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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論壇》2022年第1期
發布日期:2022-05-26  來源:政法論壇
目錄


【專論  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研究

1.論黨法關系的規范性原理

黃文藝(003)


【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

2.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法治基本價值理念的傳承與發展

江必新(016)


【主題研討  民法典施行一周年

3.中國民法典的三個創新

江平(035)

4.民法典中參照適用條款的適用

王利明(044)

5.民事合同與商事合同之辨

崔建遠(056)

6.民法典的實施與民事審判方式的再調整

張衛平(074)


【“全面依法治國”專欄

7.企業有效合規整改的基本思路

陳瑞華(087)

8.涉案企業合規刑行銜接的初步研究

李奮飛(104)

9.論企業合規檢察主導的中國路徑

董坤(117)

10.涉罪企業合規有效性標準研究——以A公司串通投標案為例

李勇(132)


【論文

11.論法學的科學性問題

舒國瀅(147)

12.《明會典》性質考辯——“官修典制史書”“行政法典”說駁正

楊一凡(161)


【馬克思主義法學本土化研究

13.行政犯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的司法認定及其處理

張澤濤(179)



  論黨法關系的規范性原理

  作者:黃文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黨法關系(政黨和法治的關系)是現代政黨政治下各國法治建設面臨的普遍性議題。習近平法治思想是考量黨法關系的最佳理論框架,深刻揭示了黨法關系的基本原理。從當代中國和世界的情況看,黨法關系可分解為政黨和國家機關、政黨政策和國家法律、政黨規章和國家法律三組關系。政黨和國家機關關系的規范性原理包括外部領導、內部執政、黨政機構融合,政黨政策和國家法律關系的規范性原理包括互相作用、互相轉化、互相補充,政黨規章和國家法律關系的規范性原理包括合理分工、銜接協調、相輔相成。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黨法關系;政黨;法治;政策


  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法治基本價值理念的傳承與發展

  作者:江必新(中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法治的基本價值、理念進行了本土化詮釋、時代化豐富和理論性創新。其立足我國國情民意和新時代歷史方位,對人民民主、憲法法律至上、公平正義、人權保障、權力監督、法律平等等法治基本價值話語作了深層思考與理論凝練,傳承發展了我們黨長期以來形成的法治價值理念,揭露了西方法治價值理論的缺陷和偏頗,體現了法治價值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一,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提供價值導向和遵循。深入研究習近平關于法治價值的重要論述意義重大,有利于全面深刻理解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真諦,有利于提升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感召力與實踐力,有利于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在國際社會的話語權。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基本價值;全過程人民民主;憲法法律至上;人權保障與權力監督


  中國民法典的三個創新

  作者:江平(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終于頒布施行了。建國70多年以來,民法典先后經歷了五次的起草編纂,這一次我們終于把我國這么多年來現行的民商事法律法規編纂成一部法典。民法典在編纂上既沒有采取德國五編制或法國三編制,而是采取了中國特色的七編制,單獨設立了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擯棄債法總則。民法典內容上的創新也不少。民事主體采用三分法,給予了非法人組織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法人的分類上,將其通過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來區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一直是中國特有的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加深研究。今后完善民法典的工作任重道遠,還需要學者與法律實踐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關鍵詞:民法典;人格權;債法總則;民事主體;集體土地所有權


  民法典中參照適用條款的適用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編纂中大量使用了參照適用這一立法技術,實現了簡化條文、規范存儲、增進體系化和查缺補漏的功能。在民法典貫徹實施中必須準確適用參照適用規范,以實現上述功能。參照適用規范與直接適用規范存在區別,二者在是否需要找法、是否需要辨別相似性、是否可以排除部分規范適用以及裁判者自由裁量權限等方面存在顯著不同。參照適用也不同于類推,裁判者在能夠通過參照適用條款尋找到裁判規范時,不宜適用類推進行漏洞填補。在實踐中,應當區分概括參照與具體參照條款,依據二者的特點分別確定適用的規則和步驟。在參照適用條款的適用中,應當從立法目的出發,判斷調整對象的相似性,并最終依據法律體系進行法律適用結果的檢驗。

