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以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胡 明(003)
2.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的使命任務
馬懷德(014)
【“全面依法治國”專欄】
6.抽象危險犯:識別、分類與判斷
張明楷(072)
7.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時的責任分配論
崔建遠(089)
8.作為“人民的”企業形式:超越國企改革的“私法道路”?
蔣大興(104)
9.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立法完善與監督評估實踐創新
高景峰(117)
10.立法與司法交互視域下網絡犯罪規制路徑總置評
喻海松(132)
13.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概念歷史源流考——重讀《歷史與法學研究》
胡曉進(169)
14.行政處罰期間制度的規范檢視與體系建構
胡夢瑤(178)
文章摘要
以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作者:胡明(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是中國式現代化在法治領域的具體體現,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建設提供了理論指引,展示了科學方法,描繪了宏偉藍圖,是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指導思想。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本質要求脫胎于中國式現代化,要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法治現代化道路,堅持人民至上的法治理念,努力推動人類法治文明進步。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實踐邏輯統一于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把握宏觀戰略,要明確其戰略定位是中國式現代化重要組成部分,基本特征是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主要目標是建設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國。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建設,就要多維度拓展中國式法治現代化道路,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不斷深化新時代法治領域各項改革。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法治;中國式法治;法治現代化
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的使命任務
作者:馬懷德(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法治政府建設蹄疾步穩,成效顯著。黨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全面加強,“放管服”改革向縱深推進,依法行政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顯著加強,開放政府和透明政府建設提質增效。但與黨中央的新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新期待相比,我國法治政府建設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黨的二十大報告為全面依法治國指明了發展方向,也為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要聚焦使命任務,扎實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完善行政立法,實現改革與立法的良性互動。進一步推進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樹立司法權威,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防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突破法律底線。堅持依法防疫和依法抗疫,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加快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
關鍵詞:法治政府;行政法治;依法行政;行政執法
企業合規整改中的專項合規計劃
作者: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檢察機關在合規改革中確立了專項合規整改的基本思路。相對于全面合規計劃而言,專項合規計劃是針對犯罪所暴露出的特定合規風險,以預防相同或類似犯罪再次發生為目標,涉案企業所建立的專門性合規管理體系。確立專項合規計劃的合規建設思路,有助于涉案企業實現有效合規整改的目標,實現合規資源的合理配置,貫徹相稱性原則,發揮專項合規管理的比較優勢。從制度構成上看,任何一種專項合規計劃,都同時包含著基礎性合規管理要素和專門性合規管理要素兩個部分。專項合規計劃的有效實施,有賴于上述兩種合規要素的有機銜接和相互融合。在督促企業成功實施某一專項合規計劃的基礎上,檢察機關通過激活行刑銜接機制,引入合規激勵要素,推動企業增設其他必要的專項合規計劃,逐步實現對合規風險的全面防控。
關鍵詞:企業合規整改;專項合規計劃;全面合規計劃;合規風險;基礎性合規管理要素;專門性合規管理要素
涉案企業合規刑事訴訟立法爭議問題研究
