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
1.習近平法治思想關于生態文明建設法治保障的重要論述:整體系統觀的視角
秦天寶(003)
【主題研討一·司法大數據研究】
2.大數據智能時代隨身碼的行政法地位研究
關保英(014)
3.司法人工智能推理輔助的“準三段論”實現路徑
王竹(028)
4.論命名實體識別技術在司法大數據中的適用
王燕玲(040)
【“全面依法治國”專欄】
5.論審判組織制度改革的理論出路
蔣惠嶺(053)
6.公共服務連續性理論及我國的實踐
葉必豐(066)
【主題研討二·企業合規刑事改革】
7.刑事合規激勵對象的理論反思
孫國祥(077)
8.企業合規與刑事訴訟立法
李玉華(091)
9.企業刑事合規視野下的單位犯罪構造及出罪路徑
趙赤(103)
【論文】
10.票據質押效力范疇界分辨析
陳甦(116)
11.保護地役權的功能審視與法律構造
闕占文(130)
12.回應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概念變遷——以法律的文化研究術語為視角
王曼倩(142)
【評論】
13.第三人侵害合同的侵權責任
張瀚(155)
14.資產收益權視角下資管交易的穿透式規范
王樂兵(168)
【馬克思主義法學本土化研究】
15.公私協力傳統與中國近代福利國家的起源
聶鑫(180)
習近平法治思想關于生態文明建設法治保障的重要論述:整體系統觀的視角
作者:秦天寶(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關于生態文明建設法治保障的重要論述,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法治保障提供了直接的、全方位的理論指引,同時也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交匯之所在。其中,整體系統觀是連接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視角。以該視角觀察,習近平法治思想關于生態文明建設法治保障的重要論述之理念創新在于進一步拓展了生態文明建設領域法治價值的內涵、完善了相關的基本原則;其實踐功能是要構建生態文明法律規范體系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法治保障體系一體化目標;其理論引領價值在于加強引導實踐與理論的良性互動關系,推動環境法調整對象的拓展、學科歸屬的界定和研究進路的整合。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生態文明;整體系統觀;理念創新
大數據智能時代隨身碼的行政法地位研究
作者:關保英(上海政法學院)
摘要:隨身碼是伴隨著疫情防控需要產生的,然而,在大數據時代其使用日益泛化,逐漸發展成為行政執法中的重要手段。在交通管制、特種行業管理、入職管理、公共活動管理、餐飲管理中都涉及到隨身碼的使用。這必然會限縮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如自主選擇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行動自由權、參與權等。為此,隨身碼必須走法治化之路,應當通過有效的行政法規范對隨身碼的使用予以規制。即通過制定隨身碼的行政法規范來完善隨身碼的使用程序、限制隨身碼的存在空間、公示隨身碼查驗的主體資格、提高隨身碼的技術含量,使之不致游離于行政法規范之外,從而成為行政法治的構成部分。
關鍵詞:隨身碼;公權力屬性;權利限縮;行政法規制;鄭州“紅碼”事件
司法人工智能推理輔助的“準三段論”實現路徑
作者:王竹(四川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司法人工智能研發面臨法律思維、可解釋性和可計算性三大瓶頸,應以可解釋的司法人工智能推理輔助作為主要突破方向,法律要件解耦是關鍵。在司法人工智能推理輔助中無法直接嵌入傳統三段論邏輯,應當以“爭議焦點”替換“結論”,構建“準三段論”邏輯結構,應對大前提的橫向雜糅性、爭議焦點的類型化和小前提的復雜性與多樣性等主要挑戰,并實現動態維護。基于“大前提≥爭議焦點≥小前提”層次性態勢,設置不超過五級的標簽體系,可以通過三大“組群”關系合并表達“準三段論”束46種具體鏈接方式,實現一定程度和范圍的智能推理輔助。
