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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論壇》2016年第5期
發布日期:2016-10-08  來源:《政法論壇》

【論文】

1、刑事訴訟法上的“權力”概念:反思與重構

——以分析實證法學為中心    萬毅

【內容摘要】我國學界對刑事訴訟法上權力概念的主流理解和解釋,突出強調其強制性和公權力屬性,這一認知存在著方法論和邏輯上的重大缺陷。第一,近乎全盤復制政治學和社會學上權力概念的定義,而未能彰顯刑事訴訟法學學科自身對權力概念的獨特認知和需要。第二,簡單地將刑事訴訟法上的權力定義為一種強制力,因此無法解釋本法中復雜多樣的權力樣態,進而導致無法準確識別某些權力的性質,產生理論上的困惑;第三,以強制力為特征解釋刑事訴訟法上的權力,遮蔽了部分公權力的特征,從而造成人權保障上的盲區。第四,將刑事訴訟法上的權力概念等同于公權力,不當限縮了其內涵和外延,并使得我們對于該法上的諸多權力現象無法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基于此,學界實有必要拋棄傳統的權力概念,而代之以分析實證法學派所提煉出的“法律所賦予主體的一種創設法律關系的能力或資格”這一概念,進而解決若干立法、司法和理論上的疑難問題。

【關鍵詞】權力;強制性;分析實證法學;公權力;法律關系;

 

2、論獨狼恐怖主義犯罪的構成要素    曾赟

【摘要】 面對獨狼恐怖襲擊的嚴重威脅,21世紀初,一些國家的反恐戰略重心開始轉向獨狼恐怖主義。然而對于這一新的犯罪,我國理論研究和立法、司法實踐卻未作出積極回應。為有效遏制獨狼恐怖襲擊可能造成的慘痛后果,有必要客觀、準確認知其要素構成。總的來看,獨狼恐怖主義犯罪構成要素主要涵蓋三個方面:一是客觀構成要素,包括暴力襲擊手段、暴力行為對象和暴力襲擊形態三個方面。二是主觀構成要素,包括必要構成要素和選擇構成要素兩個層面。前者指引起公眾恐慌、不安全或恫嚇公眾,或者影響、脅迫政府或社會的意圖,后者指政治的、宗教的或意識形態的,或者糾正冤屈的動機目的。三是主體構成要素,包括恐怖分子人數和獨狼恐怖分子與恐怖組織或其他恐怖分子間的聯系兩個維度。

【關鍵詞】 獨狼;獨狼恐怖主義;個體恐怖犯罪;構成要素;

 

3、“三權分置”視域下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制度之構建    焦富民

【摘要】 我國物權法第184條和擔保法第37條第2款明文禁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即便在“三權分置”視域下,限于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和承載特定的保障功能,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然不能抵押。契合現代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政策的價值需求,立法上宜按照現代市場法則將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塑造成一種具有物權屬性和具有抵押擔保功能的財產權,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定位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用益物權之上設定的用益物權。使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獲得抵押融資的功能,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目的,其有利于穩定其他農業經營主體與承包農戶之間的土地利用關系,也有利于土地資源的科學配置和價值的最大化發揮。土地經營權抵押制度的構建,既要注重與現行抵押制度的銜接和自洽,也應完滿實現務實管用的目標。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登記是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權設定的前置條件;抵押合同加上登記是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權設定的核心要件;土地經營權抵押實現不宜采取協議折價的方式,但可以援引拍賣、變賣和強制管理的方式;貸款人可依法采取貸款重組、按序清償、協議轉讓、交易平臺掛牌再流轉等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以積極應對和破解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農村惜貸的困境。

【關鍵詞】 三權分置;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土地經營權抵押;

 

4、生育權、“計劃生育”的憲法規定與合憲性轉型    秦奧蕾

【摘要】 在我國憲法框架內,“計劃生育”是作為生育權限制的制度形式,其對于人口的調控應該適應于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計劃。計劃生育吻合于比較視野中的“生育控制”概念,生育權的自由與社會面向中闡釋了生育控制的必要性與制度底線。在人類現代社會史中,優生學、經濟主義、女性主義等視角構建生育控制制度是生育權社會面向呈現的社會價值或國家目標所在。我國計劃生育制度三十年是經濟主義思路的政策化法律化體現,佐證這一思路目的正當性的經濟背景與社會環境正在成為歷史。通過計劃生育制度憲法條款的全面實施來完成計劃生育制度轉型:即由人口調控的經濟主義目的單軌制轉型至兼顧社會發展中社會主體權利實現的雙軌制,是未來計劃生育制度調整的憲法正道。

