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宋人詩文中的法觀念
張晉藩 1: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在中華法制文明史上,兩宋不僅立法詳備,司法井然,而且在宋人詩詞酬酢中,也浸潤著深厚的法觀念和法文化。其詩文中每每出現關于法的討論和評判,有不少言論直指現實,切中肯綮,發散出耀眼的思想光芒。通過發掘宋人詩文中的法觀念,我們可以直觀感受到這一時期法制的律動,從而深化對宋朝法制的理解。在法律史學的研究中,以詩文證法史應該是一條蹊徑,但我們在運用詩文材料時,必得明白作者是在何時、何地、何種境遇之下而作。只有既知人又論世,才有可能憑借個性化的詩文求得客觀的歷史真實。
關鍵詞:宋朝;詩文;法觀念;法文化
2. 論民間法結構于正式秩序的方式
謝暉
摘要:通常認為,作為非正式制度的民間法,只對人們交往的非正式秩序發生作用。但民間法作為國家法制訂的社會淵源之一,被納入國家正式法律秩序,也有利于其作用的發揮。那么,民間法結構于正式秩序的方式有哪些?主要有五種,即通過主體自治的權利表達(運用)和權利推定;國家立法的認可和授權;地方立法及其變通;通過法律淵源的法律執行(行政和司法)以及通過契約合作的公共交往。
關鍵詞:民間法;正式秩序;權利推定;法律淵源;契約合作
3. “有獨立請求權”的類型化分析——以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為中心的研究
劉東 1: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有獨立請求權”在本質上是一種獨立的訴訟標的,表現為第三人于訴訟中所提出的各種具體的訴訟請求,而這些訴訟請求得以成立的基礎便是民事實體權利。僅就“有獨立請求權”這一概念而言,其在一定意義上就是民事實體權利,且只限于實體上的救濟性權利,而不可能是所有的實體權利。新民事訴訟法賦予了第三人撤銷他人間生效裁判文書或調解書的權利,為了構建一套貫穿于“訴前—訴中—訴后”的完整權利救濟體系,我國民事訴訟法應當將防止詐害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根據。
關鍵詞:有獨立請求權;案外第三人;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基金項目: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10XNI033)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4. 遺失物的財產權結構——重新反思梁麗案件
張淞淪 1: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梁麗案件中當事人的自相矛盾,源自傳統民法在定位遺失物的權利結構之時,嚴重忽視了如下事實:即無論拾得人還是所有權人,在遺失物問題上都存在嚴重的有限理性。這一疏忽導致民事立法對當事人施加了大量的無謂成本,也助長了刑法界中對此類行為動輒歸罪的不當傾向。我國物權法對遺失物的判斷具有體系上的合理性,但其實際體現了如下不當預設——即國家對遺失物的控制要比個人更加穩妥和可靠,這不僅違背法治精神,且會因嚴重違背民眾的一般認知而引發不必要的非議與反感。立法應當放棄以權利性質來定位權利效力的陳舊進路,轉而以把握權利歸屬過程為核心,明確具體當事人權利的具體內容。
關鍵詞: 遺失物;有限理性;梁麗案件;物權法
基金項目: “江蘇高校優勢學科建設工程資助項目”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成果
5. 論我國想象競合的規則及其限制
梁云寶 1:東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存在論意義上的事實行為與“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之間的不一致,使得受制于禁止重復評價和充分評價而“從一重處斷”的想象競合在擬制規則上涉及罪與刑兩個方面。其中,罪的擬制是取舍罪名的規則,刑的擬制包含著刑罰裁量的規則。在我國,“從一重處斷”規則是刑法的基本立場,“從一輕”處斷與數罪并罰是刑法的重要立場,后者意味著我國刑法在想象競合規則上有重大突破,因此,區分性立場才是我國刑法的準確立場。完全置身于域外刑法語境來解決我國想象競合問題的論調與做法,會陷入“以偏概全”的困境。立足于我國想象競合的區分性立場并最大化維持想象競合的傳統規則,才能妥當處理“重罪”與“輕罪”難以判定時的規則適用問題和刑罰擬制中加減刑罰事由如何準確適用問題。
關鍵詞: 競合;擬制;罪名;想象競合
基金項目:江蘇省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基金項目(2014SJD028);江蘇省法學會法學研究青年項目(SFH2014C13)的階段性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量化指標下反腐敗刑事立法的風險評估”;教育部“刑法出罪機制問題研究”(15YJA820015)的階段性成果。
6. 刑法中“致人死亡”的類型化研究
孫運梁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刑法30多個條文出現了致人死亡的立法語言,但這一用語在同一部法律中體現出不同的規范屬性。目前學界在致人死亡這一立法現象的研究上基本是針對單個犯罪展開,未能重視不同法條中該問題的類型性、系統性、整體性、關聯性。在結果加重犯類型的致人死亡中,基本行為內含著危及他人生命的嚴重危險。為了在相關條文中能評價致人死亡的責任,許多都規定了較重的法定刑幅度,這也為重刑化作出了貢獻。被害人自殺的死亡結果不能歸責于行為人,這是考察結果歸責與責任原則得出的結論。
關鍵詞:致人死亡;類型化;明確性;結果加重;責任原則