關鍵詞:司法人工智能;推理輔助;準三段論;民商事判決書;法律要件解耦
論命名實體識別技術在司法大數據中的適用
作者:王燕玲(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華南師范大學人工智能法律應用研究中心)
摘要:法治均等化與可及性建設,需要推動我國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在法治研究與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作為專有名詞識別與自動標識的命名實體識別技術(NER),在適用于法律人工智能的過程中具有積極價值。命名實體識別在司法大數據中應用的法理根基在于文本解讀的主體間性。就法律規范文本而言,命名實體識別技術可通過“法律規范文本數據集—實體標注與識別—深度學習訓練模型”的路徑實現。就裁判文書文本而言,應重點關注文書文本的語義類別與特征、模型選取、實體細粒度標注原則以及數據增強功能,提升法律實證分析、類案檢索的精準性。通過命名實體識別技術的深度應用,為法律人工智能的可及化和均等化提供新的技術工具和輔助參考。
關鍵詞:法律人工智能;命名實體識別;法律實證分析;類案檢索
論審判組織制度改革的理論出路
作者:蔣惠嶺(同濟大學法學院)
摘要:審判組織由普通法官組成,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體現了與立法組織、行政組織不同的運作模式。自“一五”改革以來,法律規范中的審判組織制度變化不大,但活躍的改革實踐將審判組織的一系列理論特征體現出來,如代表性、法律性、平等性、程序性以及審委會的復合性等。當前司法責任制改革中依然存在審判組織的代表性體現不足、當事人程序權利保障不力等諸多問題,而這些問題無一不與理論發育不成熟有關。系統的改革理論為“形合實獨”、責任劃分、審委會程序、審判組織“變形”等問題提供了相應的解決之策。
關鍵詞:審判組織;司法改革;理論難點;審委會
公共服務連續性理論及我國的實踐
作者:葉必豐(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
摘要:公共服務包括安全秩序和經濟社會兩類,擺脫了公共權力站在人權對立面的角色。公共服務的連續性必須得到保障,并已成為國家良法善治的重要標志。政府可以將某些公共服務特許給私人,但政府有義務確保特許經營公用事業的持續服務,且不得任意中斷其服務。政府持續的公共服務大多屬于客觀法,因而公民往往并無法律上的請求權。但特許經營的公用事業被行政行為非法中斷,或者公民正在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遭受非法停止的,公用事業經營者或公民具有排除妨害請求權。基于滿足生存權需要的公共服務請求權,在我國已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即使在應急狀態下,政府也仍具有持續保障公民生存權的義務,應平等保障不同群體公民的生存權,避免對公民生存權的保護又造成另一形式的威脅,并根據實際需要替換公共服務形式。
關鍵詞:公共服務;連續性;生命權;生存權;應急狀態
刑事合規激勵對象的理論反思
作者:孫國祥(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刑事合規激勵制度的研究與實踐,既不能脫離我國單位犯罪制度的特殊性而原封不動地照搬西方實踐路徑,也不能過于功利而泛化刑事合規激勵對象的范圍。最高檢公布的兩批企業合規改革典型案例,反映了刑事合規激勵對象的中國特色,具有現實指導意義。但刑事合規激勵對象確定的正當性,事關刑法平等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不僅應有形式上的條件把握,更需要從實質上作判斷。刑事合規整改的可期待性和附隨社會成本是考量合規激勵正當性的兩個主要維度,只有那些適用刑罰懲罰后可能帶來過高的社會成本,且確實有合規改造可能性的涉罪企業,才能啟動合規整改并最后獲得相應的激勵。司法對企業犯罪的追究不能因為刑事合規激勵而表現得過于軟弱,應警惕刑事合規激勵對象的泛化而虛置單位犯罪的立法。
關鍵詞:刑事合規;激勵對象;企業合規;單位犯罪;不起訴
企業合規與刑事訴訟立法
作者:李玉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