  關鍵詞:參照適用;直接適用;類推適用;擬制


  民事合同與商事合同之辨

  作者:崔建遠(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事合同與商事合同在當事人認定、交易結構的繁簡、“名”“實”相副與否、“穿透”合同關系的允許與禁止、合同瑕疵的容忍抑或矯正、商業邏輯的地位及作用、堅守“正位”抑或“錯位”處理“火候”把握等方面存在差異。認識、重視和研討之,目的和意義之一是,在法律適用時必須顧及商事合同的特殊性,不得僵硬地套用關于民事合同的規定。目的和價值之二是,不斷地分析和甄別各種商事交易,對符合發展趨勢的,予以固定;對弊端種種的,及時取締;對有價值但暴露出缺陷的,必須消除缺陷,鞏固積極的方面。目的和意義之三是,在法律體系的設計上,盡可能地區分開民事合同與商事合同的規則,避免至少是降低“商事合同不夠商事化、民事合同雜糅了商事元素”的現象。在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相互關系方面,包括商事合同制度在內的商法的發展遵循得較為理想,但在法律體系的自洽、嚴密方面,它是地地道道的“破壞者”。與此非常不同,包括民事合同制度在內的民法則保守得多,革新得緩慢,落后于社會生活的實際甚至本質的要求,只在覺得有把握時才將商法的某些成熟規則和理論吸納入自己的體系之中。商法猶如“試驗田”,民法好像“世襲地”。

  關鍵詞:民事合同;商事合同;“穿透”思維;商業邏輯;合同相對性


  民法典的實施與民事審判方式的再調整

  作者:張衛平(山東師范大學)

  摘要:民法典為民事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更加充實和完善的實體法根據。基于民事審判方式在民事審判程序運行中的特殊地位,民事審判方式也應為民法典的實施作出相應調整。我國傳統的民事審判方式是在較長時期實體法缺失或很不完善的法制環境下的產物,由此也就形成了雖追求糾紛解決結果,但卻不在意深究請求權基礎和法律推理邏輯的“散點式審判方式”。民法典作為體系化的、自洽的實體權利義務根據,為法律審判的“三段論”推理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民法典實施的強大社會“氣場”也必將有利地驅動民事審判方式再次進行調整,轉向以明確原告實體請求權有無為中心的“聚焦式審判方式”。這種轉向使得整個民事審判過程將始終圍繞著實體請求權基礎、請求權要件事實展開審判活動,從而實現了程序法與實體法的有效貫通和對接。使得以實體請求權及要件事實為中心的聚焦式審判能夠更精確、細致地進行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并催生更具技術操作規范的“要件審判法”,從而能夠更有效率地解決糾紛,讓人們真切地感知到個案解決的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

  關鍵詞:民法典實施;民事審判方式;實體請求權;要件事實

 

  企業有效合規整改的基本思路

  作者: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有效合規整改的基本目標,是涉案企業建立一套有效預防犯罪的管理機制,達到企業依法依規經營的效果。為實現這一目標,企業合規整改應與日常性合規體系搭建具有本質的區別,將合規整改的“針對性”和“體系化”進行有機的結合。對于一個涉嫌犯罪的企業而言,一旦被納入合規監督考察的對象,一般應引入四項基本的合規整改要素:一是在認罪認罰的前提下停止犯罪行為,積極配合刑事追訴行動,采取補救挽損措施,處理責任人;二是查找犯罪原因,發現造成犯罪發生的制度漏洞、管理隱患和治理結構的缺陷;三是針對上述漏洞、隱患和缺陷,進行有針對性的制度糾錯和管理修復,切斷犯罪發生的因果鏈條,避免同一犯罪的再次發生;四是建立一種整體的、全面的和長遠的預防犯罪機制,引入有針對性的專項合規管理體系。

  關鍵詞:有效合規整改;體系化整改說;針對性整改說;日常性合規管理體系;制度糾錯


  涉案企業合規刑行銜接的初步研究

  作者:李奮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推行和深化,離不開行政監管部門的全面配合。檢察機關在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探索過程中,也較為注重發揮行政監管部門的作用,并嘗試利用現有的制度空間解決好與行政監管部門的銜接配合問題。但由于行政監管部門并沒有配合刑事執法機關參與辦理企業合規案件的法定義務,加上銜接配合的規則和程序粗陋缺失,刑行銜接程序出現不暢問題也就不可避免。不僅如此,在實體銜接和合規標準銜接方面,也存在著難以保障合規激勵的有效性和對違法犯罪行為的統一預防等問題。涉案企業合規刑行銜接問題的有效解決,除了需要在法律上明確行政監管部門的法律職責,細化銜接配合的規則和程序以外,還需要檢察機關聯合相關行政監管部門一起制定刑行合規有效銜接的專項合規整改標準,確立企業犯罪偵查中的“檢察引導”制度,并繼續優化“雙向銜接”機制。

