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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論壇》2022年第2期
發布日期:2022-05-13  來源:政法論壇

目錄


【本期特稿

1.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另類解釋

張明楷(003)


【主題研討·環境法法典化

2.環境法典編纂方法論:可持續發展價值目標及其實現

呂忠梅(018)

3.環境法典綠色低碳發展編的編纂邏輯與規范表達

張忠民(032)

4.綠色低碳能源促進機制的法典化呈現:一個比較法視角

于文軒(044)

5.循環利用機制納入環境法典探索:理念、體系與制度構成

曹   宇(052)


【“全面依法治國”專欄

6.“少捕慎訴慎押”背景下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之適用與反思——以網絡犯罪治理為視角

齊文遠(062)


【論文

7.決議的法律行為屬性論爭與證成——民法典第134條第2款的法教義學分析

李建偉(074)

8.清朝法律的重構與國家治理效能的強化

林   乾(087)

9.類型化的思考與多元保護法益——兼論污染環境罪保護法益的實踐轉向

王   充(100)

10.“監督+監察”體制下失范人大代表的調查處置——由人大代表“被責令辭職”展開的思考

蘇紹龍(112)


【評論

11.歐盟統一國際私法的經驗與未來——“法律趨同化理論”的當代實踐

許   凱(125)

12.認罪協商中的信息偏在與法律矯正

柴曉宇(137)

13.傳染病防治法調整對象的理論邏輯及其規制調適

李廣德(150)

14.經濟法體系化的系統論分析框架

劉   凱(164)


【馬克思主義法學本土化研究

15.應對加密數字貨幣監管挑戰的域外經驗與中國方案——以穩定幣為切入點

趙炳昊(176)


  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另類解釋

  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不是公共秩序與民間借貸秩序,也不是公民的財產權利,而只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按呤崭呃刨J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是指催收高利放貸等非法行為產生的合法本息或合法債務,而不是指催收超出合法本息或合法債務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賭債、毒債等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不屬于本罪的債務。對于以暴力、脅迫等方法催收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的行為,應以搶劫、敲詐勒索等財產罪追究刑事責任;催收非法債務罪與搶劫、敲詐勒索等財產罪,以及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既可能形成想象競合,也可能需要數罪并罰;對符合催收非法債務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不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關鍵詞:催收非法債務罪;保護法益;構成要件;想象競合


  環境法典編纂方法論:可持續發展價值目標及其實現

  作者:呂忠梅(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

  摘要:環境法典編纂的方法要義在于確立可持續發展為法典價值目標,重塑與之契合的生態環境基石概念并構建環境法律關系,將可持續發展確定的價值體系外化為環境法典的調整范圍與規范構造。生態環境概念兼具憲法依據與實踐趨向,予以界定后有助于走出立法保護對象的概念困境,經與可持續發展耦合性重釋后,在環境法典中明確污染控制、自然生態保護與綠色低碳發展的類型化調整范圍。環境法典編纂還需將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方法通過法律關系構造進行規范轉化,通過重構環境法律關系,建立“權力—職責”“權利—義務”立體結構,將可持續發展目的價值與生態安全、環境公平、公益保障等工具價值予以具體展開。

  關鍵詞:環境法典編纂;可持續發展;生態環境;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環境法律關系


  環境法典綠色低碳發展編的編纂邏輯與規范表達

  作者:張忠民(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生態文明研究院、法學院)

  摘要:綠色低碳發展編應當承繼和細化環境法典的編纂邏輯,將可持續發展落實和聚焦在經濟的可持續之上。該編的編纂邏輯指向有二:觀念立場上從局部到整體發生轉變;適用對象上從單一的環境要素到多元的環境要素及其支撐的經濟系統發生演化。該編的編纂邏輯表征有三:效益目標從損害的填平到經濟正向效益的增進;作用領域上從單一的環節到能源開發利用全流程;運作機理上從事后治、事中控到事先防的相統一。循此邏輯,綠色低碳發展編的一般規定須安排綠色低碳發展的界定、定位、規劃、管理體制、義務、標準、運作機制、公眾參與、國際合作等內容。該編與污染防治編和自然生態保護編都存在一定的共性,并在綠色采購、固廢、碳匯等制度的設計上需要進行銜接。綠色低碳發展編的規范表達具有中國特色和時代意蘊,不僅涵蓋了生產、流通、消費等全流程的經濟閉環,還通過倡導性的規范指引對社會主體的環保義務做了適度的提升;而且從法典的角度提供了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中國方案,提出了仰仗環境法制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時代倡議。