摘要:隨著企業合規試點改革走向深水區,涉及的企業、案件、地域和公安司法辦案機關越來越多,一些普遍性的問題需要刑事訴訟法予以回應。刑事訴訟法修改回應企業合規問題采用的立法模式有分散式和集中式兩種。應當以企業合規為契機對刑事訴訟法實現從以自然人為中心到以自然人和單位(企業)雙中心的徹底改造。認罪認罰從寬與企業合規從輕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是兩種不同的制度,刑事訴訟法要做好銜接。附條件不起訴急需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并明確考察期、考察和評估主體等關鍵問題。企業合規立足審查起訴階段向前向后延伸,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介入企業合規是發展的必然。
關鍵詞:企業合規;刑事訴訟立法;立法模式;附條件不起訴
企業刑事合規視野下的單位犯罪構造及出罪路徑
作者:趙赤(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
摘要:全球視野的考察研究有助于厘清企業刑事合規的基本原理及關鍵制度。以全球視野研究企業刑事合規的基本原理及其關鍵制度:一是單位犯罪內涵構造的預防轉型是企業刑事合規的核心制度;二是國際社會刑事合規的發展進程與企業合規出罪路徑有著清晰的內在契合與對應關系:前刑事合規階段企業合規的出罪路徑是基于刑法原理的個案出罪;刑事合規前期階段企業合規的出罪路徑是基于刑法規定的當然出罪;刑事合規當前階段企業合規的出罪路徑是基于起訴策略的不訴出罪。我國刑事合規理念下企業合規改革中的關鍵問題是:首先,需要實現單位犯罪內涵構造的預防轉型,同時出臺企業與企業高管、員工之間刑事責任合理分割的刑法規范;其次,應當在企業刑事合規理念下確立聚焦于“企業合規出罪為主”的起訴策略,同時在“起訴策略”的指導下構建“企業合規不起訴”這一專門性、規模性、拓展型企業合規出罪路徑。
關鍵詞:刑事合規;全球考察;單位犯罪;預防轉型;出罪路徑
票據質押效力范疇界分辨析
作者:陳甦(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票據質押規范分別規定于票據法及民法典物權編,其間呈現出規范體系應有的內在統一性,所謂制度沖突完全是闡釋者建構的論述體系所自致。對于票據質押應否界分為票據法上的票據質押和物權法上的票據質押,認可物權法于此有獨立適用價值的多為票據法學者,不認可物權法于此有獨立適用價值的多為物權法學者。這一學科本業與立論傾向之關聯異于常態的學術現象,反映出語境設置與前見定識可以嚴重影響闡釋過程。利用現行法提供的規范資源,將票據質押效力在票據法與物權法之間作精準界分,既能更有效地提升相關制定法的適用效能,也能更充分地滿足票據質押實踐的制度需求。
關鍵詞:擔保物權;票據質押;票據質權;設質背書;票據權利
保護地役權的功能審視與法律構造
作者:闕占文(中山大學法學院,南方海洋科學與工程廣東實驗室·珠海)
摘要:保護地役權旨在克服傳統法律制度應對自然保護問題之局限,激勵土地權利人和公益組織參與自然保護。保護地役權不以需役地為構造要件,允許為供役地權利人創設自然資源管理的作為與不作為義務,且約束供役地后續權利人。保護地役權維護生態系統完整性、增強自然保護措施適應性,回應自然保護的靈活性、確定性和可持續性要求,有助于應對我國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中的保護空缺、集體土地占比高、人地矛盾明顯、空間異質性等現實挑戰。保護地役權是特殊類型的地役權,難以歸入《民法典》地役權規范。有必要在自然保護地立法中引入保護地役權制度,明確其公共目標、創設主體、自愿設立與公共規制,規范保護地役權合同的變更要件和程序,并納入環境公益訴訟范圍。
關鍵詞:保護地役權;自然保護地;環境治理;公共利益
回應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概念變遷——以法律的文化研究術語為視角
作者:王曼倩(北京外國語大學)
摘要:法律的文化研究在解釋、改進治理效果的問題上具有獨特優勢。為了回應國家治理現代化實踐,法律的文化研究通過概念變遷給予文化供給。通過“法律文化”概念,法律的文化研究中形成了三類主要的研究范式,具有確立研究主題和啟蒙文化自覺的價值,也存在難以為實踐提供規范指引的局限。在范式危機下,法律的文化研究轉向“法治文化”概念,通過強化概念的文化符號意義、回應實踐和規范分析轉換研究范式,通過法治意識、法治素養和法治環境重構概念,以實現對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價值指引。