基金項目: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刑法中‘致人死亡’的客觀歸責研究”(項目編號:13SFB5015); 國家留學基金委國家公派訪問學者項目(項目編號:留金發[2015]3012號);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人文社科類項目“信息時代網絡刑事法研究”(項目編號:YWF-15-JCYSK-029);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教育與發展研究基金項目“法學與網絡信息學交叉人才培養機制研究”(項目編號:2015-17)的資助
7. 論當事人和解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銜接
劉少軍 1:安徽大學
摘要:刑訴法新增的當事人和解程序與已有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具有相似的價值取向,即全面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盡可能彌補被害人因加害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實現節省司法資源、加速案件處理、恢復被犯罪分子破壞了的社會關系的司法目的。由于二程序在適用期間和受案范圍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之處,故易出現當事人在程序選擇上的沖突及由此帶來的銜接問題。將當事人和解與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有效銜接,不僅是各程序充分發揮作用的內在要求,同時也是避免各程序之間產生矛盾與沖突的必然途徑。結合立法規定,當事人和解與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之間的銜接應當明確銜接的案件范圍、銜接的基本原則,厘清其與不起訴決定之間的關系以及針對不同的司法實踐狀況確定不同的銜接方案。
關鍵詞:當事人和解;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安定;程序選擇權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審判中心主義視域下刑事裁判權制約機制研究》(批準號為15YJC820035); 安徽省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安徽省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之司法適用問題研究》(批準號為AHSKY2014D03)的階段研究成果
8.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制裁思路——兼評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條款
時斌 1:中國政法大學;2:安陽師范學院
摘要:隨著信息化社會和全媒體時代的到來,信息的形式越來越多樣化,信息生產、傳播機制發生變化,給天生以信息傳播為核心的虛假信息犯罪插上了“騰飛的翅膀”,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擾亂了社會秩序,并且呈現出泛濫之勢。然而能夠納入刑法評價視野的“虛假信息”范圍過于狹窄,只限于“虛假恐怖信息”,現行刑法應對網絡虛假信息犯罪的滯后與缺陷日益凸顯。司法上,需要通過法定程序進行擴張解釋以滿足司法實踐的需求;立法上,應當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進行修正,擴大其適用范圍,從僅制裁虛假的“恐怖信息”擴展到制裁所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虛假信息”。
關鍵詞: 虛假恐怖信息;虛假信息;社會秩序;司法策略
基金項目:2012年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課題攻關項目“信息時代網絡法律體系的整體構建研究”(項目編號:12JZD039)的階段性成果
9. 財產權譜系、財產權法定主義與民法典《財產法總則》
王涌 1: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對世權是財產權的本質。財產權概念的外延是廣闊的,不應限于有體物財產,應涵蓋無形財產權;不應限于法典中的財產權,應涵蓋被忽略的單行法所創制的隱蔽的財產權;不應限于私法創制的財產,應涵蓋公法創制的財產。財產權的形態雖然紛繁復雜,但從最簡單的形態——公物,到最圓滿的形態——所有權,中間存在許多形態。財產形態從單純的排他性到復雜的可轉讓性,由簡及繁,可以形成一個清晰的財產權譜系。財產權的排他性和可轉讓性必須由法律規定,財產權法定主義是財產法的重要原則,財產權法定主義的最本質的兩個要素是:一是財產權中的對世排他力需法定,二是財產權中的對世排他力的轉讓需法定。“權利法定類型化”是財產權法定主義得以實現的立法技術。中國民法典應設財產法總則,對財產權的基本問題和共同問題作出規定,應對實踐中復雜的財產權問題,并保障民法典體系的完整性。
關鍵詞:財產權譜系;法定主義;權利法定類型化;轉讓;財產法總則;民法典
10. 以效率為價值導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論綱
汪建成 1: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與普通程序以公正價值為導向、簡易程序兼顧公正與效率價值為導向不同,刑事速裁程序的構建應當以效率作為其價值導向。為此,在適用范圍、強制措施、證明標準、法律援助、審理方式、審級、量刑、速裁法官以及裁判文書,刑事速裁程序都應當有其自身的特點。
關鍵詞:速裁程序;構建;效率
11. 革命還是立憲:《人權宣言》給晚清士人提供的啟示
程夢婧 1:重慶大學法學院
摘要:法國《人權宣言》自晚清傳入中國以來,對晚清的革命觀念與立憲思想產生了重要啟示。一方面,鄒容、孫中山等主張行革命之舉的晚清士人開始認識到,域外的一系列革命,包括法國大革命,都是權利的革命。因此,革命不僅被看作獲取權利的方式,其本身更應被視為一項權利。另一方面,康有為、熊范輿及潘承鄂等倡導走立憲之路的晚清士人,以法國大革命及《人權宣言》的經驗與教訓,來支持自己的立憲主張。
關鍵詞:《人權宣言》;晚清;啟示;革命;立憲
