遠來看,需通過公司法進一步的修改或制訂商法通則予以規范;從目前公司法(包括修訂草案)規定現狀而言,可以通過將會計法和會計準則中有關公司治理的財務會計規定的公司法化解釋、促進外部審計內部化和股東知情權的擴大解釋予以一定程度的補救。

關鍵詞:公司財務會計;公司記錄;公司治理;缺失與補救

 

11資本維持原則的當下意蘊及其對償債能力測試的借鑒

作者:吳飛飛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摘要:中國公司法上的資本維持原則,借助裁判規則的累積提煉、司法解釋及實定法規則的修補改進,無論是概念內涵還是項下各子規則均已在不同程度上逐漸“迭代升級”。因規范功能兼容性差異、欠缺董事會中心主義公司治理模式的本土依托等原因,本次《公司法》修訂,不應以償債能力測試標準取代資本維持原則。然而,償債能力測試標準對資本維持原則的進化仍有啟發意義。借鑒償債能力測試標準改進資本維持原則的財源限制邏輯,以董事會“授權決策權”、董事的償債能力檢測與聲明義務以及梯度化的賠償責任完善公司分配決策輔助機制,或許是更優選擇。

關鍵詞:償債能力測試;資本維持原則;公司分配行為;股權回購;抽逃出資

 

12安全例外條款的功能演進與司法審查標準——以供應鏈安全為視角

作者:楊夢莎天津大學法學院

摘要:當前以供應鏈安全名義實施的貿易限制措施成為典型的國家安全貿易壁壘。判斷經濟相互依賴產生的供應鏈脆弱性能否成為締約國援引安全例外的合法依據或是貿易保護主義托詞,成為WTO解釋安全例外規則面臨的結構性挑戰。WTO要進一步提升解決安全例外貿易爭端的能力,關鍵是發揮其作為準司法機構的職能優勢,構建系統化和平衡化的安全例外司法審查標準,一方面尊重主觀要件下締約國合理自我界定國家安全內涵的權利;另一方面重點利用客觀要件約束安全例外條款濫用的“壓艙石”作用,重塑和維持締約國對適用安全例外形成一種基本穩定的共識,即安全例外只有在國際關系緊急狀態下才得以適用。依據安全例外規則法理,多數供應鏈安全政策措施并不滿足主觀要件的必要性和客觀要件的關聯性,無法在法律層面獲得國際貿易義務豁免。

關鍵詞:安全例外;供應鏈安全;國家安全;貿易限制

 

13解決國王空位的憲法擬制——讀《國王的兩個身體》

作者:焦洪昌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英國古代的“國王二體”觀念通過區分國王的“政治之體”和“自然之體”,維持了最高政治權力的合眾性及永續性。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后,議會作為政治之體的代表,借助該觀念論證其審判國王自然之體的合法性,避免出現王權空缺的政治危機,在非常政治時期維護了英國的憲制傳統。與同類政治思想相比,“國王二體”觀念有助于安定憲制秩序,推動英國政制平穩走向君主立憲。19世紀末的日本明治憲法對于天皇地位的規定與“國王二體”觀念具有功能結構上的相似性。20世紀初,日本憲法學者美濃部達吉在“天皇機關說”中也援引該觀念,論證主權在于國家而非天皇,通過分離天皇的政治地位和自然人人格,強化了明治憲法的民主色彩。

關鍵詞:政治之體;自然之體;英國君主立憲制;天皇機關說

 

14行政案件代表人訴訟的適用障礙及其突破

作者:徐信貴重慶大學法學院

摘要:代表人訴訟是涉眾性行政糾紛的一種共同訴訟解決機制。《行政訴訟法》第28條忽略了代表人訴訟本身存在的集體行動困境。立法上關于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的規定比較粗疏,對于當事人推選的代表人如何得到人民法院確認的規定操作性和規范性不強。實踐中,適用代表人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較少,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功能不彰。一些司法機關嘗試以標準訴訟對《行政訴訟法》第28條進行轉換適用,將注重“人”的代表性變為注重“案件”的代表性。為預防和減少辦案模式探索中各行其事的弊端,應加強標準訴訟制度的統一建設。在優化制度設計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一是明確標準訴訟的基本定位,將其作為代表人訴訟的補充性糾紛解決機制而非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二是通過立法固化標準訴訟,對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進行區分適用以避免司法權力的不當擴張;三是通過加強案件管理和增強技術賦能提高辦案效率,以保證司法公正而快速地解決行政爭議。

關鍵詞:行政案件;代表人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8條;標準訴訟;審判質效

 


責任編輯:李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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