  關鍵詞:環境法典;可持續發展;編纂邏輯;規范表達


  綠色低碳能源促進機制的法典化呈現:一個比較法視角

  作者:于文軒(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能源法中旨在促進推進綠色低碳發展的內容應納入環境法典。這既是一些國家編纂環境法典的經驗,也是實現環境法典宗旨的需要。環境法典納入的能源法內容應遵循四方面的標準:以環境法典的目的為指引;與低碳路徑具有相關性;具有成熟的法律基礎;側重能源資源的低碳利用?稍偕茉创龠M、能源效率管理和應對氣候變化是適應綠色低碳發展的核心法律制度,在一些國家制定的環境法典中也多有體現。我國環境法典可依循生態環境法治的內在要求,借鑒典型國家的有益經驗,分別在“總則編”“污染控制編”“自然生態保護編”和“綠色低碳發展編”就此作出相應的規定,同時吸收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最新成果,回應推進綠色低碳發展的內在要求。

  關鍵詞:環境法典;綠色低碳發展;能效管理;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循環利用機制納入環境法典探索:理念、體系與制度構成

  作者:曹宇(內蒙古大學法學院)

  摘要: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追求與扎實的實證法基礎共同達成了循環利用機制納入環境法典的條件成熟,安置于綠色低碳發展編則是其體系理念與體系效益的集中呈現。在典內制度構成方面,以可持續發展為目的價值和邏輯主線,構建環境法典框架;通過重組規則,固定現行法的成熟制度,確立基本規范體系;拓展循環利用的標準之治,推動法律責任脫虛入實。在典外制度構成及銜接方面,不宜直接規定循環利用的概念,保留與相關環境單行法的更多接口;應突出銜接條款的特殊配置,定向聯通標準化法律法規,擴大循環利用外部體系的可能范圍。

  關鍵詞:環境法典;法典化;可持續發展;循環利用


  “少捕慎訴慎押”背景下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之適用與反思——以網絡犯罪治理為視角

  作者:齊文遠(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摘要:基于網絡犯罪的代際發展和技術性特征,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可以適用于網絡犯罪的治理。這也是由“源頭治理”的總體要求、“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輕罪化刑事立法模式所決定的。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適用過程中,應當恪守罪刑法定原則,不能打得過早過小,要堅持形式入罪和實質出罪,避免打擊擴大化。適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要處理好打擊網絡犯罪與促進網絡技術發展、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兩對關系,實現犯罪治理、人權保障與技術進步的高度統一。

  關鍵詞:打早打小刑事政策;源頭治理;少捕慎訴慎押;輕罪化刑事立法


  決議的法律行為屬性論爭與證成——民法典第134條第2款的法教義學分析

  作者:李建偉(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我國民法典已明確決議的法律行為屬性,但理論層面依舊存在多種學說爭論。對決議的法律行為屬性的證成及其特殊性的法理解釋,可以彌補對決議一般性問題研究的不足,緩解決議特殊規則與法律行為一般規則之間的緊張關系,并指導二者的銜接,從而在法律行為體系內建構起決議特則。決議的多數決意思形成機制,雖有別于契約行為的合意意思形成機制,但都體現私法自治。關于決議特則的討論要因循組織法的視角、基本原則與分析范式,注意區分公司成員的意思與公司的意思、成員行為與公司行為、公司的內部意思與外部意思、決議的內部效力與外部效力。特殊的意思表示結構使得決議在成立、效力規則上與契約行為區別很大,但這并不構成對決議的法律行為屬性的否定和減損。