  關鍵詞:企業合規;刑行銜接;程序銜接;實體銜接;合規標準銜接


  論企業合規檢察主導的中國路徑

  作者:董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通過對企業合規檢察面向的譜系梳理可以發現,無論是對合規總體宏觀的理論論證、試點決策、規范制定,還是就合規具體試點的推進方式、進度調控和領域調整,檢察主導已成為中國企業合規的鮮明特色。企業合規檢察主導的內生動力和深層根源涉及三個方面:主體認知自覺,即新形勢下對檢察工作省思后的創新探索和職能延伸;法理依據證成,基于對合規“三重治理邏輯”的深度發掘;工具理性支持,相關制度機制和措施方法為檢察主導合規提供技術支撐。延續這些思路和做法,企業合規檢察主導的未來路徑規劃是:貫徹穩慎、有序、多元的合規主導理念;注重協調不同主體間的配合、銜接與監督關系;結合本土資源和現實情境加強對企業合規中國模式的道路塑造。

  關鍵詞:企業合規;檢察主導;三重治理邏輯;中國路徑


  涉罪企業合規有效性標準研究——以A公司串通投標案為例

  作者:李勇(東南大學民事檢察研究基地,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

  摘要:只有被證明是有效的合規計劃,才能作為對涉罪企業從寬、免除處罰的事由,但合規有效性標準從合規誕生之日起就是個難解之題。從合規有效性標準的發展歷程來看,經歷了從技術性指標向文化指標轉變的過程,合規有效性的核心標準是合規成為企業文化。與其問企業是否完成了合規計劃的實施,不如問企業文化走向何方。奠定于盧曼的社會系統論基礎之上的單位犯罪責任模式,并借鑒生物免疫學概念,構建以企業文化為核心的合規免疫系統是合規有效性的可行標準,其構成要素包括技術(形式)指標和文化(實質)指標,前者只是必要但非充分條件,后者才是核心標準和根本目標。文化指標可以具化為態度、習慣和氛圍。有效性標準運用的主體應當是檢察機關主導、協同多方,構建常規檢查方法、飛行檢查、訪談問卷、免疫測試等多元化的檢測模型。經審查為有效的合規計劃,在實質上缺乏預防必要性,根據犯罪論目的理性體系,缺乏答責性而予以實質出罪,這在行政犯、“公司刑法”立法活躍化時代,對于預防和治理企業犯罪,提高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企業合規;單位犯罪;合規有效性;企業文化


  論法學的科學性問題

  作者:舒國瀅(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法學的實踐性實際上是與法學的科學性聯系在一起的。在歷史上,有學者(比如馮·基爾希曼)認為,法學作為“科學”從理論上說是無價值的,它并非“科學”。應當看到,法學是一門以“問題-決定”為中心、以某個特定的在歷史上形成的實在法秩序為基礎、采取詮釋-評價的論證方式來探求法律問題之答案(解決法律問題)的(實踐)規范性詮釋科學,它有自己的知識與真理的鑒別標準,法學“真理”的獲得是從“意見”不斷向“知識”或“真理”的梯度上升過程。在此過程中,法學(法教義學)必須具備一些學科規準和條件,從而確立其作為一門獨立科學的性質。

  關鍵詞:法學的科學性;法教義學;法理;科學證明;價值判斷


  《明會典》性質考辯——“官修典制史書”“行政法典”說駁正

  作者:楊一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如何看待《明會典》的性質?學界長期存在爭議,代表性觀點有“官修典制史書”說、“行政法典”說,兩說各講各話,并行流傳。然考察《明會典》的纂修宗旨、典文構成、《會典》事例的性質和功能、《明會典》是否行用等問題表明:“增修《諸司職掌》,成一代畫一經常之典”是《明會典》編纂的動因;正德《會典》典、例分述,典文以整合祖宗成法有效條款為核心內容,事例由精心刪定的現行事例和仍適合行用、參用的先年事例構成;萬歷《會典》典、例一體合編,所有條款都提升為“經久常行之法”。《明會典》全面規范國家的各項基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被明人稱為“大經大法”,其頒行后被廣泛行用。“官修典制史書”說混淆了法典與史書編纂目的、方法的不同,忽視了《明會典》的法律效力和長期行用的史實,“行政法典”說忽略了《大明律》458條列入《明會典》的史實,兩說均難成立。

  關鍵詞:整合祖宗成法;刑律入典;《會典》事例;《明會典》行用


  行政犯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的司法認定及其處理

  作者:張澤濤(廣州大學法學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法治前海研究基地)

  摘要:從實證數據來看,傳統的“不知法不免責”仍潛移默化地影響法院處理行政犯違法性認識錯誤問題:判決書中大多數情況下予以回避,少數情況下采取不一而足的應對。應該將刑法責任主義作為指導實踐中處理行政犯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基本原理。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在刑法典或者判例中確立了行政犯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免責事由。刑法中應該規定行政犯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時減免責任的條款、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中應該明確規定行政犯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的具體情形、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的證明責任,由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承擔,證明標準應該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應該頒布一些違法性認識錯誤的指導性案例,以規范法院的審判活動。

  關鍵詞: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行政法規;排除合理懷疑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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