【關鍵詞】 計劃生育;生育控制;生育權;合憲性轉型;經濟主義生育控制;

 

5、網絡虛擬財產物權定位的證立

——一個后果論的進路    許可

【摘要】 囿于傳統民法的演繹體系和本質論的法學方法,網絡虛擬財產在債權定位和物權定位之間進退失措。在關注事實與結果的后果論進路下,物權定位與債權定位之爭被具體化為不同救濟方式的選擇及其后果的配置效率。糾紛類型化和法經濟學的交叉運用最終證明:網絡虛擬財產物權定位下的救濟在后果上優于債權定位,從而為《民法總則草案》對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定位提供了理據。

【關鍵詞】 虛擬財產;后果論;物債二分;

 

6、TPP中選擇性排他管轄權條款的效力研究    陳儒丹

【摘要】 國際條約中的選擇性排他管轄權條款是拼接和整合國際法的重要規則,TPP第28.4條即是此類條款。TPP是依據GATT第24條和GATS第5條成立的自由貿易區,但是開放深度和廣度都顯著超越WTO。TPP與WTO成員身份雙重,調整領域交疊,致使TPP與WTO爭端解決機構之間的管轄權沖突問題無法回避。為解決該問題,TPP第28.4條設立選擇性排他管轄權條款。但是,WTO爭端解決實踐從未肯定過自由貿易區協定中選擇性排他管轄權條款的效力。既有的國際法管轄權沖突協調原則無法解決由此引起的管轄權沖突問題。由WTO爭端解決機構行使司法禮讓放棄管轄權、由爭議各方通過談判解決、或設特種案件分庭進行共同裁判等三種方案是且只是權宜之策。從根本上分析,多邊條約修改的難度、實踐的持續發展、以及單個條約中程序規則與實體規則的不可分割性等因素要求后法優先原則在適用于TPP中的實體條款的同時也應當適用于TPP中的選擇性排他管轄權條款,WTO爭端解決機構應該承認并尊重TPP中選擇性排他管轄權條款的效力和其所承載的締約方程序利益。

【關鍵詞】 TPP;WTO;選擇性排他管轄權條款;管轄權沖突;

 

7、中國古代“不齒”刑考論    趙天寶

【摘要】 沈家本曾言“不齒即禁錮”,此觀點頗有疑問。作為一種資格刑的不齒,在產生時間、適用對象、適用刑期和是否載于律典上與禁錮刑均有區別。不齒因具有確定的適用主體、適用對象和適用刑期,符合刑罰的本質特征,不能僅因未見于歷代律典而否定其作為一種刑罰的性質。不齒刑具有懲治教育并舉、促進廉政建設、弘揚倫理文化三大功能,與中國古代統治者的政治理念相契合,是其從西周綿延至清代被廣泛適用的重要原因。

【關鍵詞】 “不齒”;資格刑;刑罰;功能;

 

【評  論】

9、高考壓力從哪里來?

——中國優質高等教育資源稀缺的制度根源及其改革方案    張千帆

【摘要】 中國的高考壓力與應試教育最終是歧視性的辦學管制造成的。歧視性管制人為將公立大學分為三六九等,并極大限制了民辦教育的發展空間,不僅人為造成優質高等教育資源的實質性稀缺,而且也造成了教育資源表面稀缺和大學“金字塔”更加陡峭,進一步縮小了考生的有效擇校范圍,嚴重加劇了優質高等教育資源的供不應求。要真正實現“素質教育”并讓中國基礎教育走上正道,必須落實現行憲法第33條規定的平等原則,打破教育領域的歧視、壟斷與不合理管制,把辦學自由與平等機會還給社會。

【關鍵詞】 高考;應試教育;高等教育資源;教育平等;辦學自由;

 

10、法律移植與文化適應:基于非法證據排除的實踐分析    李麒

【摘要】 法律移植是中國法律現代化進程中的必然現象。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中國的確立,是一項法律移植的典型制度成果。非法證據排除實踐與制度、現實與理想之間的反差與危機,根本上是一個法律移植與文化適應的問題。如何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移植的效果,不僅要發揮好法律移植對法律變革的先導性作用,而且要關照到文化適應的結構性、層次性、過程性的特點,注重法律移植與變革的漸進性。我們應當在此基礎上,以移植法律規則的本土化改造和本土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為核心,實現法律移植路徑從嵌入到融合的轉變,通過移植規則與本土文化的互相適應、良性互動,構建主體性與法治化并重的現代化刑事訴訟制度體系。

【關鍵詞】法律移植;文化適應;非法證據排除;

 