  關鍵詞:決議;法律行為;意思形成;意思表示;組織法


  清朝法律的重構與國家治理效能的強化

  作者:林乾(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

  摘要:乾隆五年《大清律例》頒布后,通過持續二、三十年的頻繁增改律例和部院獨立編纂則例這兩條并行不悖的立法模式,清朝重構了以則例為核心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規范,表明以“增損明季之舊章”的法律體系,逐漸向主要行政機構六部為核心的“部門法”演進。由此極大提升了國家治理的效能,為有效應對因社會結構轉型所帶來的社會失序狀態,保持社會穩定和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行,乃至使清朝進入“極盛之世”,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在這一過程中,也出現“委重律令”及法律重刑化等諸多問題。

  關鍵詞:法律重構;則例;聚眾法律;完贓減等


  類型化的思考與多元保護法益——兼論污染環境罪保護法益的實踐轉向

  作者:王充(吉林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污染環境罪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這些爭議問題最終指向了該罪的保護法益。圍繞該罪的保護法益,目前學界存在簡單客體說與復雜客體說的爭議,但這兩種觀點都是在概念意義上的抽象理論解讀,難以對具體實踐認定發揮指導作用。實踐指向的保護法益研究必須以類型化思考為基礎、以具體化的多元保護法益為依歸。保護法益作為人們有關保護利益的價值共識,需要發揮立法規制和司法解釋規制的雙重機能,這兩個機能期待分別對應保護法益中法的要保護性要素和生活利益要素。在面向司法思考的意義上,保護法益主要是指行為所直接指向的具體生活利益。對于生活利益的具體把握會受到特定時空條件以及特定法益觀念的影響,其具體內容需要通過刑法規定的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來確定,基于污染環境罪中各個犯罪構成要件要素的多樣化表現,多元保護法益是必然選擇。

  關鍵詞:污染環境罪;保護法益;價值共識;類型化思考;多元保護法益


  “監督+監察”體制下失范人大代表的調查處置——由人大代表“被責令辭職”展開的思考

  作者:蘇紹龍(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人大代表客觀上被納入監察對象范圍,形成了代表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監督和監察機關監察的“監督+監察”體制。一些行為失范的人大代表受到“被責令辭職”等嚴厲處置,但其調查處置存在法理依據不充分、客體不清晰、權能和程序不協調等問題。對此,應當注重調查處置權能的分際,準確識別調查處置的客體,并實現調查處置權能和程序的協調銜接,既維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權威,又有效落實監察全覆蓋,促進人大代表依法履職盡責。

  關鍵詞:人大代表;履職監督;監察對象;調查處置;法法銜接


  歐盟統一國際私法的經驗與未來——“法律趨同化理論”的當代實踐

  作者:許凱(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摘要:當代歐盟國際私法對法律趨同化理論的實踐依托于兩大基石:一是從成員國中心主義的條約模式,轉變為共同體中心主義的超國家立法模式,二是獨立釋法的超國家司法機構。作為直接趨同方式的典型,布魯塞爾體系以相互信任原則為中心推動判決自由流動目標的實現,羅馬條例體系則憑借統一沖突法方式尋求法律適用確定性的目標,兩者相得益彰并逐漸邁向合流。英國脫歐一方面意味著間接趨同方式的回歸,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律趨同化理論的局限性,未來的歐盟應重新認知法律多樣性與統一性的矛盾關系。當代歐盟統一國際私法的經驗對中國國際私法內外體系的完善提供了三點啟示:一是國際私法立法模式的法典化路徑;二是通過統一立法與多邊化司法協同實現區際私法的再優化;三是辯證化理解法律趨同化理論,既要積極加入判決自由流動的國際條約,更要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私法規范體系。

  關鍵詞:法律趨同化;歐盟國際私法;布魯塞爾體系;羅馬條例體系;英國脫歐


  認罪協商中的信息偏在與法律矯正

  作者:柴曉宇(西北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認罪協商中的信息偏在是指控辯雙方由于掌握的案件證據信息不均勻和不對稱,從而影響其無法作出最優選擇的現象。信息偏在是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踐中的普遍現象,包括控方信息偏在和辯方信息偏在,其中,控方信息偏在是主要的信息偏在現象。信息偏在的主要成因是證據開示制度缺位、值班律師制度自身存在缺陷等。信息偏在的風險包括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刑事誤判和司法資源浪費。為了克服認罪協商中的信息偏在現象,應當構建賦權型的認罪協商機制、設置獨立的認罪協商程序、建立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系統完善認罪協商中的法律幫助制度等。