12. 論牟宗三對自由民主的接納與批評
陳翠玉 1: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摘要:新儒家哲人牟宗三對西方自由民主的雙重論斷構成近代中國知識人回應西方法政思想的典型個案。牟氏認同自由民主作為未來社會發展的方向并反省了中國的不足,不同于西方“分解的盡理之精神”(Decomposed Rational Spirit),中國“綜合的盡理之精神”(Integrated Rational Spirit)造成了自由民主在制度上的缺失。牟宗三在適度接納西方民主自由的同時,也批駁了其趨于外在物化、不能涵養心靈等多重弊端,并進而指出儒家文教系統可糾其偏。牟宗三將自由區分為“精神的自由”和“文制的自由”,認為中國欠缺后一種政治法律制度建構上的自由,但富含前一種文化哲學上的自由(其核心為儒家道德理性)。他認為,只有借助德教的滋養,西方自由才能重現其精神品質。應該說,牟氏論證了自由的不同存在樣式,豐富了對自由的多元理解。但他對西方民主自由的批判,只是截取外在制度而舍棄其價值底蘊,有失偏頗,重新陷入儒家道德主義的迷戀。
關鍵詞:牟宗三;自由;民主;理性;儒家道德主義
基金項目:2015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法律東方主義’的中國誤讀反思研究”(編號15CFX011); 西南政法大學青年教師學術創新團隊資助課題(XZQNCXTD2013-09)
13. 法律語言教育與理論研究
程樂;宮明玉 1:浙江大學外國語言文化與國際交流學院;2:浙江大學
摘要:隨著法學教育日益發展,法律語言學作為一門新興學科,在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中的作用逐漸引起了學界的廣泛關注。無論對于法律工作者,還是從事法律研究和教學人員,掌握法律語言是更好地從事法律相關工作的必備條件。然而,我國法律語言教育尚未完全系統地納入法學教育體系之中。應以學習者為中心構建法律語言教育理論,強調法律語言學的跨學科性、學科復合性以及課程設計中本土化的重要性。
關鍵詞:法律語言;理論與實踐;學科建設;教育研究
基金項目:程樂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基于平行語料庫的法律翻譯研究》15BYY012
14. 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判斷標準與判斷原則
趙心澤 1: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股東會決議是多個股東的抽象意思表示,是公司意志與決策的載體,如果股東會決議程序上或實質上的瑕疵將直接影響決議的效力。對決議效力瑕疵的救濟,既是維護股東權益又是保障公司健康運營的需要。我國《公司法》雖然規定了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制度,但對個別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中的意思表示瑕疵,還須依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與原理對股東意思表示的效力進行認定,股東意思表示未生效將影響整個股東會決議的效力。此外,對決議效力的認定須在多項司法原則指引下進行個案裁量,平衡不同原則之間的沖突。
關鍵詞:股東會決議;效力瑕疵;判斷標準;判斷原則;個案裁量
15. 構筑“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諸要件的思考
石瑩瑩 1:華東政法大學
摘要: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要求把審判程序置于刑事訴訟的核心程序,通過審判程序對案件進行全面、實質性審查,整個訴訟制度圍繞審判而建構,全部訴訟活動圍繞審判而展開。要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必須牢牢把握以下四要件:確立共同的訴訟理念,構建“審判中心”前提;堅持統一的證據證明標準,夯實“審判中心”基礎;完善控辯平等對抗機制,緊扣“審判中心”關鍵;發揮庭審決定作用,抓住“審判中心”根本。
關鍵詞:訴訟理念;證據標準;控辯平等;庭審中心
16. 刑事訴訟地方性試點改革成功的必要條件
郭松 1:四川大學法學院
摘要:最近若干年,由地方司法機關主導的試點改革在刑事訴訟領域蔚然壯觀。從實踐來看,這些試點改革的最終命運迥然不同:有的被推廣適用甚至被立法所反饋,有的則不了了之,未產生任何制度變遷績效。通過對試點改革一系列實例的比較分析發現,試點改革的現實必要性、試點制度與中央司改精神或方案的契合性以及試點方案本身的可操作性,是影響乃至決定試點改革成效的三個重要變量,它們共同構成了試點改革成功的必要條件。在試點改革漸趨活躍且走勢堅挺的背景下,從實踐導向總結與提煉試點改革的經驗與規律,不僅可以為未來的試點改革提供方法論上的指引,還可以拓展理論上審視與討論試點改革的視角。
關鍵詞: 試點改革;制度創新;必要條件
基金項目: 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刑事訴訟地方性試點改革對刑事訴訟立法影響之研究(14SFB30021); 四川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研究專項學科前沿與交叉創新研究重點項目之階段性成果
17. 什么是法律邏輯——烏爾里希·克盧格《法律邏輯》介評
雷磊 1: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正>一、導言:“霍姆斯之諭”?“法律的生命從來也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一個多世紀之前,已故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靈光一現,在其代表作《普通法》一書中寫下了這句名言。恐怕連霍姆斯本人也想象不到,一個多世紀之后,這句話會漂洋過海,對大洋彼岸的中國法學界產生了何等廣泛的影響。它在學者的著作、教師的課堂和學生的習作中被反復引用,幾乎被捧上法律帝國的王座,猶如向臣民們下達的一道不容辯駁的諭令。