作者:李奮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隨著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驗的全面鋪開,需要及時修改刑事訴訟法、刑法,在吸收和借鑒域外成功經驗和本土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為企業合規確立刑事激勵機制,尤其是要建立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從而既可以為涉罪企業提供“改正自新”的機會,也有助于在國家與企業之間形成犯罪治理的“合力”。就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而言,為改變“以自然人為中心”的刑事訴訟程序格局,宜在“特別程序”一編中專章設立“單位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將“企業附條件不起訴”作為獨立于“認罪認罰從寬”的核心制度進行建構,并重點解決好適用對象、條件設定等幾個爭議較大的問題。至于刑法的修改,建議繼續采取刑法修正案模式,從單位犯罪的歸責原則、事后合規作為單位刑事責任的基礎、增設單位緩刑制度等幾個方面,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關鍵詞: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刑事訴訟立法;企業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單位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單位刑事案件合規不起訴的實體條件
作者:時延安(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構建單位刑事案件合規不起訴制度的重點之一,就是設定合乎法理的實體條件。在合規不起訴的決定過程中,檢察機關會適用刑法中的量刑規范且實施“模擬”量刑活動,因而對某一犯罪嫌疑單位是否適用合規不起訴,應遵循量刑理論進行分析,即從刑罰目的來確定作出合規不起訴決定的步驟。在設計合規不起訴的實體條件方面,應采取持平考量報應和預防的思路;采取偏重報應或者偏重預防的思路,都可能造成合規不起訴制度出現偏差,而且很可能背離這項制度提出的初衷。在設計單位刑事案件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時,應認識到其與酌定不起訴制度設計目標的不同,并按照持平考量報應和預防的思路進行合理界分。
關鍵詞:合規;酌定不起訴;模擬量刑;附條件不起訴;強制性合規
抽象危險犯:識別、分類與判斷
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有關抽象危險犯的討論以正確區分抽象危險犯與實害犯、具體危險犯為前提。對于危險犯的分類,應當以我國刑法分則的規定為依據,不宜照搬國外的概念;不必在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之外增加第三種危險犯的概念,但需要注重抽象危險犯的內部差異性,進而就抽象危險犯進行再分類;根據我國刑法分則的規定,可以將抽象危險犯區分為接近實害型、緊迫危險型、普通型、累積型與預備型;對后三類抽象危險犯應適當限制其成立范圍。就具體危險犯而言,司法人員在任何案件中都應當正面判斷行為是否造成了具體危險;就抽象危險犯而言,司法人員需要在少數案件中反面判斷行為是否沒有造成抽象危險,從而將不存在抽象危險的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
關鍵詞: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危險類型;實質判斷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時的責任分配論
作者:崔建遠(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狹義的履行輔助人、占有輔助人、執行輔助人/事務輔助人均不具有獨立的人格,其行為被劃歸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因此,在合同履行和違約的領域,他們均非第三人,其行為造成合同當事人違約,不應或不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3條規定。具有獨立人格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當事人違約,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3條調整的范圍。其法律后果,在法律設有明文規定時依其規定,在當事人有約定且不存在無效原因的情況下依其約定,在合同當事人對違約的造成也有過錯時必然成立違約責任。除此而外,具有獨立人格的第三人的原因屬于通常事變,違約的當事人是否因此免責需要區分情形而定。在債務人履行債務以第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為前提或基礎或條件的背景下,應當認定債務人可以預見第三人的原因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債務人對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債務人履行債務不以第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為前提或基礎或條件的背景下,第三人的原因構成介入原因/中斷原因,它“中斷”了債務人的行為與債權人受損之間的因果關系,故債務人不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關鍵詞:第三人的原因;違約;履行輔助人;代理人;通常事變;責任分配
作為“人民的”企業形式:超越國企改革的“私法道路”?
作者:蔣大興(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國企改革的核心問題不僅在于其效率低下,還在于我們誤解了國企本質。國企在本質上應當屬于公共企業,有關國企的法律建構及改革措施,都應當圍繞如何使國企成功地實現其作為公共企業的目標,履行公共企業的職能而展開。遺憾的是,在既有法律體系中,國企一直被視為普通的商事公司,倚重私法邏輯進行調整,這種安排使我們總是致力于厘清國企產權,將其打造成營利性的商事主體,關注國企的私法人地位、財產保值增值。從而忽略了國企作為“人民企業”的本質。即使在西方,國企也有其特殊的存在形式——政府公司,政府公司基本上是一種公法主體,承載著類似政府的公共職能。因此,消滅國企絕不是國企改革的未來,而是對西方國企現狀的誤解。國企改革應當從私法道路轉向公法道路,凸顯其目標導向和公司治理的公共性,提升國企治理的透明度,使其真正可以成為“人民的”企業形式。
關鍵詞:國企;公共企業;產權;改革;治理
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立法完善與監督評估實踐創新
作者:高景峰(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摘要:推進立法完善與增強合規質效,是新階段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縱深發展的基本維度。立法完善要綜合考量刑事實體與刑事程序,漸次推進。單位犯罪歸責要在法教義學下保持本質內容與外在形式辯證統一,保持主客觀相統一,實現歸責機制“合規調適”。刑事訴訟法中,應設立單位合規特別訴訟程序,建立合規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明確案件適用范圍、行刑銜接、合規考察期設定等;法律的修改既需要理論支撐,更需要實踐的證成,這與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成效直接正相關。綜合有效合規計劃、檢察主導作用發揮等重點環節的改革創新,數字化是監督評估質效的關鍵變量。通過探索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數據模型,推進第三方機制數字化監督評估平臺、規則與機制建設,建構涉案企業合規監督評估算法治理范式,是提升單位犯罪治理效能,檢驗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成效的有效手段。