  關鍵詞:認罪協商;信息偏在;賦權型;證據開示


  傳染病防治法調整對象的理論邏輯及其規制調適

  作者:李廣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的調整對象關涉傳染病防治制度的啟動和運轉,決定了整個傳染病防治法的目標實現和功能發揮,須認真對待。根據立法對病種的確認方式,可大致提煉出國家主義防治觀和專業主義防治觀兩種理論類型。國家主義防治觀通過法律事前明確而嚴格地列舉傳染病病種及其等級,以體現國家權力對緊急狀態的謹慎態度和對維護秩序的重視,凸顯國家角色;專業主義防治觀則通過立法中的傳染病定義而將臨機判斷、確認甚至決策的權力交給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體現對智識的尊重和對科學的追求,以更符合傳染病防治本身的規律性和科學性,凸顯專家作用。兩種防治類型在理論上各有優劣,評價兩者正當與否的標準在于何種類型下做出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決定更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而在規范主義價值立場上,這首先需要實現國家主義防治觀和與專業主義防治觀的平衡。我國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在調整對象上體現出國家優先的中國特色制度優勢,尤其具有形式合法性并能獲得強大的組織與效率保障,但也存在因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的制度性角色不足而帶來的應對遲疑等缺陷。因此,我國傳染病防治立法在調整對象上應增加專業主義的比重,以實現國家角色與專家作用的互補與協同。

  關鍵詞:傳染病防治法;調整對象;國家角色;專家作用;公共衛生法治


  經濟法體系化的系統論分析框架

  作者:劉凱(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摘要:法的體系化是確立經濟法學科獨立品性,實現經濟法科學化的基礎,包括形式邏輯和價值范疇的統一性。由盧曼創立、并由托依布納發展的系統論法學為經濟法的體系化提供了強有力的解釋新框架。沿著系統論法學的邏輯,“經濟政策—經濟憲法”是政治系統、經濟系統和法律系統三者間的雙層結構耦合,承擔銜接各系統間信息溝通和排除激擾的功能。由于我國經濟憲法的結構性脫嵌,導致現行經濟法體系內部難以將法律系統“合法/非法”的二元符碼的規范性要求對各單行法進行有效傳導,在體系外部也無法實現與社會環境的良性互動。欲實現經濟法的體系化,應在形式邏輯上修補“經濟憲法—經濟基本法—經濟單行法”的邏輯結構,進而從經濟法的諸多“偶連公示”中提煉基本范疇,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邏輯起點構建經濟法的原則體系,以經濟權力范疇為核心構建經濟法的規則體系。

  關鍵詞:經濟法;體系化;系統論;經濟憲法;經濟權力


  應對加密數字貨幣監管挑戰的域外經驗與中國方案——以穩定幣為切入點

  作者:趙炳昊(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進入21世紀后,區塊鏈技術、加密數字貨幣在金融科技(Fintech)領域深受關注。加密數字貨幣包括傳統的比特幣、以太幣、數字化法幣以及穩定幣(Stablecoin)。以比特幣為標志的加密數字貨幣是以“貨幣的非國家化”為目標,以顛覆傳統公司融資路徑、重構個體金融地位以及國家金融市場為表征,以新興的區塊鏈技術為手段的一場全方位的金融科技試驗。作為連接加密數字貨幣與傳統金融的橋梁,穩定幣進一步成為去中心化金融(DeFi-Decentralized Finance)交易的基礎解決方案。當前穩定幣模式層出不窮,技術架構迭代迅速,市值和流通量在全球范圍內呈幾何數級增長。穩定幣作為加密數字貨幣中的金融科技創新產品,可能會影響世界宏觀金融格局和金融穩定。穩定幣的產生和發展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展直接聯系,對穩定幣監管的國外經驗可以為全面規制加密數字貨幣提供借鑒。因此,突破地域限制研究世界主要國家對穩定幣的規制經驗,探索我國依法監管穩定幣的路徑,也就有了特殊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關鍵詞:數字貨幣;穩定幣;監管;合規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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