11、反競爭經營者集中的公共利益辯護:路徑選擇與制度建構    

劉桂清

【摘要】在許多國家,公共利益都是反競爭經營者集中賴以通過主管機構競爭審查的重要辯護理由,具體辯護路徑有兩條:一是視公共利益為集中的效率體現,通過效率抗辯實現公共利益辯護;二是將公共利益作為效率之外的直接豁免因素,效率抗辯是競爭評估的組成部分,競爭評估的結論是集中應予禁止時,再考慮公共利益豁免。由于公共利益與效率抗辯制度存在內在沖突,我國不應采行第一種做法,而宜將公共利益直接作為一種豁免因素。然而公共利益豁免本質上是一種“政策之治”,極易成為純粹的政治干預工具,特別是可能引致主管機構非理性行使豁免裁量權,因此應從明確公共利益事項范圍、健全公共利益認定的程序機制、設定利益衡量的基點準則、建立豁免權的分立體制方面建構公共利益豁免制度體系。

【關鍵詞】 反競爭經營者集中;公共利益豁免;效率抗辯;路徑選擇;制度建構;

 

12、司法責任語境下法官責任制的完善    王迎龍

【摘要】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中,完善司法責任制被置于一個基礎性的地位。法官責任制是司法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同以往的錯案責任追究制相比,司法責任語境下的法官責任制被賦予了“獨立”、“專業”、“保障”的更多內涵,不應僅包含法官責任追究這一維價值取向。完善法官責任制,應當以法官不當行為為核心標準、主觀過錯為輔助標準、錯案結果為補充標準重構責任標準體系;在法官責任制度下構建法官責任豁免機制,完善法官職業保障制度;由法院系統內部行政化的法官責任追究程序改造為司法化的法官責任追究程序。

【關鍵詞】 責任標準;責任豁免;程序司法化;行為中心主義;

 

13、法益保護目的不能甄別不法論的立場    冀洋

【摘要】關于行為不法(不正當)的評價,我國學界存在規范違反說與法益侵害說兩種立場之爭,但由于對法益保護目的之功能存在誤解,從而雙方爭論中有重大失焦問題。法益保護是刑法面向未來、面向社會的預防性法益保護,它與刑罰預防目的是同一的,刑罰預防效果之達成等于法益保護目的之實現,因而法益保護目的僅說明了刑罰正當性的一個方面:目的正當。但目的正當不能代表手段正當,不能從“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推出“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因為前者是預防性的,后者報應性的,法益侵害說必須從法益保護目的之外尋找根基。規范違反說以積極一般預防為中心,它的確更有利于周延地保護法益,但其導致刑法的高度刑事政策化,有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之嫌,無法僅從法益保護目的中證立自身合理性。因此,法益保護目的并不能甄別不法論的基本立場,更不能從中得出刑法的至高價值,它在教義學上的功能值得重新審視。

【關鍵詞】 法益保護目的;積極一般預防;規范違反;法益侵害;

 

14、分離與牽制:民初縣執法科的功能分析

——以浙江為例    崔蘭琴

【摘要】 縣執法科是民國初年浙江基層的審判組織,專理初審案件,使刑名從紛繁復雜的縣級行政事務中分離出來,另立門戶。執法科嚴格履行解決基層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的職能,彌補了民國初年浙江地區縣法院設立的不足,體現了民國初年浙江完善地方審判系統的努力。但由于執法科僅是縣法院成立前的過渡機構,且執法長往往由履行諸多行政職能的縣知事兼任,必然受到諸多牽制,地位尷尬,因而如何發揮司法功能,普及新式審判程序和制度值得追問和探究。

【關鍵詞】 民初;縣執法科;分離;牽制;

 

15、唐律立法體例的實證分析

——以“不用此律”的表述為中心    劉曉林

【摘要】“不用此律”是《唐律疏議》中固定且典型的表述,其出現在《名例》中與出現在其他各篇中涉及的條文數與頻次相當、功能互補。相關內容有“具其加減”的性質,與秦漢律《具律》的內容接近。從法典結構方面來說,《名例》以外存在大量的通則性條款,“不用此律”的表述可作為其中一類具體的標識;從立法技術來說,“不用此律”是唐律在客觀具體、一事一例的立法體例之下,通過立法技術對列舉不盡、不清之事的補充、完善。

【關鍵詞】《唐律疏議》;不用此律;立法體例;通則性規定;

 

【讀書札記】

16、權威與服從:對施密特理論的檢視

——讀《論法學思維的三種模式》    李帥

17、競渡“好望角”的法學家

——讀羅斯科·龐德的《法律與道德》    潘馳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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