關鍵詞:文化研究;國家治理;法治文化;法律文化;概念變遷
第三人侵害合同的侵權責任
作者:張瀚(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摘要:第三人侵害合同,既是侵權客體具有特殊性的特殊侵權類型,又是對第三人獲取他人訂立合同中蘊含的市場機會的法律經濟分析之重要主題。《民法典》第593條在承認合同外第三人的法定責任時,并未明確其具體的請求權基礎。第三人侵害合同的侵權責任突破了侵權客體絕對性理論的桎梏,需要在解釋論上明確《民法典》第1165條作為侵權客體的民事權益之外延,并在此基礎上落實第1175條中第三人侵權責任的內涵。從應然角度出發分析,不僅要結合侵權構成要件理論進行司法認定,而且要在制度設計上對行為人的商業目的、競爭動機進行必要的司法審視,以兼顧法律適用對市場中當事人成本與收益的客觀經濟影響。商業言論自由和市場主體交易自主權,蘊含了民法與商法共享的自由法律價值,可以為第三人侵害合同的特殊抗辯規則提供正當性法理基礎。民法典的法律適用需完善和發展第三人侵害合同的理論,并在《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的過錯歸責和民事權益開放性侵權客體的立法語境下,兼顧司法過程中的特別法因素和裁判結果的社會經濟影響。
關鍵詞:第三人侵害合同;侵權行為;市場機會;民事權益;法律經濟學
資產收益權視角下資管交易的穿透式規范
作者:王樂兵(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摘要:資產收益權是我國各類資管交易的私法基礎和交易客體,其在促成交易的同時也便利了監管套利。資產收益權類型多樣、內容繁雜,超出了民法相關概念的承載范圍,是金融創新的結果,但亦因此導致私法基礎存疑。資產收益權的債權性質便利了交易,但導致了高杠桿經營和多層嵌套,誘發了資管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對資產收益權交易法律性質的判斷在監管和裁判上均可遵循“實質大于形式”的原則,并根據其風險特征,判斷其法律效力。對處于金融監管與司法裁判夾縫中的資管交易法律效力的判斷,應遵循司法謙抑原則,原則上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而對影響金融穩定的交易應否定其效力,但需對特定資管交易如何影響金融穩定予以論證闡釋,把握好市場自治和國家司法干預的平衡。穿透式監管有效抑制了監管套利的金融創新,也為穿透式裁判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金融監管和司法裁判應當積極協同,實現對資管市場的有效監管,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
關鍵詞:資產收益權;資管交易;金融創新;監管套利;穿透式監管;穿透式裁判
公私協力傳統與中國近代福利國家的起源
作者:聶鑫(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公私協力”是現代福利國家方興未艾的主題,而慈善事業領域“公私協力”的獨特性,在于各國都有政府與民間協作的歷史經驗,中國在這方面的經驗特別豐富。雖然在中國傳統福利思想中,養民育民為國家之權責,但在實踐中,民間的宗教與宗族團體在慈善事業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明末以來,隨著居鄉士大夫角色定位的變化,民間非宗教力量成為地方公共福利的主要推動者;政府在對民間慈善事業予以監管的同時,也對其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財政與行政支持。近代中國的慈善組織與地方市政建設高度相關,如上海的同仁輔元堂,甚至被認為是地方自治的起點。中國在慈善事業領域“官民合力”“官督民辦”的歷史經驗,不僅是近代福利國家建構的基礎,對于當代中國的社會福利建設亦有一定參考價值。
關鍵詞:福利國家;慈善事業;國家化;地方自治;公私協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