關鍵詞:涉案企業合規;單位犯罪治理;附條件不起訴;第三方監督評估;數字化
立法與司法交互視域下網絡犯罪規制路徑總置評
作者: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
摘要: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我國網絡犯罪的規制路徑由司法起步到立法修正,歷經司法先行先試、刑法集中擴張、司法后續調適三個發展階段,逐步建構起對網絡犯罪的規制體系。這一規制路徑呈現出明顯的積極預防性刑法觀。立法擴張雖然是網絡犯罪規制體系建構的關鍵環節,但并非立法向司法的單向輸入,而是立法與司法交互影響,這是準確把握我國網絡犯罪規制路徑的關鍵。回顧既往,對網絡犯罪的規制路徑應予整體肯定,但在規制對象聚焦、罪刑均衡保障等具體層面尚需作進一步改進。立足未來,對網絡犯罪的規制應當堅持司法為主立法補強的具體路徑。
關鍵詞:網絡犯罪;規制路徑;立法擴張;司法調適
《民法典》將來債權轉讓的規范基礎與解釋論構造
作者:趙申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第761條的將來應收賬款應當指將來債權,而非會計學上的將來應收賬款。將來債權轉讓分為轉讓合同與轉讓行為。轉讓合同滿足《民法典》第143條則有效,可期待性不影響合同效力,但過度轉讓可能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轉讓行為生效需滿足“將來債權可特定”“登記公示”與“轉讓人有處分權”這三個要件。轉讓人雖然對于現實債權沒有處分權,但對于將來債權具有處分權。基于交易安全之考量,將來債權轉讓行為的生效時間應采“溯及效果說”,溯及到登記時。轉讓人破產之時,受讓人名義上享有將來債權,實際上享受不到破產保護效果,對此,受讓人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來保護自身利益。
關鍵詞:將來應收賬款;將來債權;債權轉讓;轉讓合同;轉讓行為;破產保護
宋代勘驗檢查制度探微
作者:黃道誠(河北師范大學法政與公共管理學院)
摘要:在宋代的偵查中勘驗檢查方法得到普遍運用,不僅有尸體檢驗,還有現場勘驗、偵查實驗、人身檢查和物證檢驗等偵查方法。按照偵查學的分類方法,古代檢驗屬于勘驗檢查的一部分,是勘驗檢查活動的核心內容。宋代特殊的政治、經濟環境和嚴峻復雜的治安形勢,促進了勘驗檢查制度的完備、勘驗檢查程序的進步、勘驗檢查技術的成熟。宋代勘驗檢查制度以其規則的系統化、運行的程序化和技術的先進性在中華法律史上寫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關鍵詞:宋代偵查;勘驗檢查;現場勘驗;尸體檢驗;歷史經驗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概念歷史源流考——重讀《歷史與法學研究》
作者:胡曉進(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
摘要:1884年,英國學者、政治家詹姆斯·布賴斯在牛津大學的兩次演講中首創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概念,演講記錄收藏在他的個人檔案材料中,當年出版的《牛津雜志》也有記載。1901年,布賴斯出版個人文集《歷史與法學研究》,詳細闡述了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概念。布賴斯提出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概念主要是希望化解原有的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分類造成的解釋困境與概念誤導,超越和取代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概念;同時也是為了回應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提出的“英國根本不存在憲法”論斷,為英國憲法辯護。當今主流憲法教科書均會提及這兩組概念,但沒有說明這兩組概念的繼承性關系,甚至誤以為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概念也是布賴斯首創,亟需澄清。近些年,隨著日本修改憲法的呼聲不斷高漲,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概念再次引起國際學界重視,顯示出持久的生命力與現實意義,值得重視。
關鍵詞: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詹姆斯·布賴斯;戴雪;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行政處罰期間制度的規范檢視與體系建構
作者:胡夢瑤(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完整的行政處罰期間制度包括追究時效、裁決時效和執行時效,這構成規范和限制行政處罰全過程和各階段的期間制度體系。當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2年處罰時效是追究時效,它僅適用于違法行為的追究階段;規定的90天辦案期限并不發生實際法律效果,并非是規范意義上的裁決時效。同樣,《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為期3個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也缺乏剛性法律后果,不是真正限制處罰決定執行力的執行時效。經由理論檢視,規范意義上的追究時效、裁決時效、執行時效在適用對象、起算時點、計算規則和期限經過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這三者在制度屬性上分別對應權力期間、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應當根據其制度屬性展開立法建構和解釋適用。具體來說,在立法論上,要注意這三者之間的內部銜接以及與刑法上追訴時效的外部銜接制度設計;在解釋論上,要注意這三者之間的適用銜接以及執行“雙軌制”模式下執行時效制度的內部一致性。完善的行政處罰期間制度經由立法論和解釋論的合力體系化,最終方能實現規范和限制行政處罰權行使全流程的“時間法治”。
關鍵詞:行政處罰期間制度;追究時效;裁決時效;執行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